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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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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1).pdf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概述 ]本规则名称为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或市场规则。 以 本规则为基础,制定 相关实施细则。本 规则 及相关实施细则共同构成 电力 市场规则体系。 第三条 [依据 ]本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 2015〕1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17〕14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试点要求和广东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条 [编制 原则 ] 制定市场规则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保连续可靠供电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积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平稳起步,兼顾各方利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近期电力市场运营及管理。 第六条 [市场秩序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 [实施主体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行使市 场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 [成员分类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力调度机构(指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广州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深圳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分别简称南网总调、广东中调、广州中调、深圳中调),电网企业主要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超高压输电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第九条 [发电企业权责 ]发电企业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基数合约以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及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执行日前与实时现货市场出清形成的发电计划。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市场规则和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 。 第十条 [电力用户权责 ]电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承担交叉补贴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 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权责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协助追缴电费欠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 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六)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提供安 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 (四)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负责配电网络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权责 ]电网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开放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 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结算、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 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七)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责 ]电力交易机构的 基本 权利和义务 ( 一 ) 按职责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和市场管理制度。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二)负责 组织 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组织 现货 电能量 市 场 交易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三) 与 电力 调度 机构 共同 建设、 运营 和 维护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四)负责市场主体注册 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力市场业务的宣贯培训。 ( 五 )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 六 ) 按职责 负责监测 和分析 市场运行情况。 ( 七 ) 按职责 负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 八 ) 按职责做好市场管理,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和市场争议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 九 )对市场交易规 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 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十 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责 ]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负责电网安全。 (二) 按职责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和 电网运行管理制度 。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三) 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组织 现货 电能量 市场 交易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 (四) 与 电力 交易 机构 共同 建设、 运营 和 维护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五) 按调度管 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六)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规程编制与执行发电调度计划。 (七)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八) 按职责负责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九) 按职责 负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十) 对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概述 第一节 电力市场模式 第十六条 [市场交易定义与分类 ]电力 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 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和现货(日前、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七条 [电力批发市场架构 ]现阶段,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 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架构。其中,电能量市场包含基于差价合约的日以上周期的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全电量竞价的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集中竞价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以及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自动 电压控制 、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中长期电能量市 场基于差价合约开展交易,差价合约具有财务结算意义 ,不需物理执行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采用场外双边协商交易和场内集中竞争交易相结合、常用曲线合约和自定义曲线合约相结合的交易方式,通过多次组织的年、月、周交易品种,灵活实现差价合约的签订和调整。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基数合约电量和市场合约电量,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部门下达,可以通过中长期电能量市场转让。 第十九条 [现货电能量市场 ]现货电能量市场包括日前电能量市场和实时电能量市场,本规则中简称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通过集中优化计算 ,得到机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出力曲线以及分时现货电能量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辅助服务市场 ]在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阶段开展调频辅助服务的集中交易,与电能量市场分开独立运行。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自动 电压控制 、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保持现行的补偿机制。适时引入需求侧响应市场化机制,相关规则另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零售市场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零售合同。签约的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批发市场。 第二十二条 [用户分类 ]用户分为市场用户和非市场用户,市场用户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 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电力大用户准入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类别用电企业。 电力大用户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参与零售市场的电力大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 一般用户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在同一时期内只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 本规则中,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称为 零售 用户。 第二十三条 [发电机组分类 ]按照发电企业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划分,发电机组分为 A 类机组和 B 类机组。其中, A 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电能量市场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 B 类机组指获得电能量市场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 由政府下达补偿电量的提前关停机组视为 B 类机组。 第二十四条 [跨省区送电参与方式 ] 现阶段,以政府间框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架协议、国家分电计划等形式向广东跨省区送电,综合考虑年度合同、省间市场化交易结果、清洁能源消纳需求以及电网安全运行要求,作为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边界条件。视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将框架协议外的增送电量纳入现货市场交易。向广东跨省区送电的中长期合同分解、交易组织、交易结 算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周期 ]电能量市场以年、月、周、日以上、日和实时( 15 分钟)为周期开展,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以日和实时(小时)为周期开展。 第二十六条 [电能量市场交易方式 ]电能量市场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挂牌、集中竞争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方式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采用集中竞争方式开展。 第三节 价格机制 第二十八条 [基本原则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市场主体基于绝对电能价格进行市场交易。其中,燃煤机组的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价格包含环保电价 ,市场化电量对应的环保电价不再另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电能量市场价格机制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通过场外自主协商定价、场内系统撮合定价等方式形成绝对电能价格。 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节点电价机制定价。日前市场和实时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市场通过集中优化竞争的方式,形成分时节点电价作为市场电能价格。节点电价由系统电能价格与阻塞价格两部分构成,系统电能价格反映全市场的电力供需情况,阻塞价格反映节点所在位置的电网阻塞情况。 发电企业(机组)以机组所在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价格。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以全市场节点的加权平均综合电价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价 格。 