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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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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核 查 机 构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的 有 序 运 行 , 确 保核 查 工 作 科 学 合 理 、 高 效 公 正 , 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规 定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核 查 机 构 , 是 指 对参 与 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的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提 交 的 二 氧 化 碳 排放 报 告 进 行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核 实 查 证 的 服 务 机 构 。 核 查 行业 领 域 包 括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 火 力 发 电 、 水 泥 制 造 、 石化 生 产 、 服 务 业 、 其 他 工 业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碳 排 放 权 交易 核 查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活 动 , 以 及 对 核 查 机 构 、 人 员 的 管理 。 第 四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对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核 查 活动 的 核 查 机 构 及 核 查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核 查 员 ) 进 行 备 案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五 条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2 月 28 日 , 市 主 管 部 门 受理 核 查 机 构 与 核 查 员 的 备 案 申 请 及 核 查 行 业 领 域 变 更 申请 。第 六 条 申 请 备 案 的 核 查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2一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注册 资 金 在 300 万 人 民 币 以 上 , 近 两 年 法 人 年 检 均 合 格 。二 拥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及 核 查 工 作 办 公 条 件 , 具 有 良好 的 从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三 经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 CDM) 执 行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指 定经 营 实 体 , 或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备 案 的 温 室 气 体 自愿 减 排 项 目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 或 经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备 案 的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机 构 , 或 经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推 荐的 节 能 量 审 核 机 构 ; 且 近 三 年 在 国 内 完 成 的 CDM 或 自 愿 减排 项 目 的 审 定 与 核 查 、 ISO14064 企 业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 节 能量 审 核 等 领 域 项 目 总 计 不 少 于 10 个 。四 对 无 上 述 三 款 规 定 的 核 查 或 审 核 经 历 的 特 定 行业 机 构 , 应 在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领 域 内 独 立 完 成 至 少 2 个 国 家级 课 题 或 本 市 市 级 课 题 , 或 自 主 开 发 至 少 3 个 经 国 家 主 管部 门 备 案 的 自 愿 减 排 项 目 方 法 学 。五 具 备 健 全 的 核 查 工 作 相 关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包括 明 确 管 理 层 和 核 查 人 员 的 任 务 、 职 责 和 权 限 ; 明 确 至少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为 核 查 工 作 负 责 人 ; 明 确 保 密 管理 、 核 查 人 员 管 理 、 核 查 活 动 管 理 、 核 查 文 件 管 理 、 申诉 、 投 诉 和 争 议 处 理 、 不 符 合 及 整 改 措 施 处 理 等 相 关 规定 。3六 拥 有 3 名 ( 含 ) 以 上 具 有 本 市 备 案 资 质 的 核 查员 。 第 七 条 申 请 备 案 的 核 查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是 核 查 机 构 的 专 职 工 作人 员 , 且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 二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三 )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相 关 技 术 能力 ; ( 四 ) 在 温 室 气 体 核 算 、 CDM项 目 审 定 与 核 查 、 自 愿减 排 项 目 审 定 与 核 查 、 ISO14064 企 业 温 室 气 体 核 查 、 节 能量 审 计 中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领 域 具 有 三 年 ( 含 ) 以 上 的 咨 询 或审 核 经 验 , 并 独 立 主 持 项 目 累 计 不 少 于 5 个 ;( 五 ) 个 人 信 用 良 好 ,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规 从 业 记 录 。