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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8年碳市场管理工作招标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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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8年碳市场管理工作招标书文件.doc

北京市 2018年碳市场管理工作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BIECC-CG5220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 有限 公司 2018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3 一、 说明 . 4 二、 招标文件 5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 7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0 五、 开标和评标 11 六、 确定中标 15 七、 其他 . 16 第二章 合同文本 . 21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7 附件 1. 投标书(格式) 29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格式) . 31 附件 3. 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 32 附件 4. 技术条款偏离表 33 附件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34 附件 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 35 附件 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43 附件 8. 业绩证明文件 44 附件 9. 项目负责人一览表 . 45 附件 10. 项目团队人员一览表 . 46 附件 11. 技术文件 . 47 附件 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48 第四章 投标邀请 . 49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 52 第六章 采购 需求及要求 54 第七章 评分办法 . 58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次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 。 2. 定义 2.1. “招标人 ”系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也称业主。 2.2. “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组织工作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 有限 公司。 2.3. “投标人 ”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2.4. “货物 ”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2.5. “服务 ”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6. “公章 ”系指 在公安部 门 备案,且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印 章, 但 不包括 合同专用 章 、财务专用章 等专用 印 章。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3.4. 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3.5. 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3.6.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截至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个工作日内),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 3.8. 为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的投标。 (供应商名单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3.9. 投标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3.10.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3.11. 投标人所投货物如涉及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遵守相应政策法规的规定。 3.12. 本项目有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招标文件第 六 章。 3.13.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1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 政府采购当事人责任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4.2.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4.2.1. 提供虚假的资料。 4.2.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4.3.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5. 资金来源 5.1. 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中所述的 招标人 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6. 投标范围 6.1. 投标人可对 招标文件中 “采购 需求及要求 ”中 一个或多个包号内 所列的内容 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内所列内容拆开进行投标。 7. 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由发售的招标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 招标文件共 七6 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五章 投标人 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采购 需求及要求 第七章 评分办法 8.2.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 8.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人如有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 购买招标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10.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 1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 在 1 个工作日内 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10.3.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如需延长投标截止期,招标采购单位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 原公告媒体上 发布变更公告,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10.4. 招标人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 7 三、 投标文件的编 制 11. 投标语言 1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 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 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2.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 “服务需求及要求 ”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 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 三 章规定的格式,填写提供以下(但不限于)文件或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 加盖单位公章 ( 1) 投标书 (附件 1) ( 2) 开标一览表 (附件 2) ( 3) 投标报价明细表 (附件 3) ( 4) 技术条款 偏离表 (附件 4) ( 5) 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 5) ( 6)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附件 6) ( 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 7) ( 8) 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 8) ( 9) 项目负责人一览表(附近 9) ( 10) 项目团队人员一览表 (附件 10) ( 11) 技术文件(附件 11) ( 12)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附件 12) 13.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否则该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4. 投标方案要求 14.1. 投标方案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提出满足要求的投标方案。 15. 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5.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开标一览表 ”(附件 2)格式,以招标内容为基础提出投标报价。 8 15.3. 投标人应在 “投标报价明细表 ”(附件 3)详细填写包含招标全部内容的各项费用的构成,属于免费提供的请填写 “免费 ”,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15.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 。 15.5.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说明,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 , 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 16. 投标货币 16.1. 投标人需用人民币报价。 17.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 投标 响应 偏离 1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附件 6) ,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7.1.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招标文件中 “合同 文本 ”和 “采购 需求及要求 ”所需的技术、安装调试能力以及相应的财务能力。 17.1.2.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 “合同 文本 ”和 “采购 需求及要求 ”所规定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备件供应等的义务。 17.2.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异议逐条提出,并填写 商务条款 偏离表 (见附件 5)。 18. 证明投标内容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技术文件) 18.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 六 章 “采购 需求 及要求 ”中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如有偏离应逐条提出,并将偏离情况填写 技术条款 偏离表 (附件 4)。 18.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 18.3.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等 ,它包括 (但不限于) 18.3.1.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逐条说明所提供 的 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参数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8.4. 本招标文件的 “服务需求及要求 ”中所提出的标准、商标牌号(如有)或商品目录编号(如有)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 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商标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替换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内容, 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 商品目录编号 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要求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18.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9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 19.2. 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一并向招标代理机构 提 交不低于 投标总报价 1.5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收受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 有限 公司。 19.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9.3.1. 在开标 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 销 投标的。 19.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19.3.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 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 19.3.4.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 招标人 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9.3.5. 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9.4.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接收单位为招标代理机构(银行信息见第 四 章)。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形式提交 19.4.1. 北京 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 行汇票 、投标 担保 函 ; 19.4.2.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投标 担保 函 。 19.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9.2 和第 19.4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 招标人 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9.7.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应在规定的 开标日起 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0.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 后 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 10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 正本 1 份 、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和电子版投标文件 1 份,每份 纸质版 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 。若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和 副本 不符,以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为准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 21.2. 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 。 21.3.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 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 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纸质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1.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21.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1.6.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密封装在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 “正本 ”“副本 ”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 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22.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 ”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22.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 “投标保证金 ”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 ”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22.4. 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 22.1-22.3 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22.5. 所有信封上均应 22.5.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2.5.2. 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 项目 名称、招标编号和 “在 年 月 日上 /下午 时 分 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 (填入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 22.5.3. 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信封的封装处签字。 11 22.6.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 “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2.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2.8.