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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空业碳减排指令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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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空业碳减排指令的法律分析

2013 2( 中 )欧 盟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指 令 的 法 律 分 析郑 勋 勋 崔 佳 君 胡 荣摘 要 将 国 际 航 空 业 纳 入 到 碳 交 易 体 系 有 其 必 要 性 , 并 可 以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限 制 下 获 得 GATS 第 14 条 的 保 护 ; 但 欧 盟 并非 合 适 的 国 际 碳 减 排 规 则 制 定 主 体 , 守 法 主 体 的 设 置 也 违 背 了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责 任 原 则 ;“ 全 程 收 费 ” 的 逻 辑 模 式 具 有 一 定 的合 理 性 , 只 是 由 于 立 法 主 体 的 不 适 格 引 发 了 诸 多 问 题 ; 国 际 社 会 应 当 在 坚 持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责 任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致 力 于 构 建以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为 中 心 的 全 球 性 航 空 业 碳 交 易 体 系 。关 键 词 EU-ETS 航 空 业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共 同 而 有 区 别 责 任 原 则基 金 项 目 浙 江 财 经 学 院 本 科 生 科 研 项 目 ( 2012YJX81) 。作 者 简 介 郑 勋 勋 、 崔 佳 君 、 胡 荣 , 浙 江 财 经 学 院 法 学 院 。中 图 分 类 号 D920.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9-0592201302-164-03一 、 引 言2008 年 11 月 19 日 , 欧 盟 议 会 和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新 法 案 Di-rective2008/101/EC, 以 下 简 称 2008 指 令 , 决 定 将 国 际 航 空 业 纳入 温 室 气 体 配 额 排 放 交 易 机 制 EU-ETS, EuropeanUnion′ s CO2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 下 简 称 EU-ETS, 规 定 自 2012 年 1月 1 日 起 , 所 有 飞 往 、 飞 经 、 飞 离 欧 盟 机 场 的 欧 盟 和 非 欧 盟 航 班 需要 购 买 碳 排 放 额 。 该 政 策 规 定 了 排 放 上 限 , 将 排 放 额 减 到 上 限 以下 的 航 空 公 司 将 无 须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 欧 盟 单 方 面 的 举 动 引 起 了国 际 社 会 的 强 烈 反 对 。 2012 年 5 月 23 日 , 欧 盟 委 员 会 空 中 交 通主 管 马 修 鲍 尔 温 表 示 , 欧 盟 系 统 受 到 中 国 、 美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的 反对 , 如 果 能 够 达 成 全 球 一 致 的 方 案 , 欧 盟 愿 意 考 虑 改 变 自 身 的 系统 。 探 讨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的 依 据 , 以 及 欧 盟 单 方 行 动 逻 辑 及 其 评价 , 不 仅 对 于 当 下 僵 局 的 解 决 有 益 , 也 能 够 为 未 来 类 似 问 题 的 解决 提 供 方 向 。二 、 航 空 业 纳 入 到 碳 交 易 体 系 的 依 据 考 察( 一 )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的 必 要 性 气 候 变 化 公 约 未 能 将 国 际 航 空 碳 排 放 纳 入 到 减 排 体 系 当中 来 , 但 国 际 航 空 的 碳 排 放 问 题 比 国 内 航 空 更 突 出 。 尽 管 目 前 航空 业 所 占 比 例 仅 占 欧 盟 排 放 总 量 的 3, 但 研 究 表 明 , 航 空 业 于2020 年 的 排 放 量 将 会 占 据 EU-ETS 的 20-41, 由 此 抵 消 部 分碳 减 排 的 努 力 , 使 欧 盟 到 2020年 的 减 排 目 标 比 1990年 降 低 20难 以 达 成 。 