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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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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pdf

DOI 10.12006/j.issn.1673-1719.2019.022王田 , 董亮 , 高翔 . 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 [J].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 2019, 15 6 684-692Wang T, Dong L, Gao X.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prospects of the enhanced transparency system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J].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2019, 15 6 684-692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王 田1,董 亮2,高 翔11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 100038;2 外交学院亚洲研究所,北京 100037气候变化研究进展第 15 卷 第 6 期 2019 年 11 月 CLIMATE CHANGE RESEARCHVol. 15 No. 6November 2019摘 要 以信息报告和审评为主要内容的透明度体系是巴黎协定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巴黎协定建立了“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并在 2018 年底达成了实施细则,形成了强化的透明度体系。这一体系建立在既往透明度履约实践基础上,针对缔约方在巴黎协定下所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灵活性和支持的情况下,遵循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该规则体系有利于提高缔约方履约报告质量和可比性,督促各方履行条约义务,增进全球气候治理多边机制互信。然而这一体系相比既往实践,给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化要求的同时尚未落实强化的支持,且体系本身的运行效率还有待观察。为此,各国应当做好充分的国内体制机制建设准备,国际社会应当落实对发展中国家履约的支持,强化相应能力建设。关键词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透明度;国际机制;实施细则收稿日期 2019-01-23; 修回日期 2019-03-10资助项目 科学技术部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减缓气候变化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15JZD035)作者简介 王田,女,助理研究员, ;高翔(通信作者 ,男,副研究员, gaoxiangncsc.org .cn引 言透明度问题在全球治理,特别是气候治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些学者称之为“全球环境与气候政治中的透明度时代”[1]。透明度制度化与国际协议的履约责任具有强关联性。通过确立透明度原则实现对缔约方履约的约束,被视为可以完成国际制度一整套机制流程的基础条件。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普遍认为,国家行为体实际上愿意获取新的信息,因为掌握新的信息有利于政策制定者在复杂的、不确定的国际合作环境下进行规划,只有通过信息分享等互动才能明确目标并以最好的方式执行战略[2-3]。透明度与问责概念密切相关,透明度是产生问责的基础,两者的结合产生治理的合法性。研究认为,全球治理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一直是影响国际合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原因,透明度原则带有数据可核查条款,可提高国际合作在谈判和执行过程中成功的可能性,建立能够影响国家行为的规范,并提升制度的有效性[4-5],特别是常规化的透明度制度安排可以识别和制裁搭便车的国家行为体。同时,由于全球治理具有高度的政治复杂性,国际制度研究也认为透明度原则对国家主权原则具有一定的侵蚀性。因此,国家行为体一对策论坛6 期 685王田,等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般不愿主动将相关信息分享给其他国家。在此种背景下,国际制度建构就成了国际合作的必然选择,有助于推动透明度原则的制度性嵌入[6]。以透明度促进治理( transparency for governance)也成为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主要考量[7],这主要强调透明度原则的工具性属性与作用。透明度、包容性和正当性已经成为当前全球治理的基本规范,分别指获取信息的权利(透明度 、参与的权利(包容性)与诉诸司法的权利(问责制 ,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十分清楚和密切[8]。国际机制理论一直将透明度视为机制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全球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反映了这种基本的治理逻辑关系。与透明度相关的机制及条款常见于全球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危险化学品管控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24 次缔约方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在波兰卡托维兹闭幕。会议按计划通过了巴黎协定“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实施细则,形成了“巴黎协定第十三条行动与支持透明度的模式、程序和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 ,并就公约体系下现行的透明度履约工作如何与新指南相协调做出了安排。