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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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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附件 2 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 管理办法 ( 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活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及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结合我市近年来碳排放核查管理的实践经验,市市场监管局会同 市发展改革委 组织对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管理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 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标题。 修改为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管理办法 。 二、修改暂行办法第七条。 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布经备案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名录”。 说明将 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备案的时间改为定期集中开展 。 三、修改暂行办法第十条。 修改为“核查员的备案在网上办理,由其所执业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删除第(二)、(三)、(四)、(五)项材料中“复印件”的表述。 说明我市碳排放核查员备案业务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核查员备案相关材料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修改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修改为“核查机构备案在网上办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第二项修改为“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删除第(五)项材料中“的复印件”的表述。 说明我市碳排放核查机构备案业务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 理,核查机构备案相关材料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已合并为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五 、修改暂行办法第 三十 条。 删除 第三款中“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样检查”的表述。 说明由于第三十五条专门对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组织开展的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及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因此此处删除“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样检查”的表述。 六 、修改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 条。 删除“不予备案”的表述。 说明由于我市碳核查工作开展已超过三年,被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查处的核查机构应为已备案的核查机构,因此不存在“不予备案”的情形。 七 、修改暂行办法第 三十五 条。 修改为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对核查机构所做的 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并按检查结果的合格比例等级对核查机构作出下列处理 (一) 连续两年 全部合格的, 可 在 下一年度免于检查 ; (二) 不合格率低于 10%的, 责令整改; (三)不合格率 高于 10% 且 低于 20%的, 责令整改,提高其下一年度核查报告的抽样检 查比例; (四) 不合格率高于 20的, 责令整改,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核查机构取消备案, 3 年内 对其备案申请 不予 受理 。 说明此条款为新增内容。为加强对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报告 质量的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通过 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 核查报告的方式加强了 对核查机构 的监督,并加强对检查结果的运用。对检查合格率较高的核查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合格率较低的核查机构采取责令整改、提高检查比例等措施;对核查报告质量低下的核查机构从严处理,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对相关核查机构取消备案, 3 年内 对 其备案申请 不予 受理 。以此方式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监管,提升核查报告质量,保障碳核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八 、修改暂行办法第 三十六 条。 暂行办法原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递增为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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