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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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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

1 深圳 排放权交易所 现货 交易规则 ( 暂行 ) 二 O一三年 六月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初始登记与数据导入 ................................ 5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5 第二节 数据导入 ....................................... 5 第三章 交易市场 .......................................... 6 第一节 交易场所 ....................................... 6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 6 第三节 交易品种 ....................................... 6 第四节 交易时间 ....................................... 7 第四章 交易方式 ..........................................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申报审核与批准 ................................ 10 第三节 电子竞价 ...................................... 10 第四节 定价点选 ...................................... 12 第五节 大宗交易 ...................................... 14 第五章 交易信息 ......................................... 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7 第二节 即时行情 ...................................... 17 第六章 交易市场监督 ..................................... 18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 20 3 第八章 交易纠纷 ......................................... 22 第九章 交易费用 ......................................... 23 第十章 附则 ............................................. 24 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 碳排放权 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 深圳 排放权 交易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在本所 挂牌 的 碳排放 配额、 核证减排量 (以下统称 “ 碳排放权 ” )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 所称 “ 碳排放 配额 ” (以下简称“配额”) ,是指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分配给 控排单位 的 碳排放权类型 。 1.4 本规则 所称 “ 核证减排量 ” ,是指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签发的、并由 深圳市碳 排放权 交易主管 部门认可的减排项目 产生 的 减排量 。 1.5 在本所从事 碳排放权 交易 应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 诚实信用 的原则。 交易参与 人 的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 规定 。 5 第二章 初始登记与 数据导入 第一节 初始登记 2.1.1 配额由 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 易主管部门 统一分配,并自动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完成初始登记。 2.1.2 核证减排量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发,并由项目业主向深圳市碳排放权 交易主管部门 递交申请,通过注册登记簿完成初 始登记。 第二节 数据导入 2.2.1 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的申请,直接从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将相关权利人的碳排放权导入其交易 系统 账户。 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出让方应当提前一个交易日将碳排放权从其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的持有账户转移至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的交易账户。 2.2.2 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的品种,为申请交易的标的设定 标的 代码。 6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3.1.1 本所 作为 依法 设立的 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为 碳排放权 交易提供 必要 场所及设施 ,包括 交易大厅 、交易信息显示屏、 交易主机、交易软件系 统 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3.2.1 交易参与人包括 交易 会员 以及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3.2.2 交易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 、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 交易 会员参与 交易的, 应当 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 交易账户 。 关于会员的相关规定见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会员管理 规则 (暂行) 。 3.2.3 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必须以实名方式委托经纪会员代 其开立 交易账户 。开户后 方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3.2.4 交易参与人 开立 碳排放 权 账户 应 当 按 照 深圳市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 的管理规 则 办理 ; 开立 交易账户 应 当 按 照 本所账户管理规则 办理 。 第三节 交易品种 3.3.1 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7 (一) 配额 ; (二) 核证 减排量 ; ( 三 ) 经 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3.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3.4.2 本所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200、 1330 至1530。 本所 仅 在交易时间内 接受 交易 申报 、 挂牌申请、竞买人 /竞卖人登记、竞 价过程、 成交及其他本所规定的事项。 经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3.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8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 一 节 一般规定 4.1.1 本所 交易方式包括 电子 竞价 、 定价点选和大宗交易 等 。 同一 交易 标的,在同一时间,只能以一种方式进行交易。 4.1.2 经纪会员 可代理 投资机构或 自然人 在本所开立 交易 账户 。交易所 根据 经纪会员 所代理开户 的 投资机构或 自然人 的交易情况,计算经纪会员应得佣金。 4.1.3 经纪会员 应当 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经纪会员客户端进行经纪 业务管理 。 4.1.4 交易参与人 应当 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权 交易 。 4.1.5 碳排放权交易的 交易标的 是配额和核证减排量 。 每一个配额和核证减排量 拥 有唯一序列号作为身份识别。 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交易均为现货实名交易。 4.1.6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 吨二氧化碳当量 价格” 。 