全 球 航 空 业 碳 排 放 情 况 显 然 也 面 临 与 欧 盟 类 似 的 问题 。实 行 内 部 碳 减 排 措 施 地 区 的 国 际 航 班 , 在 成 本 上 比 未 采 取 类似 措 施 的 国 际 航 班 更 高 , 因 而 在 竞 争 上 面 临 不 利 , 这 构 成 将 国 际航 空 纳 入 到 碳 交 易 体 系 的 第 二 个 理 由 。 环 境 投 入 本 身 就 有 很 大的 外 溢 性 , 旨 在 抑 制 全 球 变 暖 的 碳 交 易 体 系 就 更 是 如 此 , 局 部 的碳 减 排 体 系 本 身 就 存 在 着 动 力 不 足 的 问 题 。 欧 盟 一 直 积 极 履 行在 京 都 议 定 书 当 中 作 出 的 承 诺 , EU-ETS履 行 着 全 球 近 40的碳 减 排 任 务 , 但 却 因 此 使 欧 盟 在 国 际 航 空 中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二 )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的 法 律 空 间环 境 的 不 可 或 缺 性 和 贸 易 的 不 可 偏 废 性 决 定 了 二 者 必 须 协调 发 展 。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的 凸 显 以 及 国 际 国 内 的 舆 论 压 力 使 得 “ 与贸 易 有 关 的 环 境 措 施 ” ( Trade Related Environment Measures, 以下 简 称 “ TREMs” ) 的 出 现 成 为 必 然 。 尽 管 国 际 贸 易 制 度 关 于 保护 环 境 的 规 定 很 少 , 但 仍 不 可 忽 视 其 在 保 护 环 境 方 面 的 作 用 。 基于 此 , 国 际 环 境 法 和 国 际 贸 易 法 在 严 格 的 条 件 限 制 下 , 为 TREMs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1. 国 际 环 境 法 依 据京 都 议 定 书 要 求 各 国 要 在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框 架 下 制 定 控 制 温室 气 体 排 放 的 具 体 措 施 。 同 时 , 还 重 申 了 在 里 约 宣 言 、 气 候 变化 公 约 中 确 立 的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原 则 , 指 出 发 达 国 家 应 当在 碳 减 排 中 发 挥 主 要 作 用 ; 有 关 环 境 措 施 应 充 分 考 虑 对 气 候 变 化的 不 利 影 响 、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影 响 、 以 及 对 其 它 缔 约 方 尤 其 是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特 别 指 明 的 那 些 缔 约 方 的 社 会 、 环 境 和 经 济 影响 等 。 国 际 航 空 业 的 碳 减 排 , 在 目 标 上 与 国 际 环 境 法 相 契 合 。2. 国 际 贸 易 法 依 据GATT/WTO 前 法 律 顾 问 Petersmann 教 授 认 为 GATT 允 许各 缔 约 方 自 由 地 运 用 国 内 税 收 、 国 内 规 章 、 补 贴 、 关 税 和 其 他 的 贸易 限 制 手 段 去 实 现 自 己 的 特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的 目 的 , 只 要 是 在 不 歧视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即 可 。 言 外 之 意 , GATT 并 不 限 制 缔 约 方 为 环 境保 护 的 目 的 而 运 用 以 上 手 段 。 为 给 缔 约 方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合 法 免除 基 本 贸 易 规 则 义 务 , GATT也 存 在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一 般 例 外 条款 , GATT 第 20 条 ( b) 、( g) 两 款 , 在 贸 易 与 环 境 争 端 中 得 到 多 次援 引 。 虽 然 TREMs 及 其 专 家 组 对 第 20 条 序 言 及 ( b) 、 ( g) 两 款秉 持 严 格 解 释 原 则 , 但 从 GATT 第 20 条 的 创 立 目 的 来 看 ,那 些 基于 环 境 保 护 目 的 的 措 施 能 够 在 GATT第 20 条 的 保 护 下 取 得 合 法地 位 。航 空 业 属 于 服 务 贸 易 的 范 畴 , 类 似 服 务 贸 易 的 减 排 措 施 在 实践 当 中 很 少 。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 GATS) 也 有 与 GATT 一 脉 相 承的 一 般 例 外 制 度 。 