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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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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学校代码10036剧矽手芗亏节贸易声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培养单位专业名称研究方向作 者指导教师论文日期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经济法李淑琴马其家副教授二。一一年五月Contructi ng Carbon Tax Legal System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考枯考 z。1年3-月培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窖淑零导师签名摘要在环境与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年代,光靠市场经济的自由配置是不够的,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来确保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为了有效缓解这两者的矛盾,各国纷纷将低碳经济作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承诺减少本国碳排放量。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义务,但我国是一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大国,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同时也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如何有效做到节能减排,是目前我国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利用新技术、开发新能源并将其加以推广,固然是应该大力发扬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项工程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它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完成。对于中国而言,在对新能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该要利用其他能较快应用于实际操作中的手段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通过对他国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笔者认为,碳税的征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可以让中国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然而我国在碳税方面的立法并不系统完整,为了更好地将碳税加以利用与执行,碳税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值得我国深入研究。关键词碳税,环境税法,低碳经济AbstractIn the era of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 having become increasinglyprominent,It is not enough to ensur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keep theenvironment protection effective simultaneously by the market economy alone,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play a rol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In order to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all the countries make the low-carboneconomy as their contries’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and commit that they willreduce their carbon emissions.Although China is a developing country under the“Kyoto Protocol”,the provisions of which said that China have not taken hiscabon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s until 20 12,but China is a coutry with coal asits main enerypower,and has the second highest caborn emissions in the world.Asa responsible country,and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sustainable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environment,China should focus on energy savingcurrently.How to do energy conservation,is the focal poin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consider.The way of using new technologies and developing new energy sources topromote them,of course,should vigorously carry forward.But we should clearlyrecognize that the project can not be achieved in a short term,it requires a lot ofcapital and technology s.For China,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new energy,we should be able to make use of other means applied to the actual operationquickly to achieve energy saving purposes.Throgh the experience of othe coutriesfor reference and analysis on the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I believe that levyingcarbon tax is an effective econmic means to solute this problem,let china headingfo the substantial development.China’S legislation on carbon tax is not systematicand complete,in order to make better us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rbontax,Constructing carbon tax legal system is worth in-depth study.KeywordsCarbon Tax,Environmental Tax Law,Low-Carbon EconomylI目录第l章 引言11.1研究背景.11.2研究意义.21.3文献综述.21.3.1国内相关研究综述21.3.2国外相关研究综述3第2章碳税制度概述52.1碳税的涵义..52.2与碳税有关的概念分析52.2.1碳关税.52.2.2碳排放权交易.6第3章碳税征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83.1中国征收碳税的必要性分析.83.1.1中国碳排放现状迫切需要83.1.2避免碳关税对我国的不利影响..93.1.3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必然要求..93.1.4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最佳选择..103.1.S推动企业公平竞争、经济良好发展113.2中国征收碳税可行性分析..1l3.2.1政府支持环保提供政治保障113.2.2税制改革提供碳税开征契机123.2.3国外实践提供成功经验借鉴12第4章 国外关于碳税法律制度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144.1碳税法律制度实施的实践..144.2国外碳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54.2.1完善环境税法体制同时进行碳税立法.154.2.2税率的征收要体现差异性以及符合本国国情.154.2.3碳税的征收要符合本国企业发展情况.16第5章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175.1总体架构175.1.1基本目的.175.1.2基本原则.175.1-3立法形式.195.2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205.2.1征收范围7.205.2.2纳税主体.205.2.3征收税率.2l5.2.4计税依据.2l5.2.5征收优惠.22第6章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6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27IV第1章 引言1.1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对资源环境的开发与利用也日趋频繁,这也就意味着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会日益突出。