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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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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样本

GF-2009-0513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试 行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制 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二 ○ ○ 九 年 七 月1使 用 说 明一 、 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试行 )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文 本 ) 适 用 于 按 规 定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参 加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的 双 方 签 订 购 售 电 合 同 。二 、 示 范 文 本 主 要 供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长 期 ( 一 年 及 以 上 ) 购售 电 合 同 时 使 用 。三 、 示 范 文 本 所 列 数 字 、 百 分 比 、 期 间 均 为 参 考 值 。 合 同双 方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在 公 平 、 合 理 和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对 参 考值 进 行 适 当 调 整1, 对 有 关 章 节 或 条 款 进 行 补 充 、 细 化 或 完 善 , 增加 或 减 少 定 义 、 附 件 等 。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四 、 示 范 文 本 仅 处 理 与 购 售 电 有 关 的 商 务 问 题 , 所 有 关 于电 网 、 发 电 厂 、 大 用 户 运 行 的 安 全 和 技 术 问 题 纳 入 并 网 调 度 协 议和 供 用 电 合 同 。五 、 如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监 管 机构 出 台 有 关 规 定 、 规 则 ,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 和 规则 予 以 调 整 和 修 改 。1 在 正 式 合 同 文 本 中 , 所 列 数 字 、 百 分 比 、 期 间 等 均 应 为 确 定 值 , 以 免 由 此 产 生 争 议 。2目 录第 1 章 定 义 和 解 释第 2 章 双 方 陈 述第 3 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4 章 电 能 交 易 及 辅 助 服 务第 5 章 供 电 方 式第 6 章 电 能 计 量第 7 章 交 易 电 价 与 电 量 结 算第 8 章 电 费 结 算 和 支 付第 9 章 合 同 变 更 和 转 让第 10章 合 同 违 约 和 解 除第 11章 不 可 抗 力第 12章 争 议 的 解 决第 13章 适 用 法 律第 14章 合 同 生 效 与 期 限第 15章 其 他附 件 一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量 计 划 ( 甲 方 侧 )附 件 二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计 量 关 口 表 位 置3( 合 同 编 号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本 购 售 电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下 列 双 方 签 署 购 电 人 ( 甲 方 即 大 用 户 ) , 系 一 家 具 有 法 人 资格 /经 法 人 单 位 授 权2的 企 业 , 企 业 所 在 地为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税 务 登记 号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售 电 人 ( 乙 方 即 发 电 企 业 ) , 系 一 家 具 有 法 人资 格 / 经 法 人 单 位 授 权 的 电 力 生 产 企 业 , 企 业 所 在 地为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 已 取 得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局 颁 发 的 本 合 同 所 指 电 厂 ( 机 组 ) 发 电 业 务 许 可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 , 税 务 登 记 号 ,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双 方 提 供 联 络 通 讯 信 息 如 下 甲 方 名 称 收 件 人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 讯 地 址 乙 方 名 称 收 件 人 电 子 邮 件 2 示 范 文 本 中 符 号 “ / ” 表 示 其 左 右 波 浪 线 上 的 内 容 供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4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 讯 地 址 鉴 于 ( 1) 甲 方 在 拥 有 并 经 营 管 理 一 家 用 电 电 压 等级 为 千 伏 ( kV) , 总 用 电 容 量 为 兆 瓦 ( MW) 或变 压 器 容 量 为 兆 伏 安 ( MVA) 的 用 电 企 业 。( 2) 乙 方 在 拥 有 并 经 营 管 理 总 装 机 容 量 为兆 瓦 ( MW) 的 发 电 厂 , 装 机 台 数 为 台 , 分 别 为 兆 瓦 ( MW)台 ( 年 投 产 ) 、 兆 瓦 ( MW) 台 ( 年 投 产 ) 、兆 瓦 ( MW) 台 ( 年 投 产 ) 、 兆 瓦 ( MW) 台 ( 年投 产 ) , 并 且 已 转 入 商 业 运 营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按 照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定 的直 接 交 易 实 施 方 案 ,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5第 1章 定 义 和 解 释1.1 定 义1.1.1 计 量 点 指 经 甲 乙 双 方 及 输 配 电 服 务 方 确 认 的 本 合 同中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关 口 表 安 装 位 置 。1.1.2 合 同 电 量 指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由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直 接交 易 电 量 。