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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社会与管治(ESG)报告的常见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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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社会与管治(ESG)报告的常见问题.pdf

1 常問問 題 系 列 18( 於 2012 年 8 月 31 日 刊 登/最後更新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有關環 境 、社會及管治 ESG報告的 常 問問題 「常問 問 題」的作用 下列常問 問 題為協 助申 請人及發 行 人了解 及遵 守上市 規 則而 設, 尤其是關 於 上市 規則 沒有明 確 說明或 最好 進一步說 明 的部 分 。 常問問題的使用者應查閱上市規則,如有需要,並應尋求合資格的專業意見。常問問題不能代替上市規則。如常問問 題 與上市規則之間有任何差異,概以上市規則為準。 我們提供 「 答案」 時, 或已假定 背 後有若 干情 況,或從 上市規 則 中作出選 擇 性的摘 錄, 又或集中 回 答問題 的某 一方面。 我 們的 答案沒有決定性作用,也不是所有驟看似是相類的情況都適用。任何情況下均必須考慮到所有有關的資料及情況。 諮詢上市部可以保密方式進行。如有問題,請盡早與上市部聯絡。 2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A. 一般 1.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2019 年 12 月刊發的有關檢討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意見總結 中 , 所採納的上市規則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指引 」)修訂(「 2019 年修訂 」)何時實 施 2019 年修訂將適用於發行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 後開 始 的財 政 年度。這即是說 , 2019 年修訂適用與否須視乎相 關 ESG 報告涵蓋的匯報期的開 始 日 期 而定 若匯報期的開始日期在 2020年 7月 1日前(例如 2020年 1月 1日或 2020年 4月 1日), 2019年修訂便暫不適用。 若匯報期的開始日期在 2020年 7月 1日或之 後 (例如 2020年7月 1日或 2020年 10月 1日),有關 ESG報告須按 2019年修訂生效後的經修訂指引編制。 然而,要按經修訂的指引進 行 披 露, 發行人將需時收集所需資料並 建立和落實所需基建以作配合 ,所以我們鼓勵發行人於相關財政年度開始前盡早展開有關程序, 再 按實 際 經 驗 及 持份者 回應 調整 相關基建 。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2. 第 13.91 條/附錄 二十七 第 17.103 條/ 附 錄二十 發行人可否採納其他指引代 替 指引 發 行人如採用與指引條文 相若的其他報告指引或國際 標準,是否須就指引給 予任何解釋 ╱對照比較 指引只 列 出 匯 報 的最低要求 , 以利 便 發行人作出 披 露 及促進其與 投 資者 和 其他 持份者 之 間的 溝 通。發行 人 的 董事會 可考慮 採 納 與 發 行人行業或 業 界有 關 的 國際標準 或 指引,如全球報告倡 議 組織的可持續發 展 報 告 準 則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CDP 的氣候變化調查問卷 Climate Change Questionnaire 及 水 資 源 調 查 問3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卷 Water Security Questionnaire、金融穩 定 理事會氣候相關財務 披露工 作 小 組 的建 議 Recommendations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永續會計準則委 員會(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的重要性圖譜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 SASB Materiality Map、 國際標準 化 組織 的 社會責任指 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s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及 道瓊 斯 可持續發展指數的企業可 持續發展 評估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為避免重複,我們同意採用載有相當於指引條文的國 際標準或指引即足以遵守指引的規定,毋須作進一步 解釋。然而,根據國際標準或指引編制報告的發行人應在ESG 報告中指明指引中相關的「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及建議披露條文,讓讀者能清晰地看到哪項 披露資料跟指引的相關條文有關。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更新 3.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指引並無載列關鍵績效指標的計算 / 計量方法。發行人進行匯報流程中或需更多資源及指引。發行人可在何處取得有關資源 香港交易所網站為發行人提供多種資源 https//.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sc_langzh-hk 發行人亦可參照聯交所的如何 編 備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4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告 附錄四 https//.