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峰气候大会也被称为是“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次会议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减排目标、立场和资金投入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尽管如此,但是我想对于全球的所有国家来说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要减少碳排放量,改善全球目前的气候环境。从具体行动来看,欧盟已经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提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20%;日本承诺,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60%--一80%;1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在会上承诺,至2020年碳密度比2005年降低20%至25%。2也就是说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实现各自的承诺,我们就不能只靠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然而要在短期之内开发出新型的能源并将其加以推广又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想法。所以为了能在当前的国际局势下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碳税这个经济手段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 ’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我国仍然是以煤炭这种传统能源为主的大国,碳的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未来能源结构的发展仍然将是以煤炭为主,若是一直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各国尤其是诸如美国等的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施加压力,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比如美国向中国征收的碳关税、以此为借口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等。所以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国之一,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应该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的新方向,碳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减少碳排放量的经济手段,我国也应该加以借鉴与推广,并且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利用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碳税的征收与利用。‘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环境经济2009年9月总第69期,第35页。2中圉能源报社图15fi部哥奉哈根一路走来,中周环境科学_}I;版社2010年,第95页。1.2研究意义人类需要一个较好的环境才能够更好的生存,才能更好地保证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一国只有不断地强大本国的经济才能够在国际上站有一席之地。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国家,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付出了惨痛的环境代价,尤其是工业对煤、石油等一次能源的需求非常大,对环境的污染非常大。国外之前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中国不能重蹈覆辙,不能以牺牲环境为成本来发展经济,要走一条低碳经济的道理。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我国碳税征收的意义就更加重大在治理环境尤其是减少碳排放的过程中,通过对碳税的征收,可以在客观上增加企业生产的成本,使企业能够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使用,将碳税的收入用于环保事业中,有利于环境的治理;另外一方面,碳税的征收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发展新能源,刺激纳税人形成一种科学而又绿色的消费观,在客观上是可以提高我国经济的综合实力的。碳税征收不仅能够保护好环境,增加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合理利用碳税也可以保证我国的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碳税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可以产生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1.3文献综述1.3.1国内相关研究综述我国目前关于碳税方面研究的历史不如西方先进国家那么长,而且也没有具体的碳税法律制度的出台,目前针对碳排放的一个治理措施仍然是排污收费制度,也就是说碳税没有被明确定义而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税种。我国对碳税的研究主要体现于比较早研究碳税是在2002年,这一年,我国统计局与挪威统计局曾一起做过一个课题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之后不管是2004年,中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还是2005年中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还是2007年6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都涉及到了中国节能的一个目标,很可惜的是没有直接谈及碳税;2009年,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出版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中认为,发展低碳经济,碳税是其中一项政策选择;同年,在“2009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上,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表示,初步想法是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废水排放征税;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提出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2指出要首先考虑推出碳税。目前我国碳税的研究的观点在某些方面比较统一首先是碳税征收的基本原则上,循序渐进原则、差异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等都是各们研究者所坚持的原则;第二,在征收的范围上,普遍都认为应该先从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上起征,再扩大到整个社会,目前不适合向个人征收税率;第三,在征收的税率上,虽然对具体税率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阶梯式的税率得到了多数的认可,即应先从低税率开始征,再逐步提高税率;但是我国目前研究存在着大量争议与不足首先,在碳税这项经济手段与碳排放权交易等方法上哪个更适合在中国发展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杨晓妹应对气候变化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分析这篇文章中,作者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两者的优缺点,最后作者认为,碳交易会更有效,只是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要先采取碳税政策,而在樊纲在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从五个方面介绍了碳税的优点,碳税比碳排放交易更有效,中国在这方面的重点要一直在碳税上;第二,具体税率的征收方案还不明确,目前比较权威的是两个,“第一年10元/吨,最终达到40元/吨”,以及“第一年征收碳税税率为20元/Ⅱ屯,10年后提高到50元/吨,最终再提高到100元/吨两种税率方案;。