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境100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环境100文库

换一换
首页 环境100文库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pdf

  • 资源ID:3559       资源大小:309.61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权限:游客/注册会员/VIP会员    下载费用:2碳币 【人民币2元】
快捷注册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碳币 【人民币2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pdf

3 附 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 、 适 用 范 围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进口 管 理 办 法 , 进 口 列 入 限 制 进 口 目 录 的 固 体 废 物 实 行 许 可 管 理 。 本规 定 适 用 于 申 请 进 口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中废 纸 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二 、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除 符 合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物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许 可 条 件( 一 ) 生 产 能 力 应 不 小 于 5 万 吨 /年 , 并 具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适 应 的 制 浆 、 造 纸 等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 二 ) 符 合 造 纸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等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废 纸 企 业 或 相 关 生 产 线 未 被 列 入 工 业 行业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名 单 。( 三 ) 依 法 依 规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 并 符 合 排 污 许 可 证 相 关 规 定 。( 四 ) 应 当 实 施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的 , 应 符 合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审 核 的 有 关 要 求 。( 五 ) 按 照 制 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等 相 关 标 准 规 范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保 存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 监 测 报 告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按 规 定 公 开 监 测 信 息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4 依 法 安 装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与 环 保 部 门 联 网 , 保 证 正 常 运行 , 并 公 开 自 动 监 测 结 果 。( 六 ) 近 两 年 内 没 有 因 将 进 口 废 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许 可 证 载明 的 利 用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等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七 ) 近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以 下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1.进 口 废 纸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残 余 废 物 未 进 行 无 害 化利 用 或 处 置 , 包 括 将 上 述 残 余 废 物 中 的 废 塑 料 未 经 加 工 清 洗 等 方 式处 理 干 净 直 接 出 售 , 以 及 交 由 个 人 或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企 业 进行 利 用 或 处 置 ;2.未 将 脱 墨 工 艺 产 生 的 脱 墨 渣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 八 ) 具 有 附 1 所 列 的 加 工 利 用 废 纸 的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 设 备 、 污染 防 治 设 施 和 措 施 , 以 及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并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核 实 合 格 。三 、 其 他 规 定申 请 材 料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要 求 、 申 请 、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 变 更 、遗 失 处 理 等 程 序 , 应 当 执 行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环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 此 外 , 还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 一 ) 本 规 定 实 施 后 首 次 申 请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 应 当 提 交 所 在 地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核 实 表 ( 见 附 1) , 以 及 省 级 环 境 保 护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出 具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表 ( 见 附 2) 。 核 实 表 有效 期 一 年 。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有 新 、 改 、 扩 建 项 目 的 , 核 实 表 应 当 重 新核 实 并 提 交 。 5 ( 二 ) 再 次 申 请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 应 当 提 交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监 督 管 理 情 况 出 具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表 。 核 实 表 过 期 的 , 应 当 重 新核 实 并 提 交 。 6 附 1进口废纸企业环境保护核实表企 业 名 称 核 实 的 加 工 利 用 场 所 地 址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1. 加 工利 用 场 所 1.1 厂 区 应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的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求 , 与 居 民 区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符 合 环 评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要 求 。 加 工 利 用场 地 面 积 与 其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 应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查 看 土 地 征 用 许 可 文 件 或 国 有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土 地 、 厂 房 的 租 用合 同 等 ; 现 场 检 查 。1.2 按 功 能 划 分 厂 区 , 包 括 管 理 区 、 原 料 区 、 生 产 区 、产 品 贮 存 区 、 污 染 控 制 区 ( 包 括 不 可 利 用 废 物 的 贮 存 和处 理 区 ) 。 各 功 能 区 应 相 对 独 立 , 有 明 显 的 界 限 和 标 识 。 