根 据 GATS 第 14 条 规 定 ,“ 为 保 护 人 类 、 动 物或 植 物 之 生 命 或 健 康 所 需 ” , 各 国 可 以 进 行 在 不 对 “ 一 般 条 件 类 似的 国 家 间 形 成 专 断 或 不 合 理 的 歧 视 , 或 对 服 务 贸 易 构 成 隐 藏 性 之限 制 ” 的 前 提 下 , 对 服 务 贸 易 进 行 一 定 的 限 制 。 国 际 航 空 业 的 减排 , 也 要 参 照 专 家 组 对 GATT20 条 解 释 , 如 也 要 符 合 “ 必 要 性 ” 的检 验 、 手 段 和 目 的 之 间 的 实 质 性 联 系 等 条 件 。 总 体 而 言 , 国 际 贸易 法 为 航 空 业 减 排 提 供 了 国 际 法 空 间 。三 、 欧 盟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指 令 的 合 法 性 分 析( 一 ) 规 则 制 定 主 体 问 题要 探 讨 在 国 际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规 范 制 定 中 , 欧 盟 是 否 是 适 格 的主 体 , 需 要 从 国 际 协 定 和 国 际 习 惯 法 入 手 。 其 一 , 京 都 议 定 书 第 2.2 条 明 确 规 定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是 唯 一 的 国 际 航 空 减 排 规则 制 定 者 。 其 二 , 芝 加 哥 公 约 第 12 条 规 定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是 公 海 上 空 规 则 的 制 定 者 , 欧 盟 不 享 有 公 海 上 空 的 立 法 权 , 不 能成 为 规 制 起 降 欧 盟 境 内 国 际 航 班 全 程 碳 排 放 的 合 法 主 体 。 其 三 ,根 据 芝 加 哥 公 约 第 1 条 和 第 11 条 关 于 主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 国 家对 航 空 器 在 其 领 土 之 上 的 空 域 中 的 碳 排 放 自 然 也 有 排 他 性 的 管辖 权 。 欧 盟 碳 减 排 规 则 侵 犯 了 其 他 国 家 的 排 他 性 管 辖 权 , 使 其 自◆ 社 会 观 察2013 2( 中 )身 无 法 在 法 律 上 取 得 合 法 主 体 地 位 。( 二 ) 守 法 主 体 及 其 义 务 的 设 置共 同 但 有 区 别 责 任 原 则 含 义 为 国 家 不 分 大 小 、 贫 富 、 能 力 强弱 , 对 地 球 环 境 的 保 护 都 负 有 责 任 , 但 在 各 国 之 间 , 特 别 是 发 达 国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之 间 ,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应 当 与 它 们 社 会 历 史 上 和 在当 前 对 地 球 环 境 造 成 的 破 坏 和 压 力 相 适 应 。欧 盟 航 空 减 排 指 令 不 加 区 别 地 要 求 来 自 拥 有 不 同 历 史 责 任和 减 排 能 力 的 国 家 承 担 相 同 责 任 , 既 不 符 合 气 候 正 义 理 论 , 也 使技 术 落 后 国 家 在 国 际 民 航 竞 争 中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这 恰 恰 是 共 同 但有 区 别 责 任 所 竭 力 避 免 的 结 果 。 发 达 国 家 本 来 就 在 全 球 变 暖 的问 题 上 负 有 主 要 的 历 史 责 任 , 同 时 , 发 展 中 国 家 囿 于 自 身 技 术 发展 程 度 , 亦 不 应 与 发 达 国 家 承 担 相 同 责 任 。 因 此 , 欧 盟 的 做 法 违背 了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责 任 原 则 。( 三 ) 调 整 方 式 问 题1. 收 费 的 性 质 和 依 据碳 关 税 指 的 是 基 于 碳 排 放 的 进 口 环 节 边 境 调 节 措 施 , 表 现 为要 求 进 口 商 对 进 口 自 未 实 施 碳 减 排 制 度 的 国 家 之 产 品 缴 税 或 购买 排 放 配 额 等 形 式 。 进 口 国 的 碳 减 排 制 度 为 碳 税 时 , 碳 关 税 表 现为 税 收 的 形 式 , 当 进 口 国 的 碳 减 排 制 度 为 限 额 与 交 易 制 度 时 , 碳关 税 表 现 为 配 额 的 形 式 。 一 般 认 为 , 只 要 实 施 得 当 , 是 能 够 取 得合 法 地 位 的 。 芝 加 哥 公 约 第 15 条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不 得 仅 仅 因 为 航 空 器进 出 或 穿 越 其 领 土 而 征 收 任 何 的 税 费 或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 但 同 时规 定 , 机 场 设 施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自 行 评 估 收 费 标 准 , 进 行 收 费 以弥 补 其 成 本 。 