第三,在我国,没有专业的关于碳税的专著,或者出现于期刊中,或者出现于硕士、博士论文中;有些文章是通过翻译、总结国外先进经验而来,进而推导出适合我国的碳税模式,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我国的现状,没有用真实的数据来说话,所以得出来的结论显得不那么客观;或者是碳税这个主题只是出现在一些论文或书籍的部分章节,并不是主体,研究自然也就不细致;第四,在碳税方面的研究更加偏向于经济方向尤其是税收方向,而对于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的文章,少之又少,目前作者参考的完全从法律的层面讲述碳税主题的并且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文章有张梓太关于我国碳税立法的几点思考、李传轩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和宋一欣碳税及其法律制度。1.3.2国外相关研究综述碳税在西方先进国家发展至今天,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非常成熟了。从理论上看,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涉及到了3靳东升山雨欲来话碳税,金融博览2010年第8期,第2页。3碳税的有关理论,所以大家又将碳税称作是庇古税。在庇古提出该理论的基础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上个世纪70年代首先是提出了排污费的概念,然后据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环境税的法律。环境税法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并且随着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西方这些国家又将环境税细化出一种新的税种up--氧化碳税碳税。之后,芬兰于1990年首次明确开征碳税,瑞典于1991年引入了碳税,瑞典于1991年引入了碳税,挪威从1991年开始对汽油、矿物质和天然气征收二氧化碳税,1992年才明确碳税的地位,荷兰1992年碳税产生,德国1999年引进碳税,英国2001年丌征了碳税性质的气候变化税等。从实践上看,虽然每个国家根据各国国情不同,征收的税率会有所区别,但是其坚持的基本准则与方案是有其共通性的。就一般碳税税率而言,荷兰为每吨二硫化碳0.4欧元,芬兰和丹麦为每吨二硫化碳5.5-11.1欧元,瑞典则为每吨二硫化碳37.9欧元,而碳税的税收主体是化石能源,税基是碳含量。4除此之外,各国在实施碳税过程中,坚持的都是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兼顾的原则,所以,在征税的过程中,都会对一些产业进行一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只是各国的形式各有不同,比如瑞典对工业和电力等部门是实行的低税率制、而荷兰对部分公益单位会给予很高的税收返还率,可能高达50%。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实践意义上研究多于理论上探讨,可以说,国外碳税的发展是在实践中逐渐壮大起来的,对于我国来说,在构建完成碳税理论的基本框架之后,能够尽快地投入实践,将是发展碳税的最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再逐步完善我国的碳税法律制度。4宋一欣碳税及其法律制度,国际商报2010年lO月27同,第l页。4第2章碳税制度概述2.1碳税的涵义碳税是政府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个税种。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有人担忧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进而影响国内生产总值GDP,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不用担忧的。虽然碳税征收在短期内是会增加企业成本的,但是从目前的国外经验和对于长期的科学规划来看,碳税若能够合理征收,最终是会督促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不仅起到了减少碳排放的作用,而且能够使国家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发展都得到改变。2.2与碳税有关的概念分析谈到碳税,那不得不提到与之相关另外两个概念“碳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o2.2.1碳关税碳关税,很多人都认为是针对碳征收的能源税,将碳关税理解成为了碳税。虽然这两者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与本质却大为不同。碳关税,是由一国海关对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关税,其实质是“边境调节税。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但欧盟却迟迟未开征,也没有以任何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明确,直到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才终于将这个名词法定化,也激起了全世界对它的关注。根据该法案对碳关税的相关条款表示,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纵观WTO规则,我们就可以发现,碳关税的征收是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妨碍了自由贸易的进行。这项举措对于发展中国家而5 http//dz._ii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lO-12/30/content 21 142.htmdiv-I.最后访问时间20l 1.2。20。6陈立新美困碳关税法案的法理透视,中国外资2009年第ll期,第l页。7匀红洋低碳|;Ij谋一中国与欧荚的生死之战,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002页。言尤其是中国,影响非常恶劣。近年来,中国的高碳产业几乎成为了我国出口产品的重中之重,中国作为美国的经常性贸易合作伙伴,碳关税一旦开始征收,那么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具有十足的杀伤力。而美国的贸易结构主要是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其中服务贸易出口占了很大的部分,处于赢利状态,而货物贸易一直处于逆差,比较多地是向发展中国家进口高碳产品,也就是说,美国出口的商品是服务,看不见摸不着,他国也无法向美国征收任何费用,而其进口的又是高碳产品,这部分J下是美国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这样看来,美国丌征碳关税是稳赚不赔的。美国此举,是站在环保正文之士的立场,打着“节能减排,保护全球人民切身利益”的旗帜,来为本国构筑对抗他国的贸易壁垒。我认为,碳关税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不是一项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2.2.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它是指通过合同或协议来购买碳减排的数额,其基本原理是,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碳排放配额被允许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进行余缺调剂。5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是世界各国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上实际运用最多的两种经济手段,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来进行调控,在规定的排放配额下,各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交易的价格与数量,具有浮动性与自主性;而碳税则是利用政府的力量而进行的税收干预手段,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两种方式也常常用来比较,以求能够找到更加适合本国节能减排的手段,从而可以达到经济收益与环境收益双丰收的局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属于舶来品,发展起步比较晚,从1991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到2005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再到2007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正式运营,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与发展,但是相对于碳税这种手段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目前的机制与政策体系下具有一定的不便。