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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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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docx

p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 附件 1 北京市 碳 排放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 前 nbsp;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转隶至生态环境部门 以来, 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 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支撑实现“十三五”时期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 今年,为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交叉可对比性 ,结合以前 年度 重点 碳排放单位反映的问题 ,对 核算指南做如下调整 1.调整 重点 排放 设施 的 定义 调整。 2.在 交通运输行业中增加 民用 航空 运输 的 核算 和报告指南 。 3.基准年由 2009-2012 调整 2016-2018年, 新增设施 由2013 年 1 月 1 日 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后投产的设施 。 4.行业名称中“ 火力 发电 ”更 为 电力生产 (包括热电联产 和其他发电 ) ,电力生产 企业有 纯 供热设施而非 热电 联产供热 的, 其纯 供热 部分 可按照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排放 核算和报告 ”部分 的规定 。 5.针对 细分 行业特点 , 在企业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增加了相关 细分行业的 活动水平补充数据表, 具体 包括 石化 、 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3 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 , 请相关企业按照要求核算和报告 2016-19 年补充数据和信息,核查 工作范围应包括上述内容 。 6.为跟国家核算 指南保持一致 , 在 石化行业 核算指南中增加了 乙烯裂解 的 过程 排放 , 并相应增加了 乙烯 裂解排放计算 表 ,请相关企业按照要求核算和报告 2016-19 年 乙烯 裂解排放计算 表 ,核查 工作范围应包括上述内容 。 7.增加 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 及 核算要求。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4 目录 一、概述 . 6 (一)术语定义 .6 (二)基本原则 .8 (三)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 8 (四)排放监测和报告 .9 (五)公式和表格序号 .9 二、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 13 (一)排放核算方法 . 13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17 三、电力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nbsp;34 (一)排放核算方法 . 34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42 四、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nbsp;55 (一)排放核算方法 . 55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61 五、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nbsp;76 (一)排放核算方法 . 76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83 六、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103 (一)排放核算方法 . 103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107 七、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127 (一)排放核算方法 . 127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131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5 八 、其他服务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 149 (一)排放核算方法 . 149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153 九、其他行业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174 (一)排放核算方法 . 174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 178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97 (一)质量管理体系 . 197 (二)不确定性量化方法 197 附录一 199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6 一、概述 (一)术语定义 单位 是指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 政府 机构 、事业单位 、企业 和 社会经济组织 等 。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 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 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 主管部门 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 重点碳排放单位 是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吨 ( 含 ) 的 单位 。 公共电汽车客运 、城市轨道交通、民用 航空 运输行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 ,其他 单位 的核算边界是 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 。