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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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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doc

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严格实行控制区域和流域内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促进污染减排,逐步改善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 2016- 2020年)、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2016- 2020 年)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气十条”、“水十条”,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强化 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切实加强主要污染物“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末端严控”,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各镇街工业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总量(详见附件),以此为基数管控镇街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016 年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完善环保手续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相应镇街(园区)基数 ]。实施严格的减量置换、“以新带老”、排污权交易等总量削减制度,落实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等制度,逐步建立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为核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实现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削减。 本实施方案所管控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大气污染物 3 项指标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 NOX)、挥发性有机物( VOCs),水污染物 3 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 NH3-N)。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区域、流域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镇街(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立足通过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逐年削减,实现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根据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迁移。石马河、茅洲河等重点流域内跨镇街(园区)迁建的工业类项目,新增工业废水、 COD、 NH3-N排放量的,必须实施同流域削减替代,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来源于流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禁燃区内新增 SO2、 NOX 排放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 须立足于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大岭山、厚街、长安、虎门等 VOCs 重点控制区域内新增 VOCs 排放量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 (二)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差别化削减替代。改建、扩建、迁建等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实现企业自身削减平衡,达到 “增产减污”要求。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市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总量来 源经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纳入全市总量指标统筹解决。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纳入区域规划环评核定总量中统一调配,不需提供总量来源;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需完善环保手续的项目,不需提供总量来源。 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行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双管控”,新增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实施差别化的“减量替代”要求年废水排放量≥ 500 万吨的镇街(园区)削减比例不低于 10, 50 万吨≤年废水排放量 500 万吨的镇街(园区)削减比例不低于 5,年废水排放量 50 万吨的镇街(园区)实施“等量置换”。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指标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总量中调配,无需由镇街提供总量削减来源,引导各镇街(园区)加快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需实行“ 2 倍总量替代”。燃烧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在全市污染物减排量中统筹调配,无需提供总量指标削减来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行业新增 VOCs 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实施“ 2 倍总量替代”、“ 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为 VOCs 重点控制行业严格控制区,区域内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 VOCs排放量行业项目,实施“ 2 倍总量替代”,其他 VOCs 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 1.5 倍总量替代”;除禁止准入区和严格控制区外的其 他区域建设新增 VOCs 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区域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实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不得审批禁止类项目,严格管控限制类产业发展。 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在水质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情况下,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专业基地外,原则上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配套的污染车间要求在环保专业基地内建设,确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及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排放废水的项目 1.位于已通过规划环评的工业聚集区内建设; 2.其他区域建设的项目应是企业自身产品不可或缺的配套工艺,且企业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满足清洁生 产和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禁止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烧结类制砖、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建筑陶瓷、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等项目。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设施。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禁止在 VOCs 重点控制行业禁止准入区域即市区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由镇街自行划定)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 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 VOCs 排放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 (四)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与环境质量、现有项目环境管理、重点环保工作考核的联动限批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镇街(园区),没有完成当年治污任务的,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等影响环境质量考核目标 实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行业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管控要求的,应针对超标因子,对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合理控制行业发展规模。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于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如果现有工程已经造成明显环境问题,应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对于区域内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严重,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河长制”、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 环保工作考核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未能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长制”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工业锅炉整治任务、未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整治任务以及未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任务的镇街(园区),暂停审批辖区内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评文件(市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五)推进污染物总量来源排污权交易试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新老有别的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现有排污单位在试点阶段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 指标的,在满足总量的条件下购买相应排污指标,才能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纳入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试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并购、重组、协商转让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但位于石马河、茅洲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的工业类项目,新增工业废水、 COD、NH3-N 来源不得由区域外的项目获得。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市区夏季上风向镇街等 VOCs 重点控制区域总量来源不得由所在镇街区域外的项目获得。 (六)强化工业污染物回用回收净化处理。提升重点水污染行业及 VOC 排放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不断提升中水回用率,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及低排放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大重点污染行业的中水回用力度,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要达到 60以上,漂染、制革、洗水、湿式印花等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 50以上,造纸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 85以上。新、改、扩建其他水污染行业中水回用率原则上应达到 50以上,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先进的中水回用技术、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家具、印刷、表面涂装等 VOCs 重点排 放行业应采取有效的 VOCs 削减和控制措施。新、改、扩建工业涂装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因技术原因无法 100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情况下,新、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 90;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 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 95;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80,其他工业涂装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50;新建室内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所有排放 VOCs 的车间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收集效率,并尽可能采取密闭等措施以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回收 /净化装置,收集率和净化率须达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 2014-2017 年)的要求。 (七)严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情况作为项目环保准入的依据,实行差别化排放要求。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以重金属或酸碱等无机物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处理,若项目周边没有水体可供达标处理后排放而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回用率应达到 65以上,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行业标准较严的要求;其他类工业废水以所在区域的截污管网完善程度确定区域截污管网完善,工业废水能通过截污管网直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 COD、 NH3-N 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 标准较严指标要求;区域截污管网不完善,但工业废水最终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的指标要求。工业废水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纳污水体属特殊控制区、一类控制区等区域,禁止增量工业废水,改、扩建项目工业废水排放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纳污水体属二类控制区的区域,立足于优先鼓励、引导项目建设(含 新、改、扩)采用中水回用、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确需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排放标准根据纳入水体环境容量确定。纳污水体有环境容量的,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无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以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须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严格执行 VOCs 地方排放标准,其他 VOCs 排放项目参照地方标准从严要求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园区)负责研究落实本行政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制定本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 查本区域工业排污单位落实总量管控政策;按要求上报本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核查工作所需资料。 (二)市环保局牵头做好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方案,提出全市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政策建议;会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落实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情况。 (三)市发改局负责落实省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等区域性产业目 录,指导项目准入;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关,严格管控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配合环保、财政等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四)市经信局 负责制订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统筹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牵头推进企业自愿清洁生产;配合提供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 (五)市财政局配合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的经济鼓励政策和措施;负责加大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管控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支持;配合环保、发改等部门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园区)落实工业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措施。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研究经济鼓励政策,统筹协调排污权交易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的关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排 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 (三)强化督查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等。禁止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据此替代方案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由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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