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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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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2232购 售 电 合同的法律特征 /高宏道购 售 电 合同的法律特征 /高宏道购 售 电 合同的法律特征作者高宏道 (律 师 、高 级 工程 师 ) 100083联 系 电话 010-62952232/86010594;手机 13020030614Email 、 摘要本文 论 述了 购 售 电 合同的性 质 和在合同分 类 中的地位,特 别 指出了在 当 前社 会条 件下合同的特殊性。 强 调 合同主体 应该 依法 维护 自己的合法 权 益,以利 电 力体制改革的 顺 利 发 展。关键词 合同 购 售 电 法律一、 购 售 电 合同的性 质 。 购 售 电 合同是合同法中的 买卖 合同。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第二 条 给 出了合同的定 义 “ 本法所 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 之 间设 立、 变 更、 终 止民事 权 利 义务关 系的 协议 。 ” 购 售 电 合同完全符合 这 个 规 定,所以 购 售 电 合同是受合同法调 整的合同。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 条 规 定 “ 买卖合同是出 卖 人 转 移 标 的物的所有 权 于 买 受人, 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从 合同的主体 来 说 , 购 售 电 合同的 双 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 从 合同的 内 容 来 说 ,是 规 定了 电 力 产 品的 买卖关 系 这样 一 种 民事法律 关 系。 购 售 电 合同中出 卖 人( 独 立 电 力生 产 企 业 ) 将 电 力 产品的所有 权转 移 给买 受人( 电 网 经营 企 业 ), 买 受人向出 卖 人支付价款。所以, 购 售 电 合同是 买卖 合同。原 电 力工 业 部 1996年 9月 29日 颁发 的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第二 条 对 购 售 电 合同作出了明 确 的定 义 “ 购电 合同是 独 立 电 力生 产 企 业 (以下 简 称售 电 方) 与 电 网 经营 企 业 (以下 简 称 购电 方) 为实现电 力 产 品的价值 ,以明 确 各方的 权 利 与 义务 而 订 立的 协议 。 ” 这 个 规 定告 诉 我 们 ① 购 售 电 合同是企 业 之 间 的合同; ② 购 售 电 合同是 为 了 实现电 力 产 品的价 值 ( 经济 价 值 即 经济 目的和使用价 值 )而 订 立的合同;③ 购 售 电 合同是 为 了明 确 各方 权 利 与 义务 的合同。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的 这 些 规 定都符合 买卖 合同的特征。另 外,我 们 要指出 购 售 电 合同不是供用 电 合同。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电 力法 对 供用 电 合同是 这样规 定的 “ 电 力供 应 与 使用 双 方 应 当根据平等自愿、 协 商一致的原 则 ,按照 国 务 院制定的 电 力供 应 与 使用办 法 签订 供用 电 合同, 确 定 双 方的 权 利和 义务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电 力法第二十七 条 )。也就是 说 , 双 方中一方是供 电 企 业 , 另 一方是 电 力用 户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 同 样规定 “ 供用 电 合同是供 电 人向用 电 人供 电 ,用 电 人支付 电费 的合同。 ” 这 里,用 电 人等同于 电 力法中的使用方。 