二氧化碳 重点碳排放单位 简称 重点碳排放单位 。 报告 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 重点碳排放单位 ,参照 重点碳排放单位 进行管理 。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 是指二氧化碳 重点碳排放单位 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 是按照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 是指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排放二氧化碳的 固定 设施 和 注册地为北京市 的 移动设施 。 既有设施 , 对于固定设施是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 。 新增设施 , 对于固定设施是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之 后 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 不区分既有 设施或新增设施 。 重点排放设施 是 对于 年 CO2 排放量 小于 1 万吨(含) 的 单位, 其 CO2 排放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7 量占本年度排放量大于 20(含) 的 固定和移动 设施或 生产线 ; 1 万吨 以上的单位,其 CO2 排放大于 5000 吨(含)的 固定和移动 设施或生产线 。 耗电设施 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是指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固定设施 和 注册地为北京市的 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 、民用 航空 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施 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 、 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 产生 的 排放 和 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 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 过程排放 )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或废弃物处理 产生 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准确度 是估计值和真实值的接近程度,反映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的程度。 活动水平 是指基于计算的方法学中, 燃料或者原料的消耗量等变量。 排放因子 是指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的单位活动 水平 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燃料热值 是指单位质量( 对于 固体或液体)或单位体积( 对于 气体)的燃料完全燃烧,所释放出来的热量。燃料热值简称热值 , 也称为燃料的发热量。 低位热值 是指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 吉焦 是吉焦耳(英文 Gigajoule)的简称,简写为 GJ,是能量单位。 1 吉焦( 1GJ) 百万千焦( 109J)。 太焦 是太焦耳(英文 Terajoule)的简称,简写为 TJ,是能量单位。 1 太焦( 1TJ)十亿千焦( 1012J)。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8 碳氧化率 是指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性。 (二) 基本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 “ 谁排放谁报告 ” 原则。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单位 固定设施 以及 注册地为 北京市的 公共电汽车客运 、 城市轨道交通 、民用 航空 运输 企业移动设施 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 单位 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 一般情况下,设施所有者是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责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 应 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 完整性 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 单位 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 直接 和间接 排放。 一致性 是指 单位 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 是指 单位 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 二氧化碳 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 二氧化碳 排放的计算。 客观性 是指 单位 应保证排放量的 核 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 量 核 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 单位 的实际情况。 (三) 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 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参与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只核算其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排放设施 的 化石燃料燃烧 、 工业生产过程 、 废弃物处理 产生 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和消耗 电力 产生 的二氧化碳 间接 排放 ,以及注册地 为北京市的 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 航空 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9 施的 化石燃料燃烧 、尾气 净化产生的二氧化碳 直接排放 和消耗电力 产生 的 二氧化碳 间接排放 , 具体核算和报告边界见第二至第 九 部分 。 