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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空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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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空气净化器》

ICS 团体标 准 绿色设计 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空气净化器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design product assessment- air cleaner 2016-08-18 发布 2016-08-18 实施 I C S 1 3.02 0.20 Z 04 T/CAGP 00082016 T/CAB 0008 2016 全 国 工 业 绿 色 产 品 推 进 联 盟 中 国 产 学 研 合 作 促 进 会 发布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I 版权保护文件 版权所有归属于该标准的发布机构。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未经许可,此发行物及其章节不得以其他形式或任何手段进行复制、再版或使用,包括电子版,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网及内部网络等。使用许可可于发布机构获取。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II 目 次 前言 ................................................................................................................................................................. IIII 1 范围 .............................................................................................................................................................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要求 . ........................................................................................................................................................ 3 5 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 ................................................................................................................. 5 6 评价方法 .........................................................................................................................................................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能效比衰减率和过滤器更换维护周期试验方法 ..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 PM2.5洁净空气量 试验方法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试验方法 1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等效测试时间推导 1 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空气净化器 生命周期评价 方法 .19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起草。 本标准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 全国工业绿色产品推进联盟、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联合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同济大学、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莱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 3M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信科 技有限公司 、东莞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美时美克空气净化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爱启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臻成伟业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进、 林翎、 沈浩、李振海、杨贤飞、 谢小保、 王康、 丁臻敏、 陈俊、吴畏、秦卫华、罗俊华、 程亮、高凤翔、王宝柱、林阳新、张志强、刘海林、 吴秀玲、 段海宁、 冯欢欢、 吴承铂 、刘 开、 王秀腾、 徐秉声、 张晓昕 、 贾佳 、张璐 、 吴丽丽 。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1 - 绿色设计 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空气净化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 绿色设计 产品的评价要求、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净化器 绿色设计 产品评价,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单相额定电压为 220V(频率 50Hz)、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800) m3/h的 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为工业、医疗、车辆、治理等专业用途设计及腐蚀性、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类产品;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 风机等类似的空气净化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 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4214.1-2000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2-2009 家用电器、电 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2部分抗扰度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的安全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 21551.2-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 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23384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40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GB/T 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26125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IEC 623212008,IDT)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31268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GB/T 32161 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 32162 生态设计 产品 标识 JG/T 294-2010 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 ANSI/AHAM AC-1-2013 for Measuring Perance of Portable Household Electric Room Air Cleaners (家用便携式电动空气净化器性能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使室内空气经过净化部件实现空气循环净化,具备去除颗粒物能力, 可以具备去除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功 能的电器设备。