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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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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pdf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建立一个提供碳排放权的交易平台,供市场参与人在本平台上议价,达成交易。 第三条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 及相关细则。 第二章 交易标的物种类及交易时间 第五条 在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为 ( 一 ) 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配额( Hubei Emission Allowances,以下简称 HBEA); (二) 经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登记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以下简称 CCER; (三)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采用单个计量单位独立交易,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tCO2e)”。每 单位 标的物为 1 吨二 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或自愿减排量,且 标的物具有独立的编码。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最小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 /吨计价,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吨 。 第七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息日不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停止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情况,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市场参与人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 和个人(第三方核证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 ),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本中心制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标的物交易的特点,对市场参与人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市场参与人参与标的物交易。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并向本中心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 ,用以保障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 第 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应保证提交 的 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参与人应依法纳税和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三条 因标的物价格的变化、标的物未及时使用或转让等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本中心采用 “协商议价转让” 和“定价转让” 的混合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进行交易时,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是指市场参与人提交标的物交易指令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申请买入或卖 出标的物,其买入或卖出的标的物 金额或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账户中持有的金额或数量。 个人市场参与人持碳量不得超过 100 万吨。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在本中心申请卖出标的物时,其申请卖出的数量在交易账户中扣减。市场参与人申请挂牌交易的标的物,不得超过其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交申报指令,交易系统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进行交易。本中心交易系统接受市场参与人的交易申报时,锁定申报卖出标的物和锁定申报买入标的物的交易价款。达成交易的,本中心交易系统向买方交易账户移交标的物,并将对应价款划转至 卖方交易账户。 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 一 节 协商议价转让 第 十九 条 协商议价转让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卖方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出,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买入,本中心将交易申报排序后进行揭示,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 采取 单向逐笔配对的交易模式。 协商议价成交原则为,当买入价格高于卖出价格,按最低卖出价格协商成交; 议价按申报价格 高低 、时间 先后 、数量 多少 的顺序 进行排列。当 买入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时,不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协商议价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 协商议价采用非连续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时段分为申报时段、议价时段和揭示时段,每个交易时段为 5 分钟; (二) 申报时段为 4 分钟。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的标的、价格、数量等; (三) 议价时段和揭示时段为 1 分钟; 交易时段内,本中心实时揭示 5 个最高买入价与 5 个最低卖出价;议价截止后,本中心揭示成交信息; (四) 未能协商成交的申报,仍保留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后一交易时段的交易; (五) 未成交的可以撤销交易申报,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 一 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 10%。超过议价 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 前一交易日 收盘 价( 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 前一交易日 收盘 价( 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的第一笔交易价格。日收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最后 10 个交易时段的价格加权平均值;最后 10 个交易时段无成交的,按当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交易的,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本中心对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一) 连续 3 个交易日 日收盘价 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 高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 4 个交易日 930-1030 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二) 对连续 20 个交易日( D1-D20)内累计有 6 个交易 日收盘价 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 或最低价 , 且 第 20 个交易日 ( D20) 相比第 1 个交易日( D1) 收盘价 涨 跌 幅达到或超过 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期为 20 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 *”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 5。 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 收盘价 较连续 20个交易日的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 涨 跌 幅达到或超过 30的,继续进 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三) 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特别停牌处理。 因上述监管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本中心可以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本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 做出 具体规定。 第二节 定价 转让 第 二十三 条 定价 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 二十 四 条 公开 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价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 ,根 据卖方确定的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 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 10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 挂牌期截止时,全部意向买方申报总量未超过卖方挂牌总量的,按申报总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卖方撤回;意向买方申报总量超过卖方总量的部分则不予成交。 第二十 五 条 挂牌期限根据卖方的要求确定,最短不少于 1 个交易日 ,最长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本 中心于履约期前第 6 个交易日起停止接受 公开转让 挂牌申请。挂牌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计算。 挂牌期限截止,无意向买方报价的,由卖方申请 ,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 第二十 六 条 意向买方报价低于卖方定价的为无效报价。挂牌期限截止前,如选择价格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报价后,可修改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报价,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如选择数量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可修改申报数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数量,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价格。 第二十 七 条 当买方产生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 二十 八 条 中心对 公开转让 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 30。 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 前一 交易日 协商议价转让 收盘价( 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 前一交易日 协商议价转让 收盘价( 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 九 条 协议 转让是指 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 为指定交易对手方, 买卖双 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 种,价格及 数量,签订 协议转让 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 三十 条 买卖 双方应当向 本 中心提交 协议转让 协议。 