第三十条 [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价格通过集中竞争方式形成 。 第三十一条 [输配 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由市场用户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和实际用电量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市场用户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实际用电量缴纳。 第三十二条 [发电侧电价机制 ]发电企业(机组)的基数合约电量执行政府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市场交易电量执行市场形成的绝对电能价格。 第三十三条 [用户侧电价机制 ]非市场用户执行政府制定的目录电价并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用户购电价格由电能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 性 基 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批发用户的电能价格为市场形成的绝对电能价格,零售用户的电能价格按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场限价 ]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以及市场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结算价格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电源侧交叉补贴 ]现行政府定价相比燃煤机组标杆电价高出一定范围的 B 类机组(如水煤浆机组、煤矸石机组、高成本燃气机组等),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场化用户分摊。具体的补贴方式、补贴机组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市场管理委员会 提出建议,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同意后执行,并可根据市场运行、能源结构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节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系统定义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三十七条 [技术支持系统组成 ]广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及与市场交易有关的电力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等。本规则中简称“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支持系统要求 ]广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按照国家发布的 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基本要求以及广东电力市场规则的具体规定,满足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技术规范相关条件,遵循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分别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技术支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持系统应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并具备可维护性,适应电力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技术支持系统功能 ]技术支持系统须对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数据申报、合同分解与管理、交易出清、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计划编制、安全校核、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条 [市场主体 侧发售电平台 ]市场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建设相应的信息化发售电业务平台,按照相关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和数据接口规范接入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接口规范由市场运营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节 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 ]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具体 交易服务收费方案 由 电力交易机构另行制定,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报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开票收费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审议通过的收费方案核算市场主体需要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开具发票 ,直接向相关市场主体收取。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四十三条 [基本准入条件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非独立法人 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保留的抽水蓄能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一) 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标准要求。 (二) 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 (三) 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四)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五)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桥口电厂、鲤鱼江电厂),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南方区域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机组,按相关要求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 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四)具备安装双表双终端条件,且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五) 直接参加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的技术能力。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售电公司准入标准。 (二)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和报价信息的 技术能力。 第四十七条 [准入程序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市场准入 (一)符合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机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发电企业准入目录。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政府部门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电力用户准入目录。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注册申请,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流程完成准入注册。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 者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准入。 第二节 市场注册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四十八条 [注册管理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场注册 ]进入准入目录的电力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经 电力交易机构 完整性核验后,获得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 电力交易机构 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名单、联系方式等。 第五十条 [注册变更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按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完整性核验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五十一条 [售电公司重大变更 ]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结构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 第三节 运行参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电机组运行参数信息 ]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需按广东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详细的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出清的默认参数,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五十三条 [发电机组运行参数 更改 ]发电机组经过技术改造,运行参数发生变化的,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测试认定,按有关程序确认后,与电力调度机构重新签订并网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调度协议,调整相应的参数信息。 第四节 市场停牌与退出 第五十四条 [市场主体停牌 ]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需限时整改的市场主体,整改期间对该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进行全部或部分暂停。暂停期间,该市场主体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所有市场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第五十五条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 ]售电公司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并提前 45 天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技术 支持系统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还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用户申请 退出 ]电力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原则上不得退出,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又退出的,在再次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由拥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电网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和拥 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统称“供电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 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 ]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 体,除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其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外,还需要提供保障,以支付电力市场结算差错追补费用。 第五十八条 [保底售电服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 技术支持系统 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供电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划分 第五十九条 [概述 ]电力系统是指电力现货市场范围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市场主体、电网企业 及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相互协作配合,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划分 ]南网总调、广东中调、广州中调、深圳中调按照调管范围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六十一条 [运行管理依据 ]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以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 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以及相关规程文件为准。相关规程如发生变更 , 以新生效的规程为准 。 第六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南网总调负责对南方电网实施统一调度 ,组织开展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及设备的调度运 行、运行方式、发电调度、水库调度、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网络安全等运行指挥及专业管理,指导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工作 。具体运行管理职责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执行。 广东省内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广东中调、广州中调以及深圳中调。