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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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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docx

p附件 3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 前 nbsp; 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转隶至生态环境部门 以来, 我局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 协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为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交叉可对比性 , 今年 结合以前 年度 重点 碳排放单位反映的问题 ,加强 报告的可读性 。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扉页相关内容。 增加 核算 和报告边界 ,需要详细 表述报告期内 的 核算边界 ; 增加 既有 设施退出的 基准年 排放量及 排放 强度 ; 核查结论需要详细描述 (详见 附件 2)。 二是细化 了 报告 正文 内容 。 增加 了补充数据 表 的详细核查要求 ; 增加 既有设施 退出 的核查要求 ; 细化 核查结论项。 三是 增加附件 2-扉页结论模板 及 不 同 行业的案例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 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 2.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8; -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11062-2014; -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10180-2003; -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2008; - 其他监测及校准标准。 3.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 IPCC)清单 编制指南及 国 家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 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 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 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 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 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 评审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 ; - 若发现异常值、 异常 波动 和 趋势、数据缺失 、 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 、 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 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 - 检查测量设备 , 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是否符合 核算指南 的要求; - 评审数据产生、 数据记录、 数据传递、数据 汇总 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 交叉 核对排放报告 提供 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 运行 日志, 库存 ,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 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 做 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 1.封面  2.扉页  3.目录  4.正文  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概述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 3. 核查发现  4. 核查结论  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 /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 。 注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 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4.核查机构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市 主管部门 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如“ 01/ 02/ 03/ 04/ 05/ 06/ 07”。( 01 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02 为“ 电力生产 企业 ”; 03 为“水泥制造 企业 ”;04 为“石化生产 企业 ”; 05 为“其他 行业企业 ”; 06 为“ 其他 服务业 企业 单位 ” ; 07 为“交通运输 企 业” ) 5.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是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 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 之和 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 注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 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 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核算 和报告边界 详细 表述报告期内 的 核算边界,以及与 历史 基准年的核算 边界 变化情况。 例如 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 、 实际物业管理面积 、 实际运营面积 、 建筑入住率 等 详细情况进行核实。 6.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退出 的 既有设施 在 历史 基准年 的 排放量 及 排放强度 、 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 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 7.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填写市 主管部门 授权的专业范围代码, 如“ 01/ 02/ 03/ 04/ 05/ 06/ 07”。( 01 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02 为“ 电力生产 企业”; 03 为“水泥制造企业”;04 为“石化生产企业”; 05 为“其他行业企业”; 06 为“其他服务业企业 单位 ”; 07 为“交通运输企业”) 8.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 核算指南 中的具体行业指南 ,如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9.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详见附件 2 的核查结论模板 ) 。 10.核查组组长 11.核查组成员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 国家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 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核算指南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根据 核算指南 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 交易试点工作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 和 以北京为注册地的 交通运输 行业 的移动设施 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和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 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 。其中, 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 。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 核算指南 中相应的行业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 核查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核查工作分工内容 专业代码背景 1 nbsp;2 nbsp;3 nbsp; nbsp; 注 ( 1) 核查机构应根据 核查 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 2) 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营业执照; - 工艺流程图; - 能源平衡表 ; - 物料平衡表 如有 ; - 能源审计报告; - 能源统计报表 -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的支持 性文件 ;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 访问 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时间 访谈对象 (姓名/职位) 部门 访谈内容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 将不符合发给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 BG- 1 报告单位 基本信息 、表 JT-1报告单位基本信息 以及二氧化碳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介,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组织机构;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第三产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现状 ; - 如排放单位存在 既有设施退出 、 新增排放设施、新增 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 -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 ,包括履约的方式 ,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 简要描述不符合 如有 ,详细 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 1。 B)核查方法 - 查阅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 ZD- 1 重点排放单位 设备信息 表 、表 ZD-1-J1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信息表、表 ZD-1-J2a重点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公共电汽车企业)、表 ZD-1-J2b重点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信息表(轨道交通) 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核算指南要求的符合情况; - 非交通运输行业的 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一致; - 交通运输业 企业 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 车辆 、飞 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是否与现 场 一致; - 交通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一致; - 如核查机构采用 对场所和数据 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 ,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 场所 抽样与去年 场所 抽样情况 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 - 简要描述不符合 如有 ,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 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 现场观察设施 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 ; -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3.3 核算方法 、 数据与企业 单位 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 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 ,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 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 所核算参数的 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 。 并在下面的3.3.2.1~ 3.3.2.4 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 参数 单位 参数 描述 是否制订 监测计划 活 动 水 平 数 据 直 接 排 放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间 接 排 放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排 放 因 子 直 接 排 放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间接 排放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其他 数据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补充 数据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实时监测的数据 数据 1 nbsp; 数据 2 nbsp; 数据 3 nbsp; 数据 4 nbsp; 数据 nbsp;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格 BG- 2 报告单位 20__年化石燃料二氧 化 碳直接排放 、 BG- 2J报告单位 20__年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移动设施) 、 JT-2尾气净化过程排放量数据表、 表 ZD-3重点排放单位 20____年化石燃料月消耗量 、 BG- 3报告单位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 如 交通运输业的 表 ZD-3-Ja重点排放单位运营车辆能耗月度汇总表(公共电汽车企业)、表 ZD-3-Jb重点排放单位电耗统计月度汇总表(轨道交通运输企业)、表 BG-3-Ja报告单位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 表 BG-3-Jb报告单位 移 动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 BG-2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设施)、 BG-2H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移动设施)和 BG-3-Ha报告单位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 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 1(直接排放) - 单位 - 数据来源 - 监测方法 - 监测频次 - 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处理 - 交叉核对 - 确认的数值 -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 1) 活动水平数据 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 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表格 BG- 2 报告单位 20 nbsp; 年 化石燃料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表 ZD-3重点排放单位 20____年化石燃料月消耗量、 BG- 2J报告单位 20__年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移动设施)、 JT-2尾气净化过程排放量数据表、 BG- 3 报告单位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 放 、 BG-2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设施)、 BG-2H报告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移动设施)和BG-3-Ha报告单位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 ,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 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差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含因子为默认值 ,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 1(直接排放) a 单位 b 数据来源 c 监测方法 d 监测频次 e 记录频次 f 数据缺失处理 g 交叉核对 h 确认的数值 i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 1) 排放因子参数 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 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 及补充数据 的符合性 修订 的核算和报告指南针对 石化 、 热力生产和供应 、水泥制造 、 其他 服务业 ( 物业、数据中心、通信 ) 、其他行业 (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 增加 了补充数据表 , 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 3.3.2.1。 