1.1.3 紧 急 情 况 指 电 力 系 统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发 电 、 供 电 、 用电 设 备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电 网 频 率 或 电 压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 输 变 电 设备 负 载 超 过 规 定 值 、 主 干 线 路 功 率 值 超 出 规 定 的 稳 定 限 额 以 及 其他 威 胁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 有 可 能 破 坏 电 网 稳 定 , 导 致 电 网 瓦 解 以 至大 面 积 停 电 等 运 行 情 况 , 并 且 该 情 况 在 结 束 后 得 到 电 力 监 管 机 构确 认 。1.1.4 工 作 日 指 除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的 公历 日 。1.1.5 不 可 抗 力 ( 视 情 况 选 择 适 用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火 山 爆 发 、 龙 卷 风 、 海 啸 、 暴 风雪 、 泥 石 流 、 山 体 滑 坡 、 水 灾 、 火 灾 、 来 水 达 不 到 设 计 标 准 、 超设 计 标 准 的 地 震 、 台 风 、 雷 电 、 雾 闪 等 , 以 及 核 辐 射 、 战 争 、 瘟疫 、 骚 乱 等3。1.2 解 释1.2.1 本 合 同 中 的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 不 应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3 此 处 列 举 了 一 些 典 型 的 不 可 抗 力 , 双 方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适 用 。6对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1.2.2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2.3 本 合 同 对 任 何 一 方 的 合 法 承 继 者 或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力 。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遇 有 本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时 , 相 关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的 通知 义 务 及 完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1.2.4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日 、 月 、 年 均 为公 历 日 、 月 、 年 。1.2.5 合 同 中 的 “ 包 括 ” 一 词 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2章 双 方 陈 述2.1任 何 一 方 在 此 向 对 方 陈 述 如 下 2.1.1 本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 签 署 并有 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 。2.1.2 本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 包 括 办 理 必要 的 政 府 批 准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和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等 ) 均 已 办 妥 并合 法 有 效 。2.1.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 行 政 机 关 或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本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的 判 决 、 裁 定 、 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2 本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 , 本 合同 的 签 署 人 是 本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72.3 如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监 管 机构 出 台 有 关 规 定 、 规 则 ,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 和 规则 予 以 调 整 和 修 改 。 第 3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1 甲 方 的 权 利 包 括3.1.1.1 按 照 本 合 同 购 买 并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电 量 ;3.1.1.2 获 得 乙 方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生 产 计 划 和 检 修 计 划及 调 整 信 息 ;3.1.1.3 与 乙 方 协 商 制 订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发 电 生 产 计 划和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3.1.1.4 查 阅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关 口 计 量 数 据 ;3.1.1.5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收 取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3.1.2 甲 方 的 义 务 包 括 3.1.2.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运 行 、 维 护有 关 用 电 设 施 ;3.1.2.2 应 乙 方 要 求 ,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关 用 电 负 荷 、 用 电 计 划等 信 息 ;3.1.2.3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电 量 计 划 ;3.1.2.4 向 乙 方 提 供 电 量 费 用 结 算 服 务 ;3.1.2.5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电 费 、 违约 金 和 赔 偿 金 。83.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2.1 乙 方 的 权 利 包 括 3.2.1.1 获 得 甲 方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生 产 计 划 和 检 修 计 划信 息 ;3.2.1.2 查 阅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关 口 计 量 数 据 ;3.2.1.3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收 取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费 用 、 违约 金 和 赔 偿 金 。3.2.2 乙 方 的 义 务 包 括 3.2.2.1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电 量 ;3.2.2.