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 23.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 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23.2.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3.3.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 23.4.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5. 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的投标。 23.6. 未购买招 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和撤销 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需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 递交 。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 24.4.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24.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 开标和评标 25. 开标 25.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12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 招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 25.2. 开标 时 , 由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招标 采购单位 当众拆封 并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投标价格优惠声明(如有) 、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25.3.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5.4.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 、 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 ,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5.5. 招标 采购单位 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 和相关工作人员 签字确认 。 25.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 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7.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知第 27 条相关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6. 评标委员会 26.1. 招标采购单位将 根据招标采购 内容 的特点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 负责评标工作 。 27.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27.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7.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 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7.1.2. 符合性审查指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7.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 /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采购单位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 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13 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除外)。 27.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7.3.1. 为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供应商名单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27.3.2.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7.3.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7.3.4. 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27.3.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7.3.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7.3.7.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7.3.8.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8. 投标文件报价错误的修正 28.1. ( 1) 开标时 , 若 “开标一览表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 “开标一览表 ”为准; (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9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8.1.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 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4 29.1. 投标文件中有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 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 29.2. 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书面澄清或说明答复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 明。 30.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30.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30.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具体见本文件第 七 章。 31.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3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31.2. 保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 31.3. 评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1.4.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31.5. 评标期间不接受任何价格调整。 31.6.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具体评标办法见本文件第 七 章。 31.7. 投标人按最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得分最高的前 1-3 名 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 。 3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32.1. 开标之后,直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 3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3. 废标说明 33.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33.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3.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33.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 33.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4. 与招标人 /招标机构的接触 34.1.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之日止,除非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接触。 34.2.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 确定中标 35. 确定中标准则 35.1. 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 35.2.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有权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 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出现虚假问题,招标人将保留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36. 确定中标人 36.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还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 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6.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 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招标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37. 中标通知书 37.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 招标人 和中标 人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6 37.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 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 人 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38. 签订合同 38.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8.2. 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 /修改 /澄清函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8.3.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事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 。否则,招标人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回已支付资金和赔偿相应的损失。 39. 腐败和欺诈行为 39.1. 发生以下情况中标无效或被拒绝发出 中标通知书 39.1.1. “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39.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0. 招标代理服务费 40.1. 本项目的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五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4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 2011〕 534 号)的规定,根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收取。 4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41.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七、 其他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17 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如下(监狱企业该条直接改为 “本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 1.按照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该条直接改为 “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 2.本公司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采购活动提供的本公司制造的货物包括 / 。 提供的本公司的工程和服务包括(工程或服务名称、数量及价格,可列表描述)。 提供的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包括 /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关于信用担保的说明 如投标人需要投标担保时,须由下述专业担保机构按后附的担保函格式出具投标担保函(其它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本项目不予认可)。如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时需要融资担保时,也可由下述专业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担保函。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19 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 13810789199 联系电话 010-88822573 传真 010-68437040/68472315 18 电子邮箱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 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 58528757 电子邮箱 ;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A 座 28 层 联系人李玉春 手机 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 59705606 电子邮箱 li_ 19 20 21 第二章 合同 文本 22 协 议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北京市 2018 年碳市场管理工作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如下工作 (一) 2018 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1.2018 年碳排放报告抽查工作。 碳排放数 据质量与各重点排放单位切身利益、碳市场稳定运行密切相关,为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 北京 市建立了碳排放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和第四方抽查机制。本年度,继续按照强化机构抽查的问题导向性,促进核查机构工作水平提升的思路,组织碳排放核查报告第四方抽查工作。 在前期专家评分基础上,根据问题导向,重点抽取专家评分较低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和前期计算配额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的核查报告进行第四方抽查。同时按照惯例,对于本年度新确定的 6 家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历史核查,以及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抽取部分报告排放量在 5000 吨左右的报告单位排放报告进行抽查,抽查和核查工作数量在 60 份左右。 2.年度控排方案制定和配额核算。 在完成碳排放核查报告评审和抽查工作,确认各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数据基础上,定量分析市场配额盈余和行业分布情况,结合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产业结构深化调整等要求, 研究 提出 2018 年度控排方案 建议 ,并进行配额试算。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评估完善工作。 1. 北京 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评估。 北京 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自 2013 年开市以来,已顺利完成四个年度履约工作。需通过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数据和资料汇总分析等方式,从法规政策、组织效率、交易市场活跃度、重点排放单位参与情况、对节能减碳工作的促进作用等方面评估市场运行情况,总结试点运行经验,为下一步调整部分管理要求和措施奠定基础。 23 2.研究提出 北京 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整完善建议。 在总结分析 北京 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基 础上,结合国家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安排,借鉴其他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经验,研究形成 北京 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整完善方案。 3.开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调研。 国家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已经启动 ,国家对全国市场正式开展交易和履约工作后,试点市场的安排尚无明确意见,而 北京 市现有试点市场相关法规仅在试点期间有效。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取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可能 “无法可依 ”,需要尽快结合国家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整体部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平稳过渡和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因此需要在 总结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整完善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起草形成北京市碳排放权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建议。 二、时间进度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2018 年 月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具体进度要求如下 (一) 2018 年 月 日前提交方案整体框架研究。 (二) 2018 年 月 日前提交初步方案,由甲方组织评审。 (三) 2018 年 月 日前提交正式方案并准备进行方案验收。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工作项目服务费用(即协议的所有费用) 人民币 XX 元,大写 XX。 (二)支付方式 本项目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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