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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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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pdf

3 附 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 2 月 4 目录第 一 章 总 则 .............................................................................................6第 二 章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程 序 和 各 方 职 责 .............................................7第 三 章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11第 四 章 成 立 标 准 编 制 组 和 开 题 论 证 ...................................................15第 五 章 编 制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征 求 意 见 ...................................................15第 六 章 编 制 送 审 稿 和 技 术 审 查 ...........................................................18第 七 章 编 制 报 批 稿 和 报 批 ...................................................................19第 八 章 标 准 的 行 政 审 查 和 批 准 、 发 布 ...............................................19第 九 章 标 准 归 档 、 工 作 证 书 发 放 .......................................................20第 十 章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21第 十 一 章 附 则 .......................................................................................22附 1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24附 2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建 议 表 ........................................26附 3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申 报 表 ........................................28附 4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33附 5 标 准 管 理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对 标 准 的 审 查 内 容 ............................... 35附 6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会 /技 术 审 查 会 审 查 内 容 ......................................36附 7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审 查 ( 或 论 证 ) 意 见 ( 格 式 ) ................38附 8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的 主 要 内 容 ............................................................40附 9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中 、 英 文 通 报 表 格 式 ...............42 5 附 10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情 况 汇 总 处 理 表 .........................44附 11 标 准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清 单 ..............................................................46附 12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前 言 和 内 容 参 考 格 式 .................................................................48附 13 其 他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前 言 和 内 容 参 考 格 式 .........................50 6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管 理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有 关 法律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 是 指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 环 境 监测 类 标 准 ( 包 括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 环 境监 测 仪 器 技 术 要 求 及 环 境 标 准 样 品 ) 、 环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范 类 标 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制修 订 工 作 的 程 序 、 内 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 适 用 于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全 过 程 的 管 理 。国 家 环 境 标 准 样 品 研 复 制 工 作 按 照 环 境 标 准 样 品 研 复 制 技 术规 范 ( HJ/T 173) 的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相 关 标 准 以 及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了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技 标 准 司 、 标 准 制 修 订 项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归 口 业 务 司 、 标 准 管 理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 项 目 承 7 担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标 准 出 版 单 位 在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第 二 章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程 序 和 各 方 职 责第 五 条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 编 制 项 目 计 划 的 初 步 方 案 ;( 二 )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经 费 , 形 成 项 目 计 划 ;( 三 ) 下 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 四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成 立 编 制 组 , 编 制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五 ) 项 目 开 题 论 证 , 确 定 技 术 路 线 和 工 作 方 案 ;( 六 ) 编 制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 七 ) 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八 ) 公 布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向 有 关 单 位 及 社 会 公 众 征 求 意 见 ;( 九 ) 汇 总 处 理 意 见 , 编 制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 十 ) 对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十 一 ) 编 制 标 准 报 批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 十 二 ) 对 标 准 进 行 行 政 审 查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标 准 的 行 政 审 查 包 括 司 务 会 、 部 长 专 题 会 和 部 常 务 会 审 查 ; 其 他 标 准行 政 审 查 主 要 为 司 务 会 审 查 , 若 为 重 大 标 准 应 经 部 长 专 题 会 审 查 ;( 十 三 ) 标 准 批 准 ( 编 号 ) 、 发 布 ;( 十 四 ) 标 准 正 式 文 本 出 版 ;( 十 五 ) 项 目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 十 六 ) 标 准 编 制 人 员 工 作 证 书 发 放 ; 8 ( 十 七 )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1。