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2 - 3.2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 of particle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颗粒物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的洁净空气的速率,用 CADR表示。 3.3 室内细颗粒物( PM2.5) indoor fine particle PM2.5 由室外环境大气引入和室内源产生的室内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的颗粒物的总称(简称 PM2.5)。 3.4 PM2.5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 of PM2.5( PM2.5 CADR) 空气净化器对室内细颗粒物 PM2.5(以香烟烟雾为特征污染物、测试粒径为 0.1μm2.5μm)净化性能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无 PM2.5污染的洁净空气的速率,用 PM2.5 CADR表示。 3.5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of gaseous pollutants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经过推算的等效测试时间运行后,针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在标称的适用面积工况下运行 1小时后,对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率,用字母 Q表示 。 3.6 待机功率 standby power 空气净化器接通电源,等待启动工作指令(按键、遥控、传感器等)期间的功率消耗,用 P0表示 。 3.7 净化输入功率 power of purification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提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时所需的输入功率,用字母 P表示。 注 1包括电机、静电高压发生器、离子发生器、控制和驱动电路等部分及其他不可单独关闭功能的用电部件的输入功率。 注 2不包括空气净化器具备的可分离的其他功能,只考虑实现颗粒物 净化能力所需消耗的输入功率。 3.8 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所提供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与输入功率的比值,用 EER表示。 3.9 能效比衰减率 energy efficiency decay rate 空气净化器在 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经过加载一定量测试用颗粒物后,通过测试其能效比的变化,计算得到的表征空气净化器能效比衰减的参数,用 EEDR表示。 3.10 适用面积 effective room size 空气净化器在规定的条件下,以空气净化器 明示的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依据,经推算得出能够满足对颗粒物净化要求所适用的最大室内面积,用字母 S表示。 3.11 过滤器更换维护周期 filter replacement and maintenance cycle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加速老化试验条件下运行,经测试得到的污染物 加载周期 ,所计算得出空气净化器相应净化部件需要更换或清洁的时间, 用周表示 。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3 - 3.12 绿色设计 green-design 生态设计 eco-design 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 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 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 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活动。 3.13 绿色设计产品 green-design product 生态设计产品 eco-design product 绿色产品 green product 符合 绿色设计 理念和评价要求的产品。 4. 评价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应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相关国家标准并提供标准清单,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4.1.2 生产企业应按照 GB/T 19001和 GB/T 24001分别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和 环境管理体系。 4.1.3 生产企业应按照 GB/T 24256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 绿色设计 工作,设计工作在考虑环境要求的同时,还应适当考虑产品的耐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制造,模块化、智能化以及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部件的易拆解(分离)性和易回收性等,应形成产品 绿色设计 方案。 4.1.4 生产企业应采 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以节约材料为原则制定要求。 4.1.5 生产企业应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并 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程序,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生产企业应 对产品主要原材料供应方、生产协作方、相关服务方等提出相关质量、环境、能源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1.6 生产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应满足相关国家能效标准 2级 及 以上。 4.1.7 产品质量应符合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并满足安全性自愿认证要求 。 4.1.8 产品说明书中应包含有害物质使用、需特殊处理材料(如氧化剂、化学反应剂、防霉剂等 )及产品废弃后的有关循环利用的相关说明要求。 生产企业宜 通过适当的方式发布产品拆解技术指导信息,信息应便于相关组织获取。 4.1.9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91、 GB/T 1019和 GB/T 31268的有关要求。 