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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应用贷款贴息政策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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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应用贷款贴息政策问题研究.pdf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应用贷款贴息政策问题研究 2014 年 10 月 目 录 一、国内财政贴息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 ................................................................................... 3 (一)财政贴息的概念及其作用 ........................................................................................... 3 (二)国内现行财政贴息政策应用及其制度内容比较 ....................................................... 3 (三)对国内财政贴息政策运用的基本结论 ..................................................................... 11 二、现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运用贷款贴息的情况 ..................................................................... 12 (一)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12 (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13 (三)环保专项资金对财政贴息政策运用的特点 ............................................................. 15 三、对国内环保领域运用财政贴息政策的评价 ......................................................................... 15 (一)对国内部分地区运用财政贴息政策的调研情况 ..................................................... 15 (二)对财政贴息政策的再认识 ......................................................................................... 17 (三)财政贴息政策在环保领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18 四、财政贴息方式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 ......................................................................... 19 (一)大气污染防治积极运用财政贴息方式的必要性 ..................................................... 19 (二)适合运用财政贴息方式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选择 ................................................. 20 (三)采用财政贴息政策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情况 ......................................................... 25 五、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财政贴息政策的设计 ............................................................................. 26 (一)完善环保及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财政贴息政策的思路 ............................................. 26 (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基本制度内容分析 ......................................... 27 (三) 草拟大气污染防止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28 附件调研问题 ............................................................................................................................. 32 一、国内财政贴息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 (一)财政贴息的概念及其作用 1、财政贴息的概念 财政贴息 ( Fiscally Subsidized Interest Rate) ,也称为贷款贴息,是指政府 基于支持特定领域发展的目的, 对 相关 领域或项目 的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 按一定比例( 部分或全部 ) 给予补贴的政策。 财政贴息属于财政支出的一种手段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也将财政贴息作为政策性融资的工具之一。 财政贴息的主体为各级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能成为此主体,且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贴息的具体对象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目标说支持的相关领域和项目,既可以为企业和相关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财政贴息的作用 财政贴息作为目前在经济社会领域中普遍运用的政策手段,有其自身一定的特点和作用。具体为 ( 1) 财政贴息方式具有 资金放大的 杠杆作用 。 财政贴 息作为一种间接投资引导机制,是一种投资杠杆,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 。 从原理上看,杠杆效应=财政贴息引导社会资金额 / 财政贴息额= 1 / 贴息率。政府可以利用贴息政策,支付较少的资金拉动较大的投资。这种以小拨大的杠杆放大效应也习惯上被称为财政贴息的“四两拨千斤”。 例如,假设金融机构年贷款利率水平为 10,某一项目需要资金 10 亿元,项目自身却只能承担 5 的年利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原理,项目无法获得商业性银行贷款资金。但是,如果采用财政贴息政策,由财政补贴另外 5 的利息,银行因可以获得 10 的利率而愿意向 项目贷款,项目也可以获得贷款而不会增加利息支出。在这个过程中,财政仅仅支付了 5000 万元贴息资金,就引导了 10 亿元的金融资本使用,杠杆效应高达 20 倍,有效地支持了项目建设。 ( 2) 财政贴息机制具有引导和激励作用 。 财政贴息是一种政府投资行为,也是财政激励措施。其作为一种政府间接引导投入的机制,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又可以体现出国家的经济意图,通过贴息政策规定向社会资本发出信号,从而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意图的产业等领域。财政贴息一方面减轻企业付息负担,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银行贷款回收中 的风险,提高了贷款偿还率。因此,财政贴息政策具有很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 3) 财政贴息方式具有低风险的优势 。 不同于财政直接投资 可能造成的低效率或面临着资金损失风险,财政贴息以较小的财政资金来启动企业、银行和社会资本,且项目投资者和承贷银行也关心项目投资效益。由于贴息方式中贴息支出占项目建设资金的比例较小,即使项目投资出现问题,财政损失的也只是贴息部分的资金,这可以降低或锁定财政贴息政策的风险。 (二) 国内现行 财政贴息政策 应用及其制度内容比较 我国从 1984 年就开始尝试实施财政贴息贷款,如 对国家需要特殊鼓励的 某些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给予财政 贴息 1。其后,随着对财政贴息政策作用的逐步认识和重视,财政贴息运用的领域不断拓宽,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基础设施建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的项目,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都较为广泛地运用财政贴息政策,下面主要对国内中央财政的各种贴息政策进行分析 1、中央财政贴息的基本规定 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 财预[ 2001] 388 号 )是中央财政为了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所制定的规定。其主要规定内容见下表 。 表 1-1 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的基本规定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界定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特定领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杠杆的调控职能,对承贷单位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补贴。 2 贴息资金范围 和分类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包括用预算内资金、增发国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所有贴息资金。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贴息资金和补助地方项目贴息资金。 3 贴息项目的 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该项目贷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 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2)该项目已经承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该项目属于国家财政政策需要重点支持或发展的领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 4)其他必要条件。 4 贴息资金安排原则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在确定银行已安排贷款的前提下,财政才可安排贴息资金;贷款没有确定的项目,财政不安排贴息资金。 5 贴息率 财政对某一贷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具体项目贴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贴息率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调 整以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借款单位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 6 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一般为 1-3 年。贴息期限要严格按每个贴息项目统一规定的期限执行。对超过规定的贴息期限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7 其他规定 贴息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 管理与监督等规定略。 2、 主要的 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情况 目前,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运用已经涉及到 中央预算内投资贴息、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基础设施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粮棉生产、民族用品生产、 边境贫困国营农场、国家储备烟叶、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原料奶收购、扶贫、节水灌溉、旅游、服务业、进口、小额担保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灾后重建、林业、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公共建筑节能、 环境保护等领域。下面对上述主要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规定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 1 关于 1984 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 1985 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 表 1-2 贴息领域和范围的比较 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2013 年第 3 号令 )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 1) 公益性和公共基 础设施投资项目; ( 2)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 3) 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 5)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2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建[2012]95 号 ) 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 1)农业; ( 2)林业; ( 3)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 ( 4)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 监狱、劳教等项目;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 6)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 7)西部铁路项目; ( 8)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3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 [2012]94号 ) (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 生态 环境保护项目。 (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 网络 等基础设施项目。 (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 自主创新 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 6)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 7)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4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2]第 26 号令 ) ( 1)高新技术 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 2)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 3)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 4)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5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 1) 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理 办 法 ( 财发[2008]62 号 ) 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 2)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 项条件。 6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农[2005]279 号 ) 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 7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4]9 号 )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 1)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 2)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 、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 3) 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 4)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 企[2012]142 号) 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 9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2013]84 号) 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8]677 号 )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10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2007]558 号 )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11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行[2009]47 号 ) 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 A 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表 1-3 贴息条件的 比较 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2013 年第 3 号令 ) 2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建[2012]95 号 )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不予贴息的情况 (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 2)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 3)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3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 [2012]94号 ) 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4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2]第 26 号令 ) ( 1)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 2)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 3)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4)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 5)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 20%; ( 6)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5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 办 法 ( 财发[2008]62 号 ) 贷款贴息对象为项目前两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中央财政只对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6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农[2005]279 号 )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地方财政可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7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4]9 号 ) 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 企( 1)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012]142 号) ( 3)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 3)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 4)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 6)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8 年调整)。 9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2013]84 号)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 10 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 8 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 5 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 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8]677 号 )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 10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2007]558 号 ) 11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行[2009]47 号 )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旅游开发项目贷 款,经审核同意后适当给予贴息补助。 表 1-4 贴息率的 比较 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2013 年第 3 号令 ) 2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建[2012]95 号 )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 3。 3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 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 [2012]94号 ) 基准利率。 4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2]第 26 号令 )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 5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发[2008]62 号 ) 贴息资金的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具体贴息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6 节水灌 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农[2005]279 号 ) 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 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贷款项目按照实际利率全额贴息。中央财政结算贴息的贷款额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额。 7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4]9 号 ) 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 5。 8 进口 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 企[2012]142 号) ( 1)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 2)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 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9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2013]84 号)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8]677 号 )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2007]558 号 ) 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50;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11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行[2009]47 号 ) 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 。 表 1-5 贴息期限 的比较 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2013 年第 3 号令 ) 2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建[2012]95 号 )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 3 年的(含 3 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 3 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 5 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 2 年进行贴息。 3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 [2012]94号 ) 项目建设期少于 3 年 含 3 年 的,按项目建 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 3 年的,按不超过 5 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 2年进行贴息。 4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2]第 26 号令 ) 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 3 年。 5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发[2008]62 号 ) 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 1 年,项目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 2 年。