第 八 条 核 查 机 构 申 请 备 案 时 , 应 当 提 交 核 查 机 构 和核 查 员 的 申 请 材 料 并 加 盖 公 章 。( 一 ) 核 查 机 构 的 材 料 包 括 1. 基 本 信 息 及 申 请 的 核 查 行 业 领 域 ( 附 件 1) ;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最 近 两 个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4.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三 、 四 项 的 证 明 文 件 ;45. 近 三 年 相 关 可 核 实 的 业 绩 清 单 ( 如 委 托 核 查 方 出具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 ;6. 组 织 结 构 、 人 员 职 责 说 明 , 核 查 员 信 息 ( 见 附 件1) ,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7. 符 合 性 声 明 , 包 括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声 明 、 不 从 事 与 核 查 工 作 有 利 益 冲 突的 活 动 的 声 明 、 保 密 承 诺 声 明 等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性 声 明 。( 二 ) 核 查 员 的 材 料 包 括 1. 核 查 员 备 案 申 请 表 及 申 请 的 核 查 行 业 领 域 ( 见 附件 2)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4. 职 称 证 书 或 相 关 技 术 能 力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 所 申 请 核 查 行 业 领 域 的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及 可 核 实 的业 绩 证 明 ( 如 委 托 核 查 方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 。第 九 条 市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查 核 查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请 材料 , 经 公 示 后 发 布 核 查 机 构 和 核 查 员 的 备 案 名 单 。第 十 条 核 查 机 构 备 案 后 , 当 法 定 代 表 人 、 工 作 场 所等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向 市 主管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核 查 机 构 和 核 查 员 应 在 备 案 的 核 查 行 业 领 域内 按 照 第 三 方 核 查 程 序 指 南 ( 见 附 件 3) 和 第 三 方 核 查 报 告5编 写 指 南 ( 见 附 件 4) 的 相 关 规 定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备 案 的 核查 员 每 年 需 接 受 不 低 于 15 个 学 时 的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核 查 机 构 应 按 照 其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开展 核 查 活 动 。 并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市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核 查机 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见 附 件 5) 。 市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现 场 检查 、 不 定 期 抽 查 等 方 式 对 备 案 的 核 查 机 构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核 查 机 构 应 当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存 在 以 下 行 为之 一 的 , 市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通 报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备 案 资 格 , 三 年 之 内 不 受 理 其 备 案 申 请 。( 一 ) 在 未 经 备 案 行 业 领 域 开 展 核 查 业 务 ;( 二 ) 未 按 规 定 的 核 查 程 序 和 组 织 要 求 进 行 核 查 ;( 三 ) 提 供 利 益 冲 突 的 双 重 服 务 ;( 四 ) 因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核 查 报 告 数 据 错 误 ;( 五 )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泄 露 委 托 方 商 业 机 密 或 相 关 信息 ; ( 六 ) 未 按 时 提 交 核 查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 七 ) 核 查 报 告 合 格 率 连 续 两 年 低 于 80;( 八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或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核 查 员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 市 主 管 部 门取 消 其 备 案 资 格 , 两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备 案 申 请 , 并 通 告 其 所属 核 查 机 构 。