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app4_tableref_c.pdf) 所載的表格,當中概括了 與指引條文大致對應的國際標準及指引的若干 條文,以及發行人編制 ESG 報告時或會覺得有用的其他參考資料及資源。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4. 附 錄 十 六 第 282d 段 / 附 錄 二十七 第 18.07A2d條 /附錄二十 根據主板規則附錄十六 第 282d段( GEM規則 第 18.07A2d 條) ,發行人須探討其遵守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法律及規例 的情況( 載 於 公 司條例 (香港法例 第 622 章) 公司條例 附表 5第 2bii條) , 並須探討其它 ESG 事宜(載於公司條 例附表 5 第 2bi條及第 2c 條 ) 。發行人 就 其遵守 有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的探 討應涵蓋甚麼內容 在決定遵守對其有 重 大影響的有關法律 及 規例的情況的探討內容時,發行人 應 按照其個別情況, 評 估哪些法律及規例會對其有重大影 響 ,並應留意近期的 法 例及/或監管變 更。例 如 在 中國營 運的發 行 人應 考 慮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環境保護稅法 的潛 在 影響。 若 涉及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及規例,發行人應列明 a相關的法律及規例; b對發行人的潛在影響 ;及c發行人為確保遵守該等法律及規例所採取的方法。 若不涉及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及規例, ESG 報告中也應加以說明。 發行人不能只對其遵守或不遵守相關的法律及規則作出概括性表述。 5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更新 5.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在編制 ESG報告時,發行人是否可以以相互參照方式引用 a其 上 市母公 司 /子公司的 ESG 報告 或 b其過往的ESG 報告中的披露,以履行其在 指引下 的披露責任 a 為避 免 重 複 , 發 行 人 可以 在 其 ESG報 告 中 以相互參照方式引 用 其上市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ESG報告中的披 露,前提 為 每個 上 市 公司 都履行了 其 在 指 引 的披 露 義務 。 b 部分 ESG事宜會持 續 影響發行人,但每年變化不大。在此情 況 下,發行人可以相互參照方式提述其過往 ESG報 告 中相 關 ESG事宜的歷史資料,並於現年度的報 告中披 露 該事宜的最新資料。 如 果 發 行人 使 用 相 互 參 照 方 式作 出 披 露 , 其 ESG 報告應有明 確 的參 照 和鏈接,以 指 向其 母 /子公司 ESG報告 (或其過往的 ESG報 告 ) 中 的 特 定 披 露 ,使 其 能 夠 遵守或 解釋 每 項 特 定 披 露 要 求 。 任 何 被 參 照 的 ESG報告 必須在 發行人發佈 其 ESG 報告 時 可 供 參 閲 。 於 2020 年 2月 28日 更新 B. ESG 管治 6. 附錄十四及二十七 附錄十五及二十 「管治」是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元素之一,發行人應如何在其 ESG 報告中反映出來 ESG 事 宜方 面 應 訂 有 管 治 架 構, 包 括 董 事會 在 監管 ESG事 宜 以 及 評 估 及 管 理重 大 環 境 及社 會風險事宜所擔當的角色。 就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開 始 的財 政 年度的 ESG 報告而言,發行人須在董事會聲明內加入以下元素,以披 露 其6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ESG 方 面 的管治情 況 i 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監督; ii 董事會對 ESG 的管理方針及策 略, 包 括 評估、優次排序及管理 重要的 ESG 相關事宜(包括對發行人業務的風險) 的 過 程 ;及 iii董事會如何按 ESG 相關目標檢討進度,並解釋它們如何與發行人業務有關連。 (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 7. 附錄 二十七 附錄 二十 請說明董事會有 關 ESG 管治情 況 的聲明是否須為董事會的獨立明確「聲明」。有 關披 露 可否於 ESG 報告 中多處載列 有 關 聲明 的呈列方式可由發行人自行決定(例如獨立 聲明 , 或於 ESG 報告 內不同部分披 露 相 關 資料),只須有足夠的清晰度,讓閱 讀 報 告 的人士能了解董事會的 ESG管治情 況 便可。 (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C. 匯報範 圍 8.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發行人 應如何釐定 ESG 報告的匯報範 圍 指引沒有規定 發 行人應將集團旗下哪些實體 及 ╱或 業務載入 ESG 報告。發行人的董事會應 按本身 業務及 情況 自行釐定 範 圍 的準則。 例如,發行人可 跟從 年報 採用 的 範 圍 ,亦可採用財 務 門檻(例如加入佔發行人集 團 總收入某個百分比或以上的附屬公 司 或業 務 )或風 險 水平(例如加入一些非發7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行人集 團 主要業 務 但超出某個風 險 水平的業 務 )。在某些情況 下,發行人可就不同「層面 」/ 條文規定而採納不同範圍 。 在釐 定 溫 室 氣 體 排 放匯 報的 營 運 範 疇 時 , 發行 人可 參 考 香 港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環境 保護 署 ( 「 環 保 署 」) 和機 電 工 程 署刊 發 的 香 港 建 築物 (商 業 、 住 宅 或 公 共用 途) 的 溫 室 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https//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climate_change/files/Guidelines_Chinese_2010.pdf 。 