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运 行 、 维 护 有 关 发 电设 施 ;3.2.2.3 应 甲 方 要 求 ,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息 ;3.2.2.4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电 量 计 划 ;3.2.2.5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3.2.2.6 向 甲 方 提 供 电 量 费 用 结 算 服 务 。第 4章 电 能 交 易 及 辅 助 服 务4.1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年 月 日 时 分 , 甲 方 从 乙 方 购 电 总 量 为 兆瓦 时 ( MWh, 计 量 侧 为 甲 方 侧 ) , 年 度 购 电 量 分 月 计 划 见 附 件 一 。若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每 年 8 月 , 双 方 可 根 据当 年 电 力 供 需 实 际 情 况 , 在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调 整 当 年 年 合 同 电量 及 剩 余 月 份 的 合 同 电 量 , 形 成 书 面 协 议 ; 每 年 10 月 底 以 前 , 双9方 应 协 商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合 同 电 量 , 并 于 11 月 底 以 前 签 订 下 一 年度 的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 。4.2 甲 方 最 大 负 荷 兆 瓦 ( MW) , 最 小 负 荷 兆瓦 ( MW) , 年 度 平 均 负 荷 ( 即 乙 方 直 接 交 易 容 量 ) 兆 瓦( MW) 。4.3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 预 计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次 月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发生 变 化 , 双 方 最 迟 于 次 月 1 日 之 前 3 日 与 相 应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协 商 ,在 不 影 响 系 统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 进 行 月 度 间 计 划 滚 动 平 衡 。 甲 方 实际 月 度 用 电 量 与 月 度 计 划 电 量 偏 差 在 + 3以 内 , 视 同 无 偏 差 。4.4 违 约 电 量因 甲 方 或 乙 方 原 因 , 造 成 年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占 第 4.1 条约 定 的 合 同 电 量 的 比 例 低 于 97% , 则 低 于 合 同 电 量 97% 的 部 分 视为 违 约 电 量 。4.5 乙 方 辅 助 服 务 按 照 区 域 并 网 发 电 厂 辅 助 服 务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提 供 。 第 5章 供 电 方 式5.1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5.1.1 [ ]4通 过 电 力 公 司 /电 网 公 司千 伏 ( kV) 线 路 供 电 。5.1.2 [ ]通 过 甲 方 或 乙 方 /和 乙 方 已 有 千 伏 ( kV)线 路 供 电 。4 示 范 文 本 中 符 号 “ [ ]” 表 示 其 后 的 条 款 为 选 择 条 款 , 由 双 方 在 方 括 号 中 打 “ √ ” 选 择 。10第 6章 电 能 计 量6.1 本 合 同 电 量 以 甲 方 与 所 在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和 乙 方 与 电 网 企 业 已 签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中 所 注 明 的 计 量 点 关 口表 计 量 的 电 量 为 准 ( 详 见 附 件 二 ) 。6.2 本 合 同 的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校 验 要 求 和 计 量装 置 异 常 处 理 办 法 按 甲 方 与 所 在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和 乙 方 与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第 7章 交 易 电 价 与 电 量 结 算7.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电 价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详 见 附 件 一 , 网 损 电 价 按 附 件 一 电 价 执 行 。7.2 电 网 的 输 配 电 价 在 甲 乙 双 方 与 电 力 公 司 /电 网公 司 另 外 签 署 的 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7.3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结 算 原 则 为 “ 月 度 结 算 , 年 度 清 算 ” 。7.4 月 度 甲 乙 双 方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结 算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7.4.1 当 甲 方 月 度 用 电 量 大 于 等 于 月 度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的103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月 度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103;7.4.2 当 甲 方 月 度 用 电 量 小 于 月 度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的10311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甲 方 月 度 用 电 量 ;7.4.3 乙 方 按 照 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进 行 结 算 。7.5 年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清 算 按 如 下 方 式 进 行 7.5.1 若 乙 方 年 度 上 网 电 量 小 于 甲 方 累 计 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电 量 且 小 于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 则 按 照 乙 方 年 度 上 网 电 量 作 为 年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进 行 清 算 。7.5.2 若 乙 方 年 度 上 网 电 量 大 于 甲 方 累 计 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电 量 且 小 于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 则 按 照 甲 方 累 计 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易 电 量 作 为 年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进 行 清 算 。