( 一 ) 未 按 规 定 的 核 查 程 序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6( 二 ) 在 两 家 或 以 上 核 查 机 构 同 时 担 任 核 查 员 ;( 三 )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泄 露 委 托 方 商 业 机 密 或 相 关 信息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或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1 月 20日 起 施 行 , 有 效期 3 年 。7附 件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表 1.基 本 信 息机 构 名 称( 盖 章 ) 中 文英 文 ( 如 有 )单 位 性 质 上 级 主 管 单 位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法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单 位 地 址注 册 资 金 经 营 范 围注 册 地 址 员 工 人 数联 系 人 职 务电 话 传 真电 子 邮 件1. 机 构 简 介 2. 温 室 气 体 审 核 和 /或 节 能 量 审 核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2.1已 获 资 质 或 备 案 情 况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指 定 经 营实 体 是 否 批 准 日 期 /有 效 期国 家 温 室 气 体 自 愿 减 排项 目 审 定 与 核 证 机 构 是 否 批 准 日 期 /有 效 期国 家 认 监 委 认 证 批 准 机构 是 否 批 准 日 期 /有 效 期国 家 节 能 量 审 核 单 位 是 否 批 准 日 期 /有 效 期北 京 市 节 能 量 审 核 单 位 是 否 批 准 日 期 /有 效 期其 他 资 质 2.2核 查 机 构 近 两 年 净 资 产 ( 万 20XX年 20XX 年8元 人 民 币 )3.拟 申 请 的 行 业 领 域 及 拥 有 的 核 查 员 数 量申 请 ( √ ) 行 业 领 域 核 查 员 数 量01.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02.火 力 发 电03.水 泥 制 造04.石 化 生 产05.服 务 业06.其 他 工 业备 注9表 2.课 题 或 方 法 学 研 究 业 绩 汇 总 表序 号 课 题 /方法 学 名 称 课 题 /方 法 学研 究 起 止 时 间 经 费 ( 万元 ) 委 托 单位 研 究 情况 获 奖 情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注 申 请 机 构 应 提 交 课 题 研 究 申 请 书 /任 务 书 ,方 法 学 研 究 结 果 证 明 以 及 相 关 获 奖 证明 。1 0表 3.核 查 机 构 近 三 年 业 绩 清 单序 号 业 务 类 型 项 目 名 称 行 业 领 域 起 止 时 间 业 务 描 述 备 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业 务 类 型 代 码 如 下 A-碳 核 查 、 C-CDM、 V-中 国 自 愿 减 排 项 目 、 I-ISO14064、 E-节 能 量审 核 、O-其 他 请 注 明 。1 1表 4 核 查 员 信 息姓 名 教 育 背 景 技 术 资 格 ( 职 称或 执 业 资 格 ) 获 得 时 间 颁 发 机 构 行 业 领 域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专 业 1学 历 2毕 业 时 间 31 2附 件 2 核 查 员 备 案 申 请 表单 位 ( 公 章 ) 姓 名 性 别 ( 证 件 照 )出 生 日 期 学 历联 系 电 话 Email身 份 证 号 教 育 背 景 ( 从 大 学 填 起 )时 间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证 明 人工 作 背 景时 间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职 务 证 明 人专 业 资 质 ( 技 术 职 称 、 相 关 资 质 等 )取 得 时 间 资 质 名 称 核 发 机 构项 目 业 绩时 间 项 目 名 称 本 人 作 用 ( 项 目 负 责 人 、 课 题 主持 人 或 参 与 人 )1 3相 关 培 训 经 历时 间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机 构申 请 备 案 行 业 领 域 ( √ )01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 ) 02火 力 发 电 ( ) 03.水 泥 制 造 ( )04石 化 生 产 ( ) 05服 务 业 ( ) 06其 他 工 业 ( ) 注 明 本 人 声 明( 一 ) 本 人 对 所 获 得 的 商 业 资 料 及 数 据 保 密 ;( 二 )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三 ) 本 人 不 从 事 与 核 查 工 作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活 动 ;( 四 ) 本 人 所 填 写 的 备 案 信 息 及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属 实 。签 字 申 请 日 期 1 4附 件 3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确 保 核 查 工 作 科 学 合 理 、 高 效 公 正 , 指 导 本 市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根 据 相 关管 理 规 定 , 制 定 本 指 南 。