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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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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1附件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 2015〕 9号 ) 和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配 套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方 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按 照 “ 管 住 中 间 、 放 开 两 头 ” 的 体 制 架 构 , 有 序 放 开 输配 以 外 的 竞 争 性 环 节 电 价 , 有 序 向 社 会 资 本 放 开 配 售 电 业务 , 多 途 径 培 育 市 场 主 体 , 加 快 构 建 投 资 多 元 、 主 体 规 范 、交 易 公 平 、 监 管 有 效 的 配 售 电 市 场 体 系 , 还 原 电 力 商 品 属 性 ,理 顺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 完 善 市 场 交 易 规 则 , 降 低 社 会 用 电 成 本 ,推 进 实 现 电 力 供 应 多 元 化 、 电 力 交 易 市 场 化 。(二)基本原则。1. 坚 持 市 场 方 向 。 牢 牢 把 握 市 场 化 改 革 方 向 , 有 序 放开 售 电 业 务 , 规 范 存 量 和 放 开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 培 育 独 立 市 场主 体 , 完 善 市 场 运 行 机 制 , 加 快 形 成 适 应 市 场 要 求 的 电 价 机制 , 促 进 售 电 侧 有 效 竞 争 , 使 市 场 在 电 力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性 作 用 。2. 坚 持 安 全 高 效 。 严 格 供 电 安 全 和 节 能 减 排 要 求 , 优先 支 持 能 效 高 、 排 放 低 、 节 水 型 发 电 企 业 , 产 业 政 策 鼓 励 、2单 位 能 耗 、 环 保 排 放 达 到 或 优 于 国 家 标 准 的 电 力 用 户 参 与 售电 侧 改 革 和 市 场 交 易 , 鼓 励 市 场 化 竞 购 绿 色 电 力 。3. 坚 持 创 新 驱 动 。 创 新 准 入 方 式 , 优 化 “ 注 册 、 承 诺 、公 示 、 备 案 ” 流 程 , 以 交 易 机 构 注 册 代 替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推 进 互 联 网 技 术 融 合 应 用 , 鼓 励 售 电 公 司 创 新 增 值 业 务 。4.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 加 强 电 改 政 策 宣 传 , 凝 聚 社 会 各 界共 识 。 加 强 电 改 总 体 谋 划 ,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开 展 不 同 类 型 试 点 。在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及 时 组 织 面 上 推 广 复 制 。5. 坚 持 科 学 监 管 。 完 善 监 管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 强 化 电力 输 配 、 电 力 交 易 等 重 要 环 节 过 程 监 管 , 保 障 电 力 市 场 公 平开 放 、 电 力 交 易 规 范 有 序 。 建 立 市 场 准 入 退 出 机 制 、 信 用 评价 机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二、市场主体类别及其业务售 电 侧 市 场 主 体 包 括 售 电 公 司 、 电 力 用 户 、 电 力 企 业 和电 网 企 业 。(一)售电公司。售 电 公 司 是 指 提 供 售 电 或 配 售 电 服 务 的 市 场 主 体 , 分 为三 类 。 第 一 类 为 电 网 企 业 售 电 公 司 , 是 指 电 网 企 业 依 法 成 立或 吸 收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 并 取 得 售 电 注 册 资 格 , 从 事 电 力 购 售业 务 、 承 担 保 底 供 电 责 任 的 企 业 。 第 二 类 为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是 指 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增 量 配 电 网 、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从 事电 力 购 售 业 务 , 相 应 承 担 保 底 供 电 责 任 的 企 业 。 第 三 类 为 独3立 售 电 公 司 , 是 指 不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不 承 担 保 底 供 电 责任 , 从 事 电 力 购 售 业 务 的 企 业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以 下 “ 售 电公 司 ” 泛 指 前 述 三 类 公 司 。1. 电 网 企 业 售 电 公 司 。 支 持 电 网 企 业 以 混 合 所 有 制 形式 设 立 售 电 公 司 。 电 网 公 司 设 立 的 配 售 电 公 司 , 享 有 与 新 设配 售 电 公 司 相 同 的 权 利 , 在 其 配 电 区 域 内 与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承 担 相 同 的 义 务 。2.