4.1.7 最小交易单位为 1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 申报数量应当为交易品种 的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4.1.8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4.1.9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 最小交易单位 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9 4.1.10 本所对 各交易品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本所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交易 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4.1.11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前 收盘价 ( 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4.1.1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品种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 三 )主管部门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13 交易实行 T1交收模式。 4.1.14 交易参与人 采用 大宗交易 的 ,其 单笔交易数量 必须 达到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以上 。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调整大宗交易 单笔交易 的最低 数量 限额。 4.1.15 买卖申报经交易 系统 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 交易 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4.1.1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系统 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4.1.17 交易 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10 第二节 申报审核与批准 4.2.1申报时, 受让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出让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以防止发生交收违约。 4.2.2 经审核确认出让方 碳排放权数量足 以交付申报 ,系统将 冻结出让方账户中相对应的碳排放权并 批准 该 出让申报。否则, 该 出让申报将被退回。 经审核确认受让方资金 足以支付申报 ,交易系统将冻结 受让方 账户中 相对应的交易金额并批准该 受让申报。否则, 该 受让申报将被退回。 第 三 节 电子 竞价 一、 委托挂牌 4.3.1 经本所审核批准, 委托人 可 将其 持有 的 碳排放权 通过 本所交易系统 公开挂牌 出让 ,也 可在其资金额度内通过 本所 交易系统 公开挂牌受让 , 一经 挂牌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 4.3.2 本所 受理 委托挂牌 后 发布 电子 竞价 公告,按照 委托人 提出的条件公布 标的 信息,广泛征集 意向 方 。 4.3.3 委托公开挂牌的 标的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的意向方, 将 通过 本所 电子 竞价 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 二、 电子 竞价 资格获取 4.3.4 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登记。 4.3.5 意向方经 交易 所审核符合条件后, 给予其电子 竞价 资格。 11 4.3.6 委托人 不得参与 电子 竞价 ,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 参加电子竞价 。 三、 登录与报价 4.3.7 参加 电子 竞价 的 意向方 应 在 规定 的 竞价 时间内 登录 交易系统,并按照 电子 竞价 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报价。 4.3.8意向方 提交 给 交易系统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4.3.9 竞买时, 首次报价不 得 低于 底 价 ,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的 , 再次报价 成为最新 有效 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竞卖时,首次报价不 得 高于 底 价 ,再次报价低于前次报价 的 , 再次报价 成为最新 有效 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4.3.10 当前 最 新有效 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 最新有效报价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 的 数据为准。自由报价阶段结束时的 最新有效 报价为限时 竞价 阶段的 起拍 价 ,限时 竞价 阶段结束时的 最新有效 报价为成交价。 4.3.11 电子 竞价 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延时 报价 时段是对自由报价时段的补充。自由 报 价 时段 和 延时 报价 时段的长度 由出让方与交易所协商确定。 4.3.12自由 报价 时 段 结束即进入限时 报价 时段 。 4.3.13 限时 报价 时 段 的一个限时 报价 周期为 3分钟。 4.3.14 自由报价 时 段 结束时, 产生 最新有效 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 时 段 ; 自由 报价 时 段 结束时,无人报价则进入延时 报价 时 段 。 12 4.3.15 延时报价 时 段 结束时, 产生 最新有效 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 时 段 ;延时报价 时 段 结束时,无人报价则 竞价 结束。 4.3.16 限时报价 时 段 ,在一个限时 报价 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时, 竞价 结束 。 四、 成交 4.3.17 电子 竞价 结果 ( 1) 经公开 竞 买 ,无人 报 价或者最高 报 价低于保留价,则 竞价不成功 ; ( 2)经公开竞卖,无人 报 价或者最低 报 价高于保留价,则 竞价不成功 ; ( 3) 经公开 竞 买 ,最高 报 价高于保留价时,以该最高 报 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高 报 价的 报价 人即为 受让方 ; ( 4)经公开竞卖,最低 报 价低于保留价,以该最低 报 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低 报 价的报价人 即为出让方 。 4.3.18 本 所为 交易 双方办理 碳排放权 电子交易 合 同 。 4.3.19 成交后, 交易 系统 根据 本 所结算细则 自动 完成对 交易 双方的资金及 碳排放权 的清算和交收 。 第四 节 定价点选 一、 委托申 报 4.4.1 交易参与人可以采用定价点选的方式进行买卖。 定价点选是指 交易参与人 按其 限定的价格 进行委托申报 , 其它交易参与人对该委托进行点选成交的交易方式。 13 4.4.2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 定价 申报指令 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 品种 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定价 申报 的内容。 4.4.3 委托 当日有效。每笔 委托 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 交易 ,交易参与人 可以撤销 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 。 委托 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 系统 确认 后方为有效。 4.4.4 被撤销或失效的 申报 , 交易系统 在确认后 将 及时 解冻 交易参与人 相应的资金或 碳排放权 。 4.4.5 本所接受委托申报和成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200、 1330至 1530。 二、点选成交 4.4.6 点选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一)账户号码; (二) 品种 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14 (六) 委托编号 。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点选成交 申报的内容。 4.4.7 点选成交 按时间优先的原则 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4.4.8 交易系统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点选成交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记录成交申报。 先后顺序按交易 系统 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4.4.9 点选 成交申报中未能成交 报单 自动撤单。 4.4.10 成交后,交易系统根据本所结算细则自动完成对 交易 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三、开盘价与收盘价 4.4.11 开盘价为该品种 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 4.4.13 收盘价为当日该品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 五 节 大宗 交易 一、 委托申报 4.5.1 大宗 交易是指 单笔交易数量 达到 10,000 吨二氧化碳 当量以上 的交易 。 