發行人須 解 釋 ESG 報告 的匯報範 圍 ,並 描 述 挑 選 哪些 實體或業 務 納入 ESG 報告 的過程。 若 匯報範 圍有變,發行人應解 釋 不同之處 及 變 動 原因 。 若發行人就 不同「層面 」/ 條文 規定採納了不同 範 圍 , ESG 報告 中亦須披 露 有 關 資料。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D. 匯報原則 9.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發行人如何釐定何謂「重要 性」及董事會在這過程中的參與角色可有相關資料供發行 人參考 指引將「重要性」界定為「當 董事會釐 定 有關 ESG 事宜會對投資者及其他 持份者 產生重要影響時,發行人就應作出匯 報」。 個別 ESG 事宜 重 要 與 否 屬 個 人判 斷, 視 乎 有 關實 況 、 並因 應 主 要 持份者 的 意 見 就 個 別 發行 人的 情 況 而 定。 發 行 人的 董 事 會須 負責 就 其 業 務 策 略 評估 及釐 定 發 行 人的 有 關8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ESG 風 險 。 發 行 人 可進 行重 要 性 評 估以 釐 定 有 關 風 險 及機會的 優 先 次 序 。 發 行人 應留 意 , 對 不同 的 持份者 群 組 來説 ,「 重 要 性 」 可 能 有不 同的 意 義 ,並 應 於 ESG 報告 內披 露 有 關 董 事會 參與 情 況 ,以 及 識別 重要 ESG因素的過程及選 擇 這些因素的準則 。 發行人亦可參閱聯交所 的 如何編備環境、 社 會及管治報 告 https//.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step_by_step_c.pdf)及 /或下列有 關如何決定重要性的資料文件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及 RobecoSAM 的 Defining What Matters Do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agree on what is material 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resourcelibrary/GRI-DefiningMateriality2016.pdf (僅供英文版) ; 商界環保協會的 BEC Handbook Understanding Materiality for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ing http//bec.org.hk/files/images/BEC_advisorygroups/BECESG_Handbook_web.pdf(僅供英文版) ; 及 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 SASB的 重要性 圖譜 https//materiality.sasb.org/(僅供英文版) 。 9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10.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發行人是否須每年進行持份者參與活動若相關財政年度內發行人未有特地就編備 ESG 報告而進行持份者參與活動,發行人可須 披露此事 發行人陳述或闡釋重要性原則的應用時,應集中於重要ESG 因素的識別過程及選擇準則。持份者參與只是其中一個途徑,讓發行人 了解持份者的合理預期及利益以及其資訊需求。持份者參與本應是發行人日常業務的一部分,因此發行人無必要特地就編備 ESG 報告而進行持份者參與活動。為此,發行人不必就沒有進行持份者參與於 ESG 報告中作出披露。 發行人亦須注意,持份者參與可以有很多不同形式,不一定是大型活動。例如日常與客戶/供應商/僱員的接觸,或於產品保用 網上 登記表格中加入調查問題等,也是持份者參與的一種形式。 然而,若發行人有進行持份者參與活動,其須作相關披露, 說明所識別的重大持份者以及持份者參與的過程及結果。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11.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量化匯報原則列明,發行人「應訂下減少個別影響的目標(可以是實際數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聲否。儘管發行人的確可就所有對其而言重要的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目標,但指引明確要求發行人按「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披露的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只涉及 A1.5、 A1.6、 A2.3及 A2.4 四項。 10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明)」。這是否表示發行人須就 ESG 報告的所有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目標並作出披露 量化匯報原則亦指明,有關目標可為實際數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聲明。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12.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指引規定發行人描述或解釋其如何應用量化匯報原則時,須提供其所使用標準、計算方法、假設及/或計算工具的資料。 請說明要符合這披露要求,需要提供 甚麼 程度的詳細資料。 發行人只須於 ESG 報告中說明或提及所採納的標準(例如用於計算溫室氣體排放的 Greenhouse Gas Protocol)、計算方法(例如循環再用水的用量是否計入一般用水量)、主要假設及/或計算工具即可。 