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 除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外 , 允许 法 人 、 自 然 人 参 与 组 建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 鼓 励 经 批 准 设 立的 各 类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电 力 用 户 、 发 电 企 业 、 电 网 企 业参 与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 开 展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 同 一 配 电 区 域 只能 有 一 家 公 司 拥 有 该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 并 提 供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从 事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的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应 申 请 调 整 配 电 区 域范 围 , 并 与 既 有 配 售 电 公 司 衔 接 配 电 区 域 。 具 备 条 件 的 , 可将 配 电 业 务 和 售 电 业 务 分 开 核 算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在 其 配 电 区 域 内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享 有 的 全 部 权 利 ;( 2) 负 责 配 电 网 建 设 、 改 造 、 维 护 和 运 营 , 开 展 配 电业 务 , 并 按 照 政 府 核 定 的 配 电 价 格 收 取 过 网 费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在 其 配 电 区 域 内 应 当 按 照 售 电 公 司 准入 与 退 出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和 电 网 企 业 的全 部 义 务 。43.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 除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外 , 允 许法 人 、 自 然 人 参 与 组 建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 鼓 励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各类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电 力 用 户 、 发 电 企 业 参 与 组 建 独 立 售电 公 司 , 开 展 售 电 业 务 。 同 一 配 电 区 域 内 可 以 有 多 个 售 电 公司 。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按 照 市 场 规 则 与 用 户 签 订 购 售 电 合 同 , 提 供 专 业售 电 服 务 ,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2) 向 用 户 提 供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综 合 节 能 、 用 能 咨 询 、设 备 维 护 等 增 值 服 务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执 行 合 同 约 定 , 为 用 户 提 供 售 电 服 务 , 并 保 守 客户 秘 密 ;( 2) 执 行 交 易 规 则 , 服 从 电 力 调 度 和 有 序 用 电 管 理 ;( 3) 依 规 披 露 信 息 、 报 送 数 据 、 公 告 重 大 事 项 , 按 时公 示 、 报 备 年 度 报 告 和 信 用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二)电力用户。用 户 是 指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定 单 位 能 耗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符 合 电 力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 可 以 按 照 交 易规 则 自 主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 并 与 售 电 公 司 或 者 发 电 企 业 签 订 购售 电 合 同 的 电 力 用 户 。 实 行 差 别 电 价 和 惩 罚 性 电 价 的 企 业 ,不 参 与 售 电 侧 改 革 试 点 。5上 年 度 年 用 电 量 在 4000万 千 瓦 时 且 用 电 电 压 等 级 在 35千 伏 及 其 以 上 的 符 合 试 点 条 件 的 用 户 , 以 及 其 他 已 参 与 双 边协 商 直 接 交 易 的 用 户 , 可 以 直 接 与 发 电 企 业 交 易 , 也 可 以 自主 选 择 与 售 电 公 司 交 易 , 或 选 择 不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 适 时 将 准入 电 力 用 户 的 电 压 等 级 放 开 至 10 千 伏 。 其 他 符 合 试 点 条 件的 电 力 用 户 ,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与 售 电 公 司 交 易 , 或 选 择 不 参 与市 场 交 易 。 用 户 选 择 售 电 主 体 以 年 为 周 期 签 订 协 议 , 至 少 为期 一 年 , 协 议 期 满 后 可 重 新 选 择 。电 力 用 户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自 主 选 择 交 易 对 象 ( 包 括 发 电 企 业 、 售 电 公 司 ) ;( 2) 自 主 选 择 交 易 方 式 ( 包 括 直 接 交 易 、 委 托 交 易 ) ;( 3) 自 主 选 择 进 入 或 者 退 出 交 易 市 场 ;( 4)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依 法 索 赔 。电 力 用 户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 金 额 、 方 式 等 支 付 购 电 费 、输 配 电 费 ;( 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在 进 行 市 场 交 易 前 申 明 电 量 用 途 , 并 保 证 交 易 电量 用 于 申 明 的 用 途 ;( 4) 执 行 调 度 指 令 和 有 序 用 电 计 划 。(三)电网企业。电 网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输 电 网 、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承 担 其 配 电6区 域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的 企 业 。