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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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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1-04-02 发布 2011-10-01 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HJ 548– 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平拉(含格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3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5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 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2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100 50 5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3 二氧化硫 600 4 氯化氢 30 30 5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 锡及其化合物 8.5 注*指干烟气中 O2含量 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现有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50 30 3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3 二氧化硫 4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4 氯化氢 30 30 5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5 6 锡及其化合物 5 7 氮氧化物(以 NO2计) 700 注*指干烟气中 O2含量 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4.1.5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 )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实实基COC ⋅−−21821( 1) 式中C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mg/m3; C 实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O 实 玻璃熔窑干烟气中含氧量百分率实测值。 4.1.6 纯氧燃 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公式(2 )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 m3/t 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小时,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实实基C⋅⋅M3000QC ( 2) 式中C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mg/m3; C 实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Q 实 实测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 m3/h; 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t/h。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3 规定。 4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1.0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 )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执行 HJ/T55 的规定,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2.3 在现有 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 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或 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 法 标 准 名 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199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 –2007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2000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 –200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 –2009 4 氯化氢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 –2009 5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6 锡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7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 –2007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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