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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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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1 附件 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 保障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指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机构 ,是指对参与 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的 重点 排放 单位 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进行 真实性、准确性核实 查证的 服务 机构 。 核查 行业 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 服务业 、 其他工业 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在 本 市 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机 构 及人员 的活动 , 以及 对核查机构 、人员 的管理 。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 本市行政区域 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 查机构及 核查 人 员 (以下简称核查员) 进行备案 、监督和 管理。 第五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日 ,市主管部门 受理 核查机构 与 核查员 的 备案申请 及 核查 行业 领域变更申请 。 第六条 申请备案 的 核查机构应符合 以下 条件 2 一 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 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注册资金在 300万人民币以上 ,近两年 法人 年检均合格 。 二 拥 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 , 具有良好 的从业信誉和 健全 的 财务会计制度。 三 经 清洁发展机制( 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 指定经营实体, 或经 国家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备案的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审定与核证机构, 或经 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的 温室气体核查 机构, 或经 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 节能量 审核机构 ; 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 ISO14064 企业 温室气体核查 、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 10 个。 四 对无上述 三 款 规定的 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 2 个国家级 课题 或 本市 市 级 课题 ,或自主开发至少 3 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 具备 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明确至少 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 明确 保密管理、核查 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 核查 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 规定 。 3 六 拥有 3 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 核查员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且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 (二)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 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或 相关技术能力 ; (四) 在温室气体核算、 CDM 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 核查、 ISO14064 企业 温室气体核查 、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 目累计不少于 5 个 ; (五) 个人信 用 良好, 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八条 核查机构 申请备案时 , 应 当 提交 核查机构和核查员 的 申请材料 并加盖公章 。 (一) 核查机构的 材料 包括 1. 基本信息 及申请的 核查 行业领域 ( 附件 1) ; 2. 法人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和税务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 , 法 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最近 两个年度 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 4. 本办法 第 六 条 第 三 、四 项 的 证 明文件 ; 4 5. 近三年相关 可核实的 业绩 清单 (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6. 组织结构、人员职责 说明 , 核查员信息( 见 附件1) , 内部质量 管理 制度 ; 7. 符合性声明,包括 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 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 核查员 的材料包括 1. 核查员 备案申请表 及申请的 核查 行业 领域 ( 见 附件 2)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最高学历 学位 证书 复印件; 4. 职称证书或 相关技术能力 资格 证明文件; 5. 所申请核查 行业领域 的相关工作经历及 可核实的业绩证明 (如 委托核查 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第九条 市 主管部门 负责审查 核查机构提交的 申请 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 和 核查员 的备案 名单。 第十条 核查机构 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 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20日内向 市 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 备案 的 核查 行业领域内按照 第三方 核查 程序 指南( 见 附件 3) 和 第三方 核查报告 5 编写指南( 见 附件 4) 的相关 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备案 的 核查员 每年 需接受不低于 15 个学时 的培训。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 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并 于 每年 6 月 30日前向 市 主管部门提交 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 见 附件 5) 。 市 主管部门 通过现场检查、 不定期 抽查等方式 对备案 的 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的, 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 理其备案申请。 (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 (二) 未按规定 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 进行核查 ; (三)提供利益冲突 的 双重服务; (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 错误 ;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 (七)核查 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 80;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 或 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 之一 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 (一) 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 ; 6 (二) 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 时担任核查员; (三)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 或 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 自 2013年 11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7 附件 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表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盖章) 中文 英文(如有) 单位 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法人 身份证 号码 单位 地址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员 工 人数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 机构简介 2. 温室气体审核和 /或 节能量审核 业务具体情况 2.1 已获资质或备案情况 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 是 否 批准 日期 / 有效期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是 否 批准日期 / 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认证 批准 机构 是 否 批准日期 / 有效期 国家节能量 审核 单位 是 否 批准日期 / 有效期 北京市节 能量 审核单位 是 否 批准日期 / 有效期 其他 资质 2.2 核查机构近两年净资产(万 20XX 年 20XX 年 8 元人民币) 3.拟申请的行业领域及 拥有的 核查员 数量 申请 ( √) 行业领域 核查员数量 01.热力生产和供应 02.火力发电 03.水泥制造 04.石化生产 05.服务业 06.其他工业 备注 9 表 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 序号 课题 /方法学名称 课题 /方法学研究起止时间 经费(万元) 委托单位 研究情况 获奖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申请机构应提交课题研究 申请书 /任务书 ,方法学研究结果证明以及相关获奖证明。 10 表 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 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项目名称 行业 领域 起止时间 业务描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业务类型 代码如下 A-碳核查、 C-CDM、 V-中国 自愿减排项目、 I-ISO14064、 E-节能量审核 、 O-其他 请注明 。 11 表 4 核查员 信息 姓名 教育背景 技术资格 (职称或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颁发机构 行业领域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专业 1 学历 2 毕业时间 3 12 附件 2 核查员 备案 申请 表 单位(公章) 姓 名 性 别 (证件照) 出生日期 学 历 联系电话 Email 身份证号 教育背景(从大学填起) 时间 毕业院校 专业 证明人 工作背景 时间 工作单位 及地址 职务 证明人 专业资质(技术职称、 相关 资质等) 取得时间 资质名称 核发机构 项目业绩 时间 项目名称 本人作用 (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 或 参与人) 13 相 关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 申请备案行业领域(√) 01热力生产和供应( ) 02火力发电( ) 03.水泥制造( ) 04石化生产( ) 05 服务业 ( ) 06 其他工业 ( )注明 本人声明 (一) 本人 对 所获得的商业资料及数据保密; (二) 本人 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人 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 本人 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及所提交的 申报材料 属实 。 签字 申请日期 14 附件 3 第三方 核查 程序 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 指导 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 根据 相关管理 规定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和 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 之和 大于1 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 排放权交易的 一般报告 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 ,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 。 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或相关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核查原则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5 (一) 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 、独立 。 (二) 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 证据 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 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 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核查依据 核查机构 依据以下文件 开展 核查 工作 (一)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核查办法); (二)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 本 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 第五条 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对于 重点排放单位 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 16 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 、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条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核查流程图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 第九条 签订核查协议 1.签订核查协议 2.核查准备 3.文件评审 4.现场访问 5.核查报告编制 6.内部技术复核 7.核查报告提交 8.核查记录保存 17 一 核查协议 评估 。 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 核查 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 签订核查协议 。 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 评估 后与委托 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 核查组 员 、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 核查准备 (一) 组成核查组 。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 核查组的专业技能 。 