电 网 企 业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按 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电 价 向 不 参 与 市 场 交 易的 电 力 用 户 收 取 电 费 ;( 2) 按 规 定 向 交 易 主 体 收 取 输 配 电 费 用 ( 含 线 损 和 交叉 补 贴 ) 。电 网 企 业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确 保 居 民 、 农 业 、 重 要 公 用 事 业 和 公 益 性 服 务 等用 电 。 当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终 止 经 营 , 或 者 无 力 提 供 售 电 服 务 时 ,电 网 企 业 在 保 障 电 网 安 全 和 不 影 响 其 他 用 户 正 常 供 电 的 前提 下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 内 容 和 质 量 要 求 向 相 关 用 户 供 电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收 费 。 当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无 法 履 行 配 售 电 义 务时 , 电 网 企 业 根 据 政 府 调 配 代 为 履 行 ;( 2) 对 配 电 区 域 内 未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的 各 类 用 户 无 歧 视地 提 供 报 装 、 计 量 、 抄 表 、 维 修 、 收 费 等 电 力 普 遍 服 务 ; 因电 力 调 度 机 构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实 际 执 行 与 交 易 结 果 偏 差 时 , 由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所 在 的 电 网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 3) 保 障 电 网 公 平 开 放 , 向 电 力 用 户 ( 包 括 未 参 与 市场 交 易 的 用 户 和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 提 供 输 配电 服 务 , 向 售 电 公 司 、 配 售 电 公 司 公 开 输 配 电 网 络 的 可 用 容量 和 实 际 使 用 容 量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购 分 布 式 电 源 、 可 再 生能 源 发 电 , 受 托 承 担 配 电 区 域 内 的 有 关 电 力 统 计 工 作 ;7( 4) 按 照 国 家 、 省 有 关 规 定 , 按 期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源 局 )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和 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上 报 统计 数 据 和 信 息 , 定 期 向 社 会 发 布 电 力 供 需 信 息 和 通 用 技 术 规程 , 定 期 公 示 企 业 年 报 和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 及 时 公 告 重 大 事 项 ;( 5) 在 配 电 区 域 内 , 代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 6) 按 照 江 苏 省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出 具 的 结 算 依 据 , 承 担市 场 主 体 的 电 费 结 算 责 任 , 保 障 交 易 电 费 资 金 安 全 。三、市场准入(一)准入条件。1. 工 商 注 册 。已 经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载 明 售 电 或 者 配 售 电 业 务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资 产 要 求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的 资 产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2000 万 元 。 实 行 资产 总 额 与 年 售 电 量 挂 钩 制 度 。( 1) 资 产 总 额 2000 万 元 以 上 、 1 亿 元 及 以 下 的 , 可 以从 事 年 售 电 量 6亿 至 30亿 千 瓦 时 的 售 电 业 务 ;( 2) 资 产 总 额 1亿 元 以 上 、 2亿 元 及 以 下 的 , 可 以 从 事年 售 电 量 30亿 至 60亿 千 瓦 时 的 售 电 业 务 ;( 3) 资 产 总 额 2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不 限 制 售 电 量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其 总资 产 的 20。83. 经 营 场 所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应 当 拥 有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具 备 与 售 电 规模 、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信 息 支 持 系 统 、 客 户 服 务 平 台 ,能 够 满 足 参 加 市 场 交 易 的 报 价 挂 单 、 信 息 报 送 、 合 同 签 订 、客 户 服 务 等 功 能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除 具 备 前 述 条 件 外 , 还应 当 具 有 与 配 电 服 务 范 围 、 需 求 相 适 应 , 与 配 电 标 准 规 范 相符 合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运 维 队 伍 。4. 营 业 资 格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5. 