于 是 有 学 者 指 出 , 欧 盟 航 空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下 的 购买 超 额 许 可 证 费 用 可 以 视 为 机 场 服 务 费 用 。 然 而 , ICAO 在 解 释第 15 条 时 指 出 , 所 收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提 供 设 施 和 服 务 所 需 的 、 经 过证 明 的 成 本 。 而 且 , 根 据 第 15 条 精 神 , 各 缔 约 国 不 能 仅 基 于 营 运人 在 其 领 土 经 停 、 出 港 或 进 港 而 强 行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 我 们 认 为 , 芝 加 哥 公 约 第 15 条 并 不 能 当 作 欧 盟 收 取 碳 关 税 的 依 据 , 而 是应 当 诉 诸 WTO 制 度 的 一 般 例 外 规 定 。GATS 第 2 条 规 定 了 最 惠 国 待 遇 , GATT 的 第 三 条 也 主 要 对“ 国 民 待 遇 ” 、 “ 非 歧 视 原 则 ” 、 “ 平 等 对 待 原 则 ” 进 行 了 规 定 。 EU-ETS下 拥 有 更 先 进 技 术 的 欧 盟 比 多 数 国 家 都 更 有 竞 争 优 势 , 因 而有 学 者 批 评 这 构 成 了 变 相 的 补 贴 , 构 成 了 贸 易 保 护 。我 们 认 为 , EU-ETS 并 未 违 反 上 述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 一 方 面 ,在 1987 年 的 “ 美 国 对 石 油 和 某 些 进 口 物 质 的 税 收 案 ” 中 , 审 查 该案 的 专 家 组 认 为 ,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的 目 的 在 于 保 护 进 口 产 品 和 国 内相 同 产 品 之 间 平 等 的 竞 争 环 境 , 而 与 贸 易 措 施 导 致 的 贸 易 效 果 无关 , 有 学 者 指 出 如 果 一 国 的 贸 易 措 施 出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目 的 , 那 么我 们 应 当 认 为 这 样 的 贸 易 措 施 并 没 有 “ 对 国 内 生 产 提 供 保 护 ” 的意 图 , 因 而 符 合 GATT/WTO 的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 另 一 方 面 , 例 外 措施 的 实 质 就 是 允 许 成 员 合 法 免 除 基 本 贸 易 规 则 义 务 的 约 束 , 但 一般 例 外 条 款 适 用 范 围 过 宽 。 “ 美 国 -汽 油 标 准 案 ” 上 诉 机 构 和 专 家组 均 承 认 “ 清 洁 空 气 ” 可 作 为 b) 款 中 的 “ 可 耗 竭 的 自 然 资 源 ” ,( b)款 中 的 “ 必 需 ” 的 解 释 标 准 也 在 时 代 的 变 化 中 从 “ 最 小 贸 易 限 制 检验 ” 发 展 到 “ 较 小 贸 易 限 制 检 验 ” ,而 且 欧 盟 也 采 取 了 符 合 g条 款的 内 国 相 应 的 限 制 措 施 。 按 照 “ 蛙 鱼 与 鲜 鱼 ” 案 中 上 诉 机 构 对 第20 条 g款 中 “ 与 保 护 可 用 竭 的 自 然 资 源 相 关 relating to的 措 施 ”的 解 释 , 只 要 引 起 争 议 的 措 施 与 保 护 可 用 竭 的 自 然 资 源 这 个 合 法目 标 之 间 有 实 际 联 系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并 且 不 仅 仅 是 偶然 地 或 无 意 地 incidentally or inadvertently用 于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 那么 该 措 施 就 是 “ 与 保 护 可 用 竭 的 自 然 资 源 相 关 的 措 施 ” 。 从 2008指 令 的 规 定 来 看 , 欧 盟 的 措 施 有 一 定 的 合 法 依 据 。2. 全 程 收 费 的 逻 辑 模 式 分 析 芝 加 哥 公 约 第 12 条 的 规 定 , 国 际 性 的 航 空 规 则 应 该 根 据该 公 约 制 定 。 但 欧 盟 却 未 对 航 班 在 欧 盟 境 内 、 其 他 国 家 和 公 海 上空 的 航 程 加 以 明 确 区 分 。 而 是 采 取 了 无 限 管 辖 的 方 法 , 把 航 班 在非 欧 盟 境 内 航 行 时 的 碳 排 放 也 计 算 进 总 额 , 引 起 了 巨 大 争 议 。 而通 观 欧 盟 进 行 全 程 收 费 的 理 据 , 主 要 是 以 下 三 个 理 由 “ 实 质 影 响 ” 构 成 欧 盟 进 行 全 程 收 费 的 第 一 个 理 由 。 