补充 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 热力生产和供应 企业补充 数据表 报告 参数 核查要求 各热量数据 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供热类型(包括热源及热网类型,热源燃气锅炉 /燃煤锅炉 /电锅炉 /燃油锅炉 /地源热泵 /其他,热网直供 /间供),热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热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计算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如有测试报告,应附在核查报告中。 不同用能单元(热源锅炉房、办公生活及其他)的直接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 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 3.3.2.2 部分的要求。 不同用能单元(热源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办公生活及其他)的间接排放量 对于各用电单元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 如各用电单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 度数据的可比性。 水泥 企业 协同处置废弃物补充数据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数量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石化 企业补充 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产品类别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主营产品类别,除原油及原料油加工、乙烯应单独报告外,企业生产的其他化工产品类别也应识别并报告。 受核查方以生产车间和 /或工序为单位确定主营产品类别。 产品产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产品产量的数据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 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每类产品生产过程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受核查方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 部分的要求。 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 /工序的化石燃料消耗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说明。 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 -过程排放量 核查组首先应分别识别每类产品生产是否存在过程排放,例如原油加工核算催化剂烧焦、制氢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乙烯生产核算乙烯裂解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仅核算环氧乙烷、醋酸乙烯生产过程产 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核查组确认每类产品过程排放核算方法是否与核算指南一致,各项参数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对于直接监测计量的数据,将报告的数据与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对于实验室监测汇总的数据,应确认监测方法符合相关标准,数据汇总方式合理,计算中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 每类产品生产的间接排放量 对于各产品车间 /工序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 如各成品车间 /工序消耗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电 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对于存在自发电的情况,核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其外购电与自发电分配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 /工序生产消耗的外购电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做原因说明。 物业管理类企业补充 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建筑面积 /实际物业管理面积 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项目总平面图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建筑面积。不 同业态的建筑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 地下车库面积 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地下车库面积。不同业态的地下车库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 产值 /物业收入等财务数据 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获得各财务数据。核查组应查阅月度财务报表,确认年度数据的正确性。核查组应交叉核对上报统计部门的 相关数据,如有差异,需解释说明差异原因。 入住率 /入驻率 /入园率 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年报等方式获得该项数据。核查组应通过查阅入住登记表、租赁合同、物业费收缴明细、电费清单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天数 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工作运行记录等方式获取该项数据。核查组应查阅电费清单,能源统计台账,统计局报表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的天数。 数据中心企业补充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数据中心行业子类 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法。 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数据中心总用电量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 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数据中心总用电量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IT 设备用电量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 IT 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非数据中心设施建筑面积 确认非数据 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应将报告的数据与设施竣工验收等资料交叉核对。 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施)的直接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柴油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库存数据、财务数据等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 3.3.2.2 部 分的要求。 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施)的间接排放量 对于不同类型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固定设施的用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能源消耗台账。 如数据中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通信企业补充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电信业务量 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业务类型(移动业务、移动语音业务、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移动增值及其他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各业务类型电信业务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 电信业务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邮电业主要指标”相关数据核对。 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 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数据中心总用电量 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 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IT 设备用电量 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 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法。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 IT 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每种业务类型的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 3.3.2.2 部分的要求。 每种业务类型的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 对于各业务类型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 如各业务类型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电网企业补充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供电量 供电量数据除来自企业统计 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核对 售电量 售电量 数据除来自企业 统计 报表外,还应 与根据外省输入电量数据、上网电量数据、外省输出电量数据计算出的售电量数据进行交叉核对; 与上报统计局相关数据核对 。 汽车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产品种类 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产品种类,确认受核查方对汽车的分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整车的产品种类分为  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  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  中、重型载货汽车;  纯电动汽车 汽车发动机的产品种类分为  汽油发动机  柴油发动机 产品产量 汽车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 每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 3.3.2.2 部分的要求。 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 i 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 该生产线直接排放量该生产线总产量 类产品产量第直接排放量  ii 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直接排放。 每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 对于各生产线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 如各生产线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 i 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 该生产线间接排放量该生产线总产量 类产品产量第间接排放量  ii 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 报告参数 核查要求 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产量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 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液制品等)产值 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 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直接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 3.3.2.2 部 分的要求。 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间接排放量 对于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系统设施能源消耗台账。 如各药品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 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量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 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值 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 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的直接排放量 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 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 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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