至此, 2020 年后气候变化透明度体系正式建立,对各国相关信息报告、审评和多边审议提出了新的要求。自 2016 年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启动以来,透明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中国和美国谈判代表一直作为联合协调员主持谈判。美国国务院在本次大会闭幕后的声明中强调了两项成果,其中之一就是透明度规则[9];欧盟委员会也在官方网站特别强调了会议达成的“有史以来第一个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灵活性的统一透明度体系”[10]。无疑,针对透明度体系的谈判已经成为国际气候治理的核心之一。本文将从强化透明度在巴黎协定下的重要作用着手,通过分析透明度体系逐渐强化的演变趋势,识别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较之以往存在的诸多不同之处,重点分析灵活性条款的作用,评估这一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并对中国履约和参与后续谈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1 强化透明度的必要性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为缔约方设定的义务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实质性义务,如开展减缓、适应行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等;二是程序性义务,如编制并报告温室气体清单、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审评、参与多边审议、接受遵约审议等。条约建立起的规则体系,就是要方便和督促缔约方履行其程序性义务,并通过履行程序性义务来督促缔约方履行实质性义务。以报告与审评为核心的透明度规则,是各方在气候变化条约下需履行的重要程序性义务。巴黎协定形成的规则体系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均有不同。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较为强调每个缔约方个体(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实质性义务,京都议定书更是确立了各缔约方具体的减排目标,再辅之以较为繁杂的程序性义务以确保其有效实施。与公约相比,巴黎协定赋予个体的实质性义务较弱,反而是明确提出了可量化的集体行动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 2 ℃以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尽管该目标不是直接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但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已经在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温升控制目标之间建立起了典型排放路径关系[11],这使得国际社会可以量化预期和评判巴黎协定目标能否实现,从而成为评估这一条约有效性的重要维度。这一量化目标需要所有缔约方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实质性义务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巴黎协定要实现量化的集体目标,就必须要求各缔约方对国家自主贡献负责,并且不断提高行动力度。与此同时,巴黎协定又采用减缓行动力度由各国自主决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各国的减缓目标力度本身及其是否实现并不是缔约方在巴黎协定下的义务,这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为缔约方设定量化减排承诺目标不同[12]。相应地,巴黎协定的促进履行和遵约机制也无法像京都议定书一样对未实现量化减排承诺的缔约方进行法律问责[13-14],对于缔约方履行实质性义务的进展只能是基于透明度程序性义务的政治性问责[15]。因此,强化透明度成为确保巴黎协定体系有效的基础和关键[16-17]。强化透明度在巴黎协定谈判过程中就已经成为主要国家的政治共识。近年来,气候谈判主要缔约方均对透明度原则持接纳态度,改变了以往在此问题上的对立态势[18]。在 2015 年 9 月达成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 11 月达成的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美国、法国确认了在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下强化透明度安排的立场。最终,巴黎协定建立了“强化的透明度框架”( 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并由各缔约方按照授权在卡托维兹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谈判。2 “共同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公约第 12 条明确规定了各缔约方需承担履约信息报告的义务,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提交的信息需接受审评。在过去 20 余年间,公约下的透明度规则已经发生了明显演变。这些规则及其演变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相应透明度规则比发展中国家更细致,发达国家相应规则更新和强化频率比发展中国家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透明度规则呈对称趋同的演变趋势[19]。2.1 透明度体系的“二分”时期公约下的报告和审评体系一直遵循“二分”,即对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实施两套标准,但先后经历了“严格二分”和“对称二分”两个时期。在 1992 2009 年的“严格二分”时期,虽然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都需提交温室气体清单和国家信息通报,但其后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制定的指南对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报告内容、范围、频率和审评形式做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附件一国家需每年提交温室气体清单,每四年一次提交国家信息通报,二者都需要接受国际专家组审评;而非附件一国家仅需每四年提交包括温室气体清单信息在内的国家信息通报,不需要接受审评。