已经明确核算和报告边界并提交过历史报告或年度报告的企业 , 如果企业发生拆分 , 原则上仍应沿用原核算边界进行核算和报告 。 年末投入运 营 的新增设施 , 如果 排放 量较低 , 可以次年再开始核算并报告其排放量 。 北京市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采用基于物料平衡计算的方法学和基于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具体核算方法见第二至第 九 部分。 单位 可自愿采用实时监测办法测量 有关变量和参数并计算 其二氧化碳排放, 但 其 计算 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四)排放监测 和 报告 排放 单位应建立二氧化碳排放 监测 和报告机 制,按照本指南第二至第 九 部分的要求测量、统计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 (五) 公式和表格序号 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分为 七 个类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电力生产 ,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城市 公共交通 运输 和 民用 航空运输 企业)、 其他服务业 单位 ,以及 其他行业企业 。表 1、表 2 对本指南的公式和表格进行了汇总,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表 1 公式总览 适用企业类型 公式编号及名称 适用领域 所有企业 TY-1 直接排放计算 nbsp;TY-4 排放因子计算 TY-3 活动水平计算 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TY-2 间接排放计算 电力消耗 间接排放 TY-6 和 的不确定性 TY-7 积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分析 热力、 其他 服务 和 其他 行业 企业 GG-1 碳氧化率 工业锅炉碳氧化率 交通运输企业 JT-1 运输车辆过程排放 HK-1 飞机燃油消耗量 过程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发电企业 FD-1 年能耗按月计算 FD-3 年热值按天计算FD-5 年热值按次计算 FD-2 月能耗计算 FD-4 年油耗按 次 计算FD-6 设备热值按月算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0 FD-7 年热值按设备算 FD-8 碳氧化率 水泥企业 SN-1 熟料排放计算 SN-2a 无原料替代排放因子 SN-2b 有替代原料排放因子 工业生产过程 TY-5 废弃物处理排放 废弃物处理 石化企业 SH-1 连续烧焦 SH-3a 天然气制氢 SH-2 间歇烧焦 SH-3b 其他原料制氢 工业生产过程 SH-4 环氧乙烷、醋酸乙烯计算 -有监测 SH-5 环氧乙烷、醋酸乙烯计算 -无监测 表 2 表格总览 性质 表格编号及名称 在何类报告应用 所有企业 BG-1 基本信息 BG-3 间接排放 BG-5 声明 BG-2 化石燃料排放 BG-4 其他 能源消费信息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ZD-1 设备信息 ZD-3 月燃料消耗 ZD-5 监测计划 ZD-2 电表信息 ZD-4 设备月消耗 ZD-6 二氧化碳控制措施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 YB-1 设备信息 一般报告 热力企业 RL-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RL-2 不确定性 RL-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RL-6 其他生产信息 表 RL-3 热值和碳氧化率 RL-5 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 重点报告 发电企业 FD-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FD-2 不确定性 FD-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FD-5 其他生产信息 表 FD-3 热值和碳氧化率 FD-5 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 重点报告 水泥企业 SN-3a 无原料替代排放 SN-4 核算结果 SN-7 单位熟料排放 SN-3b 有替代原料排放 SN-6 热值和碳氧化率 BG-6 废弃物焚烧排放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SN-1 重点 单位设备信息 SN-8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SN-10 其他生产信息 表 SN-5 不确定性 SN-9 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 重点 报告 SN-2 一般 单位设备信息 nbsp;一般 报告 石化企业 SH-1 化石燃料设备 SH-3 其他工业过程设备 SH-5 间歇烧焦 排放 SH-6b 其他原料制氢 SH-7b 环氧乙烷排放 -无监测 SH-8b 醋酸乙烯排放 -无监测 表 SH-9b无累计烧焦尾气体积SH-2 烧焦设备 SH-4 连续烧焦排放 SH-6a 天然气制氢 SH-7a 环氧乙烷排放 -监测 SH-8a醋酸乙烯排放 -监测 表 SH-9a 1有累计烧焦尾气体积的乙烯裂解排放计算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1 性质 表格编号及名称 在何类报告应用 的乙烯裂解排放计算 SH-11 核算结果 SH-10 原料用途消费 SH-12 不确定性 SH-1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SH-16 其他生产信息 表 SH-13 热值和碳氧化率 SH-15 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 SH-17 企业 补充 数据表 重点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 JT-1 基本信息 BG-2J 移动设施化石燃料排放 BG-3-Jb 移动设施 间接 排放 JT-2 尾气净化过程排放表 BG-3-Ja 固定 设施间接 排放 JT-3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ZD-1-J1 重点企业固定设施信息 ZD-1-J2a 移动 设施 (公共电汽车企业) ZD-1-J2b 移动 设施 (轨道交通运输企业) 表 ZD-1-H1 重点碳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信息表 表 ZD-1-H2 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表 ZD-1-H2-1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5611 和5612 第一类飞行活动) 表 