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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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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1 附 件 1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立 法 目 的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南 南 合 作 物资 赠 送 项 目 的 实 施 管 理 , 保 证 项 目 质 量 和 援 助 效 益 , 依 据 我 国 有 关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对 外 援 助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项 目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南 南 合 作 物 资赠 送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 , 是 指 在 中 国 政 府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对 外 援 助 经 费 支 持 下 , 以 向 受 援 方 无 偿 赠 送 具 有 减 缓 或适 应 气 候 变 化 效 果 的 物 资 及 与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具 有 协 同 效 果 的 生 态环 保 物 资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项 目 。 通 过 赠 送 物 资 与 受 援 方 开 展 低 碳 示 范区 建 设 的 合 作 项 目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管 理 。第 三 条 【 合 作 原 则 】 组 织 实 施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应 尊 重受 援 方 主 权 、 不 干 涉 受 援 方 内 政 、 不 附 加 任 何 政 治 条 件 , 巩 固 和 发展 与 受 援 方 的 友 好 合 作 关 系 , 遵 守 “ 突 出 重 点 、 合 理 配 置 、 规 范 管理 、 专 款 专 用 ”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 合 作 目 标 和 意 义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应 服 务 于我 国 参 与 全 球 气 候 和 环 境 治 理 工 作 及 对 外 援 助 战 略 的 大 局 ,以 帮 助发 展 中 国 家 提 高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及 与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具 有 协 同 效 果 的 环 境 监 测 、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保 护 能 力 为 目 标 , 提 高 我 国 应 对 气候 变 化 领 域 南 南 合 作 水 平 , 促 进 我 国 相 关 标 准 、 技 术 和 产 品 “ 走 出去 ” , 推 动 共 建 “ 一 带 一 路 ” , 构 建 合 作 共 赢 的 新 型 国 际 关 系 , 打 造人 类 命 运 共 同 体 。 2 第 五 条 【 受 援 方 范 围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受 援 方 主 要 包括 与 我 国 已 经 建 立 外 交 关 系 且 有 接 受 援 助 需 要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发 展 中 国 家 为 主 的 国 际 或 区 域 性 组 织 ,受 援 国 不 在 上 述 范 围 的 , 应事 先 征 求 外 交 部 意 见 。开 展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应 优 先 考 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较 低 及受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较 大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特 别 是 小 岛 屿 国 家 、 最 不 发 达国 家 和 非 洲 国 家 , 并 重 点 考 虑 共 建 “ 一 带 一 路 ” 发 展 中 国 家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可 联 合 有 关 国 家 、 国 际 组 织 与 受 援 方 共同 开 展 。第 六 条 【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党 中央 关 于 对 外 援 助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 组 织 拟 订 对 外 总 体 援 助 战 略 规 划 、 资 金 规 模 方 向 和 协 调 重 大 项 目 、 监 督 评 估 对 外 援 助 项目 实 施 效 果 等 。生 态 环 境 部 根 据 党 中 央 对 外 援 助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负 责 南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具 体 执 行 工 作 , 承 担 合 作 协 议 磋 商 和 签 订 、 招标 采 购 、 项 目 管 理 、 资 金 监 管 、 监 督 评 估 等 工 作 。第 七 条 【 支 撑 机 构 职 责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构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协 助 生 态 环 境 部组 织 和 监 督 管 理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实 施 并 接 受 生 态 环 境 部 监督 和 指 导 。 第 二 章 物 资 范 围 和 要 求 第 八 条 【 物 资 范 围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所 供 物 资 应 满 足受 援 方 需 求 , 符 合 我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政 策 及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 包 括 具有 减 缓 或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效 果 的 节 能 、 节 水 、 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等 低 碳环 保 设 备 和 产 品 及 与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具 有 协 同 效 果 的 环 境 监 测 、 污 染 3 防 治 及 生 态 保 护 等 设 备 和 产 品 。第 九 条 【 物 资 要 求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所 供 物 资 一 般 应采 购 中 国 国 内 品 牌 物 资 , 并 应 满 足 技 术 成 熟 、 质 量 优 良 、 合 理 适 用 、售 后 服 务 可 保 障 等 要 求 , 符 合 有 关 物 资 出 口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缔 结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协 定 。第 三 章 项 目 立 项第 十 条 【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 在 征 求 外 交 部 、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意见 基 础 上 ,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负 责 制 定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年 度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 项 目 申 请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一 般 由 外 方 有 关 部 门 通 过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向 生 态 环 境 部 正 式 提 出 项 目 申 请 , 并 抄 送外 交 部 和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 外 方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向 生 态 环 境 部 提 出 申请 的 , 申 请 文 件 同 时 抄 送 外 交 部 和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第 十 二 条 【 项 目 立 项 初 审 】 在 综 合 考 虑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目 年 度 计 划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等 因 素 基 础 上 , 生 态 环 境 部 对 外 方 项 目申 请 进 行 立 项 初 审 , 如 有 需 要 可 就 外 方 项 目 申 请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见 。 第 十 三 条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负 责 或 组 织有 相 关 能 力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 评 估 项 目 可 行 性 及示 范 效 应 。 