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4年度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doc
1 附件 3 广东省 2014 年度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一、电力行业 (一)燃煤燃气纯发电机组 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n 1in 1i 2013 年度发(机组机组预发配额企业预发配额年度下降系数容量基准线电量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机组产量修正因子(机组预发配额企业核定配额 n 1i 年度发电量机组 年度发电量机组机组产量修正因子 2 0 1 32 0 1 4 其中 n机组数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容量基准线按机组类型分列如下 机组类型 基准值(克 CO2/千瓦时) 燃煤 1000MW 825 600MW 超超临界 850 超临界 865 亚临界 880 300MW 非循环流化床机组 905 2 循环流化床机组 927 300MW 以下 非循环流化床机组 965 循环流化床机组 988 燃气 390MW 390 390MW 以下 440 机组 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机组2014 年度实际发电量”以机组设计产能为上限,即当“机组 2014年度实际发电量”大于机组设计产能时,直接取机组设计产能代入公式计算。机组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 等经核 定 的设计产能为准。 (二)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等燃料)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二、水泥行业 (一)普通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生产工序分为四个部分熟料生产、水泥粉磨、矿山开采和微粉粉磨,配额为本企业各生产工序配额之和。其中,熟料3 生产、水泥粉磨采用基准法分配,矿山开采、微粉粉磨采用历史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 熟料生产配 额 水泥粉磨配额 矿山开采配额 微粉粉磨配额 1.熟料生产配额 错误 未 找 到 引 用 源 。 错误 未 找 到 引 用 源 。 年度熟料产量生产线年度熟料产量生产线生产线产量修正因子 20132014其中 n熟料生产线数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熟料生产线基准值按生产线建设规模分为以下三类 熟料生产线规模 4000t/d含 以上 2000含 - 4000t/d 2000t/d 以下 基准值 吨 CO2/吨熟料 0.893 0.937 0.950 生产线 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生产线 2014 年 度熟料产量”以该熟料生产线设计产能的 1.3 倍为上限,即当“生产线 2014 年度熟料产量”大于生产线设计产能的 n 1in 1i (熟料生产线熟料生产线预发配额企业预发配额2013 年度下降系数同类型生产线基准值年度熟料产量 n 1i 生产线产量修正(熟料生产线预发配额企业核定配额年度下降系数因子 4 1.3 倍时,直接取生产线设计产能的 1.3 倍代入公式计算。生产线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 等经核定 的设计产能为准。 2.水泥粉磨配额 企业预发配额 2013 年度水泥粉磨产量水泥粉磨行业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 企业核定配额 企业预发配额水泥粉磨产量修正因子 年度水泥粉磨产量年度水泥粉磨产量水泥粉磨产量修正因子 2 0 1 32 0 1 4 其中 水泥粉磨行业基准值 0.027 吨 CO2/吨水泥; 年度下降系数 1; 产量修正因子 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 2014 年度水泥粉磨产量”以该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 1.3 倍为上限,即当“ 2014年度水泥粉磨产量”大于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 1.3 倍时,直接取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 1.3 倍代入公式计算。水泥粉磨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 等经核定 的设计产能为准。 3.矿山开采配额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5 4.微粉粉磨配额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二)白水泥生产企业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 碳 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三、钢铁行业 (一)长流程钢铁企业 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配额为本企业各产品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预发配额 粗钢预发配额 焦炭预发配额 石灰石预发配额 ( 2013 年度粗钢产量粗钢碳排放基准值 2013 年度焦炭产量焦 炭碳排放基准值 2013 年度石灰石用量石灰石分解排放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 企业核定配额 粗钢预发配额粗钢产量修正因子 焦炭6 预发配额焦炭产量修正因子 石灰石预发配额石灰石用量修正因子 年度产量(用量)年度产量(用量)产量修正因子焦炭(石灰石、粗钢) 20132014 其中 年度下降系数 1; 各产品(原料)基准值为 基准产品(原料) 基准值 (吨 CO2/吨产品或原料) 粗钢 1.9785 焦炭 0.2976 石灰石(包括工艺排放和能耗排放) 0.5796 粗钢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粗钢 “ 2014年度产量用量”以设计产能的 1.1 倍为上限,即当“ 2014 年度产量用量”大于设计产能的 1.1 倍时,直接取设计产能的 1.1 倍代入公式计算。粗钢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 等经核定 的设计产能为准。 (二)短流程钢铁企业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7 年度下降系数 1。 四、石化行业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工艺流程调 整配额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 2011-2013 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年度下降系数 1; 工艺流程调整配额主要考虑政策性的油品升级(柴油由国Ⅲ升级到国Ⅳ、国Ⅴ,汽油由国Ⅳ升级到国Ⅴ)对炼油企业增加的碳排放分配相应的配额 , 具体 计算方法及 数值 由石化 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 报省发展改革委 评估 审核 后公布。 五、其他说明 (一)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原则上取 2011 年 -2013 年经核查的正常生产年份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 若 当中某一年份 企业(或生产线、机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干预(不包括发电计划情况)停产超过 1 个月 的,或因技术改造等因素连续停产超过 3个月的, 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可 不取当年数据 作为历史排放数据 。 对于 2013 年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机组),用于核定配额的企业历史 碳 排放量原则上取 2013-2014 年期间 连续正常生产8 12 个月份的碳排放数据,如正常月份不足一年,则取同行业 历史 平均 碳 排放 量 或按 企业 正常 生产 月份折算一年 的排放 数据来核定配额。 (二)企业(或生产线、机组) 在 2014 年 自主 停产超过 6个月的,原则上只 发放 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 ,非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经核实后将收回注销 。 (三)企业(或生产线、机组) 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单的,无论是否当年淘汰,配额只分配到指令淘汰当年 ;若 企业提前淘汰,则按 规定 收回部分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