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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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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doc

1 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 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适用范围 数据来源 子目标 分值 一、资源利用 30 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 ●▲ 各区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4 2 用水总量 ▲ 各区 市水务局 4 3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 市规划国土委 5 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各区 市规划国土委、 市统计局 4 5 耕地保有量■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 市规划国土委 2 6 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4 7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各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 8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各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 9 能源消费总量▲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3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0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完成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10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10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市环保局 2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市环保局 2 1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各区 市环保局 4 15 森林覆盖率 ●▲ 各区 ( 东城区和西城区由“公园绿地500 米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替代,总分值不变) 市园林绿化局 4 16 森林蓄积量 ■ 市园林绿化局 4 17 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 各区 市城市管理委 4 2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18 各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有关部 门 20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19 居民对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各区 市统计局等有关 部门 10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0 各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减少等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 扣分项 注 1.标●的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16 年 2035 年)中确定的指标,标▲的为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标 ■ 的为 本市相关专项规划、工作方案等确定的重要评价指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各子目标采用专项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考核指标未覆盖的区,对应的指标分值分摊至该区同类别其他指标,保持“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一级指标总分不变。 3.根据市环保局现行考核方案,“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氨氮排放总量减少”两项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不考核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4 个区,海淀区、丰台区考核区域分别为海淀区的山后地区和丰台区的河西地区(非市排水集团污水管网处理区域)。对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 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除山后外、丰台区除河西外等市排水集团管网处理区域,市水务局与市排水集团签订减排责任书。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区得 4 分,其他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 0.1 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3 6.“生态环 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区扣 5 分,经核查发现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或未经批准进行开发建设的,每一项扣5 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 20 分。具体由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 1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该项 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 2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 2 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 3 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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