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排放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 2010 年达成的“坎昆协议”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新增了双年报告和审评体系。虽然还是两套并行体系,但在报告和审评的内容、模式和程序上采取了对称的形式,建立了“对称二分”的体系,并且与原“严格二分”体系简单叠加,存在重复报告和重复审评的问题,为缔约方带来了较大负担。2.2 透明度体系的“共同强化”时期本次会议通过的新指南在巴黎协定确定的“通用 灵活性”原则指导下,开启了有区别的“共同强化”新时期。对于同时作为公约和巴黎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新规则一方面取代了“坎昆协议”下的“对称二分”体系,不再刻意追求两套规则,而是在形式上统一要求缔约方提交透明度双年报并接受审评;另一方面新规则与公约下原有的“严格二分”体系进行深度融合,明确提出每四年一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与每两年一次的透明度双年报重叠年份可合并提交一份报告,且发达国家提交的年度清单和国家信息通报的报告与审评都将遵循新指南开展,极大地便利了报告的编制和审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在原有“严格二分”体系下得以保留,同时在“共同强化”的体系中通过反映其在巴黎协定下的不同减缓与出资义务,以及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灵活性来体现,如在提供支持的报告方面,发达国家必须按照指南报告且接受审评,而其他国家则鼓励按照指南报告且不必接受审评。对于不是巴黎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则将继续按照公约下的规则履行透明度义务,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9 年对策论坛包括“坎昆协议”新增体系,但可以参考巴黎协定透明度指南提供的报告和审评方法与程序。3 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具体要求本次达成的巴黎协定透明度指南与之前相比,为缔约方强化的透明度义务主要包括如下4 点。3.1 清单和资金报告方法学强化新指南规定所有缔约方都要用 IPCC 于 2006年制定以及后续更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学编制清单。在此之前,发达国家自 2015 年起已经全面使用了这一方法学;而发展中国家的报告指南虽然仍规定使用 1996 年版 IPCC 方法学,但实际上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发展中国家自愿部分或全面使用了 2006 年版方法学。在资金报告方法学方面,发达国家按照 2010 年“坎昆协议”授权制定的指南报告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息。在第一轮报告实践后,缔约方会议于2015 年修订了标准化报表。新指南进一步改进了资金报告方法学,强化了对相应参数定义和假设的报告,引入了“赠款当量”( grant-equivalent)等新概念和方法,强调避免重复计算,并将通过双边渠道、多边渠道提供的资金支持与公共资金撬动的支持分开报告。3.2 清单报告频率强化新指南规定所有缔约方都要提供连续年度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发达国家应报告自 1990年以来的时间序列,发展中国家至少报告国家自主贡献基准年和从 2020 年起的序列。作为履约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可以每两年提交一次清单,但每次需报告连续两年的数据。在此之前,发达国家已经报告了连续的时间序列;而发展中国家在“坎昆协议”之后,才开始报告隔年时间序列,但实际上,南非、巴西、印度、墨西哥、韩国、新加坡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其信息通报和双年更新报中报告了年度时间序列。3.3 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强化新指南强化了温室气体清单、国家自主贡献进展、发展中国家收到支持和对支持需求的报告要求,包括清单的关键源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信息,以“参数一览”的形式报告国家自主贡献关键参数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并提供排放情景预测,鼓励发展中国家按照获得支持的时间、部门、金额、支持渠道、资金性质、支持效果等参数进行报告。在此之前,除了“参数一览”外,发达国家相关指南已经提出了上述与其相关的要求;而这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都是新增的内容,但实际上,中国、南非、巴西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在之前的国家信息通报中报告了清单不确定性分析、排放情景预测等内容。3.4 专家审评形式和多边审议范围强化专家审评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识别报告质量改进点并提出“建议”(针对指南强制性要求)或“鼓励”(针对指南非强制性要求 ,相比此前对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技术分析更为严格。多边审议范围纳入了提供、收到支持和支持需求的信息,而之前发达国家根据“坎昆协议”开展的多边评估进程不涉及提供支持的内容。这一增强,有利于国际社会理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的规模、内涵、用途等,提高透明度和关注度。4 强化透明度体系中的“灵活性”4.1 强化透明度体系内涵了灵活性巴黎协定明确要求,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应通过“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来具体落实,同时为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这在原则上确立了新指南的大致轮廓。