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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筛查 报告基因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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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筛查 报告基因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1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2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8 10 合规判定方法 ................................................................................................................. 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 3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 4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 ................... 4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 ................... 5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为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家具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和竹藤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金属家具制造工业、塑料家具制造工业及其他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 木门窗制造工业、软木质品及其他木质品制造的定制家具制造工业、为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工业以及其他有喷涂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44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定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GB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家具制造业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公告 2008年第 2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14号)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31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 2016〕 6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 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r facilities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 3.2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3 竹藤家具制造 bamboo and ratta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以竹材和藤材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4 金属家具制造 metal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木、竹、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5 塑料家具制造 plastic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用塑料管、板、异型材加工或用塑料、玻璃钢(即增强塑料)直接在模具中成型的家具的生产活动。 3.6 其他家具制造 othe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指主要由弹性材料(如弹簧、蛇簧、拉簧等)和软质材料(如棕丝、棉花、乳胶海绵、泡沫塑料等),辅以绷结材料(如绷绳、绷带、麻布等)和装饰面料及饰物(如棉、毛、化纤织物及牛皮、羊皮、人造革等)制成的各种软家具;以玻璃为主要材料,辅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成的各种玻璃家具,以及其他未列明的原材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4 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文件,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以及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问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 ( t/a) 、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 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 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等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排污单位在填报时根据涂料使用情况进行全部填报或选填。 5 表 1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排污单位类型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木质家具、竹藤家具、其他家具制造、木门窗、定制家具、木玩具及有喷漆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 木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化加工 开料机 功率 MW 齐边机 功率 MW锯床 功率 MW 刨床 功率 MW开榫机 功率 MW 铣床 功率 MW镂铣机 功率 MW 雕刻机 功率 MW 钻床*功率 MW 车床*功率 MW 封边机*功率 MW 砂光机*功率 MW覆膜机*功率 MW 指接机*功率 MW拼板机*功率 MW 其他*其他 其他 喷胶车间 施胶 输供胶设施*供胶量 Kg/h 喷胶枪*压力 MPa 辊胶机*供胶量 Kg/h 其他*其他 其他 喷漆车间 调漆、供漆 通风橱**气量 m3/h 集中供漆系统**调漆量 Kg/h 其他**其他 其他 擦色 底擦机*功率 MW 其他*其他 其他 打磨 手工打磨*- - 打磨机*功率 MW 其他**其他 其他 底漆 底漆房*送风量 m3/h 浸涂槽*耗漆量 Kg/h 喷漆枪*压力 MPa 辊涂机*吐漆量 Kg/h 往复式喷涂箱*吐漆量 Kg/h 淋涂机*吐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吐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吐漆量 Kg/h 机械手*吐漆量 Kg/h 烘干房*面积 m2烘干窑*面积 m2电加热干燥设施*功率 MW 微波干燥设施*功率 MW红外干燥设施*功率 MW 底漆砂光机*功率 MW其他*其他 其他 面漆 面漆房*送风量 m3/h 浸涂槽*耗漆量 Kg/h 喷漆枪*压力 MPa 往复式喷涂箱*吐漆量 Kg/h 淋涂机*吐漆量 Kg/h 静电悬杯喷涂*吐漆量 Kg/h 静电悬碟喷涂*吐漆量 Kg/h 6 续表 排污单位类型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木质家具、竹藤家具、其他家具制造、木门窗、定制家具、木玩具及有喷漆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 喷漆车间 面漆 机械手喷涂面漆*吐漆量 