第 六 条 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外 , 对 于环 境 管 理 工 作 中 急 需 的 其 他 标 准 , 在 材 料 齐 备 、 体 例 格 式 及 表 述 规范 、 与 现 有 标 准 体 系 协 调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由 归 口 业 务 司 提 交 科 技 标准 司 , 报 主 管 标 准 的 部 领 导 批 准 后 , 可 直 接 从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环 节 开 始 相 关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第 七 条 科 技 标 准 司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部 标 准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其 职 责 为 ( 一 ) 维 护 标 准 体 系 的 科 学 性 、 完 整 性 和 协 调 性 ;( 二 ) 会 同 归 口 业 务 司 制 定 项 目 计 划 , 下 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 负 责项 目 计 划 调 整 及 重 大 事 项 协 调 ;( 三 ) 跟 踪 监 督 项 目 进 展 及 完 成 情 况 , 必 要 时 参 加 项 目 开 题 论 证会 、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等 ;( 四 ) 会 同 归 口 业 务 司 组 织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标 准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并 负 责 提 请 部 常 务 会 审 查 ;( 五 ) 办 理 标 准 批 准 ( 编 号 ) 、 发 布 、 文 件 归 档 、 工 作 证 书 发 放事 宜 ;( 六 ) 统 一 组 织 标 准 培 训 ;( 七 ) 会 同 归 口 业 务 司 组 织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标 准 的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 八 ) 负 责 与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部 门 的 协 调 事 宜 , 办 理 世 界 贸 易 组织 技 术 壁 垒 协 议 ( WTO/TBT) 通 报 事 宜 等 。 9 第 八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 含 科 技 标 准 司 ) 作 为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 在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为 ( 一 ) 组 织 提 出 项 目 计 划 内 容 ;( 二 )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计 划 任 务 书 、 任 务 合 同 书 ;( 三 ) 主 持 项 目 开 题 论 证 会 、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负 责 办 理标 准 征 求 意 见 事 宜 ;( 四 ) 与 科 技 标 准 司 共 同 组 织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标 准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主 持 其 他 标 准 的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五 ) 组 织 标 准 的 司 务 会 审 查 , 负 责 提 请 部 长 专 题 会 审 查 ; 在 环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的 部 常 务 会 审 查 时 负 责 汇 报标 准 编 制 过 程 及 技 术 内 容 ;( 六 ) 会 同 宣 传 教 育 司 开 展 标 准 的 宣 传 ;( 七 ) 负 责 标 准 交 付 出 版 事 宜 , 向 科 技 标 准 司 移 交 标 准 归 档 文 件材 料 ;( 八 ) 检 查 、 督 促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工 作 进 展 ;( 九 ) 负 责 标 准 咨 询 、 解 释 工 作 。国 家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标 准 由 核 设 施 安 全 监 管 司 归 口 负 责 , 核 电 安 全监 管 司 、 辐 射 源 安 全 监 管 司 负 责 提 出 本 业 务 领 域 的 标 准 , 交 核 设 施 安全 监 管 司 汇 总 、 审 核 、 报 批 后 , 会 签 科 技 标 准 司 办 理 标 准 发 布 事 宜 。第 九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标 准 研 究 所 作 为 主 要 的 标 准 管 理 技 术支 持 单 位 , 其 职 责 为 ( 一 ) 开 展 标 准 科 学 研 究 , 跟 踪 国 内 外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进 展 , 提 出标 准 制 修 订 建 议 ; 10 ( 二 ) 在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中 , 维 护 标 准 体 系 的 科 学 性 、 完 整 性 和 协调 性 , 对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任 务 合 同 书 提 出 管 理 建 议 ;( 三 ) 对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 送 审 稿 、 报 批 稿 及 编 制 说明 和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四 ) 负 责 开 题 论 证 会 、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送 审 稿 技 术 审查 会 的 筹 备 工 作 ;( 五 ) 负 责 维 护 、 更 新 项 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协 助归 口 业 务 司 检 查 和 督 促 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工 作 进 展 ;( 六 ) 协 助 办 理 标 准 制 修 订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事 宜 ;( 七 ) 协 助 开 展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 咨 询 、 解 释 工 作 ;( 八 ) 负 责 评 估 项 目 审 查 机 制 及 专 家 工 作 情 况 , 提 出 项 目 管 理 建 议 。其 他 标 准 管 理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的 职 责 可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执 行 。