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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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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doc

1 附件 3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 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 PHCER)抵消 2017 年度实际 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 或 PH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 2017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CCER 或 PHCER 可抵消 1 吨碳排放量。 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 CCER和 PHCER 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 2017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 10,且提交的 CCER 中必须有 70以上是本省 CCER 或 PHCER。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 产生的 CCER 或 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2017 年度本省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原则上控制在 150 万吨以内,首先优先消纳本省 CCER 和 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二、抵消条件 (一) CCER 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 CCER 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2 2、主要来自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 室气体减排量的 50以上; 3、非来自水电项目; 4、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5、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6、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 CCER 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 PHCER 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 PHCER 须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 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规〔 2017〕 1 号)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 CCER 或 PHCER 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按照本指引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或 PHCER 登记簿系统(以下简称“ PHCER 登记簿”)上发起上缴 3 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函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2017 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或省级碳普惠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项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 CCER 或 PHCER 抵消数量等;使用 CCER 清缴履约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发改委发放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通知书等,使用 PHCER 清缴履约的证明材料为省发改委发放的 PHCER备案函及备案申请表。书面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章后与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省政府大院 5 号楼,邮编 510040;联系电话及传真 020-83134678,电子邮箱 )。 线上申请使用 CCER 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1.1 版)用户手册 一般用户 中 2.4 CCER试点地区上缴部分指引进行操作。使用 PHCER 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 PHCER 登记簿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 CCER 审核在国家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PHCER 审核在 PHCER 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 件的在PHCER 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PHCER 登记簿予以 4 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企业对所持有的 CCER 或 PHCER 发起上缴抵消申请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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