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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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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pdf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法 草 案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产 业 发 展第 三 章 人 才 支 撑 第 四 章 文 化 传 承第 五 章 生 态 保 护第 六 章 组 织 建 设第 七 章 城 乡 融 合第 八 章 扶 持 措 施第 九 章 监 督 检 查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十 一 章 附 则 2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推 进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发 挥 乡 村 在 保 障 粮 食 等 农 产 品供 给 、 保 护 生 态 和 环 境 、 传 承 发 展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特 有 功 能 ,加 强 和 改 进 乡 村 治 理 ,增 进 乡 村 居 民 福 祉 ,全 面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强 国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开 展 促 进 乡 村 产 业 振 兴 、 人 才 振 兴 、 文 化振 兴 、 生 态 振 兴 、 组 织 振 兴 ,推 进 城 乡 融 合 发 展 等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乡 村 ,是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外 具 有 自 然 、 社 会 、 经 济 特 征 和 生 产 、 生 活 、 生 态 、 文 化 等 多 重 功 能 的 地 域 综 合 体 ,包 括 乡 民 族 乡 、 镇 、 村 含行 政 村 、 自 然 村 等 。第 三 条 乡 村 振 兴 应 当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指 导 ,牢 固 树 立 创 新 、 协 调 、 绿 色 、 开 放 、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走 中 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 乡 村 振 兴 道 路 。第 四 条 乡 村 振 兴 的 总 目 标 是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 ,在 实 现 全 面 小 康 的 基础 上 ,促 进 农 业 全 面 升 级 、 农 村 全 面 进 步 、 农 民 全 面 发 展 ,实 现 农 业 强 、农 村 美 、 农 民 富 。第 五 条 促 进 乡 村 全 面 振 兴 是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战 略 。 各 级 党 委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坚 持 农 业 农 村 优 先 发 展 ,在 干 部 配 备 上 优 先 考 虑 ,在 要素 配 置 上 优 先 满 足 ,在 资 金 投 入 上 优 先 保 障 ,在 公 共 服 务 上 优 先 安 排 ,采取 措 施 促 进 乡 村 全 面 振 兴 、 城 乡 融 合 发 展 。 3 第 六 条 促 进 乡 村 振 兴 应 当 按 照 产 业 兴 旺 、 生 态 宜 居 、 乡 风 文 明 、 治理 有 效 、 生 活 富 裕 的 总 要 求 ,统 筹 推 进 农 村 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 建设 、 社 会 建 设 、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党 的 建 设 。第 七 条 促 进 乡 村 振 兴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一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农 村 工 作 的 全 面 领 导 ,确 保 中 国 共 产 党 在 农村 工 作 中 始 终 总 揽 全 局 、 协 调 各 方 ;二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尊 重 农 民 主 体 地 位 和 首 创 精 神 ,充 分 调 动 农民 的 积 极 性 、 主 动 性 、 创 造 性 ,切 实 保 障 农 民 的 物 质 利 益 和 民 主 权 利 ,走共 同 富 裕 道 路 ; 三 坚 持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牢 固 树 立 和 践 行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统 筹 山水 林 田 湖 草 系 统 治 理 ,促 进 绿 色 发 展 ;四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更 好地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推 进 农 业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不 断 解 放 和 发 展 农 村 社 会生 产 力 ,激 发 农 村 发 展 活 力 ;五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 循 序 渐 进 ,根 据 乡 村 的 历 史 文 化 、 发 展 现 状 、 区位 条 件 、 资 源 禀 赋 、 产 业 基 础 、 演 变 趋 势 等 ,规 划 先 行 、 注 重 特 色 、 分 类实 施 、 有 序 推 进 。第 八 条 国 家 坚 持 农 村 土 地 集 体 所 有 制 ,完 善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巩 固 和 完 善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健 全 乡 村 治 理 制 度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和 政 策 体 系 ,推 动 城 乡 要 素有 序 流 动 、 平 等 交 换 和 公 共 资 源 均 衡 配 置 ,坚 持 以 工 促 农 、 以 城 带 乡 ,推动 形 成 工 农 互 促 、 城 乡 互 补 、 全 面 融 合 、 共 同 繁 荣 的 新 型 工 农 城 乡 关 系 。 