查 看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图 ; 现 场 检 查 。1.3加 工 利 用 场 地 建 有 围 墙 , 地 面 全 部 硬 化 且 无 明 显 破损 现 象 。 废 纸 的 贮 存 、 分 选 、 加 工 场 所 , 以 及 产 品 和 不可 利 用 的 废 物 应 在 具 有 防 雨 、 防 风 、 防 火 等 功 能 的 专 门场 地 内 。 废 纸 露 天 贮 存 的 , 应 当 采 取 防 雨 措 施 , 贮 存 场地 雨 淋 废 水 应 集 中 收 集 、 处 理 。 查 看 消 防 意 见 书 、 安 全 许 可 证 或 安 监部 门 意 见 等 ; 现 场 检 查 。 7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2. 加 工 利 用设 备 生 产 能 力 不 小 于 5 万 吨 /年 , 并 具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应 的 制 浆 、 造 纸 等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设 备 购 置 合 同 、 设 备 清 单 等 ;现 场 检 查 。3.污 染 防 治设 施 和 措 施 3.1厂 区 具 有 雨 污 分 流 、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现 场 检 查 。3.2 应 建 有 与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污 水 收 集 、 处 理 设施 , 排 污 口 应 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要 求 , 并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如 果 独 立 排 污 , 生 产 和 生 活 污水 必 须 经 过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满 足 制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废 水 监 测 指 标 必 测 项 目 为 pH、 COD、 BOD5、 悬 浮 物 、 色度 、 氨 氮 、 总 氮 、 总 磷 等 指 标 , 有 含 氯 漂 白 工 艺 的 还 应监 测 可 吸 附 有 机 卤 素 和 二 噁 英 ; 如 果 污 水 纳 管 排 放 , 生产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过 预 处 理 后 应 达 到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管 要 求后 排 入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 2017年 底 前 , 应 完 成 纸 浆 无元 素 氯 漂 白 改 造 或 采 取 其 他 低 污 染 制 浆 技 术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查 看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和 1 年 内 监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现 场 检 查 。 8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3.污 染 防 治设 施 和 措 施 3.3 具 有 分 选 、 上 料 、 锅 炉 、 热 电 厂 及 焚 烧 炉 的 企 业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废 纸 分 选 、 上 料 过 程 产 生 的 粉 尘 、 用 于 锅 炉 燃 料 的 煤 粉尘 污 染 物 排 放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用 于 供 热 锅 炉 产 生 的 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排 放 满 足 锅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 配 备 热 电 厂 产 生 的 废 气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符 合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求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满 足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地 方 另 有 标 准 的 , 应 同 时 满 足 地 方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废 气 其 他 污 染 物 监 测 指 标 应 结 合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文 件 和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要 求 确 定 ; 配 备 锅 炉 或热 电 厂 的 监 测 指 标 为 相 应 执 行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指标 。 必 测 指 标 为 SO2、 NOx、 烟 气 黑 度 、 烟 尘 、 颗 粒 物 等指 标 , 配 备 热 电 厂 的 还 应 监 测 汞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查 看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和 1年 内 监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现 场 检 查 。3.4 应 配 备 噪 声 治 理 设 施 , 厂 界 噪 声 应 符 合 工 业 企 业厂 界 噪 声 环 境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或 者 地 方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告 ) ; 查 看 1年 内 监 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3.5废 纸 制 浆 、 造 纸 过 程 中 分 选 出 的 不 可 再 利 用 的 废 渣 ,应 使 用 防 漏 设 施 盛 装 运 输 , 避 免 污 水 和 废 渣 撒 漏 。 查 看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现 场 检 查 。3.6依 法 依 规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 并 符 合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 查 看 排 污 许 可 证 。 9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3.污 染 防 治设 施 和 措 施 3.7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渣 、 污 水 处 理 污 泥 和 其 他 不 可利 用 废 物 的 贮 存 设 施 应 有 防 风 、 防 雨 和 防 渗 措 施 。 对 该类 废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 自 行 处 理 处 置 的 , 应 当 通 过 竣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处 理处 置 的 , 所 委 托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有 关规 定 。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塑 料 需 要 销 售 给 其他 单 位 作 为 原 料 利 用 的 , 必 须 在 销 售 前 经 加 工 清 洗 等 方式 处 理 干 净 (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清 洗 的 , 所 委 托 的 单 位 必 须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规 定 ) , 且 接 收 单 位 应 符 合 环保 要 求 并 具 有 相 应 种 类 废 塑 料 的 无 害 化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查 看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废 塑 料 委托 清 洗 协 议 , 接 收 单 位 具 有 相 应 种 类废 塑 料 无 害 化 加 工 利 用 能 力 的 证 明 文件 ; 查 看 经 营 记 录 簿 、 销 售 发 票 ; 现场 检 查 。