第 二 条 本 指 南 所 称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 是 年 二 氧 化碳 直 接 排 放 量 和 年 二 氧 化 碳 间 接 排 放 量 之 和 大 于1 万 吨 的 企 业 ( 单 位 ) ,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简 称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 自 愿 参 与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的 一般 报 告 单 位 , 参 照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报 告 方 法 报 告 其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情 况 , 报 告 的 核 查 参 照 本 指 南 实施 。 本 指 南 所 称 委 托 方 , 是 指 参 与 北 京 市 碳 排 放权 交 易 并 与 核 查 机 构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的 二 氧 化 碳 重点 排 放 单 位 或 相 关 方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第 三 条 核 查 原 则核 查 机 构 在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时 ,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则 1 5( 一 ) 独 立 性 。 核 查 机 构 应 独 立 于 二 氧 化 碳 重 点排 放 单 位 , 避 免 可 能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利 益 冲 突 , 在核 查 过 程 中 保 持 客 观 、 独 立 。( 二 ) 公 正 性 。 核 查 结 论 应 以 核 查 过 程 中 获 得 的客 观 证 据 为 基 础 , 避 免 任 何 偏 见 , 不 受 其 它 利 益方 的 影 响 。( 三 ) 保 密 性 。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核 查 协 议 中 约 定 保密 条 款 , 对 于 核 查 过 程 中 所 获 取 的 信 息 负 有 保 密责 任 。第 四 条 核 查 依 据核 查 机 构 依 据 以 下 文 件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一 ) 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核 查 机 构 管 理 办 法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核 查 办 法 ) ;( 二 ) 北 京 市 企 业 ( 单 位 )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算 与报 告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核 算 指 南 ) ;( 三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 本 市 及 行 业 标 准和 规 范 。第 五 条 核 查 机 构 应 当 结 合 本 指 南 要 求 , 制 定 核 查 项 目 管理 制 度 , 纳 入 机 构 自 身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第 六 条 对 于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有 关 信 息 , 核 查 机 构 应 当 判断 信 息 来 源 的 可 靠 性 和 信 息 内 容 的 可 信 度 , 并 核1 6实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 相 关 性 、 透 明 性 和 一 致 性 , 不应 当 忽 略 任 何 与 核 查 结 论 相 悖 的 客 观 证 据 。第 七 条 核 查 机 构 在 核 查 过 程 中 , 应 当 确 保 历 史 排 放 报 告和 年 度 排 放 报 告 的 核 查 方 法 保 持 一 致 ; 应 当 确 保在 不 同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存 在 类 似 情 形 时 ,核 查 方 法 保 持 一 致 。第 三 章 核 查 流 程第 八 条 核 查 流 程 包 括 准 备 、 实 施 、 报 告 三 个 阶 段 。核 查 流 程 图准 备 阶 段实 施 阶 段报 告 阶 段第 九 条 签 订 核 查 协 议1 .签订核查协议2 .核查准备3 .文件评审4 .现场访问5 .核查报告编制6 .内部技术复核7 .核查报告提交8 .核查记录保存1 7一 核 查 协 议 评 估 。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之 前 , 核 查 机 构 应根 据 其 备 案 的 行 业 领 域 、 核 查 员 资 质 , 评 估 委 托 方 可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确 认 实 施 核 查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二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 核 查 机 构 在 完 成 核 查 协 议 评 估 后与 委 托 方 正 式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 核 查 协 议 应 包 括 核 查 范围 、 应 用 标 准 和 方 法 、 核 查 流 程 、 核 查 组 员 、 预 计 完成 时 间 、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以 及 保 密 条 款 等 。第 十 条 核 查 准 备( 一 ) 组 成 核 查 组 。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核 查 员 的 专 业 领 域 和技 术 能 力 、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规 模 和 经 营 场 所 数 量等 实 际 情 况 , 组 成 至 少 两 名 核 查 员 的 核 查 组 实 施 核 查 , 并指 定 一 名 核 查 组 长 。( 二 ) 核 查 组 的 专 业 技 能 。 核 查 组 成 员 应 当 充 分 具 备 以 下的 专 业 知 识 或 技 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特 定 行 业 领 域 的 工 艺 或 运 营 ;2.边 界 的 识 别 和 财 务 分 析 ;3.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源 的 识 别 和 选 择 ;4.