4 第 九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中 央 统 筹 、 省 负 总 责 、 市 县 乡 抓 落 实 ,五 级 书记 抓 乡 村 振 兴 的 工 作 机 制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 农 村 基层 党 组 织 书 记 是 本 地 区 乡 村 振 兴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并 建 立 乡 村 振 兴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和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工 作 的 统 筹协 调 、 宏 观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有 关 的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 宏 观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其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在 促 进 乡 村 振 兴 工 作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产 业 发 展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建 立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 生 产 体 系 和 经 营 体系 ,培 育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实 现 农 户 生 产 和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有 机 衔 接 ,发 展 壮 大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促 进 集 体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确 保 农 民 受 益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优 化 农 业 生 产 力 布 局 ,依 法 划 定 畜 禽 养 殖 禁养 区 域 ,推 进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发 展 优 势 特 色 产 业 ,保 障 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和质 量 安 全 ,培 育 提 升 农 产 品 品 牌 ,推 动 农 业 对 外 开 放 ,实 现 农 业 提 质 增 效 5 和 转 型 升 级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实 施 以 我 为 主 、 立 足 国 内 、 确 保 产 能 、 适 度 进 口 、 科技 支 撑 的 粮 食 安 全 战 略 ,采 取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粮 食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完 善 粮 食流 通 、 储 备 体 系 ,确 保 谷 物 基 本 自 给 、 口 粮 绝 对 安 全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建 立 农 用 地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 质 量 有 提 高 。国 家 实 行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建 设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 重 要 农 产 品生 产 保 护 区 ,保 护 已 建 成 的 高 标 准 农 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整 治 和 农 用 地 安 全 利 用 ,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培 育 创 新 主 体 ,强 化 高等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源 头 创 新 能 力 ,建 立 创 新 平 台 ,加 强 新 品 种 、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 新 产 品 研 发 ,加 强 农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推 进 生 物 种业 、 智 慧 农 业 、 设 施 农 业 、 农 产 品 加 工 、 绿 色 投 入 品 等 领 域 创 新 ,推 动 农业 农 村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国 家 健 全 农 业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 人 才 评 价 、 成 果 产 权 制 度 ,激 发 农 业 科技 人 员 创 造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加 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体 系 建 设 ,促 进 建 立 有 利 于 农 业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利 益 分 享 机 制 ,鼓 励 企 业 、 高 等 院 校 、 职 业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 农 民 合 作 社 等 创 新 推 广 方 式 ,开 展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农 机 生 产 研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推 进 主 要 农 作 物 生 产全 程 机 械 化 ,提 高 设 施 农 业 、 林 草 业 、 畜 牧 业 、 渔 业 和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的 装 6 备 水 平 ,推 动 农 机 农 艺 融 合 、 机 械 化 信 息 化 融 合 ,促 进 机 械 化 生 产 与 农 田建 设 相 适 应 、 农 机 服 务 模 式 与 农 业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相 适 应 。国 家 鼓 励 农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强 农 业 信 息 监 测 预 警 和 综 合 服 务 ,推 进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化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支 持 特 色 农 产 品 优 势 区 、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 农 业 科 技 园区 、 农 村 创 业 园 区 、 农 村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示 范 园 、 乡 村 旅 游 重 点 村 等 的 建设 ,统 筹 农 产 品 生 产 地 、 集 散 地 、 销 售 地 批 发 市 场 建 设 ,加 强 农 产 品 流 通骨 干 网 络 和 冷 链 物 流 体 系 建 设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特 色 农 业 、 休 闲 农 业 、 现 代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 乡 村 手 工 业 、 绿 色 建 材 、 乡 村 旅 游 、 康 养 和 乡 村 物 流 、 电 子 商 务 等 乡 村产 业 的 发 展 。