3.8 脱 墨 工 艺 产 生 的 脱 墨 渣 及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的 贮 存 设 施应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要 求 , 并 通 过 竣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企 业 自 建 焚 烧 设 施 处 置 脱 墨 渣 的 , 焚烧 设 施 建 设 及 废 气 排 放 限 值 应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控 制 标 准 要 求 , 并 通 过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产 生 的 焚烧 飞 灰 应 交 给 具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脱 墨 渣 不 能 自 行 处 置 的 , 应 交 给 具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 自 建 焚 烧 设 施 的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 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 , 并 查 看 1 年内 监 督 性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委 托 处 置 的 ,查 看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核 实 转 移 申 请 、转 移 联 单 ( 含 返 还 联 单 ) 和 处 理 单 位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经 营 情 况 记 录簿 ; 现 场 检 查 。3.9 禁 止 将 进 口 的 废 纸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许 可 证 载 明的 利 用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及 有 关 固 体 废 物进 口 、 运 输 , 产 品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原 始凭 证 , 如 报 关 单 、 运 输 合 同 、 付 款 单据 、 销 售 发 票 、 纳 税 申 报 表 、 税 收 缴款 书 ( 完 税 凭 证 ) 等 ; 现 场 检 查 。 10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3.污 染 防 治设 施 和 措 施 3.10建 立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制 度 。 应如 实 记 载 每 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所 使 用 的 许 可 证 号 、 报 关 日期 、 进 口 金 额 、 进 口 口 岸 、 进 口 数 量 , 到 厂 日 期 和 数 量 ,运 输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加 工 处 理 或 者 利 用 进 口 废物 量 、 时 间 、 产 量 和 流 向 。 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及 有 关 固 体 废 物进 口 、 运 输 , 产 品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原 始凭 证 , 如 报 关 单 、 运 输 合 同 、 付 款 单据 、 发 票 、 纳 税 申 报 表 、 税 收 缴 款 书( 完 税 凭 证 ) 等 。 现 场 检 查 原 料 和 产品 的 库 存 、 加 工 利 用 、 销 售 情 况 及 不可 利 用 废 物 的 处 理 情 况 。3.11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应 急 物 资 、 设备 、 场 所 , 如 应 急 处 置 的 常 规 用 品 、 人 员 自 身 防 护 装 备 、应 急 监 测 仪 器 等 。 查 看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记 录 以 及 相 关 培 训记 录 ; 查 看 购 置 发 票 等 原 始 凭 证 ; 现场 检 查 。3.12设 置 专 门 部 门 或 专 人 负 责 检 查 、 督 促 、 落 实 本 单 位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的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污 染 防 治工 作 。 查 看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 现 场 询 问 管理 人 员 。3.13所 进 口 的 废 纸 必 须 符 合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废 纸 或 纸 板 要 求 。 未 发 现 有 进 口不 符 合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废 纸 或 纸 板 的 废 纸 。 查 看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 固 体 废 物 进 出口 检 验 检 疫 记 录 ; 现 场 检 查 。3.14应 当 实 施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的 企 业 , 应 符 合 强 制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有 关 要 求 。 查 看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护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部 门 公 布 强 制 性 清洁 生 产 审 核 名 单 ,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有 关 证明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11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3.污 染 防 治设 施 和 措 施 3.15按 照 制 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等 相 关 标准 规 范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保 存 完 整 的 原 始记 录 、 监 测 报 告 ,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按 规 定 公 开监 测 信 息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安 装 使 用 污 染 源 自 动监 测 设 备 , 与 环 保 部 门 联 网 ,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 并 公 开 自动 监 测 结 果 。 查 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批 准 文 件 和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批准 文 件 ( 或 者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报 告 ) ,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建设 、 验 收 等 材 料 , 监 测 方 案 、 监 测 报告 ,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 自 行 监 测 记 录 及信 息 发 布 情 况 , 现 场 检 查 。4.危 险 废 物管 理 制 度 如 有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 则 产 生 单 位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相 关 管 理规 定 , 制 定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危 险 废 物 的 种 类 、 产 生 量 、 流向 、 贮 存 、 处 置 等 相 关 资 料 ; 同 时 应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上 述 均 需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如 不 能 自行 处 理 处 置 , 则 需 要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处 置 。 查 看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 应 急 预 案 的文 本 是 否 备 案 ; 处 理 处 置 协 议 、 转 移联 单 以 及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的 资 质 及 有 效期 。 12 项 目 核 实 标 准 核 实 方 法 要 点 核 实 结 果 不 合 格原 因合 格 不 合 格企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 企 业 公 章 )现 场 核 实 人 签 字 现 场 核 实 人 签 字 核 实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实 单 位 意 见 ( 公 章 )审 核 人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 1.