第 十 条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实 行 法 人 责 任 制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项目 申 请 和 实 施 的 责 任 主 体 , 其 职 责 为 ( 一 )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 按 计 划 任 务 书 和 任 务 合 同 书 的 要 求 , 为 项目 开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督 促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期 完 成 任 务 ;( 二 ) 对 标 准 编 制 组 拟 提 交 的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 送 审稿 、 报 批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并 正 式 行 文 报 送 归 口业 务 司 , 抄 送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 三 )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管 理 项 目 经 费 , 并 配 合 相 关 审计 及 经 费 检 查 等 工 作 ;( 四 )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因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作 变 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11 力 造 成 不 能 继 续 承 担 项 目 任 务 , 需 调 整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计 划 任 务 时 ,应 及 时 向 归 口 业 务 司 报 告 , 确 保 项 目 按 期 完 成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项 目 计 划 的 实 施 主 体 , 其 职 责 为 ( 一 )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 组 建 编 制 组 , 组 织 开 展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 二 ) 编 制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 送 审 稿 、 报 批 稿 及编 制 说 明 和 研 究 报 告 等 相 关 材 料 ;( 三 ) 汇 总 、 处 理 各 有 关 方 面 对 标 准 提 出 的 意 见 ;( 四 ) 协 助 标 准 出 版 单 位 , 解 决 标 准 出 版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 五 ) 配 合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 咨 询 、 解 释 工 作 , 以 及 相 关 标 准的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 六 ) 参 加 环 境 保 护 部 组 织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工 作 会 、 培 训 会 和 研 讨会 ,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技 术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标 准 司 择 优 确 定 标 准 出 版 单 位 , 标 准 出 版 单 位的 职 责 为 ( 一 ) 按 标 准 格 式 、 形 式 和 时 限 要 求 , 出 版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的 各 类标 准 ;( 二 ) 标 准 发 布 稿 的 排 版 、 校 对 、 印 刷 、 发 行 及 标 准 网 络 版 的 编辑 、 制 作 工 作 ;( 三 ) 在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协 助 下 , 解 决 标 准 出 版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第 三 章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第 十 三 条 项 目 计 划 是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依 据 , 标 准 制 修 订 工作 应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规 范 、 有 序 地 进 行 。 下 列 项 目 可 列 入 项 目 计 划 12 ( 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规 划 等 需 要 的 项 目 ;( 二 )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标 准 体 系 , 适 应 社 会 、 经 济 、 科 学 技 术 发 展需 要 的 项 目 ;( 三 ) 环 境 保 护 执 法 和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项 目 , 并 且 已 经 具 备 完 善的 执 法 和 管 理 手 段 ;( 四 ) 具 备 可 靠 的 科 学 研 究 基 础 条 件 ,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周 期 内完 成 制 修 订 工 作 ;( 五 ) 标 准 实 施 评 估 提 出 的 项 目 。第 十 四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提 出 项 目 计 划 建 议 ( 见 附 2) , 科 技 标 准司 经 筛 选 、 查 重 和 评 审 后 , 确 定 项 目 计 划 的 初 步 方 案 。 若 归 口 业 务司 对 初 步 方 案 存 有 重 大 异 议 , 科 技 标 准 司 应 报 请 部 长 专 题 会 协 调 确定 。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标 准 司 统 一 发 文 公 布 项 目 计 划 的 初 步 方 案 , 征集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采 用 自 愿 申 报 ( 见 附 3) 、 专 家 评 审 、行 政 审 批 的 方 式 确 定 。 达 到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项 目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具 有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科 研 、 管 理 工 作背 景 和 技 术 能 力 , 熟 悉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 具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承 担 10项 以 上 项 目 的 单 位 ( 环 境 保 护 部 所 属 正 司 级 单 位 以 二 级单 位 计 ) ,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报 新 项 目 。 行 政 审 查 有 明 确 暂 缓 或 暂 停 等 工作 要 求 的 项 目 除 外 。 13 同 一 法 人 单 位 不 得 有 2 个 以 上 团 队 申 报 同 一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原 则 上 不得 与 相 关 行 业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的 项 目 承 担单 位 应 通 过 资 质 认 定 或 获 得 国 家 实 验 室 认 可 , 具 备 开 展 标 准 验 证 工作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须 在 申 报 前 确 定 协 作 事 宜 , 明 确 协 作单 位 的 名 称 、 分 工 和 协 作 经 费 比 例 等 事 项 。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项 目 的 协 作 单 位 不 能 作 为 方 法 验 证 单 位 。协 作 单 位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5 家 , 协 作 经 费 分 配 应 符 合 相 关 经 费 管理 规 定 。 一 经 申 报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协 作 单 位 及 参 与 人 员 原 则 上 不得 更 改 。同 一 单 位 ( 环 境 保 护 部 所 属 正 司 级 单 位 以 二 级 单 位 计 ) 不 得 既作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又 作 为 其 他 单 位 的 协 作 单 位 申 报 同 一 项 目 ; 也不 能 同 时 作 为 两 家 以 上 单 位 的 协 作 单 位 申 报 同 一 项 目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 具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并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 开 拓 创 新 能 力 和 较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过 去 三 年 没 有 标 准 信 用 管 理 不 良 记 录 。申 报 人 不 得 同 时 申 报 3 个 以 上 的 项 目 。 承 担 2 项 以 上 项 目 的 负责 人 ,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报 新 项 目 。 