国 家 鼓 励 和 扶 持 农 村 一 二 三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培 育 新 产 业 、 新 业 态 、 新模 式 ,利 用 电 子 商 务 推 动 农 村 商 业 组 织 数 字 化 变 革 ,发 展 农 村 商 业 ,建 立健 全 农 村 现 代 市 场 体 系 ,扩 大 和 提 升 农 村 消 费 。 鼓 励 企 业 获 得 国 际 通 行 的农 产 品 认 证 ,增 强 乡 村 产 业 竞 争 力 。发 展 乡 村 产 业 应 当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不 得 发 展 国 家 禁 止 发 展 的 产 业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民 、 返 乡 入 乡 人 员 在 乡 村 兴 办 企 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加 强 指 导 服 务 ,支 持 多 种 形 式 的返 乡 入 乡 创 业 创 新 ,促 进 乡 村 产 业 发 展 和 农 民 就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有 利 于 农 民 收 入 稳 定 增 长的 机 制 ,鼓 励 支 持 农 民 拓 宽 增 收 渠 道 ,促 进 农 民 增 加 收 入 。 7 国 家 鼓 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发 展 经 济 ,为 本 集 体 农 民 提 供 生 产 、 生 活服 务 ,保 障 农 民 从 集 体 经 营 收 入 中 获 得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 。国 家 支 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家 庭 农 场 以 及 涉 农 企 业 、 电 商 企 业 、 社会 化 服 务 组 织 等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以 多 种 方 式 与 农 民 建 立 紧 密 的 利 益 联 结 机制 ,让 农 民 共 享 全 产 业 链 增 值 收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国 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规 划 建 设 ,深 化 供 销 合 作 社 改 革 ,鼓 励 国 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和 供 销 合 作 社 在 农 业 农村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 第 三 章 人 才 支 撑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面 提 供 教 育 培 训 、 技 术 支 持 、 创 业 指 导 等 服 务 ,加 强 农 村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促 进 农 业 农 村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教 育 工 作 统 筹 ,推 进 农 村 基础 教 育 ,加 强 职 业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保 障 和 改 善 乡 村 学 校 教 师 待 遇 ,采 取公 费 师 范 教 育 等 方 式 吸 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乡 村 任 教 ,提 高 乡 村 教 育 教 师 学历 水 平 、 整 体 素 质 、 社 会 地 位 和 乡 村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乡 村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对 在 乡 村 工 作 的 医 疗 卫生 人 员 实 行 优 惠 待 遇 ,鼓 励 医 学 院 校 毕 业 生 到 乡 村 工 作 ,提 高 农 村 医 疗 卫生 服 务 能 力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培 育 乡 村 文 化 骨 干 力 量 ,加 强 乡 村 文 化 人 才 8 队 伍 建 设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培 养 有 文 化 、 懂 技 术 、 善 经营 、 会 管 理 的 高 素 质 农 民 和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指 导 、 支 持 高等 院 校 、 职 业 学 校 设 置 涉 农 相 关 专 业 ,加 大 农 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鼓 励高 等 院 校 、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就 业 创 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大 力 培 育 农 业 科 技 、 科 普 、 推 广 、 经 营管 理 人 才 和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提 高 农 村 专 业 人 才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城 市 人 才 向 乡 村 流 动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 区 域 、 校 地 之 间 人 才 培 养 合 作 与 交 流 机 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鼓 励 社 会 人 才 参 与 乡 村 建 设 的 激 励 机 制 ,完 善 返 乡 入 乡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搭 建 社 会 工 作 和 乡 村 建 设 志 愿 服 务 平台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会 人 才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服 务 乡 村 振 兴 。村 民 委 员 会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为 返 乡 入 乡 人 员 和 社 会 人 才 提供 必 要 的 生 产 生 活 服 务 ,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的 福 利 待 遇 。