这 种 使用,是消 费电 力或 将 电 力投入到生 产过 程中改 变 了 电 力的形 态 ,在活 劳动 和其 它物料的共同作用下生 产 出其 它 产 品的活 动 ,不包括 电 力的 转 售。 购售 电 合同的一方是 电 力的生 产 者, 另 一方是 电 网 经营 企 业 ,合同的主体 与 供用 电 合同不同。 购 售 电 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 国 家管理机关 ,例如, 国 有土地使用 权 有 偿转让 合同,合同的 签 定者之一是 国 家的土地管理部 门 。行政合同中,合同 签 定者不能改 变 法定的行政 权力。在 购 售 电 合同中, 电 网 经营 企 业 是企 业 法人, 发电 企 业 也是独 立的企 业 法人, 购 售 电 合同的 双 方都不是 国 家机 关 。所以 购售 电 合同不是行政合同。二、 从 合同的分 类 上 来 看 购 售 电 合同。 购 售 电 合同是持 续 供 给 合同。所 谓 持 续 供 给 合同,是指供 货 方在约 定的期 间 内 以 约 定的方式持 续 不 断 地向需方供 给货 物的合同。 与它相 区 别 的是一次交付的合同,例如 购买 一台彩 电 的合同是一次交付的合同。 属 于持 续 供 给 合同的 还 有前面提到的供用 电 合同、供水合同、供 气 合同和 电 厂与 煤 矿签 定的 购 煤合同。 购 售 电 合同是特殊主体的合同。即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签 定的合同。原 电 力工 业 部 颁发 的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法第四 条 规 定 “ 签订购电 合同 双 方 应 具 备 以下基本 资 格售 电 方必须 是依法成立的 独 立 发电 公司,具有法人 资 格;其 发电设 施和技 术 条件必 须 符合 国 家法律、行政法 规 和 产业 政策要求,符合 国 家或 电 力行业标 准。 购电 方必 须 是依法 设 立的 电 网 经营 企 业 ,具有法人 资 格, 并具有合格的 电 网 ;具有技 术调 度和 经济调 度的能力。 ” 可 见签 定合同的主体必需具有合法的身 份 、 资 格。 这 种 资 格的取得,有 赖 于 国 家管理机 关 的 认 定。 购 售 电 合同的 这 个 特 点 ,是由合同的特殊 标 的和合同的特殊 权 利、 义务 决 定的。只有特殊的主体才能承 担 购 售 电 合同的 权 利和 义务 。 购 售 电 合同是 双 务 合同。即, 签 定合同的各方都有互相履行合同的 权 利和 义务 的 责 任。 这 种 权 利和 义务 可以是以金 钱 方式或其 它 方式去 实现 。和 双 务 合同向 对应 的是 单务 合同。例如, 赠 与 合同。接收 赠与 的一方,不必 对赠 与 人承 担 什 么 责 任,履行什 么 义务 , 没 有 获 得利益的 “ 对 价 ” 。 购 售 电 合同是有 偿 合同。即,得到 电 力供 给 的一方( 电 网 经营 企业 ),必需支付相 应 的价款。和有 偿 合同向 对应 的是 无 偿 合同。 购 售 电 合同是 诺 成合同。所 说诺 成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 对 双方具有 约 束力的合同。和 诺 成合同向 对应 的是 实 践 合同。 实 践 合同是必需 发 生某 种 行 为 ,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保管合同是 实 践 合同。只有委托人 将 自己的物品交 给 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而 仓储 合同是 诺成合同,只要 双 方在合同上 签 字,合同成立,即 发 生效力。如果一方违约 ,如,未按 约 定存入 货 物,承 揽仓储 的一方可以追究委托方的 违约责 任。我 们说 购 售 电 合同是 诺 成合同,是 从 合同的特 点 出 发 的。合同依法成立以后, 电 力生 产 企 业 和 电 网 经营 企 业 都立即 为 履行合同投入 资金、准 备 物 质 条 件、和相 关 的其 它 法人或自然人 签 定 另 外的合同(如煤炭 购销 合同和供用 电 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必 给对 方造成重大 损 失, 违约 方 应该 承 担 相 应 的 违约责 任。 这 和 仓储 合同有 类 似之 处 。 购 售 电 合同要式合同。