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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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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1附件2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1 单位 GDP 能源消耗降低★ 4 规划纲要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4 规划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4 规划纲要 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5 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 4 规划纲要 水利部、 国家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 水利部 7 耕地保有量★ 4 规划纲要 国土资源部 一、资源利用 30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 规划纲要 国土资源部 9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0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5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3)a(5)b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12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2)a水十条 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3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2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14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5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6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7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18 森林覆盖率★ 4 规划纲要 国家林业局 19 森林蓄积量★ 5 规划纲要 国家林业局 20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3 规划纲要 农业部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21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22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3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注 1.标★的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 、 “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3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a”的,为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沿海省份分值;括号外右上角标注“b”的,为沿海省份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值。 5.“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 4 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 0.1 分。 6.“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 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7.“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 5 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 20 分。具体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8.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 1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4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 2 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 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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