Kg/h 烘干房*面积 m2烘干窑*面积 m2电加热干燥设施*功率 MW 微波干燥设施*功率 MW 红外干燥设施*功率 MW 其他*其他 其他 金属家具制造单位 金属加工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化加工 钻床 功率 MW 铣床 功率 MW 焊机*功率 MW打磨机 功率 MW 其他 其他 其他 金属表面前处理生产线 自动化输送线(含浸渍或喷淋工艺) 预脱脂槽*传输速率 m/h 脱脂槽*传输速率 m/h 水洗槽*传输速率 m/h 酸洗槽*传输速率 m/h 水洗槽*传输速率 m/h 磷化槽*传输速率 m/h 水洗 /喷淋*传输速率 m/h 无磷转化槽*传输速率 m/h 水洗槽*传输速率 m/h 烘干房*面积 m2其他*其他 其他 金属喷漆线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化加工 手工喷粉喷枪*喷粉量 Kg/h 静电机械手喷枪*喷粉量 Kg/h 手工底漆线(涂料)*吐漆量 Kg/h 手工面漆线(涂料)*吐漆量 Kg/h 烘干房*面积 m2其他*其他 其他 塑料家具制造单位 成型车间 机械化加工、非机械化加工 注塑机*功率 MW 挤塑机*功率 MW 吹塑机*功率 MW热塑机*功率 MW 真空模塑机*功率 MW其他*功率 MW 公用单元 公用单元 供热系统 锅炉 锅炉蒸汽量 t/h 废水处理系统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沉淀池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废气处理系统 水帘机 气量 m3/h 除尘集尘设施 气量3/h 活性炭箱 体积 m3催化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直接燃烧机 处理风量 m3/h 吸附浓缩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7 续表 排污单位类型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注 1使用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只需填报带*的内容,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还需填报表面前处理线的内容。 注 2有喷漆 /喷胶工业,且年使用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用量小于 10 吨的排污单位属于简化管理范围,填报时需填报带*和**内容。 注 3有喷漆工艺且年使用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 10 吨及以上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含既使用水性涂料又使用溶剂型涂料且年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总量) 10 吨以上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中全部内容。 注 4所有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均需填报公用单元的相关信息。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桌子、椅子、衣柜、橱柜、床、沙发、床头柜、写字台、木门、木窗、软木质品及整体定制家具、其他。 4.3.5 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量、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件 /年,设计产能为套 /年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成件 /年,并同时填报。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7 其他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燃料成分, 包括灰分、 硫分、 挥发分、 水分、 热值、 其他。 以下 “4.4.24.4.5”为必填项, “4.4.6”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4.4.2.1 木质家具、其他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实木、板材、底漆、擦色剂、色漆、清漆、稀释剂、固化剂、胶黏剂、清洗溶剂、 8 五金、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絮凝剂、过滤箱、过滤棉、过滤纸板、其他。 木门窗制造、软木质品及其他木质品制造的定制家具、木玩具、木质及竹制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参照该项执行。 4.4.2.2 竹、藤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竹板材或其他可以直接利用的竹制原料、藤条、柳条、金属架(包括铁、铝、不锈钢等)、玻璃、五金、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絮凝剂、滤箱、过滤棉、其他。 4.4.2.3 金属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铁卷材、不锈钢、铝卷材、钢管、粉末涂料、其他涂料、其他。 辅助材料脱脂剂、磷化液、硅烷转化剂(无磷转化剂、纳米陶化剂)、氩气、二氧化碳气体、酸碱调节剂、絮凝剂、过滤布袋、其他。 4.4.2.4 塑料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丙烯酸树脂颗粒、聚乙烯颗粒、玻璃钢、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其他。 4.4.2.5 其他家具 原料种类包括弹性材料(如弹簧、蛇簧、拉簧等)、软质材料(如棕丝、棉花、乳胶海绵、泡沫塑料等)、玻璃、木材、板材、金属材料、涂料、胶黏剂、绷结材料(如绷绳、绷带、麻布等)、装饰面料及饰物(如棉、毛、化纤织物及牛皮、羊皮、人造革等)、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催化剂、吸附剂、过滤棉、其他。 4.4.2.6 燃料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 m3/a、 t/a 或 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及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及其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的含量以及各原辅材料的密度为必填项,水性涂料及胶黏剂需填涂料或胶黏剂的密度、含水率以及扣水后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9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原则上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设计值为基准,排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 4.4.6 其他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2。