行 政 审 查 有 明 确 暂 缓 或 暂 停 等 工 作要 求 的 项 目 除 外 。第 二 十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和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评审 时 应 成 立 专 家 组 ,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14 ( 一 ) 申 报 单 位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二 )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情 况 ;( 三 ) 开 展 标 准 工 作 的 能 力 ( 人 员 、 资 质 、 仪 器 设 备 、 管 理 水 平 等 ) ;( 四 ) 从 事 标 准 工 作 的 经 历 与 业 绩 ;( 五 ) 对 项 目 的 理 解 及 国 内 外 相 关 情 况 了 解 程 度 ;( 六 ) 提 出 的 标 准 制 修 订 技 术 路 线 可 行 性 ;( 七 ) 完 成 项 目 工 作 的 基 础 ;( 八 ) 申 报 经 费 总 额 和 分 配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 九 ) 其 他 影 响 标 准 项 目 工 作 的 因 素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经 费 额 度 , 根 据 财 务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项 目 工作 范 围 和 难 度 、 已 有 工 作 基 础 和 预 算 控 制 规 模 等 因 素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工 作 周 期 为 从 下 达 项 目 计 划 起 至 提 交 标 准 报批 稿 止 , 一 般 为 2 年 , 个 别 重 大 项 目 可 适 当 延 长 , 但 原 则 上 不 得 超过 3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部 门 预 算 确 定 后 , 科 技 标 准 司 以 部 办 公 厅 函 的 形式 下 达 开 展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接 到 通 知 后 , 在 15个 工作 日 内 填 写 计 划 任 务 书 和 任 务 合 同 书 , 细 化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 归口 业 务 司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计 划 任 务 书 和 任 务 合 同 书 , 并 在 30个工 作 日 内 核 准 并 返 回 。第 二 十 四 条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项 目 计 划 进 行 , 原 则 上不 进 行 调 整 。 因 经 济 、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原 项目 计 划 不 能 适 应 这 些 变 化 或 出 现 不 宜 继 续 制 定 和 实 施 标 准 的 情 况 , 15 归 口 业 务 司 可 提 出 项 目 计 划 调 整 申 请 , 由 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专 家 论 证并 报 分 管 部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四 章 成 立 标 准 编 制 组 和 开 题 论 证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接 到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后 成 立 标 准 编制 组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担 任 编 制 组 组 长 。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4 个 月 内 编 制完 成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见 附 4) , 报 送 归 口 业 务 司 并 抄 送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第 二 十 六 条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见 附 5) , 归 口 业务 司 审 核 后 , 在 收 到 材 料 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意 见 返 回 项 目 承 担 单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相 关 材 料 ,并 在 15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报 送 。第 二 十 七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主 持 召 开 项 目 开 题 论 证 会 , 对 开 题 论证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 见 附 6) 。 论 证 会 专 家 组 由 包 括 环 境 管 理 、 工 业 行业 、 污 染 治 理 、 环 境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7 名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论 证 结 果 由 专 家 组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 表 决 结 果 记 作 “ 通 过 ” “ 不 通过 ” 和 “ 弃 权 ” , 需 85以 上 的 专 家 表 决 “ 通 过 ” 方 为 通 过 论 证 。 专家 组 形 成 论 证 意 见 ( 见 附 7) , 专 家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标准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须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提 请 开 题 论 证 。第 五 章 编 制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征 求 意 见第 二 十 八 条 标 准 编 制 组 应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 编 写 标 16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见 附 8) 。 制 订 的 标 准 将 取 代 现 行 标 准 的 ,应 在 标 准 中 明 确 地 表 述 标 准 之 间 的 替 代 关 系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 应 对 国 内 环 境 质量 状 况 进 行 充 分 的 调 查 研 究 , 收 集 有 关 监 测 数 据 和 环 境 基 准 研 究 成果 , 对 比 分 析 其 他 国 家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环 境 质 量标 准 草 案 , 并 对 其 可 行 性 进 行 论 证 和 说 明 。第 三 十 条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 应 对 相关 行 业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和 了 解 , 掌 握 国 家 的 环 保 和 产 业 发 展 相 关 政策 , 确 定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控 制 项 目 , 根 据 行 业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 污染 治 理 技 术 和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特 点 , 提 出 标 准 草 案 , 并 对 标 准 实 施 进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预 测 行 业 的 达 标 率 。第 三 十 一 条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应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法 标 准 制 修 订 技 术 导 则 ( HJ 168) 的 规 定 开 展 制 修 订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应 具 有 普 遍 适 用 性 和 通 用 性 。 标准 涉 及 的 技 术 原 则 上 应 是 通 用 技 术 , 涉 及 的 产 品 应 已 商 品 化 并 有 2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利 用 标 准 为 企 业 做 宣 传 或 推 销 。 