然而如何理解“通用”和“灵活性”一直是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各方对灵活性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是否被审评、是否有时间限制等问题均有不同意见,但都认为灵活性是落实强化透明度框架的保障,其具体条款的设计要在保证各方都可参与的同时不断鼓6 期 687王田,等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励强化。新指南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实质灵活性共有16 处,包括温室气体清单需报告的气体种类、时间序列、关键源定义、不确定性分析、完整性评估、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减缓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温室气体排放预测、专家审评的形式和步骤等。指南还明确规定是否采用灵活性条款履约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其适用条件和对未来改进的考虑不由外界评判。4.2 内涵灵活性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足带有区分和灵活性的条款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巴黎协定下承担义务和能力的不同,尤其是相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能力、技术能力和国际经验这 3 个方面都有较大欠缺[19]。在制度能力方面,大部分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政府间书面协议确定权责义务,并委派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和报告撰写工作,实现了清单编制和国家报告的机制化和常态化;相比之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清单编制还停留在项目制的组织方式上,项目资金申请、批复以及到账的时间周期较长,同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公共管理能力相对落后,缺乏长期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气候政策行动资料,面临着资金、人员和政府间协调等多方面挑战。在技术能力方面,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早在 21 世纪初期就开发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信息系统,其中澳大利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从输入数据、估算排放量到清单报告编写和通用报表生成均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极大地提高了清单编制效率和质量[20];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建立温室气体数据库,但极少达到与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在国际经验方面,绝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提交了 20 余年的温室气体清单报告、 7 次国家信息通报和 3 次双年报,并有丰富的接受国际审评的经验;而 150 多个发展中国家中,仅有 45 个国家提交了第一次双年更新报, 25 个国家提交了第二次,只有 2 个国家提交了第三次[21],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4.3 灵活性条款的设计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和非侵入性灵活性自主决定正是充分尊重了发展中国家国情和能力不同的客观事实。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遵循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不足可能体现在法律基础薄弱、工作机制不畅、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不足等诸多方面,只有当事国才对自身是否具备充分的能力具有发言权。同时灵活性自主决定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优先分配有限的资源,结合其国情和能力,以最合理的方式和路径不断提高其报告质量。灵活性条款的使用不被审评,则是遵循巴黎协定确定的促进性和非侵入性原则。发展中国家可在报告时做出简要说明,明确指出在何处使用了灵活性条款以及相应考虑,以便国际审评专家了解情况。在审评中也可与专家组共同识别相应能力建设需求,以帮助其不断优化改进、提高报告质量和透明度。“通用”报告和审评条款则为发展中国家改善透明度的努力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发展中国家也可自愿不使用灵活性条款。此外,新规则重申的“不倒退”原则适用于所有缔约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旦开始达到某一报告标准,就应维持并不断改善。因此,灵活性条款既为发展中国家履约提供了可行的起始点,同时,其与专家审评、自主改进的内在联系和“不倒退”原则又为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报告质量提供了保障。5 强化透明度体系的优势与不足5.1 强化透明度体系的优势缔约方会议决定明确要求各方从 2024 年起按照新指南提交第一次透明度双年报,并接受相应的专家审评和多边审议。通用的指南将有助于各方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信息。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9 年对策论坛首先,新指南要求所有国家都采用 IPCC 2006方法学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采用 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提出的全球增温潜势( GWP)将不同种类的温室气体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第一次统一了清单的“度量衡”,可极大便利各国排放量的加总和比较。