ZD-1-H2-2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5611 和5612 第二类飞行活动) 表 ZD-1-H2-3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5611 和5612 第三类飞行活动) 表 ZD-1-H2-4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5611 和5612 第四类飞行活动) 表 ZD-1-H2-TH 重点碳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 562) 表 ZD-2 重点碳排放单位电表信息 表 ZD-3-Ha 重点碳排放单位飞机航空煤油消耗量及大圆总周转量月度汇总表( 5611 和561) ZD-3-Ja 化石燃料 月度汇总 ( 公共电汽车企业) ZD-3-Jb 电耗统计 汇总 (轨道交通运输企业) JT-4 不确定性 JT-5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JT-6 既有设施 退出信息表 JT-7 其他生产信息 表 HK-1 报告单位基本信息 表 HK-2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 20 nbsp;年排放核算结果 表 HK-3 直接排放不确定性计算 表 HK-4企业新增固定排放设施表 表 HK-5 既有固定设施退出信息表 表 HK-6 其他生产信息 表 BG-2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设施) 表 BG-2H 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移动设施) 表 BG-3-Ha 报告单位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表 BG-4报告单位其他能源消费信息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 YB-1J 一般排放报告单位设备信息 一般报告 其他 SC-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2 性质 表格编号及名称 在何类报告应用 服务企业 SC-2 不确定性 SC-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SC-6 其他生产信息 SC-3 热值和碳氧化率 SC-5 既有设施 退出信息表 重点报告 其他行业企业 QT-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 QT-2 不确定性 QT-4 企业新增排放设施 QT-6 其他生产信息 QT-3 热值和碳氧化率 QT-5 既有设施 退出信息表 重点报告 注重点报告 是 重点碳排放单位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历史报告 是 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一般报告 是一般报告单位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3 二、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行业代码为 4430( 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应以企业为法人边界,核算企业边界内所有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和漏算。如果企业除热力生产 和 供应 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 有 二氧化碳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 。 (一) 排放核算方法 1. 核算边界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 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设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一般而言 , 固定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责任方 ,如果产权单位把固定设施委托外包,且承包该固定设施的经营单位是二氧化碳 重点碳排放单位 ,则该经营单位应负责核算和报告排放量。如果经营单位不是二氧化碳 重点碳排放单位 ,则产权单位须向经营单位索取相关数据并报告这些固定设施的排放量,同时应在排放报告中附上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4 2. 排放量计算 ( 1)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 TY-1)计算。 𝐸 ∑ 𝐴𝑖𝐼𝑖1 𝐹𝑖 nbsp; nbsp; nbsp;( TY-1) 式中, E 是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Ai 是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是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燃烧的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热量,单位为太焦( TJ); Fi 是第 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太焦( tCO2/TJ); i 是化石燃料类型; I 是化石燃料类型数量。 ( 2)间接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按公式( TY-2)计算。 𝐸𝑑 𝐷𝑓𝑔 nbsp; nbsp; nbsp;( TY-2) 式中, 𝐸𝑑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 D 是企业的电力消耗量,单位为兆瓦时( MWh); 𝑓𝑔是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 采用发布 的最近年份 排放 系数。 3. 活动水平数据 ( 1)直接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按公式( TY-3)计算。 𝐴𝑖 𝑅𝐿𝑖𝑅𝑍𝑖 10−3 nbsp; nbsp; ( TY-3)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5 式中, Ai 是 核算和 报告年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单位为太焦( TJ); RLi 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费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吨( t),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万 Nm3); RZi 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吉焦 /吨( GJ/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吉焦 /万立方米( GJ/万 Nm3); 10-3 是单位换算系数。 