标 准 中 不 得 规 定 采 用 特 定企 业 的 技 术 、 产 品 和 服 务 , 不 得 出 现 特 定 企 业 的 商 标 名 称 , 不 得 采用 尚 在 保 护 期 内 的 专 利 技 术 和 配 方 不 公 开 的 试 剂 。第 三 十 三 条 工 作 周 期 为 2 年 或 3 年 的 标 准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分 别 在 接 到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后 14 个 月 或 18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标 准 征 求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报 送 归 口 业 务 司 并 抄 送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 17 第 三 十 四 条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见 附 5) , 归 口 业务 司 审 核 后 , 在 收 到 材 料 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意 见 返 回 项 目 承 担 单位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材 料 , 并 在15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报 送 。第 三 十 五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主 持 召 开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审 查 内 容 见 附 6) 。 审 查 会 专 家 组 由 包 括 环 境 管 理 、 工 业 行 业 、 污染 治 理 、 环 境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7 名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结 果 由 专 家 组 长 综 合 各 专 家 的 意 见 确 定 , 明 确 是 否 同 意 公 开 征 求 意见 。 其 他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由 专 家 组 成 员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 表 决 方 式 及 结果 统 计 与 开 题 论 证 阶 段 相 同 ,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 。 专 家 组 就 标 准 征 求 意见 稿 技 术 审 查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 见 附 7) , 专 家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 未 通 过审 查 的 标 准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须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提 请 审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归 口 业 务 司 对 通 过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并 按 照 会议 纪 要 修 改 完 善 的 标 准 , 办 理 征 求 意 见 事 宜 ,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及 各 有关 单 位 征 求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时 间 为 1 至 2 个 月 , 重 大 标 准 可 以 多 次征 求 意 见 , 必 要 时 可 召 开 听 证 会 或 座 谈 会 。 若 征 求 意 见 结 束 后 18 个月 未 发 布 的 , 需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内 容 涉 及 对 进 口 产 品 、 货 物 或 服 务 实 行 管 制 的 标 准 , 应 按 世 界贸 易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协 议 ( WTO/TBT) 和 国 家 出 版 的 中 国 对 外 经济 贸 易 文 告 有 关 规 定 , 办 理 向 WTO 成 员 国 通 报 和 相 关 事 宜 。 归 口 18 业 务 司 组 织 填 写 WTO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通 报 表 ( 见 附 9) , 送 科 技 标 准司 办 理 。 第 六 章 编 制 送 审 稿 和 技 术 审 查第 三 十 七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结 束 后 的 40个 工作 日 内 汇 总 处 理 各 类 反 馈 意 见 ( 见 附 10) , 编 制 完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和 编制 说 明 , 报 送 归 口 业 务 司 并 抄 送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第 三 十 八 条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对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见 附 5) ,归 口 业 务 司 审 核 后 , 在 收 到 材 料 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意 见 返 回 项 目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 并 在 15个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报 送 。第 三 十 九 条 科 技 标 准 司 会 同 归 口 业 务 司 主 持 召 开 环 境 质 量 标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的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归 口 业 务 司 主持 召 开 其 他 标 准 的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审 查 内 容 见 附 6) 。 审 查 会 专家 组 由 包 括 环 境 管 理 、 工 业 行 业 、 污 染 治 理 、 环 境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7名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标 准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结 果由 专 家 组 长 综 合 各 专 家 的 意 见 确 定 , 明 确 是 否 通 过 技 术 审 查 , 并 就 标准 对 环 境 管 理 的 适 用 性 、 标 准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和 标 准 实 施 所 具 备 的条 件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给 出 明 确 意 见 。 其 他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由 专 家 组 成 员 记名 投 票 表 决 ( 表 决 方 式 及 结 果 统 计 与 开 题 论 证 阶 段 相 同 , 见 第 二 十 七 19 条 ) 。 专 家 组 形 成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 见 附 7) , 专 家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 未 通 过审 查 的 标 准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须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提 请 审 查 。第 七 章 编 制 报 批 稿 和 报 批第 四 十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送 审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后 的 30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 成 标 准 报 批 稿 、 编 制 说 明 和 报 批 说 明 报 送 归 口 业 务 司 并抄 送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 标 准 报 批 说 明 应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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