二 氧 化 碳 的 量 化 方 法 和 标 准 ;5.数 据 分 析 和 评 价 方 法 ( 如 不 确 定 性 、 置 信 度 、 实 质 性 偏差 和 抽 样 方 法 ) 。第 十 一 条 文 件 评 审1 8核 查 机 构 应 以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二 氧 化 碳排 放 报 告 为 基 础 , 要 求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提 供 相应 的 支 持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营 业 执 照 ;2. 工 艺 流 程 图 ;3. 能 源 平 衡 图 ;4. 能 源 审 计 报 告 ( 如 有 ) 。核 查 机 构 初 步 判 断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报 告 的 合 理 性 ,并 确 定 现 场 访 问 的 重 点 。第 十 二 条 现 场 访 问核 查 机 构 应 制 定 现 场 访 问 计 划 , 包 括 访 问 对 象 、访 问 内 容 、 访 问 日 期 和 行 程 安 排 等 内 容 , 并 与 二 氧 化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进 行 确 认 。当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存 在 多 个 相 似 现 场 时 ,核查 机 构 应 考 虑 现 场 的 代 表 性 、 核 查 工 作 量 等 因 素 , 制定 访 问 计 划 。 当 确 认 需 要 抽 样 时 ,抽 样 的 规 模 应 是 所 有相 似 现 场 总 数 的 平 方 根 y , 数 值 取 整 时 进 1。核 查 机 构 应 采 取 多 种 有 效 方 式 实 施 现 场 访 问 , 主要 包 括 审 核 文 件 和 客 观 证 据 、 约 见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核 实 排 放 设 施 、 测 量 设 备 的 配 置 和 监测 系 统 的 运 行 等 。1 9核 查 机 构 应 将 核 查 发 现 以 书 面 形 式 反 馈 至 二 氧 化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 至 少 应 对 以 下 核 查 发 现 开 具 不 符合 , 并 要 求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整 改 一 排 放 报 告 采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要 求 ;二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边 界 、 设 施 规 模 和 排 放源 等 基 本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三 数 据 不 完 整 或 计 算 错 误 ;四 不 恰 当 的 数 据 处 理 方 法 , 如 不 确 定 性 、 置 信 度 、抽 样 方 法 等 。必 要 时 , 核 查 机 构 可 对 不 符 合 的 整 改 进 行 现 场 验 证 。第 十 三 条 核 查 报 告核 查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文 件 审 查 和 现 场 访 问 的 核 查 发现 , 编 制 核 查 报 告 , 核 查 报 告 应 当 真 实 、 客 观 、 逻 辑清 晰 ,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一 核 查 目 的 、 范 围 及 准 则 ;二 核 查 过 程 和 方 法 ;三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基 本 信 息 ;四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边 界 描 述 和 排 放 源 种类 ;五 核 算 指 南 符 合 性 ;2 0六 核 查 机 构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条 件 、 参 考 依 据 和 取 值 差异 ;七 测 量 设 备 校 准 的 符 合 性 ;八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计 算 过 程 及 数 据 , 数 据 的 不 确 定性 ;九 核 查 结 论 ;十 开 具 的 不 符 合 及 后 续 整 改 情 况 ;十 一 对 今 后 数 据 核 算 活 动 的 建 议 ;十 二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相 关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内 部 技 术 复 核核 查 报 告 在 提 供 给 委 托 方 之 前 , 应 经 过 核 查 机 构内 部 独 立 于 核 查 组 成 员 的 技 术 复 核 。 核 查 机 构 应 确 保技 术 复 核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行 业 领 域 的 专 业 知 识 。第 十 五 条 核 查 报 告 提 交核 查 机 构 在 完 成 内 部 技 术 复 核 后 , 将 核 查 报 告 交 指定 的 报 告 授 权 人 签 字 完 成 最 终 核 查 报 告 的 签 发 , 提 交 委托 方 。第 十 六 条 核 查 记 录 保 存核 查 机 构 应 当 以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方 式 保 管 核 查 过 程 中的 全 部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件 , 保 存 期 至 少 三 年 , 保 存 文 件 包括 一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的 核 查 协 议 ;2 1二 与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沟 通 记 录 ;三 核 查 过 程 中 从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获 得 的 所有 证 明 文 件 ;四 投 诉 和 申 诉 以 及 任 何 后 续 更 正 或 改 进 措 施 的 记录 ;五 最 终 核 查 报 告 ;六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2 2附 件 4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一 、 适 用 范 围本 指 南 用 于 指 导 第 三 方 核 查 机 构 对 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易 机 制 下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及 自 愿 参 与 交 易 的 一 般 二氧 化 碳 报 告 单 位 提 交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报 告 实 施 核 查 后 的 二氧 化 碳 排 放 核 查 报 告 编 制 工 作 。