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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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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23 日 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均衡市场供需关系,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防范市场风险,规范配额投放和回购行为,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以下简称“配额投放和回购”),是指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场投放和回购配额等方式避免市场过度波动,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行为。 第四条 配额投放和回购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配额投放和回购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配额投放和回购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碳交中心”)是配额投放和回购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配额投放和回购指令。 第二章 配额投放和回购操作方式 第六条 为规范配额投放和回购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成立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由省财政、金融、证券、物价、核查、研究等部门和机构成立。咨委会的职责包括 ( 1)对湖北省配额投 放和回购的决策行为进行评估; ( 2)对影响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调研; ( 3)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提出前瞻性建议等。 第七条 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咨委会对市场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并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认定即为有效决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决策参考。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咨委会决议决定是否采取配额投放和回购行为。 ( 1)对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有 6 个交易日配额收盘价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时; ( 2) 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 ( 3)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咨委会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 1)市场运行情况; ( 2)配额投放或回购数量; ( 3)配额投放或回购后的市场情况预期。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本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设立配额账户,用于存放投放和回购的配额。 第三章 配额投放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额投放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具备竞买资格的市场 参与人。 第十二条 配额投放的标的物为各年度政府预留的配额。 第十三条 碳交中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指令实施配额投放行为。 第十四条 碳交中心应于投放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投放公告。投放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 1)投放时间; ( 2)投放的配额数量; ( 3)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 4)配额投放的挂牌价格; ( 5)竞买限制; ( 6)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投放公告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和碳交中心门户网站公告等方式发布。 第十六条 碳交中心应当审核竞买人资格。 第十七条 未投放出的配额留在配额储备账户中,用于后续投放。每年履约期结束后,该账户中剩余的该年度投放的配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 配额回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额回购是指为控制市场风险,运用碳市场风险调控资金以协商议价的方式购买配额。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咨委会的决议确定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及日期后向碳交中心下达回购指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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