买卖 双方提交的协议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 对 买卖双方提交的协议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时间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 ,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知 买卖双方 ;如需 买卖双方 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 买卖双方 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买卖双方 应当对其提供的协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 三十 一 条 协议转让 协议 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交易标的物类型; ( 三 )交易数量; (四)交易单价和总价款; (五)交割时间 ;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 第 三十 二 条 当协议生效后 ,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 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 三十 三 条 中心对 协议转让 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 30。 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 签订 协议转让 协议 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 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 签订 协议转让 协议 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 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五章 结算 第 三十 四 条 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负责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流程。 第 三十 五 条 本中心交易采用全额支付结算原则,市场参与人应全额支付对应标的物的价款。 第 三十 六 条 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市场参与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 七 条 市场参与人对于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 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 八 条 本中心制定结算管理细则,对结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三十 九 条 市场 参与人需将标的物转入或转出交易系统,须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类型、数量、划转方向等。 第 四十 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中心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 四十 一 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知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对标的物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 四十 二 条 因司法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询或冻结相应标的物的,本中心审核其主体身份和相关书面查询文件等法律依据后予以配合。 第 四十 三 条 市场参与人因合并、 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交易资格的,应向本中心申请办理销户。 第 四十 四 条 若市场参与人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其市场参与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中心 可 强制其退出交易。 第 四十 五 条 标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其无法履行交易时,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 四十 六 条 本中心披露的信息是指实时交易信息、统计资料、本中心发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十 七 条 交易信息包括标的物代码、标的物简称、日起始价、日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五个买入价格和数量、最低五个卖出价格和数量等。 第四十 八 条 本中心制定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 九 条 本中心有权对市场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 五十 条 本中心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对违规市场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 转让。 第 五十 一 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其 做出 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 五十 二 条 市场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本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15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 五十 三 条 本中心有权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 五 十 四 条 市场参与人与本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五十 五 条 本中心制定违约违规处理办法,并按照其规定对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六 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 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并予以 公告 (一)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 (二)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 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 (四) 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五) 其它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的; (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导致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的原因消失时,本中心及时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 七 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本中心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本中心可以认定交易结果无效。 第五十 八 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 九 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本 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 六十 条 本规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需修改本规则时,本中心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市场参与人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并不得因此要求本中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 六十 一 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部分名词解释 温室气体 指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气体。目前,京都议定书要求控制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 CO2、氧化亚氮 N2O、甲烷 CH4、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碳化物( PFCs)和六氟化硫( SF6)。 碳排放权 指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政府通过无偿或有偿形式赋予排放主体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当前,主管部门确定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仅指二氧化碳 CO2一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利。 配额 指通过设置区域或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限,对纳入温室气体减排考核体系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单位的排放权。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是指经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并允许纳入考核体系的企业在特定时段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 吨二氧化碳当量( tCO2e) ”计。 核证自愿减排量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 方核查机构,对因项目(或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吸收、减少的温室气体的数量进行核查、测算,并对吸收或减少的温室气体的量予以签发认证,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其中,国家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减排量称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湖北省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湖北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氧化碳当量 是指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之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湖北省碳排 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目前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定结算银行 指为本中心市场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金清算、结算、划转,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得到本中心认可的银行。 技术故障 指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软件系统故障、硬件及服务器故障、网络设施故障、电力中断、系统安全故障等。 意外突发事件 指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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