二 、 核 查 报 告 编 制 依 据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查 报 告 的 编 制 依 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下 文 件 。 当 下 列 文 件 被 修 订 时 , 应 使 用 其 最 新 版 本 。1. 北 京 市 企 业 ( 单 位 )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算 与 报 告 指南 ( 以 下 简 称 核 算 指 南 ) ;2. 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核 查 机 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试行 ) ;3. 国 家 或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1;- 煤 的 发 热 量 测 定 方 法 GB/T213-2008;- 天 然 气 发 热 量 、 密 度 、 相 对 密 度 和 沃 泊 指 数 的 计算 方 法 GB/11062-1998;- 工 业 锅 炉 热 工 性 能 试 验 规 程 GB/T10180-2003;- 水 泥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GB/T176-2008;- 其 他 监 测 及 校 准 标 准 。2 35. IPCC 编 制 指 南 及 省 级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编 制 指 南 。三 、 核 查 报 告 编 制 原 则 和 方 法( 一 ) 编 制 原 则1. 核 查 报 告 的 编 写 应 当 遵 循 客 观 独 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守 信 、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 核 查 机 构 应 独 立 于 二 氧 化 碳重 点 排 放 单 位 , 避 免 可 能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利 益 冲 突 , 核查 员 在 核 查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客 观 , 核 查 结 论 应 以 核 查 过程 中 获 得 的 客 观 依 据 为 基 础 , 避 免 任 何 偏 见 , 不 受 其它 利 益 方 的 影 响 ;2. 核 查 机 构 应 当 采 用 文 档 查 阅 、 现 场 观 察 和 访 问 、 分 析计 算 等 方 法 获 取 编 制 核 查 报 告 所 需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3. 核 查 机 构 在 核 查 过 程 中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性 。 一 致 性 体 现在 在 整 个 报 告 期 内 的 核 算 和 报 告 的 准 则 保 持 一 致 ;历 史 排 放 报 告 和 年 度 排 放 报 告 的 核 查 方 法 保 持 一 致 ;在 不 同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存 在 类 似 情 形 时 , 核 查方 法 保 持 一 致 。4. 核 查 机 构 在 核 查 过 程 中 应 当 保 持 透 明 性 。 透 明 性 体 现在 核 查 报 告 中 的 信 息 应 以 一 种 开 放 的 、 清 晰 的 、 实 际的 、 中 立 的 和 相 关 的 方 式 来 表 达 , 并 且 以 文 件 化 的 证据 为 基 础 , 应 清 晰 地 标 明 引 用 文 件 。5. 核 查 机 构 应 当 保 守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及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 核 查 员 应 遵 守 核 查 机 构 与 二 氧 化2 4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签 订 的 核 查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保 密 条 款 ,对 核 查 过 程 中 所 获 取 的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二 ) 编 制 方 法( 1) 基 本 原 理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算 和 核 查 所 依 据 的 基 本 原 理 包 括 物料 平 衡 原 理 、 排 放 因 子 计 算 方 法 以 及 实 时 监 测 原 理 。 实 时监 测 办 法 测 量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不 能 高 于 采 用 基 于 物 料 平 衡或 基 于 排 放 因 子 的 方 法 学 的 计 算 结 果 。( 2) 基 本 方 法核 查 机 构 应 使 用 标 准 的 核 查 方 法 来 评 估 二 氧 化 碳 重 点排 放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的 质 量 , 并 编 写 核 查 报 告 。 