对于连续贴息的项目,其第二次贴息的对象相应变更为前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 对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 过 1 年。 6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农[2005]279 号 ) 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期限不足 12 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7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4]9 号 ) 林业贷款期限 3 年以上(含 3 年)的,贴息期限为 3 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 5 年以上(含 5 年)的,贴息期限为 5 年;贷款期限不足 5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 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累计额 30 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 企[2012]142 号) 9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 2 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2013]84 号)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8]677 号 ) 贷款期限不长于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 3年的,按 3 年贴息。 10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2007]558 号 ) 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 3 年(含 3 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 3 年的,按 3 年计算财政贴息。 11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办 法 ( 财行[2009]47 号 )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 1 年,最多不超过 2 年。 (三)对国内财政贴息政策运用的基本结论 根据 上述所介绍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国内实践和基本规定情况,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 国内 财政贴息的运用领域相对广泛 根据上述介绍,财政贴息实际上可广泛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欠发达地区以及相关产业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林业、工业技术改造、服务业、科技创新、弱势群体等多个领域。但是,财政贴息的运用领域也不能够过宽,因为其政策范围太宽,只会干扰市场利率的确定反而不利于政策的宏观调控。具体看,适合运用财政贴息政策的领域主要为一是可以参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具有正外部性(准公益性)和关系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二是属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报期长,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项目或领域。 2、部分 中央 财政贴息政策 与 环保相关 综合看,污染物防治项目等环境保护 领域应属于财政贴息可应用的领域中。 在现行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中, 与环保相关的贴息政策主要包括 五类一 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2002]第 26 号令),其中明确包括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二 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558 号),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贴息支出; 三 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8]677 号),针对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四 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12]94 号),其中明确包括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等 2。 3、 “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是财政贴息 的基本 条件 2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也有财政贴息政策的规定,本文在第二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大部分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都要求 “ 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 ” , 即 贴息项目的贷款应该贴息前已经成立(签订贷款合同)。在某些财政贴息政策中,还要求项目单位已经支付了贷款利息,这是申请贴息的前提条件,即实行先付后贴。同时,对于未经批 准延长项目周期、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一般都确定为不予贴息的内容。 4、 贴息率基本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限 在财政贴息的贴息率制度设计上,多数要求贴息率不能高于 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 或 银行贷款利率。 也有部分政策是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但也给予 3%的上限限制。 同时,在贴息比例上,既有全部给予贴息,也有部分给予贴息的情况,这应该需要根据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的需要合理进行设计。 5、 贴息期限总体上不超过 3 年 或更短 除了个别项目的贴息期限超过 5 年,一般来说,中央财 政贴息政策的期限多为最高 3年,也有更低的为 2 年。 二、现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运用贷款贴息的情况 (一)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现行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同时,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2006~ 2010 年 ) 中都对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进行了规定。 具体从支持方式看,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用 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两种方式。同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也给出了两种支持方式所对应的不同领域或范围。 ( 1)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 2)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此外, 也 对贷款贴息 的基本规定 进行了 相关明确 。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贴息时限为上年 6 月 21 日至本年 6 月 20 日。 表 2-1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和方式 序号 相关 规定 具体支持方向 支持方式 1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 ) ( 1)重点污染源防治; ( 2)区域性污染防治; (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规定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2 排污费资金收缴 使用管 理办(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 重点污染源应当用于规定的污染防法( 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 ) 防治项目; (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3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2006~2010 年 ) ( 财建[2006]318 号 ) (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 2)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 ( 3)区 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 5)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 6)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方环保专项资金)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是一致的,在 各地 的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也对环保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贴息的支持方式进行了规定。 表 2-2 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对财政贴息支持方式的规定 序号 地区 对财政贴息的规定 政策法规 1 湖南 ( 1)本办法中所称“贷款贴息”指对项目单位用于污染治理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 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 法两种方式下达,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下达。 (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湘财 建〔 2014〕 6 号 ) 2 吉林 ( 1)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选择不同的支持方式,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事后奖补、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对区域性综合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专项整治项目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财政投入的公益性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 2)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是对污染治理项目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予以贴息。 ( 3)事后奖补方式,主要是纳入省级项目库的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污染防治效果的,吉林省省级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比例的奖补。 ( 4)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是对大气污染治理及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采用因素分配和指标考核等方法,对市 州 、县 市 予以补助。 ( 5)项目补助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确定的监管能力建设等行政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 6)对部分可量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专项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可适当引入竞争方式选取部分市县予以重点支持。 3 陕西 ( 1)省级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污染源减排、减排技术创新等项目必须已落 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 30的资本金,或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方可申报。 ( 2)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原则上全部采取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际发生的利息计算,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以奖代补”形式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与项目总投资和污染物减排量相挂钩。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在项目开工后先拨付 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30。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1-2013)(陕财办建[2011]37 号) 4 辽宁 ( 1)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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