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年 度 化石燃料消费量。同时,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的热量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 在 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排放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依据企业能源台账,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 在 重点 碳排放单位 年度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的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 应单独测量和记录 。其能耗最大的 3 台锅炉的低位发热值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供热月份每月测一次 , 一般应该在测量月份的第 1 周的星期一测量,例外情况需要在报告中特别说明。 燃煤热值测量方法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8)的相关规定。天然气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应遵循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11062-2014)的相关规定。 ( 2)间接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是企业在本市 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年度电力消耗量。可以通过查读电表获得,取年末(比如, 2019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6 年 12 月 31 日 2359)和年初(比如, 2019 年 1 月 1 日 0000)企业电力总表的读数差值。也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获取。 4. 排放因子确定 ( 1)直接排放 第 i 种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按公式( TY-4)计算得到。 𝐹𝑖 𝐶𝑖 𝛼𝑖 𝜌 nbsp; nbsp; nbsp;( TY-4) 式中, Fi 是燃料 i 的排放因子,单位为 tCO2/TJ; Ci 是燃料 i 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 /太焦( tC/TJ); αi 是为燃料 i 的碳氧化率; ρ是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为常数, 44/12。 在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年度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列出的缺省值。 在 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列出的缺省值。 在 重点碳排放单位 年度报告中,排放报告单位应检测和计算其重点排放设施能耗最大的 3 台锅炉的碳氧化率。没有重点排放设施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对于能耗最大的 1 台锅炉的碳氧化率进行测量和记录。 对于某台锅炉,其碳氧化率的计算方法见式( GG-1) 计算 𝛼𝑖 1 − 𝐿𝑀𝐴𝑙𝑚𝑆𝐿𝐴𝑎𝑟𝑅𝐿𝑖𝑅𝑍𝑖𝐶𝑖10−3( GG-1) 其中, αi 是第 i 种燃料的碳氧化率; LM 是全年的漏煤量,单位为吨( t);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7 Alm 是漏煤的平均含碳量,单位为吨碳 /吨( tC/t); SL 是全年的炉渣产量,单位为吨( t); Aar是炉渣的平均含碳量,单位为吨碳 /吨( tC/t); RLi 是第 i 种燃料全年消费量,单位为吨( t); RZi 是第 i 种燃料全年平均低位发热值,单位为吉焦 /吨( GJ/t); Ci 是第 i 种燃料全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 /太焦( tC/TJ); 10-3 是单位换算系数。 炉渣和灰渣的平均含碳量根据样本检测值取算术平均值,测量频率是每月测量一次。在供热期间,一般应在供热月份的第 1 周的星期一取样,例外情况需专门说 明。 炉渣 和灰 渣的 检测 需遵 循 工业 锅炉 热工 性能 试验 规程( GB/T10180-2003)的要求。 锅炉房的平均碳氧化率等于所测量 的 3 台锅炉碳氧化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锅炉所消耗的燃料热量。 ( 2)间接排放 电力消耗 的 间接排放系数采用发布的最近年份 的排放 系数。 (二) 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该提交 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排放报告和 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应该提交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 重点碳排放单位 年度排放报告 应 包括 基本情况、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不确定性分析、监测计划、二氧化碳控制措施、附录、真实性声明、核查机构意见 。对于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各部分按下列所述格式和要求编制。 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排放报告 应 包括 基本情况、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不确定性分析、附录、真实性声明、核查机构意见 。 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 应 包括 基本情况、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不确定性分析、附录、真实性声明 。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8 1. 