所 说 的要式合同,是指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 为 有效的那 种 合同。要式合同的 对 称 是不要式合同。 显 然,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 并 有效的那些合同。我 们说 , 购 售 电 合同是要式合同,其依据是 电 力工 业 部 颁发 的部 门规 章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 该规 章的第二十八 条 规 定“ 政府和 购电 方上一 级电 网 经营 企 业对购电 合同 实 行 监 管制度。 签订购电 合同前 双 方草 签 的意向 书应报 上一 级电 网 经营 企 业审 查 , 经过审查 批准后方能正式 签订购电 合同。 ” 这 个 规 定的逆向解 释 就是 没 有经过审 查 批准,就不能正式 签订购电 合同, 签 定了也 属 无 效。最后, 购 售 电 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 规规 定了一定名 称 和相 应 的 规 范的合同。我 们说 购 售 电 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方面是基于我 们认为 购 售 电 合同是 买卖 合同, 另 一方面是因 为国 家 对 购 售 电 合同做了 规 范性的 规 定。 这 个 规 定就是 电 力工 业 部颁发 的部 门规 章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合同法分则 没 有 规 定 购 售 电 合同 这 个 名 称 。但是, 从 广 义 的法律 来 说 ,其它 法律、法 规 、 国 务 院部委制定的 规 章也可以 对 某些合同作出明 确 具体的 规 定,也可以 称 之 为 有名合同。 这 在我 国 立法 实 践 上多有出 现 。例如, 谁 也不能否 认劳动 合同是有名合同, 虽 然合同法 没 有 规 定。因为劳动 法有明 确 具体的 规 定。法律法 规规 定了要式合同,体 现 了 国 家对 重要合同的 监 督管理,体 现 了 国 家干 预 的原 则 。 购 售 电 合同是要式合同,就是因 为 购 售 电 合同的正 确 签 定和履行 将 影 响 到 国家、社 会 公共利益, 国 家必需 对 其 进 行 监 管。三、 购 售 电 合同的特殊性。 购 售 电 合同是一般意 义 上的合同,同 时 它 也有自己的特殊性。 购 售 电 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合同 标 的的特殊性 电 力 产 品所具有的特殊性。 电 力 产 品的特殊性,表 现为电 网 运 行的客 观规 律即电 能生 产 、 输 送、使用 过 程中的 内 在 规 律性, 它 至少包括以下 内 容1.同 时 性,即 电 能的生 产 、 输 送、使用是同 时 完成的; 2.平衡性,即发电 和用 电 任何 时 候都要平衡。 这样 才能保 证电 网 的 频 率和 电压 在正常范 围 之 内 ; 3.电 网 事故 发 生突然, 发 展迅速,波及面大,影 响严重; 4.电 网 的 发 展是越 来 越大,技 术 越 来 越 复 杂 。因 为 大 电 网 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 资 源, 节约 投 资 , 调剂 余缺,提高 电 能 质 量和供 电 可靠性。 电 网 运 行的客 观规 律要求 电 网 运 行的 组织 要 严 密,技 术 装 置要先 进 完 备 ,要通 过统 一 调 度才能更合理地 满 足全社 会 的 电 力需求, 并将 电 网 客 观 存在的 优 越性 变为现实 。因此在 购 售 电 合同中自然而然地体 现 了 这 些特 点 。电 力 产 品必需依靠大 电 网 销 售, 这 是和其 它 工 业产 品完全不同的地方。 电 力 产 品必需依靠大 电 网 销 售,是由 电 力生 产 的 规 模 较 大、生 产具有社 会 性 决 定的。 这 种 特 点 ,反映在法律中,就是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电 力法第二十二 条 的 规 定 “ 国 家提倡 电 力生 产 企 业 与 电 网 、 电网与 电 网并网 运 行。具有 独 立法人 资 格的 电 力生 产 企 业 要求 将 生 产 的电 力 并网 运 行的, 电 网 经营 企 业应 当 接受。 ”电 力生 产 和供 应 正常 与 否,影 响 到 国 民 经济 各行 业 。因此,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第十八 条 规 定 “ 电 力生 产 与 电 网 运 行 应 当 遵循安全、 优 质 、 经济 的原 则 。 电 网 运 行 应 当 连续 、 稳 定,保 证 供 电 可靠性。 ” 第十九 条 规 定 “ 电 力企 业应 当 加 强 安全生 产 管理, 坚 持安全第一、 预 防 为 主的方 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 电 力企 业应 当对电 力 设 施定期 进 行 检 修和 维护 ,保 证 其正常 运 行。 ”为 了保 证电 力生 产 、供 应 的安全,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 规 定了对 影 响 安全行 为 的 处罚办 法。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第四 条“ 电 力 设 施受 国 家保 护 。禁止任何 单 位和 个 人危害 电 力 设 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 电 能。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 设专门 的一章“ 第七章 电 力 设 施保 护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在 “ 法律 责任 ” 一章中 还规 定了行政 处罚 和刑事 处罚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刑法也有 对 危害 电 力生 产 、供 应 行 为 的刑事 处罚 的 规 定。另 外, 为 了准 确 全面地 规 定上述特 点 所 决 定的合同 当 事人的 权 利、 义务 ,需要有 详细 的附件 来 说 明。 这 就是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第二十二 条 的 规 定 “ 并网 双 方 应 当 按照 统 一 调 度、分 级 管理和平等互利、 协 商一致的原 则 , 签订 并网 协议 , 确 定 双 方的 权 利和 义务 ” 。 并网 调 度 协议 是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和 国 务 院 颁发 的 电 网 调 度管理 条 例 签订 的。后者是行政法 规 。 它 赋 予 电 网 管理 单位 对违 反 电 网 调 度管理 条 例的行 为给 予一定 处罚 的 权 利。 这 种 权利是法定 权 利,不表 现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 的不平等。四、 购 售 电 合同 应 遵循的原 则签 定 购 售 电 合同 应该 遵守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原 则 。 这 些原 则有一、平等、自愿原 则 。二、公平、 诚实 信用原 则 。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 会 公德原 则 。四、 实际 履行原 则 。五、 适 当 履行原 则 。六、 损 害完全 赔偿 原 则 。七、行政 监 管原 则 。此外 还应该 遵守 关 于 规 范 购电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以下 简 称 办 法)中 规 定的原 则 。例如, 办 法第三 条 规 定 “ 要有利于 电 源 结 构优 化和 资 源 优 化。 ”此外, 办 法 还 有以下一些 规 定。1、在收 购电 量方面, 办 法 规 定了 电 网 应该 收 购 的 电 量,以防止电 网 经营 企 业过 分 压 低某些 电 厂 的上 网 电 量,保 护发电 企 业 的利益。 办 法第十 条 规 定 “ 购电 合同可根据 国 家 对电 源 点 和 电 网 的 规划 ,以及 国 家批准的 项 目可行性 研 究 报 告,明 确 商 业运 行期的正常 购电 量以及机 组 的 调 峰能力。正常 购电 量是 与 机 组 的 额 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 时 相 应 的上 网 电 量,是 购 售 双 方在正常 运营 条 件下 购电 方 应 收购电 量,是 测 算上 网 电 价的依据之一。 