發行人毋須闡釋公認標準背後的計算方法或假設。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13.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若所用方法或關鍵績效指標又或任何其他會影響與過往報告作有意義比較的相關因素並無變更,發行人 須 在 ESG 報告中披露此事嗎 以透明度來說,加入無變更的確認陳述或會對閱讀報告的人士更好,亦有助他們對比當前與過往年度的 ESG 報告的資料。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E. 環境範 疇 14.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直接 (範 圍 1) 及 能源 間接(範 圍 2) 的溫室氣體排放有何分別 發行人應就關 鍵 績效 指標 A1.2作出哪些披 露 全球的 溫室氣體排放分類為三大範圍 「範圍 1」涵蓋由公司擁有或控制的 來源 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11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範圍 2」涵蓋來自公司內部消耗 購回來的或取得的 電力、熱能、冷凍及蒸氣所引致的「 能源 間接 」溫室氣體排放;及 「範圍 3」涵蓋公司以外發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上游及下游的排放,以及來自廣泛活動的排放(例如僱員商旅、交通燃料及使用公司產品等等)。 「範圍 2」及「範圍 3」溫室氣體排放均為間接排放,屬匯報發行人進行業務活動所引致的後果,但是由另一家實體擁有或控制的來源產生的氣體排放。 氣體排放的範圍是按照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的國際匯報框架來界定。 另見香港政府的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及 減 除 的 核 算 和 報 告 指 引 http//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climate)。 發行人須按「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同時匯報範圍 1 及範圍 2 的溫室氣體排放。 我們 亦 鼓勵發行人 匯報 範圍 3 的溫室氣12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體排放 。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15.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在多個國家開展業務的發行人是否可以使用香港的排放係數來計算其在其他國家的營運的排放量 聯交所網站提供有關數據收集方法及計算和匯報 環境、社會及管治 報告指引中環境關鍵績效指標 匯報 指引( 「 匯報指引 」 ) https//.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app2_envirokpis_c.pdf。匯報指引中提及的排放 係數 是以香港為基礎的。 在其他國家開展業務的發行人可參考聯交所網站所載的國際資源鏈接 https//.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SG-Resources-Hyperlinkssc_langzh-HK ,以了解計算其他國家業務排放的方法。 但是,聯交所網站不包含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排放 係數 ,發行人亦可在合適情況下尋求專家意見。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16.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層 面 A2及層 面 A3都是關 於「資源」。兩者要求的資料有何分別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a層面 A2 牽涉資 源 的使用 意即關注的是事情量化的一面(譬如發行人的耗用量);而b層面 A3關注的是發行人的活動對天然資源及環境產生的影響(譬如發行人的活動對供水或生物多樣化的影響)。 13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於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新增 F. 社會範 疇 17.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請說明「層面 B2健康與安全」是否只涵蓋僱員的人身安全。 「層面 B2健康與安全」同時涵蓋身心層面,例如僱員的心理健康。以關鍵績效指標 B2.3 為例,發行人可披露其員工身心健康計劃(可包括有關心理或財務狀況的健康講座)。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18.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關鍵績 效 指標 B5.4 要求發行人描 述 其在揀選供應商時促使多用環 保 產 品 及服務 的慣例,以及相 關 執行及監 察 的方 法 。 「環保產 品 」的定 義 是什麼 環 保 產 品 的定 義 可按發行人的內部分類而定。 香 港 政 府 已委 任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為經常使用的產品制訂環保規格 ,發 行 人或可參考。請參閱環 境 保 護 署的「環保採購」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how_help/green_procure/green_procure1.html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19.