第 四 章 文 化 传 承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坚 持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引 领 ,组 织 开 展 新 时 代 文 明 实 践 活 动 ,加 强 农 民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农 村 思 想 道 德建 设 ,不 断 提 高 乡 村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提 升 农 民 精 神 风 貌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丰 富 农 民 群 9 众 精 神 文 化 和 体 育 生 活 ,倡 导 科 学 健 康 的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发 挥 村 规 民 约 积极 作 用 ,破 除 陈 规 陋 习 ,推 进 移 风 易 俗 ,创 建 文 明 村 镇 、 文 明 家 庭 ,建 设 诚信 乡 村 ,普 及 科 学 知 识 ,培 育 文 明 乡 风 、 良 好 家 风 、 淳 朴 民 风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健 全 乡 村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乡 村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网 络 和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鼓 励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农 民 群 众性 文 化 体 育 、 节 日 民 俗 等 活 动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视 和 视 听 网 络 ,拓 展 乡 村 文 化 服 务 渠 道 ,丰 富 乡 村 文 化 生 活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题 材 文 艺 创 作 ,鼓 励 制 作 反 映农 民 生 产 生 活 和 乡 村 振 兴 实 践 的 优 秀 文 艺 作 品 。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 传 承 和 发 展 农 业 文 化遗 产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弘 扬 传 统 建 造 智 慧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名 村 、传 统 村 落 、 少 数 民 族 特 色 村 寨 ,整 体 性 保 护 农 村 文 化 生 态 ,挖 掘 优 秀 农 耕文 化 的 深 厚 内 涵 ,发 挥 其 在 凝 聚 人 心 、 教 化 群 众 、 淳 化 民 风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坚 持 规 划 引 导 、 典 型 示 范 ,有 计 划 地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 优 势 突 出 的 农 耕 文 化 展 示 区 、 文 化 产 业 特 色 村落 ,发 展 乡 村 特 色 文 化 产 业 ,推 动 乡 村 地 区 传 统 工 艺 振 兴 ,积 极 推 动 智 慧广 电 乡 村 建 设 ,积 极 有 序 发 展 乡 村 旅 游 、 乡 村 体 育 产 业 ,活 跃 繁 荣 农 村 文化 市 场 。 第 五 章 生 态 保 护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加 强 乡 村 生 态 保 护 ,实 施 重 要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和 修 复 10 工 程 ,健 全 重 要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制 度 和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机 制 ,改 善 乡 村 生 态 环境 。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业 生 产 者 采 用 节 水 、 节 肥 、 节 药 、 节能 等 先 进 的 种 养 殖 技 术 ,推 动 种 养 结 合 、 农 业 资 源 综 合 开 发 和 标 准 化 清 洁化 生 产 ,优 先 发 展 生 态 循 环 农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实 施 国 土 综 合 整 治 和 生 态 修 复 ,加 强乡 村 湿 地 和 退 化 草 原 保 护 修 复 ,开 展 乡 村 荒 漠 化 、 石 漠 化 治 理 ,推 进 乡 村绿 化 美 化 ,优 化 乡 村 环 境 ,实 现 农 业 农 村 绿 色 发 展 ,建 设 美 丽 乡 村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推 进 农 业 投 入 品 减 量 化 、 生 产 清 洁 化 、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 产 业 模 式 生 态 化 ,引 导 全 社 会 形 成 节 约 适 度 、 绿 色 低 碳 、 文 明健 康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费 方 式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整 治 ,建 立 政 府 、村 级 组 织 、 运 营 企 业 、 农 民 等 各 方 面 参 与 的 共 建 共 管 机 制 ,推 进 农 村 环 境卫 生 整 治 提 升 ,综 合 整 治 农 村 水 系 、 治 理 农 村 垃 圾 和 污 水 ,推 广 卫 生 厕 所 ,改 善 村 容 村 貌 ,建 设 生 态 宜 居 的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建 立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关 技 术标 准 体 系 ,促 进 农 村 住 房 符 合 抗 震 、 防 洪 等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建 立 农 村 低 收入 群 体 基 本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机 制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和 服 务 ,统 筹 协调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许 可 审 批 工 作 ,支 持 乡 镇 政 府 充 实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力量 ,鼓 励 农 村 住 房 设 计 体 现 地 域 、 民 族 和 乡 土 特 色 ,继 承 和 发 扬 传 统 文 化 ,鼓 励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采 用 新 型 建 造 技 术 和 绿 色 建 材 ,引 导 农 民 建 设 功 能 现 11 代 、 风 貌 乡 土 、 结 构 安 全 、 成 本 经 济 、 绿 色 环 保 的 宜 居 住 房 ,改 善 农 村 住房 条 件 、 居 住 环 境 和 设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对 高 毒 、 高 残 留 的 农药 、 兽 药 采 取 禁 用 限 用 措 施 。 农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禁 用 的 农 药 、兽 药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不 得 违 反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超 剂 量 、 超 范围 使 用 农 药 、 兽 药 、 肥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实 行 耕 地 养 护 、 修 复 、 休 耕 和 草 原 森 林 河 流 湖 泊 休养 生 息 制 度 ,依 法 划 定 江 河 湖 海 限 捕 、 禁 捕 时 限 和 区 域 ,视 所 在 行 政 区 域地 下 水 超 采 情 况 ,可 以 划 定 种 植 业 禁 止 、 限 制 开 采 地 下 水 区 域 。 