7.5.3 若 乙 方 年 度 上 网 电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直 接 交 易 合 同 电 量 ,则 按 照 甲 方 累 计 月 度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进 行 清 算 。第 8章 电 费 结 算 和 支 付8.1 直 接 交 易 电 费 实 际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直 接 交 易 电 价 。8.2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58.2.1 [ ] 甲 乙 双 方 直 接 结 算 。8.2.2 [ ] 甲 乙 双 方 委 托 承 担 输 配 电 服 务 的 电 力公 司 /电 网 公 司 进 行 结 算 。8.3 若 采 用 8.2.1 条 方 式 结 算 , 则 结 算 流 程 如 下 8.3.1 甲 方 预 付 电 费 , 双 方 协 商 预 付 周 期 , 余 额 低 于 该 周 期预 付 电 费 的 25时 , 乙 方 负 责 提 醒 甲 方 续 费 , 如 余 额 为 零 , 乙 方不 再 继 续 提 供 直 购 电 量 , 直 至 甲 方 恢 复 续 费 , 由 此 产 生 的 年 度 电5 仅 可 择 一 。12量 偏 差 视 为 甲 方 原 因 产 生 的 偏 差 。8.3.2 甲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7.1 条 确 定 的 电 价 , 根 据 直 接 交 易计 划 , 以 日 为 周 期 向 乙 方 预 付 电 费 , 次 年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清 算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预 付 电 费 后 , 向 甲 方 开 具 预 付 电 费 收 据单 , 并 传 真 给 甲 方 , 原 件 以 特 快 专 递 同 日 寄 出 或 派 人 直 接 送 达 6。8.3.3 双 方 委 托 承 担 合 同 电 量 输 配 电 业 务 的 电力 公 司 /电 网 公 司 出 具 结 算 电 量 数 据 。8.3.4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承 担 合 同 电 量 输 配 电 业 务 的电 力 公 司 /电 网 公 司 结 算 电 量 数 据 后 , 对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准 确 填 制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结 算 单 和 直 接 交 易 电 费 结 算 单 ,并 传 真 给 甲 方 。8.3.5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传 真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结 算 单 和 直接 交 易 电 费 结 算 单 后 应 尽 快 进 行 核 对 、 确 认 , 如 有 异 议 , 在 收到 传 真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乙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修 正 后 , 乙 方 将修 正 后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结 算 单 和 直 接 交 易 电 费 结 算 单 传真 给 甲 方 , 如 甲 方 在 收 到 传 真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通 知 乙 方 有 异议 , 则 视 同 已 经 确 认 没 有 异 议 7, 原 件 以 特 快 专 递 同 日 寄 出 或 派 人直 接 送 达 。8.3.6 乙 方 根 据 双 方 确 认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费 结 算 单 开 具 增值 税 发 票 , 并 送 达 给 甲 方 。 甲 方 收 到 正 确 无 误 的 直 接 交 易 电 量结 算 单 、 直 接 交 易 电 费 结 算 单 和 增 值 税 发 票 原 件 后 ,在 个工 作 日 内 , 退 回 乙 方 开 具 的 上 一 周 期 预 付 电 费 收 据 单 原 件 。8.4 若 采 用 8.2.2条 方 式 结 算 , 则 相 关 约 定 在 另 行 签 署 的 大6 此 为 送 达 方 式 举 例 。 也 可 采 取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更 为 便 捷 有 效 的 方 式 送 达 。7 此 为 确 认 方 式 举 例 。 也 可 采 取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更 为 便 捷 有 效 的 确 认 方 式 。13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8。8.5 存 在 异 议 的 电 量 和 电 费 不 应 影 响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电 费 结 算和 支 付 。8.6 输 配 电 服 务 费 ( 过 网 费 ) 和 网 损 电 费 的 结 算 在 甲 乙 双 方与 电 力 公 司 /电 网 公 司 另 行 签 署 的 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8.7 付 款 方 式任 何 一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应 付 另 一 方 的 任 何 款 项 , 应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和 人 民 银 行 颁 布 的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规 定 的支 付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合 同 双 方 提 供 的 银 行 帐 户 资 料 如 下 甲 方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乙 方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当 收 款 方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或 帐 号 时 , 汇 入 变 更后 的 银 行 账 户 。 收 款 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银 行 帐 户 应 与 本合 同 提 供 的 或 书 面 变 更 后 的 相 同 。第 9章 合 同 变 更 和 转 让8 如 本 条 生 效 , 则 删 除 第 8.3 条 。149.1 合 同 变 更 与 修 改9.1.1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 补 充 或 变 更 必 须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进行 ,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后 方 为 有 效 。