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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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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doc

p1 附件 1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nbsp;第一条 nbsp; 为 了 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6〕6 号),制定本办法。 nbsp;第二条 nbsp; 本办法 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 钢铁 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 ,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 nbsp;第三条 nbsp; 本办法所称的 等量置 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 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 ;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nbsp;第四条 nbsp;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 9 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nbsp;第五条 nbsp;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 设 备须在 2016 年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 2 钢铁行业冶炼 设 备清单内, 2016年 及 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 设 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 产 能 、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 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不得用于置换。 nbsp;第六条 nbsp;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 ,依照 产能换算表(见附 1-1) 进行换算 。 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 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 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各地区钢铁 企业内部 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 可 实施等量置换 ,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 他 地区出让的产能。 nbsp;第七条 nbsp;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nbsp;(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nbsp;(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 退出 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 拆除 时间安排。 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 产能出让公告 ( 见附 1-2,具体要求见第九条)。 nbsp;第八条 nbsp;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 nbsp;市)相关要求, 3 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 门户 网站向社会 公示,无异议后予以 公告(见附 1-3)。 nbsp;第九条 nbsp; 跨省(区、市)产能出让 方 为中央企业 下属公司 ,由所属 中 央 企业 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 中央 企业 门户 网站向社会 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 公告。产能出让 方 为 其他 企业,由出让 方 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 门户 网站向社会 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nbsp;第十条 nbsp; 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 建设项目投产前 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 ,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 监督落实,确保 退出设 备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 方 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所属中央企业 ) ,负责监督退出 设备拆除到位 。 nbsp;第十一条 nbsp;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 公告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 ,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 4 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nbsp;第十二条 nbsp;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nbsp; 5 附 1-1 产能换算表 nbsp;一、炼铁 nbsp;(一)高炉炼铁 nbsp;表 1 nbsp;高炉产能换算 nbsp;序号 nbsp;有效容积(立方米) nbsp;产能(万吨 /年) nbsp;1 420 50 2 450 55 3 480 57 4 530 62 5 550 65 6 580 68 7 600 70 8 630 73 9 750 80 10 850 90 11 1000 100 12 1080 104 13 1200 113 14 1250 115 15 1280 118 16 1350 122 17 1500 133 18 1580 137 19 1780 152 20 2000 170 21 2200 187 22 2500 213 23 2580 215 24 2650 221 25 2750 229 nbsp;6 26 2800 234 27 2850 238 28 3200 267 29 3800 304 30 4000 320 31 4350 347 32 4747 379 33 5100 405 34 5500 439 35 5800 463 备注 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 nbsp;(二)非高炉炼铁 nbsp;表 2 nbsp;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换算 nbsp;序号 nbsp;工艺及型号 nbsp;产能(万吨 /年) nbsp;一 nbsp;熔融还原 nbsp; 1 COREX1000, C2000, C3000 30, 80, 150 2 FINEX 示范厂, FINEX3000 60, 150 3 Hismelt 示范厂 nbsp;80 二 nbsp;直接还原 nbsp; 1 竖炉 nbsp;产能根据设备具体型号换算 nbsp;2 回转窑 nbsp;3 转底炉 nbsp; 7 二、炼钢 nbsp;(一)转炉 nbsp;表 3 nbsp;转炉产能换算 nbsp;序号 nbsp;公称容量(吨) nbsp;产能 (万吨 /年) nbsp;1 35 55 2 40 60 3 50 76 4 60 85 5 70 95 6 80 100 7 90 105 8 100 115 9 120 135 10 150 160 11 180 190 12 200 200 13 210 210 14 250 240 15 260 250 16 300 300 备注 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 换 算其产能。 nbsp;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 AOD 炉,按上表标准的 60换算其产能。 nbsp; nbsp;8 (二)电炉 nbsp;表 4 nbsp;电炉产 能换算 nbsp;序号 nbsp;公称容量(吨) nbsp;产能(万吨 /年) nbsp;1 40 26 2 50 36 3 60 46 4 70 50 5 80 65 6 100 75 7 120 90 8 140 110 9 150 120 10 160 130 11 220 180 备注 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 换 算其产能。 nbsp; 9 附 1-2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nbsp;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nbsp;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要求, 现将 ***企业产能出让 情况 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nbsp;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nbsp;省(区、市) nbsp;企业名称 nbsp;地址 nbsp;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nbsp;出让 产能换算数 nbsp;(万吨) nbsp;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nbsp;序号 nbsp;省(区、市) nbsp;企业名称 nbsp;地址 nbsp;建设项目名称 nbsp;受让产能换算数 nbsp;(万吨) nbsp;1 nbsp; nbsp; nbsp;2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合计 nbsp; nbsp; nbsp; nbsp;10 附 1-3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nbsp;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nbsp;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 实施办法 要求,现将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nbsp;建设项目情况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名称 nbsp;建设地点 nbsp;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nbsp;换算 产能 nbsp;(万吨) nbsp;拟开工时间 nbsp;拟 投产 时间 nbsp;置换比例 nbsp;退出 项目情况 nbsp;序号 nbsp;省(区、市) nbsp;企业名称 nbsp;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nbsp;换算 产能 nbsp;(万吨) nbsp;启动拆除时间 nbsp;拆除 到位时间 nbsp;备注 nbsp;1 nbsp; nbsp; nbsp; nbsp;2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合计 nbsp;/ / / nbsp;/ / / 备 注 1.退出 设备 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换算产能数、剩余产能数及明确用途。 nbsp;2.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网址。 nbsp;3.企业内退出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说明与转炉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退出计划安排。 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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