4.2 评价指标要求 空气净化器的评价指标可从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角度进行选取,通常可包括资源属性指标、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产品属性指标。空气净化器的评价指标名称、基准值、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和 计算方法)等要求见表 1。 表 1 空气净化器评价指标要求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方向 基准值 判定依据 产品有害物质含量 产品应符合 GB/T 26572相关要求 提供原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表,依据GB/T 26125 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及豁免 说明文件 生产过程中材料要求 不得使用氢氟氯化碳、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烯、二氯甲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丙烷、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提供证明材料 应采用无铅焊接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4 - 钣金件前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含磷 的脱脂剂和皮膜剂 提供证明材料 可回收利用标识 产品及零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符合 GB/T 23384规定的要求 提供标识使用说明及相关管理说明文件 包装纸材质 包装材质为纸盒(袋)者,应优先使用回收纸混合模式,满足 GB/T 31268 相关要求 提供包装纸材质说明 待机功率 W ≤ 2.0 按照 GB/T 18801-2015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能效比 m3/Wh ≥ 8.00,且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 按照 附录 A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能效比衰减率 ≤ 2.0 依据 附录 A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臭氧 产生 浓度 10-6 ≤ 5 按照 GB 4706.45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紫外线辐射 ≤ 200nm~ 280nm总辐照度0.003W/m2;分光辐照度10-5W/m2nm 按照 GB 4706.45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250nm~ 400nm总辐照度1 mW/m2 TVOC 产生 浓度 mg/m3 ≤ 0.15 按照 GB 21551.3-2010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PM10产生 浓度 mg/m3 ≤ 0.07 按照 GB 21551.3-2010 检测 , 并提供检 测报告 噪声 (声功率级) dBA ≤ 50 ≤ CADR 标称值 ≤ 150 52 按照 GB/T 4214.1-2000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150< CADR 标称值 ≤ 300 58 300< CADR 标称值 ≤ 450 63 450< CADR 标称值 ≤ 800 67 实测值与标称值允差应不大于 3 dBA 外观质量 不应有指纹、划痕、气泡和缩孔等缺陷 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 主要部件要求 应无异味、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坚固耐用 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 电气安全性 产品 应符合 GB 4706.1 、GB 4706.45 相关 要求 按照 GB 4706.1、 GB 4706.45 检测 ,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电磁兼容性 产品 应符合 GB 4343.1、GB 4343.2 相关 要求 按照 GB 4343.1、 GB 4343.2 检测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实测值 应 不 小 于标称值 按照 GB/T 18801-2015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PM2.5洁净空气量 实测值 应 不 小 于标称值 依据 附录 B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气体污染物净化 效率 (标称具备功能时) ≥ 80,且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 依据 附录 C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除菌率 (标称具备功能时) 主要过滤部件 抗菌率 ≥ 90,同时防霉等级为 1 级或 0 级 按照 GB/T 21551.2-2010 和 GB/T 21551.3-2010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 99 (模拟现场试验),且 实测值 应不小于 标称值 适用面积 标称 的上限 值 等于 计算值 按照 ANSI/AHAM A C-1-2013,以“标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5 - 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0.0865” 计算并 提供证明 颗粒物 过滤器更 换维护 周期 (加速老化状态) 周 ≥ 一次性使用过滤器更换周期 52 按照 附录 A 检测 , 并提供检测报告 可重复使用过滤器维护周期 26 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 5 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 5.1 方法 依据 GB/T 24040、 GB/T 24044、 GB/T 32161给出的生命周期评 价方法学框架、总体要求及附录编制空气净化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价报告 ,参见附录 A。 5.2 报告内容框架 5.2.1 基本信息 报告应提供报告信息、申请者信息、评估对象信息、采用的标准信息等基本信 息,其中报告信息包括报告编号、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发布日期等,申请者信息包括公司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在报告中 应提供 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能,包括物理形态、生产厂家、使用范围等。产品重量、包装的大小和材质也应在生命周期评价报告中阐明。 5.2.2 符合性评价 报告中应提供对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并提供所有评价指标报告期比基期改进情况的说明,或同等功能产品对比情况的说明。 5.2.3 生命周期评价 5.2.3.1 评价对象及工具 报告中应详细描述评估的对象、功 能单位和产品主要功能,提供产品的材料构成及主要技术参数表,绘制并说明产品的系统边界,披露所使用的 基于中国生命周期数据库的 软件工具。 本标准以 “ 1台 空气净化器 ” 为功能 单位 来表示。 5.2.3.2 生命周期清单分析 报告中应提供考虑的生命周期阶段,说明每个阶段所考虑的清单因子及收集到的现场数据或背景数据,涉及到数据分配的情况应说明分配方法和结果。 5.2.3.3 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报告中应提供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气候变化和人体健康危害等不同影响类型的特征化值,并对不同影响类 型 (参见附录 A) 在各生命周期阶段的分布情 况进行比较分析。 