确 定正常 购电 量的相 应 机 组 基本利用小 时 一般不 应 低于 网 内 同 类 机 组 的平均水平。 ”2、在 电 价水平方面, 办 法第十三 条 规 定 “ 电 价管理部 门对电网 内 各 类电 厂 一定 时 期 间 的上 网 电 价有明 确 标 准 规 定的, 购电 合同的上 网 电 价在此期 间 从 此 规 定。 规 定 标 准如 发 生 变 化,合同上 网 电 价也应 相 应调 整。 ” 办 法第十四 条 规 定 “ 按 规 定 实 行 个 别 定价的 电厂 ,合同 约 定上 网 电 价水平原 则 上按 发电 成本 费 用、 税 金和合理收益计 算 确 定。成本的 计 价基 础应 以 电 厂 有效 运营为 前提。合理收益按 电价管理部 门 确 认 的 标 准 计 算。 ” 办 法第十五 条 规 定 “ 上 网 电 价结 构 原 则 上采取 两 部制。 实 行 两 部制的容量 电 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 量 电 价反映 电 量成本水平; 电 量 电 价采取峰谷分 时电 价。 ” 办法第十五 条 规 定 “ 购电 合同 电 价是 经 有管理 权 的 电 价管理部 门 核准的 电 价。未 经 核准,任何 单 位不得再 另 外加价和收 费 。 ” 办 法第十七 条 规 定 “ 售 电 方按特 别 方式售 电 或在非常 状 态 下的 临时 售、受 电 ,其上 网 电 价由 双 方根据有 关规 定 协 商,在合同中具体 确 定。 ”3、在 电费结 算 与 支付方面, 办 法第二十 条 规 定 “ 除 国 家有特殊 规 定外, 电 价以人民 币为计 价 单 位, 电费 按人民 币结 算。 ” 办法第二十一 条 规 定 “ 上 网 电 量的 电费实 行月 结 算,以 双 方 协 商 规定 时间 的 电 能 计 量 装 置的 记录计 算 当 月上 网 电 量 电费 。 ” 办 法第二十二 条 规 定的 电费 的支付 时间 “ 电费 的收付 时间应 考 虑购电 方 与用 户电费结 算的正常 时间 差和售 电 方 资 金周 转 的合理需要而 确 定。 ”4、在 违约赔偿 方面、 为 了保 证 双 方的 权 利 义务 的平等、均衡,明 确规 定 “ 赔偿 金 额 由 双 方按照 对 等、合理的原 则 确 定。 ”五、 与 购 售 电 合同相 关 的一些 问题1、 购 售 电 活 动 的有序和 无 序。当 前有人 说 , 购 售 电业务 中, 竞 争 无 序。 这 种 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 过 份 强 调购 售 电业务 中 竞 争 的 无 序, 无 助于利用法律自 觉 地 维护企 业 利益,也不符合我 国 法制建 设 的 实际 状况 。我 们认为 , 既 然 购售 电 合同是 买卖 合同, 它 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 规 定和合同法分则 中 关 于 买卖 合同一章的特殊 规 定。同 时 , 还应该执 行 当 前仍然有效的 国 务 院部 门规 章,遵守 国 家 对 购 售 电 合同的 监 管。 从 完善立法、健全法制 来 说 , 当 然,目前和 发达 国 家相比, 关 于 购 售 电 合同的 “ 游 戏规则 ” 还 很不健全。但是, 对 于企 业 来 说 , 当 前主要的问题 , 应该 是 对现 有的法律法 规给 予 应 有的的尊重和 认 真 的 执 行。在缺少足 够 法律意 识 的 条 件下, 现 有的法律法 规还 没 有被用 来 保 护 企 业的合法 权 益, 既 使 “ 游 戏规则 ” 健全了,仍然不可能自 觉运 用法律,依法保 护 企 业 的合法 权 益。我 们 可以通 过 有效的手段促 进 立法,完善“ 游 戏规则 ” ,但是, 对 于企 业 来 说 ,主要的精力 应该 放在利用法律保 护 自己合法 权 益上, 这 才是比 较实际 的 态 度。 毕 竟 购 售 电 合同不是什 么 特殊的 无 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 将来国 务 院 颁发 行政法 规 或部 门规 章,也不 会 违 背民法通 则 和合同法的一般原 则 。2、合同 监 管 关 于 规 范 购电 合同管理的 暂 行 办 法第二十八 条 规 定 “ 政府和 购电 方上一 级电 网 经营 企 业对购电 合同 实 行 监 管制度。 