禁 止 违 法 将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 态 的 产 业 、 企 业 向 农 村 转 移 。禁 止 违 法 将 城 镇 垃 圾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未 经 达 标 处 理 的 城 镇 污 水 等向 农 业 农 村 转 移 。 禁 止 向 农 用 地 排 放 重 金 属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禁 止将 有 毒 、 有 害 废 物 用 作 肥 料 或 者 用 于 造 田 和 土 地 复 垦 。推 进 废 旧 农 膜 和 农 药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处 理 ,推 进 农 作 物 秸 秆 、 畜 禽 粪污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严 格 控 制 河 流 湖 库 、 近 岸 海 域 投 饵 网 箱 养 殖 。第 六 章 组 织 建 设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健 全 党 委 领 导 、 政 府 负 责 、 社 会 协 同 、 公 众 参 与 、 法治 保 障 、 科 技 支 撑 的 现 代 乡 村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健 全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自 治 、 法治 、 德 治 相 结 合 的 乡 村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建 立 充 满 活 力 、 和 谐 有 序 的 善 治 乡村 。 12 健 全 村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应当 依 法 按 程 序 作 出 决 议 ,所 作 决 议 及 实 施 结 果 应 当 公 开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把 乡 镇 建 成 乡 村 治 理 中 心 、 农 村 服 务 中 心 、 乡 村 经 济 中 心 。第 四 十 一 条 加 强 农 村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发 挥 党 组 织 在 农 村 基 层 的 领导 作 用 ,乡 镇 、 村 的 各 类 组 织 和 各 项 工 作 应 当 接 受 乡 镇 党 委 和 村 党 组 织 全面 领 导 。 村 党 组 织 书 记 可 以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担 任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村 级 集体 经 济 组 织 、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负 责 人 。农 村 基 层 党 组 织 依 法 组 织 农 民 参 与 产 业 发 展 ,协 调 农 民 、 集 体 、 市 场 主 体 等 方 面 利 益 关 系 ,切 实 维 护 大 多 数 农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第 四 十 二 条 加 强 农 村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建 设 ,健 全 村 党 组 织 领 导的 村 民 自 治 机 制 ,加 强 自 治 组 织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建 设 ,健 全 村 级 议 事 协 商和 监 督 制 度 ,增 强 村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 自 我 监 督 能 力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引 导 和 支 持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发 挥依 法 管 理 集 体 资 产 、 开 发 集 体 资 源 、 服 务 集 体 成 员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保 障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独 立 运 营 和 发 展 壮 大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发 展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家 庭 农 场 等多 种 经 营 主 体 ,健 全 农 村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 第 四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基 层 群 众 组织 建 设 ,支 持 农 村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发 挥 农 村 社 会 组 织 在 团 结 群 众 、 联 系 群众 、 服 务 群 众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基 层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加 13 强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和 公 职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和 规 范 村 居 法 律顾 问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和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依 法 完 善 农 村 纠 纷 调处 机 制 ,推 进 乡 村 综 合 治 理 和 乡 村 法 治 建 设 。第 四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进 农 村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设 ,加 强 农 村 警 务 工 作 ,健 全 农 村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强 化 农 村 安 全 生 产 、 防 灾减 灾 救 灾 、 应 急 救 援 、 应 急 广 播 、 食 品 、 药 品 、 交 通 、 消 防 等 安 全 管 理责 任 。第 四 十 七 条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干 部 队 伍 的 培 养 、 配 备 、 使 用 、管 理 机 制 ,选 拔 熟 悉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的 干 部 充 实 到 地 方 各 级 党 政 班 子 ,把 优 秀 干 部 充 实 到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干 部 队 伍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干 部队 伍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建 设 懂 农 业 、 爱 农 村 、 爱 农 民 的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干 部 队伍 。 