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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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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pdf

1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修订) 2018 166 1998 1 2000 5 2001 6 2002 2 2004 12 2006 52008 9 2012 7 201410 2018 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7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7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10 第四章 保荐人 13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16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 16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 18 第三 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 21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 26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28 第一节 董事会 和监事会决议 . 28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 29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 31 第十章 关联交易 36 2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 36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 38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 42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 42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43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 44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6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 47 第六节 回购股份 . 48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50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52 第九节 股权激励 . 53 第十节 破产 . 54 第十一节 其他 . 58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 61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 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64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 65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 70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 73 第一节 暂停上 市 . 73 第二节 恢复上市 . 76 第三节 主动终止上市 . 84 第四节 强制终止上市 . 89 第五节 重新上市 . 98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 100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 101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 101 第十八章 释 义 . 103 第十九章 附 则 . 106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 . 107 3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主板、中小 企业 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 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5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 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 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6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 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7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8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 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 义务 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9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下 设立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11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12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 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13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本规则第 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 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 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 人 的, 从其 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4 保荐代表人应 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4.6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 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4.7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 15 4.8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 代表人的工作。 4.9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 本规则第 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4.12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16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7 (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六)上市公告书; (十七) 本规则第 5.1.6 条所述承诺函;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4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申请并 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 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5.1.8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 18 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规则第 5.1.1 条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 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5.1.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 同意 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上市保荐书。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 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 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 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9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5 上市公司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五)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6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5.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 (三)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者财务顾问报告; (四) 发行完成 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8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0 (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 募集说明书 ) ; (八)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申请书; (二)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 募集说明书 ) ; (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21 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 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 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二) 发行价格; (三) 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 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 5.3.3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 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 5.3.4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 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 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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