研 究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背 景 、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受 援 方所 需 物 资 清 单 ( 品 种 、 数 量 和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等 ) 、 所 需 资 金 预 算 额 度 、 具 体 使 用 部 门 或 最 终 用 户 以 及 项 目 预 期 可 达 到 的 效 果 等 。对 于 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 实 施 难 度 大 的 项 目 , 生 态 环 境 部 或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可 组 织 赴 受 援 方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第 十 四 条 【 项 目 立 项 程 序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由 中 方 审核 立 项 、 中 外 双 方 签 订 合 作 文 件 等 方 式 确 定 。 4 生 态 环 境 部 对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立 项 建 议 进 行 审 核 后 , 按规 定 程 序 办 理 项 目 立 项 。第 十 五 条 【 合 作 文 件 内 容 】 生 态 环 境 部 与 受 援 方 或 有 关 国家 、 国 际 组 织 指 定 部 门 磋 商 形 成 合 作 文 件 文 本 草 案 , 内 容 应 包 括 赠送 物 资 类 型 、 各 方 权 责 、 实 施 方 式 等 。 若 时 间 紧 急 , 双 方 可 签 署 框架 性 文 件 , 后 期 通 过 磋 商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物 资 具 体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 合 作 文 件 签 署 】 生 态 环 境 部 代 表 中 国 政 府 与 受 援方 或 有 关 国 家 、 国 际 组 织 指 定 部 门 签 署 合 作 文 件 。 完 成 签 署 的 合 作文 件 文 本 报 外 交 部 和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 项 目 年 度 预 决 算 】 生 态 环 境 部 负 责 编 制 南 南 合 作物 资 赠 送 项 目 的 年 度 预 决 算 , 报 国 际 发 展 合 作 署 统 筹 。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第 十 八 条 【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 合 作 文 件 签 署 后 , 生 态 环 境 部 委托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组 织 编 写 采 购 需 求 并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合 作 编制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 公 开 招 标 和 合 同 签 署 】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相关 程 序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评 标 工 作 , 推 荐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企 业 作 为 中 标企 业 。 生 态 环 境 部 确 认 评 标 结 果 后 , 与 中 标 企 业 签 订 中 标 合 同 , 明确 规 定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的 具 体 事 宜 和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 中 标 企 业 职 责 义 务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一 般由 中 方 企 业 负 责 实 施 , 实 行 中 标 企 业 责 任 制 。中 标 企 业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遵 守 中 国 和 受 援 方 法 律 法 规 , 尊 重 受 援 方 风 俗 习 惯 ,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和 中 标 合 同 实 施 项 目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一 般 5 应 将 人 员 培 训 、 项 目 宣 传 、 相 关 方 案 编 制 等 有 关 技 术 服 务 纳 入 项 目实 施 范 围 , 在 项 目 采 购 阶 段 确 定 方 案 及 费 用 , 由 中 标 企 业 包 干 使 用 、自 负 盈 亏 。第 二 十 二 条 【 检 查 验 收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中 标 企 业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产 品 出 厂 前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并 应 遵 循 “产 地 检 验 、装 运 前 核 验 和 口 岸 监 装 ”的 基 本 原 则 , 按 照 海 关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相 关要 求 进 行 检 验 。 赠 送 物 资 检 验 报 告 应 报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 质 量 责 任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中 标 企 业应 当 根 据 中 标 合 同 规 定 建 立 物 资 、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质 量 责任 , 加 强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中 标 企 业 应 承 担 中 标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的 相 关 产 品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的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 为 中 标 企 业 供 货 的 相 关 企 业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任 。 第 二 十 四 条 【 售 后 服 务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中 标 合 同应 规 定 赠 送 物 资 的 质 量 保 证 、 保 修 及 长 期 技 术 服 务 等 售 后 要 求 和 期限 。 中 标 企 业 应 按 照 中 标 合 同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品 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 资 金 使 用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资 金 应 当专 款 专 用 , 单 独 核 算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五 章 项 目 标 识第 二 十 六 条 【 对 外 援 助 标 识 要 求 】 中 标 企 业 应 按 照 我 国 对 外 援 助 标 识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印 刷 、 刻 制 或 喷 涂 对 外 援 助 标 识 。第 二 十 七 条 【 项 目 标 识 内 容 】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应 印刷 、 刻 制 或 喷 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赠 送 ” 、 “ 中 国 气 候 变 化 南 南合 作 项 目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实 施 ” 、 生 态 环 境 部 部 6 徽 及 其 他 必 要 元 素 等 项 目 标 识 。第 二 十 八 条 【 项 目 标 识 语 言 】 标 识 以 中 英 文 同 时 标 明 , 并根 据 受 援 方 情 况 视 情 增 加 第 三 种 语 言 。第 六 章 项 目 监 督 和 评 估第 二 十 九 条 【 项 目 监 督 和 评 估 】 生 态 环 境 部 会 同 国 际 发 展合 作 署 建 立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监 督 和 评 估 制 度 。第 三 十 条 【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 项 目 管 理 支 撑 机 构 依 据 中 标 合 同对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中 标 企 业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理 , 并 定 期 向 生 态 环 境 部 报 告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一 条 【 实 施 细 则 】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将 遵 照 对 外 援助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并 另 行 制 定 南 南 合 作 物 资 赠 送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 实 施 日 期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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