专 业 人 员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应 当 拥 有 10名 及 以 上 电 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掌 握 电 力 系 统 等 专 业 知 识 , 具 备 电 能 管 理 、 节 能 管 理 、 风 险管 理 等 能 力 , 其 中 至 少 拥 有 一 名 高 级 职 称 和 三 名 中 级 职 称 、非 兼 职 挂 靠 的 电 力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应 当 分 设 生 产 运 行 负 责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安 全 负 责 人 , 且 均 有 五 年 以 上 输 配 变 电 从业 经 历 ; 专 事 配 电 业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 其 中至 少 拥 有 两 名 高 级 职 称 和 五 名 中 级 职 称 、 非 兼 职 挂 靠 的 电 力专 业 管 理 人 员 。6. 信 用 要 求 。9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做 出 信 用 承 诺 。 拥 有 配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必 须 主 动 承 诺 履 行 电 力 普 遍 服 务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义 务 , 承 诺 特 定 情 况 下 按 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求 , 代 为 履 行 其 他 配 售 电 公 司 无 法 履 行 的 义 务 。(二)准入程序。1. 符 合 准 入 条 件 的 市 场 主 体 可 自 主 选 择 电 力 交 易 机 构注 册 , 获 取 交 易 资 格 。2. 办 理 注 册 时 ,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应 按 固 定 格 式 签 署信 用 承 诺 书 ,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3. 接 受 注 册 后 ,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应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站 和 省 政 府 指 定 网 站 , 将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满 足 准 入 条 件 的信 息 、 材 料 和 信 用 承 诺 书 向 社 会 公 示 , 公 示 期 1 个 月 。4.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 注 册 手 续 自动 生 效 。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按 照 要 求 将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市 场 主体 纳 入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布 。 5.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按 月 汇 总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注 册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政 府 引 入 的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四、市场退出1. 市 场 主 体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严 重 违 反 交 易 规则 和 破 产 倒 闭 的 须 强 制 退 出 市 场 , 列 入 黑 名 单 , 3 年 内 不 得10再 进 入 市 场 , 退 出 市 场 的 电 力 用 户 须 向 售 电 公 司 购 电 。 退 出市 场 的 主 体 经 公 示 后 , 由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从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目 录 中 删 除 , 并 注 销 市 场 交 易 注 册 。2. 市 场 主 体 退 出 之 前 应 将 所 有 已 签 订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履行 完 毕 或 转 让 , 并 处 理 好 相 关 事 宜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准 入 、 退 出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执 行 。五、市场交易(一)交易主体。符 合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 经 过 注 册 、 承 诺 、 公 示 、 备 案 程 序 ,已 经 在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注 册 、 具 备 交 易 资 格 的 发 电 公 司 、 售 电公 司 、 电 力 用 户 等 市 场 主 体 , 可 以 开 展 购 电 、 售 电 或 者 配 售电 业 务 , 自 主 确 定 交 易 对 象 、 电 量 、 价 格 。自 动 退 出 的 发 电 企 业 和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 自 决 定 自 动 退 出之 日 起 , 除 处 置 未 了 事 项 外 , 不 得 开 展 新 的 购 电 、 售 电 业 务 。强 制 退 出 的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 配 售 电 公 司 , 除 处 置 未 了 事 项 外 ,不 得 开 展 新 的 售 电 、 配 售 电 业 务 。(二)交易方式。市 场 交 易 包 括 批 发 和 零 售 交 易 , 可 以 通 过 双 边 直 接 交易 、 交 易 中 心 集 中 交 易 。 定 价 方 式 可 以 自 主 协 商 、 集 中 撮 合竞 价 或 者 协 商 与 竞 价 相 结 合 。 具 体 交 易 方 式 另 行 制 定 。 确 定交 易 的 有 关 各 方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签 订 购 售 电 合 同 , 明 确 权 利 义务 , 约 定 电 量 电 价 等 事 项 。11(三)交易平台。