方 法 包 括 但不 限 于 a) 文 件 评 审 , 包 括 - 评 审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完 整性 , 判 断 排 放 是 否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相 关 指 南 所 界 定 的 化石 燃 料 燃 烧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的 二 氧 化碳 排 放 、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以 及 固 定 设 施 电力 消 耗 隐 含 的 电 力 生 产 时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若 发 现 异 常 值 、 异 常 波 动 和 趋 势 、 数 据 缺 失 、 与 其 他相 关 信 息 不 一 致 或 与 预 期 数 值 、 比 率 显 著 不 同 的 数据 , 应 要 求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对 此 提 供 解 释 , 同时 提 供 其 他 的 相 关 证 据 予 以 支 持 。 根 据 提 供 的 解 释 和2 5其 他 证 据 , 核 查 机 构 应 评 估 这 些 异 常 对 所 报 告 数 据 产生 的 影 响 。b现 场 访 问 , 包 括 - 评 审 设 施 的 边 界 以 及 排 放 源 的 完 整 性 , 检 查 设 备 的 名称 、 设 备 型 号 和 物 理 位 置 , 还 可 根 据 风 险 的 大 小 决 定是 否 需 要 访 问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其 他 地 点 , 包括 开 展 数 据 流 管 理 和 其 他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的 其 他 地 点 ,例 如 集 团 总 部 和 不 在 该 现 场 的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 访 谈 相 关 人 员 以 判 断 数 据 收 集 程 序 与 相 关 行 业 指 南 的要 求 是 否 保 持 一 致 。 并 且 确 保 对 于 同 一 企 业 的 同 一 种生 产 活 动 , 其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的 核 算 方 法 应 保 持 不 变 ;- 检 查 测 量 设 备 , 包 括 检 查 设 备 的 精 度 及 校 准 记 录 及 观察 测 量 设 备 的 运 行 , 评 审 数 据 的 监 测 频 次 , 判 断 数 据的 监 测 是 否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评 审 数 据 产 生 、 数 据 记 录 、 数 据 传 递 、 数 据 汇 总 和 数据 报 告 的 信 息 流 , 判 断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是 否 以透 明 的 方 式 获 得 、 记 录 、 分 析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相 关 数据 , 包 括 活 动 水 平 数 据 、 排 放 因 子 数 据 等 ;- 交 叉 核 对 排 放 报 告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来 源 的 数 据 ( 比如 运 行 日 志 , 库 存 , 采 购 记 录 或 其 他 相 似 数 据 来源 ) , 判 断 排 放 量 的 计 算 和 相 关 数 据 的 确 定 是 否 存 在2 6系 统 性 的 错 误 或 者 人 为 的 故 意 错 误 , 排 放 量 计 算 结 果是 否 能 够 真 实 地 反 映 报 告 企 业 ( 单 位 ) 的 实 际 情 况 ;- 评 审 在 确 定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时 所 做 的 计 算 和 假 设 , 复原 、 验 算 排 放 的 计 算 , 判 断 计 算 结 果 是 否 正 确 ;- 评 审 企 业 建 立 的 核 算 和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是 否 符 合 要求 。四 、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查 报 告 基 本 框 架( 一 ) 报 告 文 本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查 报 告 文 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并 按 如下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封 面 扉 页 目 录 正 文 参 考 文 件( 二 ) 报 告 正 文报 告 正 文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概 述 2. 核 查 过 程 和 方 法 3. 核 查 发 现 4. 核 查 结 论 5. 附 件2 7五 、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核 查 报 告 编 写 基 本 内 容( 一 ) 封 面1.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名 称“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 是 年 二 氧 化 碳 直 接 排 放 量和 /或 年 二 氧 化 碳 间 接 排 放 量 大 于 1 万 吨 的 企 业 ( 单 位 ) 。注 1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的 名 称 应 与 市 主 管 部 门 公布 清 单 中 的 名 称 一 致 。注 2 自 愿 参 与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的 一 般 二 氧 化 碳 报 告 单 位的 排 放 报 告 及 其 核 查 要 求 同 二 氧 化 碳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2. 报 告 年 度3. 核 查 机 构 名 称 ( 公 章 )4. 核 查 机 构 备 案 的 核 查 行 业 领 域在 此 处 填 写 北 京 市 发 改 委 授 权 的 专 业 范 围 代 码 , 如“ 01/ 02/ 03/ 04/ 05/ 06” 。 ( 01为 “ 热 力 生 产 和 供应 ” ; 02为 “ 火 力 发 电 ” ; 03 为 “ 水 泥 制 造 ” ; 04 为 “ 石化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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