碳排放权交易较着碳税的征收风险更大,排放权毕竟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没有实物存在,仅仅是靠一纸合约来约束着双方当事人,而且是两个不同国家在交易,那么这势必会牵出许多国际规则,要想在这一领域有所作为,就需要懂得8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搬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lO卷第2期,第20页6环境、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来解读这些国际规则以及消化双方签的合约,而中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匮乏,所以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对于人才需要持久地培养,而且在配套机制与政策上也需要长期地跟进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投入的经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相较于碳税而言更加巨大,比如说要想完善碳排放交易,那么碳排放交易所是必不可少的交易场所,对于交易所的设立足需要巨额投资的,除了资金的初步投入外,碳排放交易所在中国的完善与适应也需要中国的市场机制的配合,面临着中国不太健全的市场机制以及目前紧迫的节能减排的任务,碳税可以更加快速地投入实际的操作当中,以尽快应对当今的紧迫形式;有人说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最大优点是赋予二氧化碳一定的价格,在这一价格以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节能减排予以经济刺激,以最少的社会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但我们同时也需要了解的是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二氧化碳的价格是不固定的,完全是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谈判以及市场的定位,然而现在的中国始终处于不具备价格发言权的尴尬境地,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也就是说,中国在排放权交易的碳价格上不具有优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应达到的效果与功能,反观碳税,它是一种在国内所征的税种,我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对碳税价格加以定位,保证了执行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基于对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碳税制度会更加适合在中国执行。9邹嘉丽、蔡照顺7 C候问题卜.的碳排放权交易初探,经济与法2010年12月,第100页。7第3章碳税征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1中国征收碳税的必要性分析3.1.1中国碳排放现状迫切需要气候变化问题之所以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是因为它可能会给全世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气候变化是主要是由温室气体排放过量累积所导致的,那么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统计与研究将有助于人类制订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策与方案。中国是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大国之一,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未来能源结构的发展仍然将是以煤炭为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这在经济发展方面,确实是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个称号之后所付出的代价。我国碳排放集中就在工业部门,而“世界工厂走的并不是高端产品路线,它只是一个为世界市场大规模提供低端工业品的生产制造基地,也就是说,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我国也付出了非常巨大的资源成本。就碳排放而言,以2007年为例,出口活动产生的增加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但产生的碳排放量却占到34%,w付出与收益完全是不对等的,虽然表面上的经济收入有所增长,但是隐藏在收益背后的环境成本却一直被人忽视。据国际能源机构IEA2005年统计的数据得知,中国在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5101百万吨,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9%,按照现有排放量增速来预测,中国在2015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达到8632百万吨,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5%,碳排放量将越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当今的排放第一大国美国预测数据显示美国2015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6465百万吨,占全球排放总量19%,2015年还未到,我国在2007年就已经超越美国,成为碳排放量全球第一的国家,中国面临的情势日趋严峻。碳减排是改善环境、减缓全球变暖的关键。为了应对如此严峻的国内环境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为了顺利完成这项指标,不管是从宣传上还是从财政、行政上,我国都作了相应的10刘’Ii东、陆大道、张雷、』t礼茂、赵建安、李胜功、马丽、唐忠鹏等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与科学皋础,商务印书馆2010年5月,第9页。努力与规范,但是实际却没达到预期的效果,在2010年“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仍然有部分地区为了完成政府所制订的节能减排指标而采用“拉闸限电”等非常规手段,不仅没有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反而影响了人类的正常生活与生产。所以,通过碳税的征收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任务显得就更加迫切了。3.1.2避免碳关税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在前面,谈到了有关碳关税的概念,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就是出口比较多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为止,只有美国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认可了碳关税,并且开始向他国征收碳关税也是几年后的事情,但是,随着美国这项法律的出台,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各国对于碳关税的征收立法也在摩拳擦掌,他们从中看到了“遏制飞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希望。为了规避欧美等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所带来的风险,我们必须积极提出政策加以应对,而在国内征收碳税就是一项有效的经济措施。在国内征收碳税,并且将碳税的收入运用到节能减排的各项创新技术开发与升级上,那么碳关税就在中国找不到可以征收的对象依据了,同时还因为涉及双重征税标准而失去其合理性。国际双重征税是两国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结果,因此,根据属地优先原则,产品来源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应当先予行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也认为,‘与其让他国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12所以,在国内征收碳税,不仅可以避免他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而且碳税的收入也可以被充分利用来发展经济,开辟一条新的发展道路。3.1.3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必然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单靠简单的行政、宣传等手段来应对人类活动给气候带来的变化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对于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来说,要想对其进行整治,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就必须从企业成本方面来约束企业的生产活动。