签订购电 合同前双 方草 签 的意向 书应报 上一 级电 网 经营 企 业审 查 , 经过审 查 批准后方能正式 签订购电 合同。 ”这 条 规 定 虽 然提到了政府的 监 管 问题 ,但是限于部 门规 章的 权 限, 没有 给 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第六 条 规 定了 国家 对电 力事 业 的 监 督管理 “ 国 务 院 电 力管理部 门负责 全 国 电 力事 业的 监 督管理。 国 务 院有 关 部 门 在各自的 职责 范 围 内 负责电 力事 业 的 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综 合主管部 门 是本行政 区 域 内 的电 力管理部 门 , 负责电 力事 业 的 监 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 门 在各自的 职责 范 围 内 负责电 力事 业 的 监 督管理。 ” 但是, 当 前缺乏具体的 实 施 办 法。3、防止 权 力的 滥 用当 前要注意防止 电 网 经营 企 业 在 购电 活 动 中由 垄 断 地位造成的 权 利 滥用。主要表 现 是 违 反平等互利原 则 、 协 商一致原 则 、 损 失 赔偿对 等原则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电 力法第二十二 条 规 定了 并网 的有 关问题 “ 国家提倡 电 力生 产 企 业 与 电 网 、 电 网与 电 网并网 运 行。具有 独 立法人 资格的 电 力生 产 企 业 要求 将 生 产 的 电 力 并网 运 行的, 电 网 经营 企 业应 当接受。 并网 运 行必 须 符合 国 家 标 准或者 电 力行 业标 准。 并网 双 方 应 当按照 统 一 调 度、分 级 管理和平等互利、 协 商一致的原 则 , 签订 并网 协议 , 确 定 双 方的 权 利和 义务 ; 并网 双 方 达 不成 协议 的,由省 级 以上 电力管理部 门协调 决 定。 ” 对 此 应该 有如下的理解① 、 对 “ 电 力生 产 企 业 与 电 网 、 电 网与 电 网并网 运 行 ” 是提倡的 态度,不是 强 制性 规 定。 现 在,有的合同 违 反了 这 个 规 定。 ② 、 电 网 经营 企 业应 当 接受具有 独 立法人 资 格的 电 力生 产 企 业 将 生 产 的 电 力 并网运 行的要求,是 强 制性的 规 定,不得拒 绝 接受。 现 在,有的合同 没 有保 证发电 企 业 入 网 的 权 利。 ③ 、 并网 运 行必 须 符合 国 家 标 准或者 电 力行 业标 准。 这 是 强 制性的 规 定, 约 束 电 网 经营 企 业 和 发电 生 产 企 业 。现 在,有的合同只 规 定了 对发电 企 业 的要求, 没 有 规 定 对电 网 经营 企业 的要求。 ④ 、 签 定 并网 协议 的原 则 是 “ 统 一 调 度、分 级 管理和平等互利、 协 商一致 ” 。 现 在,有的合同 没 有 真 正 贯彻 平等互利的原则 。 对协 商一致也缺乏 实质 性的 诚 意。 ⑤ 、 规 定了 协议签 定中的 争议 的解 决 部 门 和 权 力。部 门 是 “ 省 级 以上 电 力管理部 门 ” ; 权 力是“ 协调 ” 和 “ 决 定 ” 。在 实际 操作上, 签 定 协议时 , 权 力部 门 很少 发挥 自己的法定作用。这 一 规 定 应该 得到准 确 全面的 执 行。4、逐 步 完善游 戏规则 。厂网 分 开 在我 国 是一 个 新事物。 详 尽 的法律法 规 和配套的 规 章 还 比 较缺乏。 发电 企 业 和 电 网 经营 企 业 都 应该积 极 借 鉴发达 国 家的 经验 , 结合我 国 的 实际 , 创 造符合 国 情的 规则 。在完善前, 应严 格按照民法通则 的一般原 则 和合同法的原 则规 范自己的行 为 。防止利益的不均衡,防止合同 签 定和履行的不 当 给 社 会 财 富、 国 家 财产 造成不必要的 损失。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作者高宏道 (律 师 、高 级 工程 师 ) 100083北京市海淀 区 城 华园 7号楼 1404联 系 电话 010-62952232/86010594;手机 1302003061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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