基本情况 报告单位按照表 BG-1 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表 BG-1 报告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nbsp;所属行业 nbsp;行业代码 nbsp;组织机构代码 nbsp;企业 注册 地址 北京市区 镇(乡、街道)村(路、小区) 企业 办公 地址 北京市区 镇(乡、街道)村(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nbsp;电话 nbsp;传真 nbsp;通信地址 nbsp;邮编 nbsp;单位分管领导 nbsp;电话 nbsp;传真 nbsp;单位碳排放管理部门名称 nbsp;负责人 nbsp;电话 nbsp;手机 nbsp;电子邮件 nbsp;传真 nbsp;联系人 nbsp;电话 nbsp;手机 nbsp;电子邮件 nbsp;传真 nbsp;通信地址 nbsp;邮编 nbsp;企业主要的四种产品 或服务 nbsp;基准年核算和报告边界 (锅炉房数量、热力站数量、总供热面积和 供热 范围 边界 ) 核算和报告边界 变化 退出的 或规模 缩小 的固定排放设施 ( 相比于 2018 年) 退出的 或规模 缩小 的固定排放设施 ( 相比于上一年度 ) 新增的或规模 扩大 的固定排放设施 ( 相比于 2018 年) 新增的或规模 扩大 的固定排放设施 ( 相比于上一年度 ) 重点碳排放单位 按表 ZD-1 格式要求填写排放设施基本信息。燃煤设备或燃气设备超过 5 台的,可另加行。没有相关信息的填写 “ 无 ” 。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指的是燃烧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煤炭类燃料的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燃气锅炉是指燃烧天然气的锅炉。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按照表ZD-1 的格式,对每一台测量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量设备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19 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能源消费量低于 单位 总能源消费量 5的小型设备,如炉灶、茶炉等,仅说明“另 有台炉灶”等信息即可,可以不填写详细设备信息。 一般报告单位按表 YB-1 格式要求填写排放设施基本信息。 表 ZD-1 重点碳排放单位 设备信息表 类型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物理位置 测量设备和型号 测量设备的精度 测量设备的序列号 规定的测量设备校准频次 实际的测量设备校准频次 测量设备更换情况 燃煤锅炉 燃气锅炉 其他化石燃料燃烧设备 表 YB-1 一般排放报告单位设备信息表 设备名称 台数 设备情况简要说明 燃煤锅炉 nbsp;燃气锅炉 nbsp;其他 化石燃料燃烧设备 2.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报告单位按表 BG-2 格式要求填写年度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表 BG-2 中的C 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 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万 Nm3。排放报告应注明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 表 BG-2 中的其他燃料是什么燃料,并提供该燃料的热值。 重点碳排放单位 按照本年度报告第 8 部分(附录)表 RL-3 格式整理企业重点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测量结果,用这些结果代替表 BG-2 的相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缺省值(表 BG-2 中的 D 栏和 H 栏)。年直接排放量超过(含) 5000tCO2 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如果没有重点排放设施,则需要针对其能耗最大的固定设施测量用能量最大的能源品种的热值。其他 情况 ,可采用缺省值。 报告单位应根据式( TY-3)和式( TY-4)计算各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表 BG-2 中的 E 栏)和排放因 子( J 栏)。 报告单位根据式( TY-1)计算各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K 栏)和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总排放量 ,并 在报告中简要报告企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 在历史排放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可复制表 BG-2,分别填写 2016 年, 2017年,和 2018 年的排放信息。 3.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报告单位应按照表 BG-3格式填写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量,利用公式( TY-2)计算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并在报告中简要说明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情况。 重点碳排放单位 还应按照表 ZD-2 的格式,报告所查读电表的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包 括电表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可以不填写此部分内容。 在历史排放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须 在表 BG-3 上自行添加 3 行,以分别填写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的排放信息。 表 BG-3 报告单位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年度 企业电力消耗量 ( MWh) 间接排放系数 ( tCO2/MWh) 间接排放量 ( tCO2)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1 表 ZD-2 重点碳排放单位 电表信息 电表型号 电表精度 电表 序列号 规定的电表校准频次 实际的电表校准频次 电表 更换情况 4. 核算结果 报告单位应按照表 RL-1 的格式报告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结果,并做简要说明。 表 RL-1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20 nbsp;年排放核算结果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tCO2) 间接排放量( tCO2) 在历史排放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可复制表 RL-1 的格式,分别报告 2016年, 2017 年,和 2018 年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结果。 