其次,新指南在提供和收到的支持部分都相比现行指南有较大改进,其中提供支持的信息报告纳入了资金方法学相关议题的最新谈判成果,其科学性、可比性和透明度要求均比现行指南有较大提高。第三,对巴黎协定下透明度新规则与公约现行规则关系的安排,避免了不同年份采用不同指南的不合理现象,也避免了现行做法下国家信息通报与双年报、双年更新报信息重叠但又遵循不同指南给缔约方、审评专家和秘书处带来的困难。第四,新指南明确提出灵活性的使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专家审评仅帮助其识别能力建设需求和改进点,且未对使用灵活性条款设置时间限制,这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各自国情在国内采取改进措施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即使能力十分不足的国家也可使用灵活性条款来履约,提高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参与的主观能动性。5.2 强化透明度体系面临的挑战首先是报告和审评任务更多,无论对需要履约的缔约方,还是组织审评的公约秘书处都将面临较大挑战。考虑到一些发展中国家能力差距较大,按照现行在“坎昆协议”下提交双年更新报和接受技术分析的经验,如表 1 所示,预计至 2024 年底,所有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将如期提交第一次巴黎协定下透明度双年报,秘书处将至少收到 60 份左右的报告。按照指南规定,发达国家提交的第一次透明度双年报需接受到访审评。按现行经验,秘书处在一年内至多可安排约 20 个国家完成到访审评,其余需要次年才能完成。部分未能在 2024 年提交第一次报告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在 2025、 2026 年陆续提交。而已经于 2024 年提交第一次报告的国家,在 2026 年就将提交第二次报告。如果随时间推移,按时提交报告的国家不断增多,预计到 2030 年,一年内可能有上百个国家的报告需接受审评。此外,所有报告还需在公约附属机构会议期间开展多边审议,按每个国家 45 分钟左右估算,需要在每次附属机构会议期间安排 4 整天的多边审议才能在一年内完成 60 个国家的多边审议。“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工作负荷可见一斑,其对秘书处和审评专家工作量的要求将是现行框架的数倍。其次,现行体系下报告数据和信息过时的弊端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由于统计工作和清单编制客观规律,发达国家提交的报告中最新清单数据只能提供到 2 年前,即 2024 年提交的报告最新能有 2022 年清单数据,而按现行规则许多发展中国家只能提交 4 年前的数据。虽然新指南规定至少应提交 3 年前的数据,但在经历了 1 年的专家审评,再到多边审议时,数据已经成为 4 年前的数据,不利于各方分享最新经验,也对全球盘点表 1 发展中国家提交双年更新报、接受技术分析、参加促进性信息分享统计Table 1 “Biennial update report” ted, technical analysis undertaken and facilitative sharing of views participated by developing countries2014年度第一次双年更新报提交数量第二次双年更新报提交数量第三次双年更新报提交数量接受技术分析的报告参加促进性信息分享的国家201510////合计2016 2017 201812//14/143/2020311/121561121112452525747注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 [21];“ /”表示当年不存在该类报告或活动。6 期 689王田,等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展望的时效性提出很大挑战。第三,“强化的透明度框架”未能匹配“强化”的履约支持。新指南对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清单、国家自主贡献进展、收到支持和支持需求的报告,以及参与专家审评和多边审议都提出了强化的要求,尤其在清单报告方面,要求比现行有大幅提高,且为强制性报告。然而,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方面,缔约方会议决定仅从要求全球环境基金( GEF)优化申请流程、延长发展中国家咨询专家组( CGE)授权等方面回应了发展中国家部分诉求,并未安排任何额外的资金支持。唯一强化的支持是 2015 年在 GEF 下建立的“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 CBIT,但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可持续性方面, CBIT 都无法为发展中国家履约提供充分支持。截至 2018 年 9 月底, CBIT 共募集 6160 万美元,已支出 5830 万美元支持了 44个发展中国家增强透明度的能力项目,平均每个项目 132.5 万美元[22],而中国、印度、巴西申请的单次国家信息通报项目均在 600 万美元以上[23],因此 CBIT 下的支持对于未来发展中国家两年一次的报告和审评任务来说远远不足。5.3 中国在强化透明度体系下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中国自 1994 年公约生效以来,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信息报告,并接受了国际磋商与分析。迄今为止中国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 3 次,双年更新报 2 次,报告了 1994、 2005、 2010、 2012 和2014 年温室气体清单[24-25],清单编制中各个部门都遵从 IPCC 1996 年清单指南和 2000 年优良做法指南,也都参考了 2006 年清单指南[26]。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大,清单编制本身的复杂程度和在国际上受关注的程度都较高,未来在强化的透明度体系下需要全面提高清单编制的透明度,并接受国际专家审评,以不断提高清单编制质量。中国需要全面采用 2006 年清单指南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且需要提供自 2020 年起连续的清单时间序列。中国清单编制采用的方法学与这一要求还存在差距,并且当前清单编制采用的研究项目制受科研人员和经费稳定性影响大,不利于未来高频率的清单报告。自 2024 年起,中国还应当报告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并按照新的指南报告收到支持的信息。