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3271、 GB 16297、 GB 31572 确定, 使用非甲烷有机化合物 (检测方法参照 HJ 38 执行)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10 表 2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排污单位类型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木质家具、竹藤家具、 其他家具制造、木门窗、 定制家具、木玩具及有喷漆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木工车间 开料机、齐边机、锯床、刨床、开榫机、铣床、镂铣机、雕刻机、钻床*、车床*、封边机*、砂光机*、其他*木工车间废气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布袋集尘 多点位中央集尘 负压舱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封边机*、覆膜机*、指接机*、拼板机*、其他*挥发性有机物a有组织 无组织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燃烧 /催化氧化 其他 喷胶车间 输供胶设施*、喷胶枪*、辊胶机*、其他*施胶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颗粒物,特征污染物b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 干式过滤棉 /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燃烧 /催化氧化 其他 喷漆车间 通风橱**、集中调供漆系统**、其他**调漆、 供漆废气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苯,二甲苯,甲醛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 其他 底擦机*、其他*擦色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苯,二甲苯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燃烧 /催化氧化 其他 手工打磨*、打磨机*、其他*打磨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布袋集尘 多点位中央集尘 负压舱 其他 底漆房*、面漆房*、浸涂槽*、喷漆枪*、辊涂机*、淋涂机*、往复式喷涂箱*、静电悬杯喷涂线*、静电悬碟喷涂线*、机械手*、烘干房*、烘干窑*、电加热干燥设施*、微波干燥设施*、红外干燥设施*、其他*喷漆废气、 浸涂废气、 干燥废气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颗粒物,特征污染物b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干式过滤棉 /过滤箱 旋风过滤器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燃烧 /催化氧化 其他 11 续表 排污单位类型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金属家具制造单位金属加工车间 钻床、铣床、焊机*、打磨机、其他 金属加工废气 颗粒物,烟尘 有组织 无组织 布袋集尘 多点位中央集尘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金属表面前处理生产线 预脱脂槽*、脱脂槽*、水洗槽*、酸洗槽*、水洗槽*、磷化槽*、水洗 /喷淋*、无磷转化槽*、水洗槽*、烘干房*、其他*金属表面前处理废气,烘干废气 氯化氢,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碱喷淋 其他 金属喷漆线 手工喷粉喷枪*、静电机械手喷枪*、手工底漆线(涂料)*、手工面漆线(涂料)*、烘干房*、其他*金属喷漆废气,烘干废气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物b有组织 无组织 封闭喷漆房 布袋集尘 滤筒过滤器 旋风离心除尘器 其他 塑料家具制造单位 塑料家具制造 注塑机*、挤塑机*、吹塑机*、热塑机*、真空模塑机*、其他*注塑 /挤塑 /吹塑 /热塑 /铸模废气,锯切废气,打磨废气,焊接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c,颗粒物c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 过滤设施 活性炭吸附 其他 公用单元 供热系统 锅炉 锅炉废气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辅助系统 原料库房、成品库房 有机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组织 安装车间废气收集设施,导入废气处理装置、其他注 1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注 2b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注 3c塑料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待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从严规定。 注 4使用水性涂料、粉末涂料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 10 吨以下排污单位仅需填报带有 *的内容,公用单元所有排污单位均需填报。 12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 1996〕 470 号),以及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有喷漆工艺且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 10t/a 及以上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底漆、色漆、面漆车间或生产线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使用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 10t/a 以下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底漆、色漆、面漆车间或生产线,以及使用水性涂料(本规范所指水性涂料为满足 GB 24410 规定的 VOCs 含量限值要求)和胶黏剂、粉末涂料的喷漆 /喷粉车间或生产线、调漆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弃物储存间等废气排放口、以及各车间颗粒物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使用的锅炉排放口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规定。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分别对应生产过程废水(金属表面前处理废水、水帘废水)、车间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方式分为间接排放、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 13 表 3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废水来源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 金属表面磷化废水 镍 pH 调节、絮凝、混凝气浮、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废水 厂区生活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 生化处理好氧、水解酸化 -好氧、厌氧 -好氧、兼性 -好氧等 深度处理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等 其他 脱脂、 预脱脂废水 设备冲洗废水 经过前处理后的工艺废水 生活废水 厂区生活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沉淀、生化、过滤、消毒、其他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入场内综合污水处理站;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 1996〕 470 号),以及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单独排向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14 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内容。 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5.1.1.1 有组织排放源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承诺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的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源和污染物项目见表 4。 表 4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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