关 心 关 爱 农 村 基 层 干 部 ,落 实 相 关 待 遇 保 障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简 约 高 效 的 基 层 管 理 体 制 ,科 学 设 置 乡村 机 构 ,加 强 乡 镇 领 导 班 子 和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带 头 人 队 伍 建 设 ,选 拔 优 秀 人才 到 乡 村 工 作 ,健 全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体 系 。第 七 章 城 乡 融 合 第 四 十 八 条 国 家 健 全 城 乡 融 合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协 同 推 进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和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促 进 农 村 一 二 三 产 业 融 合 发展 和 城 乡 融 合 发 展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规 划 ,整 体 考 虑 城 镇 和 乡 村 发 14 展 ,统 筹 谋 划 城 乡 产 业 发 展 、 基 础 设 施 、 社 会 保 障 、 公 共 服 务 、 资 源 能 源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布 局 。第 四 十 九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化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乡 村 发 展 布 局 ,因地 制 宜 安 排 村 庄 布 局 、 编 制 村 庄 规 划 ,结 合 村 庄 实 际 ,分 类 推 进 村 庄 建 设 。第 五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 建 设 、 管 护 城 乡 内 的 道路 以 及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 物 流 、 客 运 、 信 息 、 广 播 电 视 传输 、 消 防 、 防 洪 减 灾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形 成 城 乡 联 通 的 道 路 网 络 ,保 障 乡村 发 展 用 电 、 用 气 等 能 源 需 求 ,保 障 农 村 饮 用 水 安 全 ,满 足 农 民 生 产 生 活需 要 。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逐 步 健 全 城 乡 一 体 、 全 民 覆 盖 、 均 衡 发 展 、 普 惠 共享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公 共 教 育 、 就 业 服 务 、 医 疗 、 文 化 、 体 育 、养 老 、 育 幼 、 运 输 服 务 等 资 源 向 农 村 倾 斜 。国 家 健 全 乡 村 便 民 服 务 体 系 ,支 持 完 善 村 级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和 综 合 信息 平 台 ,培 育 服 务 机 构 和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促 进 公 共服 务 与 自 我 服 务 有 效 衔 接 ,增 强 生 产 生 活 服 务 功 能 。第 五 十 二 条 国 家 统 筹 完 善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机 制 ,支 持 乡 村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待 遇 确 定 和 基 础 养 老 金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确 保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随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逐 步 提 高 。支 持 农 民 按 规 定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鼓 励 具备 条 件 的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农 业 产 业 化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 15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推 动 形 成 平 等 竞 争 、 规 范 有 序 、 城 乡 统 一 的 人 力 资源 市 场 ,健 全 城 乡 均 等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农 民 自 愿 有 序 进 城 落 户 ,不 得 以 退 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集体 收 益 分 配 权 等 作 为 农 民 进 城 落 户 的 前 提 。 推 进 取 得 居 住 证 的 农 民 工 及其 随 迁 家 属 持 居 住 证 享 受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工 商 资 本 到 乡 村 发 展 与 农 民 利 益 联 结 型 项 目 ,鼓 励 城 市 居民 到 乡 村 旅 游 、 休 闲 度 假 、 养 生 养 老 等 ,但 不 得 破 坏 乡 村 生 态 环 境 ,不 得损 害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五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城 乡 产 业 协 同 发展 ,在 保 障 农 民 主 体 地 位 的 基 础 上 健 全 联 农 带 农 激 励 机 制 ,实 现 乡 村 经 济多 元 化 和 农 业 全 产 业 链 发 展 。第 五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农 民 进城 务 工 ,全 面 落 实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 同 工 同 酬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巩 固 脱 贫 攻 坚 成 果 。 国 家 建 立 解决 相 对 贫 困 的 长 效 机 制 。 第 八 章 扶 持 措 施第 五 十 七 条 国 家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财 政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用 于 乡 村 振 兴 的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不 断 增 强 、 16 总 量 持 续 增 加 ,确 保 财 政 投 入 与 乡 村 振 兴 目 标 任 务 相 适 应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强 化 财 政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全 面 实 施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五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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