当前中国国内尚未建立起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资金的统计与报告体系,不利于未来的信息报告、接受审评和参与多边审议。按照强化透明度体系要求建立、完善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和报告体系,尤其是温室气体清单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常规化、机制化体系,有助于提高国内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性,为国内和国际合作政策决策提供更加翔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依据,也有助于有理有据讲好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故事。6 结论和建议强化透明度作为巴黎协定确立的政治共识,一直被认为是在其“自下而上”模式中建立各方互信、追踪自主贡献进展,以确保实现集体量化目标的重要手段。强化的透明度规则突出表现在清单和资金报告方法学、清单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专家审评形式和多边审议范围 4 个方面,第一次统一了清单的“度量衡”,同时提供和收到支持的信息报告相比现行指南也有较大改进。新规则在形式上取代了“坎昆协议”建立的“对称二分”体系,与公约下原有的“严格二分”体系深度融合,避免了指南不同给缔约方、审评专家和秘书处带来额外负担。新规则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自主决定的灵活性,为其履约提供了可行的起始点,提高了自主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其与专家审评、自主改进的内在联系和“不倒退”原则又为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报告质量提供了保障。然而,新规则在提高对发展中国家报告和审评要求的同时,尚未落实强化的支持,且其体系本身还面临负荷过载的风险,报告信息的时效性亦有不足。就强化透明度规则的未来发展而言,为保障新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进一步为发展中国家履行规则提供强化的支持。从发展中国家提交的双年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9 年对策论坛参考文献Gupta A. Transparency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 coming of age [J].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010, 10 3 1-9罗伯特基欧汉 , 约瑟夫奈 . 权力与相互依赖 [M]. 4 版 . 门洪华译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2 246-247. Keohane R O, Nye J S.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M]. 4th ed. [1][2]更新报可以看出,许多能力建设需求仍有待满足,包括追踪和衡量减缓和适应行动效果的方法学、建立数据库和数据平台等。目前许多的支持仅通过双边或小多边的能力建设来进行,无法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和改善国内透明度机制提供长期和可持续的支持。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一方面加强信息和知识共享,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方法学和工具;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的资金支持渠道,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内机制提供长期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而言,也需积极作为,通过国内相应的法律制度,建立常态化的透明度机制,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履约工作。对中国而言,建议在国内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成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专门机构,确定各部门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职责,增强基础数据统计、清单编制、履约报告编制的协调性;改变当前项目专家撰写国家履约报告的做法,改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报告撰写,增强报告的权威性,便利后续国际专家审评和多边评议的开展;在提高方法学层级、研究开发本地化排放因子、采用模型等高级方法进行计算、研究开发减缓政策效果定量评估方法、编制质量改进设想及能力建设需求报告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与政府职能形成分工合作。在国际上,一方面积极推进巴黎协定下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和遵约议题谈判,落实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强化透明度要求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等机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有效落实。Boston Longman, 2012 in ChineseAxelrod R, Keohan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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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comparability of Parties’ national reports, urging all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nd enhancing mutual trust in the multi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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