4.5.2 大宗 交易 方式 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4.5.3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 意向申报 指令 应 当 包括 (一) 账户号码 ; 15 (二) 品种代码 ; (三) 买卖方向 ; (四) 意向价格 ; ( 五 ) 意向数量 。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 调整 意向 申报的内容。 意向申报中 的 意向 价格和 意向 数量只 能 作为意向参考, 实际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成交申报为准 。 4.5.4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 二 、成交 4.5.5 出让方和受让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进行成交申报。 除本所另 有规定外,交易参与人的 成交申报 指令 应 当 包括 (一) 账户号码 ; (二) 品种代码 ; (三) 买卖方向 ; (四) 成交价格 ; (五) 成交数量 ; (六) 意向 编号 。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成交 申报的内容。 交易系统 对 品种代码 、 意向编号、 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一致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指令在 交易系统 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16 4.5.6 本所 将冻结交易参与人账户 中 与成交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4.5.7 本所为 交易 双方办理 碳排放权 电子交易合同。 4.5.8 成交后,交 易系统根据 本 所结算细则 自动完成对买卖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17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 和 交易公开信息 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5.1.3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交易信息的管理 细则 ,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首次 交易的 碳排放权 ,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由 交易所 确定 。 5.2.2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 交易参与人 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18 第六章 交易 市场 监督 6.1 本所对 碳排放权 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碳排放权 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 碳排放权 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情 况 ;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 碳排放权 ;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 三 )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 四 )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 碳排放权 ,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 碳排放权 交易; ( 五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情况 包括 ( 一 )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 下跌; ( 二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 情况 。 19 6.4 经纪 会员发现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的交易出现 第 6.1 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5 本所可以针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交易 会员、 投资机构 和 自然人 应当予以配合。 6.6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投资机构 和 自然人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投资机构 和 自然人 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 交易账户 情况和相关 碳排放权 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 碳排放权 账户或 交易账户 的实 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7 对 第 6.1 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 交易; (五)上报 主管部门 。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20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 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 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 交易参与人 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 客户端 终端 数量超过本所全部 在线客户端 总数 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 第 6.1 条、 第 6.2 条规定的 重点监控情况和异常交易行为 ,并 可能 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 时停市。 7.4 主管部门 要求 临时停市的 ,本所 应当 临时停市。 7.5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6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21 7.7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 细则 ,由本所另行制定。 22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交易 会员之间、 交易 会员与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 交易 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 易 会员之间、 交易 会员与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 机构或自然人 对交易有疑义的, 经纪 会员 和交易所 有义务协调处理。 8.4 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或双方 有 违法行为 的, 本所 有权终止 交易活动, 并有权 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 23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 机构或自然人 买卖 碳排放权 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 交易所缴 纳佣金 , 由交易所 统一清算后划付给经纪会员 。 9.2 交易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 缴 纳会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9.3 交易 收费项目 和 收费标准按照 本所 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十章 附则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 有权 根据会员管理 规 则 对 其 进行纪律处分。 10.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 系统 的时间为准。 10.3 本规则 中 下列用语 的定义如下 ( 一 )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 系统 发送指令的行为。 (二)前收盘价指 碳排放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 (三)交易系统指由 交易主机 及 交易软件系统 组成 的整体系统。 10.4 本规则所称 “ 超过 ” 、 “高于”、 “ 低于 ” 不含本数, “ 达到 ” 、“ 以上 ” 、 “ 以下 ” 含本数。 10.5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6 本 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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