许 多 国家 和 学 者 都 主 张 , 对 于 在 本 国 领 土 以 外 的 行 为 , 如 果 给 本 国 造 成了 实 质 性 的 影 响 ( substantial effect) , 对 该 外 国 发 生 的 行 为 , 本 国法 律 具 有 域 外 适 用 本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权 。 环 境 污 染 的 外 部 性 特 点在 碳 排 放 领 域 体 现 的 特 别 明 显 , 在 公 海 和 别 国 领 空 内 的 排 放 对 欧盟 也 会 产 生 影 响 。全 程 收 费 的 决 定 性 的 第 二 个 理 由 在 于 航 班 在 欧 盟 成 员 国 内起 飞 或 降 落 。 实 质 影 响 的 理 据 并 不 充 分 , 因 为 其 飞 跃 领 空 ( 而 不降 落 ) , 就 对 之 进 行 收 费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国 际 惯 例 , 也 会 造 成 收 费 权的 混 乱 。 用 归 谬 的 方 法 , 将 这 一 理 由 推 到 极 致 , 不 飞 经 欧 盟 的 民航 飞 机 和 他 国 国 内 的 民 航 飞 机 的 碳 排 放 同 样 会 影 响 到 欧 盟 , 但 欧盟 显 然 无 权 进 行 管 辖 。 而 如 果 从 埃 及 飞 往 冰 岛 ( 非 欧 盟 国 家 ) 的飞 机 飞 跃 了 欧 盟 领 空 , 其 碳 排 放 对 欧 盟 的 影 响 , 显 然 要 大 于 一 架从 中 国 飞 往 希 腊 的 飞 机 , 但 欧 盟 却 不 可 能 对 前 者 的 碳 排 放 收 税 ,而 依 据 2008 指 令 可 以 对 后 者 收 取 超 额 碳 排 放 费 。 二 者 的 区 别 仅在 于 后 者 在 欧 盟 机 场 降 落 。 欧 盟 指 出 , 当 航 空 器 物 理 上 处 于 成 员国 领 土 范 围 内 , 尤 其 是 该 范 领 土 内 的 机 场 时 , 成 员 国 和 欧 盟 对 该航 空 器 拥 有 无 限 管 辖 权 ( unlimited jurisdiction) , 可 适 用 欧 盟 法 规 。相 对 国 无 碳 交 易 体 系 构 成 了 欧 盟 全 程 收 费 的 第 三 个 理 由 。仅 基 于 “ 实 质 影 响 起 降 无 限 管 辖 ” 的 理 由 , 起 降 国 均 有 权 进 行 管辖 , 会 产 生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 按 照 碳 关 税 的 一 般 逻 辑 , 碳 关 税 的 对象 仅 仅 是 没 有 实 施 碳 关 税 制 度 的 国 家 出 口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欧 洲法 院 在 “ 欧 盟 航 空 碳 税 案 ” 的 判 决 书 中 指 出 “ 欧 盟 的 环 境 政 策 寻求 对 环 境 较 高 水 平 的 保 护 , 欧 盟 法 规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遵 守 欧 盟 标 准的 经 营 者 在 欧 盟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 依 据 可 援 引 习 惯 国 际 法 原 则 和欧 盟 法 在 欧 盟 领 域 内 的 完 全 适 用 性 , 对 部 分 因 欧 盟 领 域 之 外 的 活动 造 成 欧 盟 成 员 国 空 气 、 海 洋 和 陆 地 污 染 的 特 定 事 宜 , 可 以 适 用欧 盟 环 境 法 。 ” 2008 指 令 下 , 如 果 运 营 商 能 够 证 明 为 碳 减 排 作 出了 努 力 ( 如 该 国 实 施 了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制 度 ) , 则 相 应 费 用 即 可 减少 。 正 是 因 为 别 的 国 家 大 都 没 有 建 立 航 空 业 碳 交 易 体 系 , 因 而 欧盟 才 要 进 行 全 程 收 费 , 这 样 既 可 以 避 免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 又 符 合 维护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的 碳 交 易 体 系 之 经 济 目 的 。综 上 所 述 , 欧 盟 碳 减 排 指 令 采 取 了 “ 实 质 影 响 起 降 相 对 国无 碳 交 易 体 系 ( 考 虑 其 程 度 ) 无 限 管 辖 ( 全 程 收 费 ) ” 的 逻 辑 模 式 。其 中 , 起 降 为 基 本 管 辖 提 供 了 依 据 , 而 实 质 影 响 理 论 和 相 对 国 无碳 交 易 体 系 则 为 无 限 管 辖 提 供 了 理 由 。这 种 逻 辑 模 式 具 有 一 定 的 说 服 力 。 碳 关 税 的 基 本 理 由 是 征税 对 象 产 生 了 大 量 碳 排 放 却 没 有 相 应 的 限 制 机 制 。 货 物 碳 税 征税 对 象 是 货 物 的 碳 排 放 , 航 空 碳 税 则 是 航 班 的 碳 排 放 , 收 费 的 焦点 在 于 产 品 或 服 务 本 身 的 碳 排 放 , 而 不 在 碳 排 放 的 地 点 。 