9.1.2 合 同 期 内 , 如 甲 方 用 电 需 求 计 划 超 出 约 定 的 合 同 电 量 ,如 果 乙 方 能 满 足 甲 方 需 求 , 经 相 应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校 核 后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用 电 需 求 计 划 低 于 约 定 的 合 同 电 量 , 如 果 乙方 同 意 变 更 合 同 电 量 , 经 相 应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校 核 后 ,甲 乙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9.1.3 因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监 管机 构 出 台 有 关 规 定 、 规 则 , 导 致 双 方 不 能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购 售 电义 务 , 双 方 应 相 应 变 更 本 合 同 。9.2 合 同 转 让未 经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同 意 , 甲 乙 双 方 均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转 让本 合 同 或 部 分 转 让 合 同 电 量 9。第 10章 合 同 违 约 和 解 除10.1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视 为 违 约 , 合 同 其 他 任 一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0.2 违 约 的 处 理 原 则10.2.1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支 付 违 约 金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和 采 取 补 救措 施 等 责 任 。 在 支 付 违 约 金 、 继 续 履 约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后 , 仍9 因 技 术 原 因 , 乙 方 参 与 直 接 交 易 机 组 无 法 完 成 本 合 同 电 量 , 由 直 接 交 易 机 组 同 厂 内 的 其 他 机 组 代为 完 成 , 不 视 为 转 让 合 同 电 量 。15给 对 方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10.2.2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任 何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另 一 方 可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前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10.2.3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扩 大 。 如 果 该 方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则 其 不 得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3 对 于 4.4 条 中 的 违 约 电 量 , 责 任 方 按 元 /千 瓦 时 向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违 约 电 量 元 /千 瓦 时10.4 除 本 合 同 其 他 各 章 约 定 以 外 ,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还 包 括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还 包 括 。10.5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旦 发 生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的 任 何 义 务 的 情 况 , 非 违 约 方 将 向 违 约 方 发 出 有 关 违 约 的 书 面 通知 , 如 果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 违 约 方 仍 未 纠 正 其 违 约行 为 的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6 合 同 解 除任 何 一 方 发 生 下 列 事 件 , 另 一 方 有 权 在 发 出 解 除 通 知 后 解 除本 合 同 ( 1)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一 方 未 及 时 支 付 或 预 付 本 合 同 项 下的 任 何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 且 未 能 收 到 另 一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日 内 得到 纠 正 ;( 2) 乙 方 持 续 日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安 全 发 电 ; 甲 方 持 续16日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正 常 用 电 ;( 3) 一 方 被 申 请 破 产 、 清 算 或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4) 一 方 与 另 一 实 体 联 合 、 合 并 或 将 其 所 有 或 大 部 分 资 产 转移 给 另 一 实 体 , 而 该 存 续 的 企 业 不 能 合 理 地 承 担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的 所 有 义 务 。10.7 甲 、 乙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合 同解 除 , 则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 如 果 因 乙 方 原 因 导致 合 同 解 除 , 则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第 11章 不 可 抗 力11.1 若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妨 碍 一 方 履 行 本 合 同确 定 的 任 何 义 务 , 则 该 方 可 暂 停 履 行 其 义 务 , 但 前 提 是 11.1.1 暂 停 履 行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不 超 过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响 的 合 理 需 要 ;11.1.2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未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其 他 义 务 , 包 括 所 有 到 期 付 款 的 义 务 ;11.1.3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结 束 , 该 方 应 尽 快 恢 复 履 行 本 合 同 。11.2 若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 则 该 方 应 尽快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3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正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该通 知 书 应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日 期 和 预 计 持 续 的 时 间 、 事 件 性 质 、对 该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影 响 及 该 方 为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所 采 取 的 措施 。