5.2.3.4 绿色设计 改进方案 在分析指标的符合性评价结果以及生命周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产品 绿色设计 改进的具体方案。 5.2.4 评价报告主要结论 应说明该产品对评价指标的符合性结论、生命周期评价结果、提出的改进方案,并根据评价结论初步判断该产品是否为 绿色设计 产品。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6 - 5.2.5 附件 报告中应在附件中提供 产品原始包装图; 产品生产材料清单; 产品工艺表(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示意图 等); 各单元过程的数据收集表; 其他。 6. 评价方法 可按照 4.1基本要求和 4.2评价指标要求 开展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在www.green-labe.org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的空气净化器可称为 绿色设计 产品,并可按照GB/T32162要求粘贴标识。 a 满足基本要求(见 4.1)和评价指标要求(见 4.2); b 按照 5 提供空气净化器生命周期评价报告。 按照 GB/T32162 要求粘贴标识的产品以各种形式进行相关信息自我声明时,声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4.1 和 4.2 的要求,但需要提供一定的符合有关要求的验证说明材料。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7 -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能效比 衰减 率和 过滤器更换维护周期 试验方 法 A.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符合 GB/T 188012015 中 6.1 规定的要求和下述条件下进行 a)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 25 2) ℃ 、相对湿度( 50 10) 、 PM10 浓度不高于 0.15mg/m3、无外界气流、无强烈阳光和无其他辐射作用的试验室内进行。 b) 30m3测试舱内 0.3μm以上颗粒物粒子数背景浓度应不高于 10000 个 /L, 3m3测试舱 PM10背景浓度应不高于 0.10 mg/m3。 c) 试验电源为单相交流正弦波,电压和频率波动范围不得超过额定值的 1。 d) 待测空气净化器按照使用说 明规定的额定状态下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 试验前应对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和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应定期计量校准,并符合下述要求。 A.2.1 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下述要求 a) 30m3测试舱按照 GB/T 188012015 中附录 A 的舱内尺寸、框架、壁(厚度为 5mm 以上平板浮法玻璃)、地板、顶板、密封材料、搅拌风扇、循环风扇和气密性等规定要求;测试舱密闭 2 小时后,内部气态污染物(例如甲醛、甲苯等)浓度不超过 GB/T 188832002 规定相应限值的 20。用于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试验。 b) 3m3测试舱按照 GB/T 188012015 中附录 A 的舱内尺寸、框架、壁(厚度为 5mm 以上平板浮法玻璃)、地板、顶板、密封材料、搅拌风扇和气密性等规定要求;测试舱密闭 2 小时后,内部气态污染物(例如甲醛、甲苯等)浓度不超过 GB/T 188832002 规定相应限值的 20。用于颗粒物加载试验。 c) 香烟烟雾发生装置按照 GB/T 188012015 附录 B 中图 B.1 所示原理要求,并能在( 40~ 50)s 内完成单支香烟的完全燃烧。置于 30m3测试舱 外部使用。 d) 人工尘发生装置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完全发生人工尘,参见附录 B。置于 3m3测试舱内部使用。 A.2.2 测试仪器 测试仪器包括温湿度计、计时仪表、功率测试仪、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和颗粒物质量浓度测试仪等,并应符合 GB/T 188012015 中 6.2 规定的要求。所有仪器应尽可能配置连续记录设备。 A.3 颗粒物源 试验用颗粒物源应符合下述要求 a) 香烟烟雾发生后,烟雾中 2.5μm以下粒子计数占比不小于 99, 30m3测试舱内 30min 自然衰减率不大于 5。 注香烟可以选取红塔 山牌。密封后在 7℃ 冷藏储存,储存期不超过 6 个月,使用前需在实验室稳定 24 小时。 b) 人工尘人工尘成分构成模拟大气霾,发生后, 2.5μm以下粒子计数占比不小于 95、计量占比为( 60~ 80) , 3m3测试舱内 15min 自然衰减率不大于 5。 注人工尘主要成分包括碱金属盐颗粒、硅酸盐颗粒、金属氧化物颗粒、有机碳颗粒等。密封后在实验室条件避光 储存,储存期不超过 6 个月。 A.4 颗粒物 加载方式的确定 A.4.1 基本要求 颗粒物加载试验应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a) 在 3m3测试舱内,使用人工尘发生装置发 生人工尘,对被测空气净化器进行加载试验。确保单次的基准发生量为( 220 20) mg,以重量法测得。 b) 发生装置的颗粒物发生口在测试舱内的位置应至少离开舱壁 20cm,并尽可能远离放置于测试舱中心位置的被测空气净化器的进风口。 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8 - c) 在整个加载过程中,观察人工尘发生状况,确保发生充分。 A.4.2 颗粒物单次加载量的确定 a) 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单次加载量基础推算见式( A.1),结果保留整数位 10007  RPkCHAtQ pvaP ( A.1) 式中 Qp 空气净化器 颗粒物单次加载量 ,单位为毫克 ( mg) ; 7t 空气净化器每周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 ( h) ; A 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m2) ; H 室内高度,单位为米 ( m) ; Ca 室外 PM2.5浓度设定值,单位为 微克每立方米( μg/m3) ; kv 建筑物换气次数,单位为 每小时( h-1) ; Pp 建筑对颗粒物的穿透系数,无量纲; R 空气净化器在适用面积下的颗粒物浓度降低比率, 单位为 百分 比( ); 1000 单位转换系数。 b) 参数选取见表 A.1 表 A.1 颗粒物单次加载量计算参数选取表 参 数 选取方式 引用依据 t 12 h(设定的空气净化器 1天运行时间) GB/T 188012015 A 以 “实测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ADR) 0.0865”计算得到 ANSI/AHAM A C12013 H 2.4m GB/T 188012015 Ca 200μg/m3 HJ 6332012( PM2.5为首要污染物时 空气质量重度污染 状态下 PM2.5平均 浓度) kv 1.0h-1 ANSI/AHAM A C12013 Pp 0.8 GB/T 188012015 R 80 ANSI/AHAM AC12013 A.4.3 实际加载量与对应间隔时间的确定 被测空气净化器按初始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所在区间对应的单次加载量、基准发生次数、基准发生间隔时间与建议单次加载总时间的关系见表 A.2。 表 A.2 被测空气净化器对应的加载量、基准发生次数和时间对照表 初始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ADR)区间 ( m3/h) 单次加载量 ( mg) 基准发生次数 (次) 基准发生间隔时间 ( s) 建议单次加载总时间 ( min) 50≤ CADR≤ 100 220 1 / 11 100< CADR≤ 200 440 2 120 9 200< CADR≤ 300 660 3 100 9 300< CADR≤ 400 880 4 80 9 400< CADR≤ 500 1100 5 60 8 500< CADR≤ 600 1320 6 50 8 600< CADR≤ 700 1540 7 40 8 700< CADR≤ 800 1760 8 30 8 注由于加载过程中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持续衰减,所 以仅对单次加载总时间作出了建议,具体时间应以 3m3测试舱内 PM10浓度低于 0.15mg/m3的时间为准,且达到后立即停机。 