从 这 点上 看 , 航 空 碳 税 和 货 物 碳 税 本 质 上 相 似 。 货 物 贸 易 的 碳 排 放 地 点很 大 一 部 分 不 在 碳 关 税 收 取 国 , 航 空 业 的 碳 排 放 地 点 同 样 如 此 ,其 遭 致 广 泛 反 对 的 原 因 无 非 是 计 算 航 空 碳 排 放 其 更 直 观 的 涉 及到 排 放 地 点 的 问 题 , 也 就 更 容 易 遭 致 管 辖 权 的 批 评 。但 前 述 的 逻 辑 模 式 仍 面 临 以 下 问 题 ( 1) 相 对 国 不 采 取 碳 交 易 体 系 , 不 能 构 成 欧 盟 收 费 的 理 由 。◆ 社 会 观 察2013 2( 中 )欧 盟 此 举 旨 在 敦 促 相 对 方 采 取 类 似 的 碳 交 易 体 系 , 进 而 解 决 碳 泄漏 和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问 题 。 但 将 不 具 强 制 减 排 义 务 也 不 具 强 制减 排 能 力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拉 入 到 碳 交 易 体 系 , 不 符 合 气 候 正 义 理论 , 违 背 了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原 则 。( 2) 欧 盟 作 为 一 个 区 域 性 组 织 , 不 能 “ 逼 迫 ” 其 他 国 家 建 立 其碳 交 易 体 系 。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的 配 额 如 何 协 调 , 配 额 的 定 价 机 制 等涉 及 到 多 国 利 益 , 欧 盟 无 力 解 决 、 协 调 这 些 问 题 。( 3) 关 于 中 转 的 问 题 。 欧 盟 只 计 算 到 欧 盟 境 内 机 场 和 离 欧 盟最 近 的 起 降 航 班 之 间 的 航 程 。 举 例 来 说 , 一 架 从 上 海 迪 拜 巴 黎 的 航 班 , 上 海 至 迪 拜 的 航 程 并 不 计 算 在 内 。 也 就 是 说 ,航 班 可 以 采 取 在 离 欧 盟 较 近 的 的 国 家 进 行 中 转 以 减 少 被 计 算 的航 空 里 程 , 进 而 减 少 所 需 缴 纳 的 费 用 。 有 学 者 认 为 其 他 国 家 为 了规 避 碳 排 放 税 有 可 能 改 变 航 线 , 进 而 有 可 能 会 增 加 碳 排 放 , 但 也有 学 者 指 出 这 样 的 担 心 脱 离 实 际 。欧 盟 进 行 全 面 管 辖 的 重 要 理 由 在 于 航 班 在 欧 盟 “ 起 降 ” , 但 该理 由 本 身 也 给 予 了 他 国 进 行 管 辖 的 理 由 , 中 转 意 味 着 有 新 的 起 降国 的 加 入 , 为 减 少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 给 中 转 留 下 空 间 可 能 也 是 欧 盟的 折 衷 选 择 。航 空 业 碳 减 排 归 根 结 底 是 全 球 性 问 题 , 欧 盟 只 是 区 域 的 国 家联 合 组 织 , 其 影 响 力 毕 竟 有 限 。 欧 盟 采 取 了 在 欧 盟 起 降 的 飞 机 在全 程 航 线 上 所 有 超 额 碳 排 放 进 行 收 费 , 一 大 理 由 便 在 于 环 境 污 染的 ( 碳 排 放 ) 的 外 部 性 。 但 对 于 改 变 航 线 、 将 高 碳 排 放 飞 机 用 于 其他 航 线 等 措 施 , 只 是 改 变 了 排 放 地 点 , 却 无 助 于 作 为 全 球 碳 排 放问 题 的 解 决 。四 、 对 航 空 业 减 排 体 系 的 展 望2011 年 12 月 21 日 , 欧 洲 法 院 判 定 欧 盟 第 2008 指 令 既 不 违反 所 涉 习 惯 国 际 法 原 则 , 也 未 违 反 欧 美 间 开 放 天 空 协 定 , 确 认了 将 国 际 航 空 纳 入 欧 盟 排 放 交 易 机 制 的 有 效 性 。 这 也 意 味 着 , 外界 与 欧 盟 诉 诸 法 律 的 对 抗 宣 告 失 败 , 欧 盟 碳 减 排 指 令 之 争 仍 处 于僵 局 。 在 寻 求 打 破 僵 局 进 行 “ 建 设 性 接 触 ” 的 过 程 中 , 应 当 遵 循 以下 规 则 第 一 , 坚 守 京 都 议 定 书 的 框 架 体 系 , 依 赖 国 际 航 空 组 织 , 制 定全 球 统 一 规 则 。 在 全 球 性 体 系 构 建 起 来 之 前 , 一 方 面 要 积 极 的 与欧 盟 进 行 沟 通 和 谈 判 ; 同 时 也 可 以 逐 步 建 立 其 国 内 的 碳 交 易 体系 , 同 时 积 极 发 展 碳 减 排 技 术 。