江 苏 省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为 政 府 监 管 下 的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 不以 盈 利 为 目 的 , 负 责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公 开 透 明 、 公 平 规 范 的电 力 交 易 服 务 。 江 苏 省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市 场 交 易 平 台的 建 设 、 运 营 和 管 理 , 负 责 市 场 交 易 组 织 , 提 供 结 算 依 据 和服 务 , 汇 总 电 力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自 主 签 订 的 双 边 合 同 , 负 责市 场 主 体 的 注 册 和 相 应 管 理 , 披 露 和 发 布 市 场 信 息 等 。 电 网调 度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校 核 , 纳 入 调 度 计 划 。 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管 办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根 据 职责 对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和 调 度 机 构 实 施 监 管 。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定 。(四)交易价格。放 开 发 用 电 计 划 的 电 量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形 成 价 格 , 未 放 开发 用 电 计 划 的 电 量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 按 照 国 家 电 改 工 作 部 署 ,逐 步 缩 小 政 府 定 价 的 发 用 电 比 重 , 扩 大 市 场 定 价 的 发 用 电 比重 , 鼓 励 政 府 定 价 电 量 自 愿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可以 通 过 自 主 协 商 、 集 中 撮 合 、 市 场 竞 价 方 式 确 定 。 参 与 市 场交 易 的 用 户 购 电 价 格 由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 输 配 电 价 ( 含 线 损 和交 叉 补 贴 ) 、 政 府 性 基 金 组 成 。 在 正 式 核 定 不 同 电 压 等 级 输配 电 价 标 准 之 前 , 大 用 户 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价 暂 按 现 行 有 关 规定 执 行 。(五)结算方式。12发 电 企 业 、 电 网 企 业 、 售 电 公 司 和 电 力 用 户 应 当 根 据 电力 交 易 规 则 , 自 愿 签 订 三 方 合 同 。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结算 依 据 , 电 网 企 业 和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负 责 电 费收 取 和 结 算 业 务 , 并 承 担 欠 费 风 险 , 保 障 交 易 电 费 资 金 安 全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代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及 附 加 , 交 电网 企 业 汇 总 后 上 缴 财 政 ; 代 收 政 策 性 交 叉 补 贴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支 付 给 电 网 企 业 。六、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一)信息披露。市 场 主 体 承 担 信 息 披 露 主 体 责 任 , 在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指 定网 站 和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上 公 示 企 业 有 关 情 况 、 信 用 承 诺 ,定 期 公 示 企 业 年 报 , 依 法 公 告 重 大 事 项 。交 易 机 构 在 承 担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保 密 义 务 的 同 时 , 应 当 主动 公 布 交 易 信 息 , 及 时 提 示 市 场 异 动 , 建 立 交 易 电 价 指 数 体系 , 以 及 本 方 案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和 国 家 能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定 期 在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网 站 公 布 市 场 准 入 退出 标 准 、 交 易 主 体 目 录 、 负 面 清 单 、 黑 名 单 、 监 管 报 告 等 。(二)信用评价。开 展 政 府 主 导 的 信 用 评 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省 发 展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 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建 立 市 场 主 体 信用 评 价 制 度 , 重 点 评 价 执 行 交 易 规 则 、 合 同 履 约 、 用 户 反 馈13等 情 况 ,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建 立 举 报 受 理 和 “ 黑 名 单 ” 制 度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 违 反 交 易 规 则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不 到 位的 市 场 主 体 , 采 取 强 制 退 出 和 限 期 禁 入 措 施 , 其 直 接 出 资 人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从 事 售 电 业 务 , 五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从 事 配 售 电业 务 。