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分别按照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实施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调度机构协同机制 ]广东中调负责广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以及会同 电力交易机构 运营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南网总调、广东中调、 广州中调、深圳中调负责各自调管范围内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负责相关设备的并网管理、检修计划管理、发电调度管理、运行调控管理等, 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设备的状态、所辖电网的拓扑结构、物理参数、断面控制要求等,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出清的边界条件 。广东中调负责将出清得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到的机组开机组合、机组出力曲线、辅助服务调用量转发至其余三家调度机构,由相应调度机构下发至所调管的发电机组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电网企业运行职责 ]电网企业应履行的运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能源监管机 构、政府部门的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三)对所管辖的输、变、配电设备进行运行管理、检修维护; (四)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及运行维护; (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所辖电网范围内的需求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电企业运行职责 ]发电企业应履行的运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 准,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规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严格遵守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 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以及并网调度协议; (二)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管理; (三)防止任何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所属的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四)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对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和运行; (五)电厂涉网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相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发电厂调度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同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 (六)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 (八)在未收到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实时调度指令时,应严格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事先下达的调度计划和电压曲线运行; (九)按照相关调度管理规程的 要求提供各种控制装置和通信设施; (十)按照现行的辅助服务管理规定或市场规则的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十一)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所辖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力用户运行职责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第六十七条 [售电公司运行职责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售 电公司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协助安排用电。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协助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第二节 电网运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电力系统安全原则 ]电力调度机构和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 、电网运行准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导则、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州电网主网电力调度管理规 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等相关 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 规定以及其他临时制定的稳定控制要求,控制有关输变电设备运行状态在相关稳定限额之内,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九条 [调度纪律 ]调度纪律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并联网管理 ]并联网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七十一条 [运行操作 ]运行操作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调频、调峰管理 ]调频、调峰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功功率备用管理 ]运行备用管理按照南方电网有功功率运行备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无功电压管理 ]无功电压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发电调度管理 ]发电调度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水库调度管理 ]水库调度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运行方式管理 ]运行方式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理 ]电网安全风险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继电保护管理 ]继电保护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八十三条 [电力通信管理 ]电力通信管理按照调 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调度自动化管理 ]调度自动化管理按照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 基数合约 第八十五条 [年度基数合约 ]年度基数合约由政府部门下达至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省内发电机组(包括 A 类机组与 B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根据西电东送年度计划电量以及非市场用户预计年用电量确定。 第八十六条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安排 ]按照以下原则安排年度基数合约电量 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合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的年度基 数合约电量 ;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 ;合理安排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的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等 。 A 类机组的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 由政府部门下达年度总量,由调度机构在年内分解执行。 B 类机组的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 由政府部门下达分月电量,作为事后结算依据。 基数合约电量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下达,并与输配电价政策相衔接,各类机组的基数合约电量平均购电价与政府输配电价核定时的平均购电价相匹配。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八十七条 [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安排 ]政府部门 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 基数合约电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 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八十八条 [A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分解 ]电力调度机构综合考虑负荷变化、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来水预测、燃料供应等因素,以 A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计划为目标,合理安排 A 类机组发电计划。 第八十九条 [B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预分解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上一年统调负荷日电量历史数据确定典型日的电量比例 ,将 B 类机组年度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的月度值依比例分配至月内每日,形成 B 类机组每日基数合约电量分解值。根据典型负荷曲线形状,将每日的基数合约电量预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 第九十条 [B 类机组基数合约电量份额计算 ]各台 B 类机组 每月的基数合约电量计划占当月所有 B 类机组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的比例,计为该台 B 类机组当月基数合约电量份额,作为事后结算依据。 第二节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九十一条 [参与方及基本要求 ]中长期市场的电能量交易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其中售电公司必须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并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九十二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是指年、月、周、日以上等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市场。中长期市场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合约为差价合约,参照日前电能量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不作为调度运行的执行依据,经交易校核后生效,不进行调度安全 校核 。 第九十三条 [中长期交易单元 ]发电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签订场外中长期交易合同,合同需自行协商分解至机组。发电企业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场内集中交易,联合循环套机视为单一机组。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批发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 第九十四条 [中长期交易分类 ]中长期交易按照交易形式划分,分为场外协商交易和场内集中竞争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划分, 现阶段 分为年度、月度和周交易;按照曲线分解方式划分,分为常用曲线合约交易与自定义曲线合约交易 。 第九十五条 [双边协商交易 ]市场主体自主协 商形成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的中长期合约,可按自定义曲线分解,并 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提交至 电力交易机构登记。起止时间跨多个自然年的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一次提交,逐年确认。 第九十六条 [集中竞争交易 ]场内常用合约交易在技术支持系统集中组织开展,采用挂牌后 系统自动 撮合的方式成交,交易电量按常用曲线分解形成分时电量。 第九十七条 [挂牌交易 ]场内自定义合约挂牌交易在技术支持系统集中组织开展,采用挂牌摘牌的方式成交,成交价为挂牌价。每周组织本年度后续月份的电量交易,不跨自然年,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交易电量按挂牌 方的分解曲线形成分时电量。 第九十八条 [基数合约转让 ]基数合约原则上通过场内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转让交易。场外协商交易方式仅适用于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转让。 第九十九条 [中长期合约上限 ]对市场主体的中长期交易设置净合约量限制和累计交易量限制。其中发电侧主体限制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历史可用发电小时数确定,用户侧主体限制原则上根据历史实用电量确定。 第一百条 [中长期合约要素 ]中长期合约要素至少应包括合约周期、合约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结算参考节点等要素。其中,交易价格为交易起止时间内统一的绝对电能价格;现阶段,中长期合约的结算参考节点选取为全 市场统一结算点, 中长期合约根据合同约定价格和结算参考节点的日前电能量市场价格作差价结算 。 第一百〇一条 [合同规定 ]场内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成交结果作为合约的结算依据,场外协商交易需签订合同并提交交易机构登记。 第七章 日前电能量市场(一) 第一百〇二条 [说明 ]本章主要对日前 电能量 市场 采用的 “发电侧报量报价、用户侧报量不报价”模式进行阐述。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起步初期,以此模式组织日前市场交易。 第一百〇三条 [参与主体 ]参与日前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批发 用户、独立储能电站等。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 规则 第一节 日前市场交易组 织 第一百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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