A.5 试验方法 A.5.1 基本要求 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衰减速率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连续进行,并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试验过程中做好记录工作,包括试验日期、时间、环境温湿度条件、测试舱内颗粒物浓度背景值和实测值等。 A.5.2 试运行 打开被测空气净化器包装,按说明书要求确认其整机状态、过滤器安装和各项功能正常后,将被测空气净化器在满足 A.1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运行至少 30min。 A.5.3 试验步骤 A.5.3.1 按照 GB/T 188012015 附录 B 中 B.4a)、 B.4b)的规定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并在 30m3测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9 - 试舱内以香烟烟雾为尘源,测试得到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初始值,记作 CADR0; 按照 GB/T 188012015 的规定,测试得到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输入功率初始值,记作 P0;按照 A.6.1 中式( D.2)计算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初始值,记作 EER0。 A.5.3.2 开启 3m3测试舱内温湿度装置和高效空气过滤装置,关闭舱门,当测试舱内温湿度和颗粒物背景浓度 满足 A.1规定的要求后,关闭所有装置。 A.5.3.3 打开 3m3测试舱门,将被测空气净化器放置于测试舱中心位置地板上,并按照 A.4.1 的规定,将人工尘发生装置放置于测试舱内地板上。开启空气净化器调至额定状态,关闭测试舱门,打开搅拌风扇,整个加载过程中被测空气净化器和搅拌风扇保持连续开启。 A.5.3.4 启动人工尘发生装置,按照 A.4.2 和 A.4.3 规定的加载方式发生人工尘进行加载试验。 A.5.3.5 连续加载一定次数后,取出被测空气净化器,按照 A.5.3.1 规定的方法,测试得到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 洁净空气量和净化输入功率,并分别记作 CADRn和 Pn,同时计算得到能效比,记作 EERn。 A.5.3.6 重复 A.5.3.2 至 A.5.3.5 步骤,直至被测空气净化器的实测 CADRn小于 CADR0的 75时,试验终止。 注为满足后续数据拟合计算条件,确保 n≥6,且相邻的 2 次颗粒物洁净空气量间绝对差值尽可能相等。建议实际加载次数不少于 5 次后,进行一次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测试。 A.6 计算 A.6.1 能效比计算 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按照式( A.2)计算, 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PCADREER  ( A.2) 式中 EER 能效比,单位为立方米每瓦特小时 [m3/Wh]; CADR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 ( m3/h) ; P 净化输入功率实测值,单位为瓦特 ( W),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 A.6.2 能效衰减率计算 A.6.2.1 加速老化理论加载次数计算 空气净化器加速老化理论加载次数按照式( A.3)进行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00n CADRCADRPP MAXr  ( A.3) 式中 Pr 加速老化 理论加载次数 ,单位为次; Pn 加速老化实际加载次数,单位为次; CADR0-MAX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初始值的区间上限值,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 m3/h) ; CADR0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的初始值,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 m3/h)。 A.6.2.2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ADR)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 理论 加载次数 ( Pr) 拟合计算 将被测空气净化器包括 75初始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之前所有实测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占初始值的百分比的数据列,和按照 A.6.2.1 中式( A.3)计算得到的加速老化理论加载次 数的数据列,以一元二次方程拟合,计算得到被测空气净化器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的理论加载次数,结果保留整数位。 A.6.2.3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ADR)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 净化输入功率( P) 拟合计算 试验过程中,净化输入功率变化率大于 3时,将被测空气净化器包括 75初始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之前所有实测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占初始值的百分比的数据列,和对应净化输入功率的数据列,以一元二次方程拟合,计算得到被测空气净化器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的净化输入功率,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当被测空气净 化器净化输入功率变化率不大于 3时,不需进行拟合计算,以初始值作为计算能效比的净化输入功率。 A.6.2.4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CADR)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 能效比( EER)计算 按照 A.6.1 中式( A.2)计算被测空气净化器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下降到初始值 75时的能效比,并计算包括此点之前所有实测能效比占初始值的百分比。 A.6.2.5 拟合方程斜率计算 将被测空气净化器按照 A.6.2.4 的规定计算得到的能效比占初始值的百分比的数据列,和加速老化T/ CAGP 00082016 T/CAB 00082016 - 10 - 理论加载次数的数据列,以线性方程( A.4)拟合,计算得到斜 率,结果 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baxy  ( A.4) 式中 y 能效比占初始值的百分比 ,单位为百分比( ); x 理论加载次数 ,单位为次; a 斜率,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b 截距。 A.6.2.6 能效衰减率计算 空气净化器能效比衰减率按照式( A.5)进行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aEEDR  1000 ( A.5) 式中 EEDR 能效比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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