本 表 由 加 工 利 用 设 施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核 实 。2. 进 口 废 纸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发 布 实 施 后 首 次 申 请 进 口 废 纸 的 企 业 必 须 提 交 本 核 实 表 原 件 , 有 效 期 一 年 。 有 效 期 内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有 新 、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 须 重 新 核 实 。3.现 场 核 实 人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核 实 情 况 记 录 要 简 练 , 并 明 确 回 答 是 否 符 合 核 实 要 点 。 本 表 经 现 场 核 实 后 由 现 场 核 实 人 员 签 字 , 企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并加 盖 企 业 公 章 。4.本 表 所 引 用 的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 均 以 核 实 时 的 有 效 版 本 为 准 。5.全 部 核 实 指 标 合 格 的 , 核 实 通 过 。 有 一 项 核 实 指 标 不 合 格 的 , 核 实 不 通 过 ; 对 核 实 企 业 不 适 用 的 指 标 , 需 说 明 情 况 。6.加 工 利 用 设 施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现 场 核 实 结 果 , 在 核 实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填 写 核 实 意 见 , 并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13 附 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废纸监督管理情况表填 报 部 门 省 ( 区 、 市 ) 环 境 保 护 厅 ( 局 ) ( 章 )1利 用 设 施 地 址2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号 3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情 况 □ 已 验 收 □ 未 验 收4所 在 地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分 类 5 废 水 排 水 去 向6 受 纳 水 体 名 称 7 受 纳 水 体 规 划 功 能 类 别8 污 染 治 理 设 施运 行 情 况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 正 常 □ 不 正 常□ 其 他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 正 常 □ 不 正 常□ 其 他噪 声 治 理 设 施 □ 正 常 □ 不 正 常□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贮 存设 施 □ 正 常 □ 不 正 常□ 其 他9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情 况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其 他10 危 险 废 物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情 况 □ 合 格 □ 不 合 格□ 其 他 接 受 危 险 废 物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11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标 情 况 废 水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其 他 废 气 □ 合 格 □ 不 合 格 □ 其 他12 污 染 物 排 放总 量 控 制 情 况 控 制 项 目 控 制 要 求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是 否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要 求CODSO2NOxNH3-N 14 其 他13守 法 行 为记 录 情 况13.1近 两 年 内 没 有 因 以 下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进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 是 □ 否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 是 □ 否以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 是 □ 否转 让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 是 □ 否13.2近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以 下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依 法 依 规 应 当 取 得 但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未 按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是 □ 否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 是 □ 否所 加 工 利 用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不 符 合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准 □ 是 □ 否进 口 废 纸 分 选 或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残 余 废 物 未 进 行 无 害 化 利 用 或 处 置 的 , 包 括将 上 述 残 余 废 物 中 的 废 塑 料 未 经 加 工 清 洗 等 方 式 处 理 干 净 直 接 出 售 , 以 及 交 由 个人 或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企 业 进 行 利 用 或 处 置 □ 是 □ 否环 境 监 测 或 者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经 营 情 况 未 按 规 定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 或 者 在 报 告时 弄 虚 作 假 □ 是 □ 否存 在 未 批 先 建 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是 □ 否未 将 脱 墨 工 艺 产 生 的 脱 墨 渣 按 照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 是 □ 否其 他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 是 □ 否13.3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情 况 是 否 应 当 实 施 强 制 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是 □ 否是 否 开 展 了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是 □ 否填 报 人 审 核 人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15 填写说明1.企 业 名 称 按 照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进 行 法 人 登 记 的 名 称填 写 。 利 用 设 施 地 址 按 照 企 业 加 工 利 用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设 施 的 实 际地 址 填 写 , 有 多 个 利 用 设 施 且 地 址 不 同 的 , 要 每 个 地 址 填 写 一 张 表 。2.根 据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 ,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分 为三 类 一 类 区 为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地区 ; 二 类 区 为 居 住 区 、 商 业 交 通 居 民 混 合 区 、 文 化 区 、 工 业 区 和 农村 地 区 。 企 业 所 在 地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范 围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划 分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实 施 。 