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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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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 1 - 附件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 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 大 精神,加快 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84 年 9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草案) , 规定自 1984 年 10 月 1日起 , 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 和生产盐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 1993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 条例) , 同时废止了两个条例草案。暂行条例 规定 ,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将 资源税 的 征收范围 扩大到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 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类 , 并 明确- 2 - 实行从量定额 的征收办法 。 2011 年 9月,国务院 对 暂行 条例 进行了修订 , 明确 资源税 实行从价定率或者 从量定额 的征 收办法 。 根据 党 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自 2011 年 11 月起,陆续 实施了 原油、天然气 、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自2016 年 7月 起 全面 实施 改革,对 绝 大部分 应税产品 实行 从价计征方式 。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 建立了税收 与资源价格挂钩的 自动调节机制 ,增强了税收弹性, 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组织 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 1994 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 7972 亿元,年均增长 14.8,其中 2016 年征收资源税 951 亿元。 总的看, 资源税 制度已比较 规范和 完善 , 制定 法律的条件已 基本 成熟。 党的十九大报告 明确指出,“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的作用,必须加快 制定资源税法, 完善资源税法律制度,增强 其 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 3 -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 坚持 资源税改革 政策 。 考虑到 资源税改革 已 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 、 健全 了征管 措施 、 优化了税收 制度, 可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 和税负水平 基本不变, 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 (二 ) 赋予地方适当税 收 管理权 限 。 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 等 差异较大,在 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 由 地方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 (三) 授权国务院开展水等资源税试点。考虑到对水等自然资源征税需先行开展试点,目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三、 征求意见稿的 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与 暂行条例 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 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暂行条例规定,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盐。 考虑 大部分矿山企业实行采 矿 、选 矿一体 化 生产 并 主要 销售选矿产品, 资源税 从价计征 改革- 4 - 政策明确, 资源税 的 征税对象 为原矿或者 选矿产品 ,为此,征求意见稿 规定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为 矿产品 和盐,矿产品是指 原矿和选矿产品。(第二条) ( 三 )关于 税目 税率。 实施 资源税 从价计征 改革 时,财政部、税务总局 列 明 了 20 多种主要矿产品 税目,其他 矿产品 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持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 矿产资源分类 细目 , 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 4大类、 146个税目 。 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 提出 税目、税率 建议 ,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实施 资源税 从价计征 改革 时 ,对 主要由 中央企业开采 的油气资源 以及我国储量 较 大 的 稀土、钨、钼等 重要战略资源 ,由 财政部、税务总局 统一确定 固定 税率;对 其他税目由 财政部、税务总局 规定幅度税率,并由省级人民政府 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 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或 提出 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 征求意见稿 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 基本维持了现行 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中 规定了 各 税目的固定税率 或者 幅度税率 。 对 规定幅度税率的 税目 ,由省级人- 5 - 民政府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 四 )关于 计征方式和 应纳税额 。 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对 绝 大部分应税产品已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少数应税产品,由 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改革成果, 对 绝 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对 少数应税产品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方式 由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 对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对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按照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 其中,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根据纳税人 销售 应税产品的不同形态 ,分别按照纳税人销售的 原矿 、 选矿 和 盐 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确定 。 (第 四 条 、第五条 、第六条 ) ( 五 )关于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 基本 延续了 暂行 条例和资源税改革 政策规定 , 明确 了 4 项减免税情形一是 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 需 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 6 - 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 过程中 用于加热的油气 免税;二是 考虑到 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 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 减 征 30资源税 ;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 的 矿产品 , 经 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 , 减征 30资源税 ;四是为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 选 的 矿产品 , 经 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 认定 , 减 征 20资源税 。此外,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九条 、 第十 条 ) ( 六 ) 关于对水 等 征 收资源 税 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逐步将资源税 征收范围 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自 2016 年 7 月起在河北省实施 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 并 将 扩大 试点范围 。 考虑到 水资源税 改革 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 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 目前 立法 条件 尚 不 成熟 。同时, 对 森林、草 原 等 其他自然 资源 征收资源税 的条件还不 具备 。 为 保障征收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 ,- 7 - 待立法条件成熟 后 ,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第十七 条) ( 七 )关于 中外合作开采 油气资源 缴纳资源税问题 。2011 年 9月,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 ,规定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缴纳资源税。同时 明确 ,对 2011 年 11月 1 日前已订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合同的 ,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由于矿区使用费设有起征点且费率低(约为 1), 而 油气资源税税率为 6,同时 , 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期限较长( 20年至 50 年 不等 ), 对 2011 年 11 月 1日之前签订油气开采合同的中外企业与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税费制度,造成企业之间负担不公平,不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考虑到 资源税法 实施后, 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 须 缴纳资源税,为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 税制 统一 和 税负 公平 ,征求意见稿明确,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 第十八 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 不同税目 应税产品 销售额或销- 8 - 售数量的核算 ( 第七 条),视同销售情形( 第八 条),减税、免税项目 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核算 (第 十 一 条) 、税收征管( 第十二 条至 第十五 条 ) 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 条)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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