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 标准; 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第十一条 文件评审 18 核查机构应以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 2. 工艺流程图; 3. 能源平衡图; 4.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核查机构 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进行确认。 当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存在多个 相似现场 时 ,核查机 构应考虑 现场的 代表性、 核查工作量 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 确认 需要 抽样 时 ,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 数值取整时进 1。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 、 测量 设备 的配置和 监测系统 的运行 等。 19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二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 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 核查发现 ,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 客观 、逻辑清晰, 报告内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基本信息; 四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 20 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 测量设备 校 准的符合性 ;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 核查结论; 十 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一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 成 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 相应 行业领域的专业 知识。 第十五条 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 的 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 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21 二 与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沟通记录; 三 核查过程中从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 最终核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22 附件 4 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 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 3. 国家或地方标准 规范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8; -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11062-1998; -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10180-2003; -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2008; -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23 5. IPCC编制指南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 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 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 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 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 5. 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 24 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 应使用标准的 核查方法 来评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 信息 的 质量, 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 包括但不限 于 a) 文件评审,包括 - 评审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的 完整性 ,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 - 若发现异常值、 异常 波动 和 趋势、数据缺失 、 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 、 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 25 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b现场 访问 ,包括 -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 访谈相关人员以 判断 数据收集程序 与 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 - 检查测量设备 , 包括 检查设备的精度及 校准 记录及观察 测量设备 的运行, 评审 数据的 监测 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是否符合 核算指南 的要求; - 评审 数据 产生 、 数 据记录、 数据传递、数据 汇总 和 数据 报告的信息流 ,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 交叉 核对 排放 报告 提供 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 运行 日志, 库存 ,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 ,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 26 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 评审在确定 二氧化碳排放 时所 做 的计算和假设 ,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 封面  扉页  目录  正文  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概述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 3. 核查发现  4. 核查结论  5. 附件 27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 /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 1 万吨的企业(单位) 。 注 1二氧 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 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 01/ 02/ 03/ 04/ 05/ 06”。( 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 02为“火力发电”; 03为“水泥制造”; 04为“石化生产”; 05 为“其他工业”; 06为“服务业”)。 5.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8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 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 之和 大于 1 万吨的企业(单位)。 注 1二氧化碳重点 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 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 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北京市发改委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 01/ 02/ 03/ 04/ 05/ 06”。( 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 02为“火力发电”; 03为“水泥制造”; 04为“石化生产”; 05 为“其他工业”; 06为“服务业”)。 6.标准及方法学 29 在此栏填写 核算指南 中的具体行业指南 ,如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7.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8.核查组组长 9.核查组成员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 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 30 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 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 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根据 核算指南 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 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 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 1.3 核查准则 31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 核算指南 中相应的行业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 核查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核查工作分工内容 专业代码 背景 1 2 3 注 ( 1) 核查机构应根据 核查 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 2) 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32 a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营 业执照; - 工艺流程图; - 能源平衡图; - 能源审计报告; -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的支持 性文件 ;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 访问 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时间 访谈对象 (姓名/职位) 部门 访谈内容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33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 包括 -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 将不符合发给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 BG- 1 报告单位 基本信息以及二氧化碳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介,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的组织机构;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第三产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现状 ;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 34 系,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包括排放报告职责的安排;数据的测量、收集和获取过程建立的规章制度;针对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二氧化碳方面 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文档管理,保存、维护有关二氧化碳核算相关的数据文档和数据记录(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的保存和管理 ; -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 ,包括履约的方式 ,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 简要描述不符合 如有 ,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 1。 B)核查方法 - 查阅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 ZD- 1 重点排放单位 设备信息 表 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核算指南要求的符合情况; - 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一致; 35 - 如核查机构采用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 - 简要描述不符合 如有 ,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 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 行交谈; - 现场观察设施; -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3.3 核算方法 、 数据与企业 单位 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 ,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数据的符合性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格 BG- 2 报告单位 20__年化石燃料二氧碳直接排放 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 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 36 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 1(直接排放) - 单位 - 数据来源 - 监测方法 - 监测频次 - 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处理 - 交叉核对 - 确认的数值 -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 1) 活动水平数据 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 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 位报送的表格 BG- 2化石燃料排放、 BG- 3 报告单位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 放,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 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差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含因子为默认值 ,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 1(直接排放) a 单位 b 数据来源 37 c 监测方法 d 监测频次 e 记录频次 f 数据缺失处理 g 交叉核对 h 确认的数值 i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 1) 排放因子参数 2(直接 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 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的符合性 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 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 如有 ,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 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应关注核算指南中关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一般报告单位、历史排放、年度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 法 - 查阅燃料购买合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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