探 索 第 三 方 独 立 评 价 制 度 。 积 极 引 导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利用 大 数 据 分 析 等 手 段 独 立 开 展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 鼓 励 市 场 主 体运 用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和 第 三 方 评 价 结 果 , 并 将 其 作 为 选 择 交 易对 象 、 签 订 合 同 、 接 受 服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三)风险防范。建 立 交 易 过 程 管 理 制 度 , 逐 步 构 建 线 上 动 态 风 险 预 警 系统 , 实 时 分 析 市 场 异 常 波 动 , 着 力 防 范 售 电 业 务 违 约 风 险 。制 定 退 出 市 场 管 理 细 则 和 未 了 事 项 善 后 处 置 方 案 示 范 文 本 ,完 善 市 场 风 险 应 对 预 案 。 市 场 发 生 严 重 异 常 情 况 时 , 依 照 相关 法 规 对 市 场 实 施 临 时 干 预 。七、方案实施(一)强化组织,协同推进。在 省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 省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会 同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物 价 局 、 国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加 强 横 向 联 动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协 同 推进 全 省 售 电 侧 改 革 工 作 。 对 改 革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应 对 措 施 ,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推 动 售 电 侧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 省 电 力 公 司 强 化 大 局14意 识 、 民 生 意 识 、 服 务 意 识 , 切 实 做 好 保 底 服 务 、 配 网 开 放 、公 平 接 入 等 相 关 工 作 。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售 电 侧 改革 部 署 ,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 推 动 试 点 落 实 。(二)试点先行,逐步深化。按 照 总 体 谋 划 、 分 类 推 进 ,试 点 先 行 、 及 时 推 广 的 基 本 思 路 ,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售 电 侧 改革 。 坚 持 总 体 谋 划 、 分 类 推 进 , 既 开 展 独 立 售 电 公 司 试 点 ,也 开 展 新 设 配 售 电 公 司 试 点 , 促 进 售 电 改 革 、 配 电 改 革 协 同并 进 。 坚 持 试 点 先 行 、 及 时 推 广 , 在 推 动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组 建售 电 公 司 的 同 时 , 指 导 业 务 开 展 ,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 组 织 推 广复 制 。总 体 上 , 售 电 侧 改 革 按 三 个 阶 段 有 序 进 行 。 局 部 试 点 阶段 ( 20162017 年 ) 积 极 培 育 市 场 主 体 , 有 序 引 导 市 场 主体 开 展 售 电 侧 交 易 。 以 国 家 批 准 的 增 量 配 网 业 务 试 点 等 为 重点 , 采 取 混 合 所 有 制 方 式 推 进 改 革 。 结 合 实 施 国 家 和 省 重 大战 略 规 划 、 重 大 生 产 力 布 局 调 整 , 结 合 新 能 源 发 展 和 微 电 网试 点 示 范 , 结 合 补 齐 农 林 场 圃 配 电 网 短 板 和 处 置 农 网 历 史 遗留 问 题 等 , 择 机 选 择 一 批 省 级 增 量 配 网 改 革 试 点 。 对 历 史 形成 的 、 国 网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 以 外 的 存 量 配 电 资 产 , 视 同 增 量配 电 业 务 , 履 行 相 关 管 理 程 序 。 推 广 应 用 阶 段 ( 2018 2019年 ) 在 13 个 设 区 市 各 选 择 2 3 个 具 备 条 件 的 省 级 以 上 经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高 新 产 业 园 区 以 及 配 电 网 薄 弱 的 农 林 场 圃等 , 进 行 配 售 电 改 革 试 点 , 探 索 园 区 型 区 域 电 网 运 营 模 式 。15尽 快 完 成 省 级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制 改 造 。 全 面 放 开 阶 段( 2020 年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全 面 放 开 售 电 业 务 和 增 量 配 电 投资 业 务 , 建 立 市 场 化 的 辅 助 服 务 分 担 机 制 和 区 外 电 力 交 易 。(三)依规监管,及时完善。国 家 能 源 局 江 苏 监 管 办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改 革 推 进 情 况 , 及 时 出 台 并 完 善 有 关 配 套 细 则 , 构 建 更加 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 结 合 部 门 职 能 , 对 售 电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公 平 竞 争 、 电 力 安 全 、 供 电 服 务 、 信 息 公 开 、 合 同 履 行 、 电价 结 算 、 信 用 体 系 等 实 施 监 管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 违 反 交易 规 则 的 行 为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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