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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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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事项清单.xls

第 1 页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事项清单(共94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 2 页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 3 页10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六十四条11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六十六条1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六十七条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未中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六十八条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七十条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七十三条第 4 页1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1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七十五条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修订)第七十六条19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第 5 页21 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22 招标人违反规定泄露标底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23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2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第 6 页26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六十八条28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六十九条2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条3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一条第 7 页3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三条3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五条第 8 页3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七条35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七十九条3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八十条37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八十一条第 9 页3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八十二条3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八十三条4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 标人投标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十六条第 10 页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4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4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4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 11 页4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五十六条45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五十七条46招标人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条47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 12 页4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二条49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50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五条第 13 页5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五条5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六条53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七条第 14 页5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订)第五十八条55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56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 15 页57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实行)第五十七条58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63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的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省发展改革委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大党委会公告第109号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67 对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电网经营单位不允许并网,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 对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大党委会公告第109号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68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其改正。省发展改革委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大党委会公告第109号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 16 页69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大党委会公告第109号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70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整顿后,不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7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7号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78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79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80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第 17 页8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82 盗窃电能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83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4 违反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85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拒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86 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不改正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87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拒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条第 18 页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2条89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以及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90 化工建设项目未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91 明示或者暗示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92 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93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 19 页94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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