第 二 , 在 坚 持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责 任 的 前 提 之 下 , 逐 步 由 差 别 责任 走 向 共 同 责 任 ,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要 承 担 起 强 制 减 排 责 任 , 但 也 必须 和 发 达 国 家 体 现 出 差 别 , 充 分 考 量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历 史 责 任 和 减排 能 力 ; 同 时 发 达 国 家 应 进 一 步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改 进 环 保 技 术 。第 三 , 充 分 权 衡 不 同 的 碳 交 易 设 置 所 带 来 的 贸 易 和 环 境 效果 , 仍 应 把 贸 易 自 由 放 在 更 为 重 要 的 位 置 。 建 立 航 空 业 碳 交 易 体系 的 一 大 目 的 在 于 促 进 内 外 的 公 平 竞 争 , 但 不 应 矫 枉 过 正 。参 考 文 献 [1]秦 悦 铭 , 陈 其 霆 . 欧 盟 航 空 业 碳 排 放 交 易 新 规 则 研 究 综 述 . 科 学 管 理 研 究 . 2011( 3) .[2]李 居 迁 . WTO 贸 易 与 环 境 法 律 问 题 .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 2012.[3]曹 明 , 王 慧 . 从 GATT 第 20 条 的 解 释 看 环 境 税 的 合 法 性 . 学 习 与 探 索 . 20116.[4]梁 咏 . 欧 盟 碳 减 排 的 国 际 法 规 制 以 航 空 业 为 例 . 法 学 . 2011( 12) .[5]宣 增 益 . 航 空 减 排 路 径 之 探 讨 ─ ─ 兼 评 欧 盟 航 空 减 排 交 易 指 令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2011( 1) .[6]黄 文 旭 . 国 际 法 视 野 下 的 碳 关 税 问 题 研 究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 2011.[7]胡 晓 红 . 欧 盟 航 空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及 其 启 示 . 法 商 研 究 . 2011( 5) .[8]狄 琳 娜 . 中 国 航 空 业 应 对 欧 盟 “ 碳 贸 易 壁 垒 ” 的 对 策 建 议 . 国 际 经 贸 探 索 . 2011( 11) .[9]王 慧 . 从 GATT第 3 条 的 解 释 看 环 境 税 的 合 法 性 基 于 “ 平 等 对 待 条 款 ” 解 释 的 视角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报 . 2010( 6) .[10]熊 英 , 别 涛 . WTO 框 架 下 的 “ 环 境 例 外 ” 措 施 及 其 适 用 规 则 . 现 代 法 学 . 2003( 5) .[11]刘 勇 , 朱 瑜 . 试 论 WTO 法 律 框 架 内 GATT 第 20 条 适 用 的 若 干 可 能 性 以 WTO与 环 保 措 施 有 关 的 争 端 解 决 实 践 为 依 据 . 国 际 经 贸 探 索 . 20023.要 加 大 干 部 问 责 力 度 , 坚 持 教 育 、 制 度 、 预 防 与 惩 处 并 重 ; 六 是 要健 全 组 织 机 构 , 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提 供 坚 强 的 组 织 保证 。 要 继 续 贯 彻 好 “ 五 落 实 ” 要 求 , 配 齐 配 强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 通 过引 进 、 培 训 等 方 式 加 强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建 设 , 从 而 更好 地 发 挥 纪 检 监 察 作 用 。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普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 云 南 省 贯 彻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 在 党 总 支 委 委 中设 置 纪 检 委 员 , 明 确 职 责 , 抓 好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及 反 腐 败 工 作 , 确 保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在 制 度 的 健 全 完 善 上 , 应 着 力 抓 好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 一 是要 确 保 制 度 建 设 的 科 学 性 , 要 有 一 套 制 定 制 度 的 科 学 机 制 , 建 议学 校 设 置 一 个 制 度 综 合 主 管 机 构 , 统 筹 全 校 制 度 建 设 , 确 保 党 令政 令 统 一 ; 二 是 要 切 实 加 大 制 度 宣 传 及 执 行 检 查 力 度 , 做 到 有 章可 循 , 有 章 必 行 , 违 章 必 究 ; 三 是 切 实 抓 好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党 纪 法纪 教 育 。 