5. 不确定性分析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简要说明 影响 直接排放量的最主要的 5 个因素。一般报告单位不必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在年度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还应计算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的不确定性。按照表 RL-2 的格式填写不确定性分析结果。其他能源品种请自行填写,消费的化石燃料多于 3 个品种的,请自行加行。 表 RL-2 20 nbsp;年 直接排放不确定性计算 能源品种 活动水平不确定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 一般烟煤 nbsp; 天然气 nbsp; 综合不确定性 nbsp;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2 表 BG-2 报告单位 20 nbsp;年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A 序号 B 燃料品种 C 年消费量 t,万 m3 D 热值 GJ/t, GJ/万 Nm 3 ECD 燃料热量 GJ FE/1000 燃料热量 TJ G 单位热值含碳量 tC/TJ H 碳氧化率 I CO2与碳分子量比 JGHI 排放因子 tCO2/TJ KFJ 排放量 tCO2 1 无烟煤 nbsp;20.304 nbsp;27.49 85 44/12 nbsp;2 一般 烟煤 nbsp;19.570 nbsp;26.18 85 44/12 nbsp;3 褐煤 nbsp;14.080 nbsp;28.0 96 44/12 nbsp;4 洗精煤 nbsp;26.334 nbsp;25.4 96 44/12 nbsp;5 其他洗煤 nbsp;8.363 nbsp;25.4 96 44/12 nbsp;6 煤 制品 nbsp;17.460 nbsp;33.6 90 44/12 nbsp;7 焦炭 nbsp;28.447 nbsp;29.4 93 44/12 nbsp;8 焦炉煤气 nbsp;173.54 nbsp;13.6 99 44/12 nbsp;9 其他煤气 nbsp;52.27 nbsp;12.2 99 44/12 nbsp;10 汽油 nbsp;44.800 nbsp;18.9 98 44/12 nbsp;11 柴油 nbsp;43.330 nbsp;20.2 98 44/12 nbsp;12 煤油 nbsp;44.750 nbsp;19.6 98 44/12 nbsp;13 燃料油 nbsp;40.190 nbsp;21.1 98 44/12 nbsp;14 液化石油气 47.310 nbsp;17.2 98 44/12 nbsp;15 炼厂干气 nbsp;46.050 nbsp;18.2 98 44/12 nbsp;16 石油焦 nbsp;31.998 nbsp;27.5 98 44/12 nbsp;17 其他油品 nbsp;41.031 nbsp;20.0 98 44/12 nbsp;18 天然气 nbsp;389.31 nbsp;15.3 99 44/12 nbsp;19 其他 nbsp; 12.2 99 44/12 nbsp;20 年排放量 nbsp;注 1) 不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燃料; 2) 不包括 京外 能耗; 3) 型煤,水煤浆在煤制品中报告; 4) 其他能源请注明是什么能源品种; 5) 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3 6. 监测计划 企业应按照 “排放 核算方法 ” 部分 对 获取 活动水平及排放因子数据的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并 按制定 的计划 开展相关 参数的监测工作 ,说明主要燃料品种排放因子和生产活动数据监测方式、监测频率和数据来源 。 在 年度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 按照 表 ZD-5 的 格式 , 报告本年度 监测 计划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实测的相关参数。 表 ZD-5 企业监测 工作 及监测计划 相关 参数 本年度开展 的 监 测工作 下年度监测计划 实测 的 化石燃料燃烧相关参数 序号 燃料品种 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碳 氧化率 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碳 氧化率 1 无烟煤 nbsp; nbsp;2 一般 烟煤 nbsp; nbsp;3 褐煤 nbsp; nbsp;4 洗精煤 nbsp; nbsp;5 其他洗煤 nbsp; nbsp;6 煤 制品 nbsp; nbsp;7 焦炭 nbsp; nbsp;8 焦炉煤气 nbsp; nbsp;9 其他煤气 nbsp; nbsp;10 汽油 nbsp; nbsp;11 柴油 nbsp; nbsp;12 煤油 nbsp; nbsp;13 燃料油 nbsp; nbsp;14 液化石油气 15 炼厂干气 nbsp; nbsp;16 石油焦 nbsp; nbsp;17 其他油品 nbsp; nbsp;18 天然气 nbsp; nbsp;19 其他 nbsp; nbsp;其他生产活动相关参数 20 热源 供热量 nbsp;21 热力站一侧输入 热源产生 热量 22 建筑物 供热量 nbsp;备注 关于 20、 21、 22 解释 详见后面的 补充数据表 。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4 7. 二氧化碳控制措施 在年度报告中,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按照表 ZD-6 的格式报告已经提交过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同时, 重点碳排放单位 应分别估算并报告 采用了控制措施 情况下 未来 35 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没有采用控制措施 情况下 未来 35 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表 ZD-6 二氧化碳控制 措施 年度 报告年度采取的及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二氧化碳 控制措施 排放量估算(万吨) 有控制措施 无控制措施 报告年度 nbsp; 下一年度 nbsp; 未来 3 5 年 nbsp; 8. 附录 报告单位应按表 BG-4 的格式填写 单位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简称京内)移动设施的化石燃料及电力等能源消费信息。移动设施包括汽车、叉车、塔吊等。同时,应按表 BG/p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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