通过对企业的活动征收税费最目前为止最有效的一种增加企业成本、督促企业减排的激励机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一部完善而又系统的环境税法,但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又会渗透着些许跟环境有关的税种,比如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等,这些税种的征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对整个社会的污染。但是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n版社2004年,第150.151页。2 h虫生垒n曼喀丛ll墅P££幽£型鱼旦』主墨2主3璺hl卫i玺}压边&』8立l盈2Qi2二三。9完整的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又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首先立法的过程就非常复杂与漫长,要从提议、审议再到表决通过,其次立法之后执行的权能部门也要发生一定的变更,相应的配套设施也需要加以完善。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应该在我们经济发展与有关税收规定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来,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与环境下,我们应该先做到在税种的类别上更加合理与科学化,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发现各种类别的税种征收对中国经济与环境的影响,才能更加合理地确定税种的征收范围与对象,才能为将来制订统一的环境税法典提供有利的实践参照,保证税种之间的完美契合。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是气候变化的最主要催化因素,然后对于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却没有专门的税法规定来加以约束与控制,不能不说是环境税法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个缺失。所以,为了完善环境税法,就应该增加对碳税的规定,尤其是在法律上对其加以规范化,从而保证碳税的执行力与有效性。3.1.4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最佳选择能源结构从性质上分为一次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从用途上主要分为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不管是生产上还是消费上,我国都位居前列,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还是以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碳税是直接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主体所征收的税收,而化石燃料产品和高耗能产品是二氧化碳产生的主要来源,一旦开征碳税,那么这些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被抬高,意味着如果企业要使用这些产品的成本也将增加,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企业对于此类产品的消费就会减少,社会供需若要保持平衡,国内能源生产量自然也就会随之降低,进而就可以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有人会质疑,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数量减少并不意味着其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降低,整个社会的能源结构也不能说就此得到了优化。这就涉及到碳税收入的用途问题了,这个问题也就碳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在接下来的论点中笔者将会对此问题作详细讨论。不管最终的分配形式如何,碳税的税收收入最终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被征税主体可以利用基于此而得到的资金或者说优惠投入于水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开发当中,加快淘汰传统的一次能源生产的技术,研究出更加科学的节能减排技术,能源结构就会更加优化。经济增长与能源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可以这样说,高效的能源利用率、合理优化的能源结构肯定是有利于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经济、能源与环境等各个环节都是坏坏相扣的,碳税有效征lO收,优化能源结构,进而提高能源利用率,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1.5推动企业公平竞争、经济良好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自由调节企业的生产活动,这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与自发性。企业间的竞争是以本企业利润最大为行为准则,并不会过多去考虑其他企业的成本和整个社会所要付出的环境成本,个别企业就会将其应该要付出的环境成本转嫁给其它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最终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而碳税的征收可以有效改变这种成本外部转移的不良经济现象。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企业,只要排放了二氧化碳气体,那么就应该向其征收一定的碳税,企业所产生的成本内部化,各个企业都会产生成本的增加,成本也无法转移,从而达到各个企业公平竞争的目的。成本增加必然会抑制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消费企业的消费,同时也起到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良好发展的作用。3.2中国征收碳税可行性分析3.2.1政府支持环保提供政治保障虽然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然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同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准备国家信息通报、开展公众教育等方面一起较好地履行了公约和议定书为非附件I国家规定的义务。我国为非附件I国家在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这个大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明确作出了减排的承诺,同时也制订了许多具体地法律与政策来督促完成减排的目标。中国的承诺2006年“十一五”规划承诺在2010年术实现单位G D P能耗比2005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9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中国的法律法规督促1994年我国发布中国21世纪议和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1998年颁布森林法、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颁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9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承诺的作出或者法律法规的颁布,都在说明一个问题中国确实在为节能减排做着不懈地努力。碳税的制度的出台正是节能减排任务下的产物,政府的支持就为碳税的征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B陈迎中周在气候公约演化进程中的作用与战略选择,世界经济‘j政治2002年第5期,第16页。3.2.2税制改革提供碳税开征契机2003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改革初期是以税种的结构性调整为主,力求各个税种之间稳步发展与推进,我国的税收种类逐渐丰富并且清晰,分为四大类28个税种,这为之后税种的具体细化以及新税种的出台打下基础;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日益冲突,我国认真分析国内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国外有效经验,认为税收这个经济手段可以更好地缓解两者的矛盾,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环境税在我国得到了初步的认同,起到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培养公民的环保消费观的作用;环境税的体系正在完善,内容也应该得到丰富,经过研究发现,气候变化最主要是由碳排放引起的,那么对于碳排放的减少就应该是工作的重心,碳税在环境税制的改革中也就应该成为工作重点,在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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