要 按 照 依 法 治 校 , 建 设 和 谐 校 园 的 要 求 , 结 合 学 校 的 工作 实 际 , 深 入 、 广 泛 、 持 久 地 在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通 过 “ 六 五 ” 普 法 活 动 的 开 展 , 不 断 提 升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党 纪 法 律意 识 和 对 党 纪 法 律 的 敬 畏 感 , 进 一 步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进 程 。 在 切 实 提 高 统 筹 协 调 能 力 上 , 应 着 力 抓 好 三 方 面 的 工作 。 一 是 建 立 学 校 党 建 工 作 联 席 会 制 度 , 统 筹 安 排 部 署 党 建 工作 。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的 工 作 制 度 主 要 采 取 会 议 制 度 和 信 息 交 流 制度 。 同 时 , 根 据 需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联 合 调 研 , 收 集 合 理 化 建 议 , 采 取针 对 性 措 施 , 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提 供 科 学 的 决 策 参考 ; 二 是 改 进 完 善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考 核 制 度 , 推 进 系 部 工 作 协 调发 展 。 在 确 保 考 核 结 果 的 客 观 公 正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体 现 广 泛 性 和系 统 性 ,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干 部 政绩 评 定 、 表 彰 奖 惩 和 提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以 实 绩 分 优 劣 。 将 党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与 责 任 追 究 结 合 起 来 , 将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融 入 学校 日 常 工 作 中 去 , 真 正 把 考 核 结 果 与 领 导 干 部 业 绩 评 定 、 奖 励 惩处 、 选 拔 任 用 和 评 优 评 先 直 接 挂 钩 , 奖 罚 分 明 , 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任 制 工 作 的 落 实 作 为 学 校 开 展 责 任 追 究 的 突 破 口 , 每 年 对 被 考 核系 部 工 作 做 必 要 的 反 馈 , 提 出 相 应 整 改 意 见 , 加 强 分 类 指 导 , 而 推动 学 校 系 部 工 作 整 体 提 升 ; 三 是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积 极 争 取 党 委 的 支持 , 在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 按 照 党 章 的 要 求 , 全 面 履 行 职 责 , 围 绕 师 生员 工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 拓 展 纪 检 监 察 领 域 , 加 强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 财 务 管 理 、 科 研 经 费 、 招 生 、 考 试 、 职 称 评 定 、 后 勤服 务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的 监 管 , 抓 好 “ 小 金 库 ” 治 理 等 专 项 工作 , 确 保 纪 检 监 察 职 能 覆 盖 高 校 工 作 的 各 个 领 域 , 切 实 为 学 校 的快 速 健 康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参 考 文 献 [1]中 央 纪 委 宣 教 室 , 中 央 纪 委 研 究 室 编 . 新 世 纪 新 阶 段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若干 问 题 解 答 . 中 国 方 正 出 版 社 . 2003 年 版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编 . 中 国 的 反 腐 败 和 廉 政 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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