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發行人可在哪裡找到有 關匯報 反貪污 層面 的資 源 發行人可參照廉政公署防貪諮詢服務刊發的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披露反貪資訊的要點https//cpas.icac.hk/ZH/Info/Lib_Listcate_id3id2432。 除匯報層面 B7 規定的一般披 露 事宜及關鍵績 效 指標外,發行人亦可於 ESG 報 告 中披 露 其貪污風 險 評 估 結果。 14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發行人亦可於其網站上載重要的反貪污政 策 文件,包 括 董事及僱員行為守則、業 務 夥伴誠信要求以及其舉報政 策 及程序。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G. 與公司條例及 其他 上市規 則的互 動 20. 附錄十六 第 282d 段 / 附 錄二十七 第 18.07A2d條 /附錄二十 公司條例 要求所 有 香港註 冊成立的公司(除非獲得豁免)在其年度董事報告的業 務審 視 部 分 中載列若 干 E S G 事宜的討論(公司條例附表 5 第2bi、 2bii及 2c條)。此規定是否同樣適用於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發行 人 公司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已納入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 282d段( GEM 上市規則第 18.07A2d條), 並 適用於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不論其註冊成立地點)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後完結的財政年度。 於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更新 21. 附 錄 十 六 第 282d 段 / 附 錄 二十七 第 18.07A2d條 /附錄二十 發行人可否以提述參照其ESG 報告,作為履行在年度董事報告的業務審視部分中討論若干 ESG 事宜 的責 任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 六 第 282d 段(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8.07A2d條)的規定) 發行人如只 提 述參 照 其 ESG報告,並不 算 履 行在年度董 事報告 的 業務審視部 分 中討 論 若干 ESG事 宜的責任(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 282d段( GEM 上市規則第 18.07A2d條 ) 的規定)。 主板上市 規 則 附 錄十六( GEM 上 市規則第 十 八 章)的規定與指引乃不同規定,所要求資料亦有別。 15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六( GEM 上市規則第十八章)的規定要求討論若干 ESG 事宜(詳見 公司條例附表 5 第 2bi、 2bii及 2c條),而指引則要求更詳盡的內容,包括 但不限於發行人的 ESG 管治架構、所採納的政 策以及 有關發行人環境及社會表現的數據。指引的披露應補充(而非取代)年度董事報告內業務審視部分所披露的資料。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更新 22. 第 13.91 條 、 附錄二十七 第 17.103 條 、 附 錄二十 指引第 5 段說明指引內容分為「環 境」 及「社會 」兩個 ESG 主要範 疇 ,企 業 管治則於企 業 管治守則中說明 , 但按主板規則第13.911條( GEM 規則第 17.1031條),「 ESG」一詞的定 義 是「 環境、社會及管治 」。請說明主板規則第 13.911條( GEM規則第 17.1031條)及指引有否涵蓋企 業 管治事宜。 根 據 上市規則,聯交所要求發行人按照指引於ESG 報 告 中 披 露 環 境 及社會事宜,並按照企 業 管治守則於企 業 管治報 告 中披 露 有 關 企 業 管治的事宜。 然而,發行人亦可將企 業 管治與 ESG 報 告 合而為一 ( 如合適 ) 。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H. 獨立驗 證 16 編號 主板 規 則 GEM 規則 問題 回應 23. 附錄二十七 附錄二十 指引第 9 段鼓勵發行人為其 ESG 報告尋求驗證,而若發行人取得獨立驗證,則須於 ESG 報告中描述驗證的水平、範圍及所採用的過程。 a 發行人在選擇提供驗證者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b 驗證的範圍應包括什麼 c 發行人應採納哪種驗證框架 d 發行人是否須於 ESG 報告中列明提供驗證者的名稱 a 發行人須考慮提供驗證者是否  獨立於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因而可就 ESG報告提供客觀公正的意見;  在主旨事項及驗證慣例兩方面均能證明勝任;及  會發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意見或一系列總結;編備報告者及提供驗證者的責任說明;及其工作概要,從而說明驗證報告中所提供保證的性質。為免生疑問,發行人在 ESG報告中毋須披露該驗證報告的原文字句。 b 發行人可選擇就其 ESG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獲取外部驗證,但 ESG報告中必須清晰列明驗證範圍。 c 現時尚未有全球認受 而專屬 ESG報告 的驗證 準則,發行人可參照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出的非財務資料驗證準則ISAE 3000,當中載有道德行為、質量管理及進行驗證工作的指引。 d 發行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披露提供驗證者的名稱。 於 2020 年 2 月 28 日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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