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之 日 ( 如 遇 通 讯 中17断 , 则 自 通 讯 恢 复 之 日 ) 起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一 份 由 不 可 抗力 发 生 地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11.3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双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 以 减 少 因 不可 抗 力 事 件 给 一 方 或 双 方 带 来 的 损 失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制 定 并 实施 补 救 计 划 及 合 理 的 替 代 措 施 以 减 少 或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如 果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未 能 尽 其 努 力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减 少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则 该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而 扩 大 部 分 的 损 失 。11.4 如 果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则 双 方 首 先 应 努 力 调 整 当 年 余 下 的发 电 和 生 产 计 划 , 尽 可 能 使 当 年 的 结 算 电 量 接 近 当 年 的 年 合 同 电量 。 11.5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解 除如 果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阻 碍 一 方 履 行 其 义 务 持 续 超 过 日 , 双方 应 协 商 决 定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条 件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如 果 自 不 可抗 力 发 生 后 日 内 , 双 方 不 能 就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条 件 或 解 除 本合 同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报 各 自 所 在 地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第 12章 争 议 的 解 决12.1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提 请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处 理10( 1) 双 方 同 意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 请 求 按 照 其 仲 裁10 仅 可 择 一 。18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2) 任 何 一 方 依 法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第 13章 适 用 法 律13.1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14章 合 同 生 效 与 期 限14.1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是 ( 1) 双 方 已 与 有 关 电 网 企 业 签 署 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 合 同 号 ) 11;( 2)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已 通 过 国 家 电 监 会 等 单 位审 定 ;( 3)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4) 已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完 成 相 关 备 案 流程 。 14.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第 15章 其 他15.1 保 密11 如 采 用 5.1.2 条 供 电 方 式 , 则 删 除 本 条 。19双 方 保 证 对 从 另 一 方 取 得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料 和 文件 予 以 保 密 。 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向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 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15.2 合 同 附 件 12附 件 一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量 计 划 ( 甲 方 侧 )附 件 二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计 量 关 口 表 位 置本 合 同 附 件 的 附 件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缺 少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当 合 同 正 文 与 附 件 之 间 产 生 解 释 分 歧 时 , 首先 应 依 据 争 议 事 项 的 性 质 , 以 与 争 议 点 最 相 关 的 和 对 该 争 议 点 处理 更 深 入 的 内 容 为 准 。 如 果 采 用 上 述 原 则 后 分 歧 和 矛 盾 仍 然 存 在 ,则 由 双 方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按 合 同 目 的 协 商 确 定 。15.3 合 同 全 部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构 成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标 的 达 成 的 全 部 协 议 , 并且 取 代 双 方 在 此 之 前 就 本 合 同 标 的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讨 论 、 谈 判 、 协议 和 合 同 。15.4 通 知 与 送 达任 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 文 件 和 合 规 的 账 单 等 均 须 以 书 面方 式 进 行 。 通 过 挂 号 信 、 快 递 或 当 面 送 交 的 , 经 收 件 方 签 字 确 认即 被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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