请 按 上述 规 定 分 别 填 写 一 类 或 者 二 类 。3.废 水 排 水 去 向 分 为 不 外 排 、 直 接 进 入 海 域 、 直 接 入 河 、 排入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者 市 政 管 网 、 进 入 其 他 单 位 。4.根 据 排 水 去 向 , 直 接 入 河 填 写 河 流 名 称 ;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填写 污 水 处 理 厂 名 称 ;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的 填 写 市 政 排 污 口 名 称 。5.受 纳 水 体 属 于 地 表 水 的 , 根 据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838) 中 相 关 规 定 划 分 , 填 写 地 表 水 水 域 功 能 类 别 Ⅰ ~ Ⅴ 类 ;受 纳 水 体 属 于 海 域 的 , 根 据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 GB3097) 中 相 关 规 定划 分 , 填 写 海 水 水 质 类 别 一 ~ 四 类 ; 或 根 据 地 方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区 水 质 保 护 目 标 划 分 , 填 写 一 ~ 四 类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 排 入 污 16 水 处 理 厂 及 城 市 市 政 管 网 不 用 填 写 。 请 按 上 述 规 定 分 别 填 写 地 表 水Ⅰ ~ Ⅴ 类 或 海 水 一 ~ 四 类 。6.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各 环 境 保 护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是 否 正 常 运行 。 有 多 个 设 施 的 , 要 分 别 核 实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 有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要 求 建 设 并 经 验收 合 格 的 废 水 、 废 气 、 噪 声 治 理 设 施 及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 排 污 口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范 化 整 治 要 求 ; 建 立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管 理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并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正 常 , 申请 之 前 1 年 内 未 发 现 有 擅 自 停 运 、 闲 置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现 象 ; 申 请之 前 1 年 内 未 有 因 污 染 导 致 的 纠 纷 和 群 众 投 诉 , 或 者 污 染 纠 纷 与 投诉 已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7.填 写 企 业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是 否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或 利 用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以 填 埋 方 式 处 置的 ,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 ; 自 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的 , 其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不自 行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的 , 所 委 托 的 利 用 处 置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境 保 护 有 关 规 定 , 并 能 够 提 供 交 接 记 录 及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8.填 写 企 业 危 险 废 物 是 否 进 行 环 境 无 害 化 处 置 或 利 用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者 为 合 格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必 须 符 合 危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 、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准 ( GB18484) 和 危 险 废 物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8) ; 自 行处 置 或 者 利 用 危 险 废 物 的 , 其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17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不 自 行 处 置 或 者利 用 的 , 必 须 依 法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给 有 相 应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业 处 置 或 者 利 用 , 并 能 够 提 供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及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9.污 染 物 排 放 达 标 情 况 要 附 监 测 报 告 。 监 测 报 告 的 时 间 距 省 级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表 的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无 效 。有 多 个 排 污 口 的 , 要 分 别 核 实 。以 下 情 况 为 不 合 格 污 染 物 监 测 值 超 过 相 应 执 行 标 准 限 值 的 ,该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达 标 ; 有 一 个 监 测 项 目 超 标 , 该 类 型 ( 废 水 、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达 标 。10.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项 目 和 排 放 量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级 ( 含 )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为 准 。 企 业 有 一 个 ( 含 ) 以 上规 定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项 目 超 标 , 则 该 企 业 不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11.守 法 行 为 记 录 情 况 由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加 工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记录 填 写 。 意 见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有 效 。12.加 工 利 用 场 地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填 写 , 核 对 进 口固 体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物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加 工 利 用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

注意事项

本文(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pdf)为本站会员(罗比斯克)主动上传,环境100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环境100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 环境100文库版权所有
国家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6041442号-6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