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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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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docx

p附件 4 北京市 重点碳排放单位 配额核定方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 2014〕 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工作, 科学合理地核定 重点碳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配额 ,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三五” 时期 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 一、 调整事项 (一) 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 为 2016 2018 年。 (二)各行业 控排系数将发布 2019、 2020 两个年度 。 (三) 新增设施 计入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后 投入运行的 设施。 二、 各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一) 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 火力发电行业 重点碳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配额总量 ( T)采用 基准线法 核定 , 包括 供电配额 ( Ae)和 供热配额 ( Ah)两个部分 , 计量单位为吨 , 计算公式为 TAeAh( 1) 1. 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 Ae) 计算方法为 AeQe Be Fr( 2) Qe 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 MWh; Be 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 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 。 2. 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 ( Ah) 计算方法为 AhQh Bh( 3)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 GJ; 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根据机组的压力参数、容量级别和燃料类型,将机组划分为燃气 F 级和 燃气 F 级以下及其他机组 ,共 2 类。 2 类机组供 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 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 , 详 见附件 1。 3. 发电企业 中纯供热的设施 ( 非热电联产供热 ) ,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配额核定方法核发配额 ,同 本章“ (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 , 其他行业中电 力供应 、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 配额核定方法 ” 。 (二 ) 水泥、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电 力供应 、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 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 重点碳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配额总量 ( T) 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核定, 包括 既有设施配额 ( A) 、新增设施配额 ( N) 、配额调整量 ( △ ) 三部分 ,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公式为 T A N △ ( 4) 1. 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 A) 计算公式为 AE f( 5) E 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f 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 2。 2.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 N) 按照 2018年上述行业 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 , 按照两档核算 新增设施 二氧化碳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 1) 2018年 碳排放量 大于 1 万吨(含) 的单位,新增设施 配额核算公式为   B*/EQ*E*0mi n 5 0 0 0 , 2QN 2 0 1 82 0 1 82 0 1 8N  ( 6) ( 2) 2018 年 碳排放量 不足 1 万吨 的单位,新增 设施 配额核算公式 为   B*/EQ*E*0mi n 2 5 0 0 , 1QN 2 0 1 82 0 1 82 0 1 8N  ( 7) QN 为 新增设施 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 2018 年 活动水平; 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 2018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 2014〕905 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 京发改〔 2015〕 739 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 京发改〔 2016〕 715 号)等文件。 3. 二氧化碳配额调整 量 ( △ ) 的 核定 一 是 对于履约年度 已停产 的重点 碳排放单位 或 已 停产的生产线 ,不 再 核发 其 配额。 二 是 对于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 单位 ,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 三 是 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 调整 机制 。详见附件 4 (三 )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 其他行业中电 力供应 、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 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 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 ( T)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核定, 包括既有设施配额 ( A) 、新增设施配额 ( N) 两 部分。 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公式为 T A N( 8) 1. 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 A) 计算公式为 A QAIf( 9) QA为 履约年度 既有设施 排放 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热量、供水量等; I 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 f 为控排系数 , 详见附件 1。 2. 新增 设施二氧化碳 配 额 ( N) 计算公式为 NQNB( 10) QN 为 新增 设施 活动水平, 如供热量、供水量等 ; B 的含义 同本章 公式( 6) 和( 7) 。 四 交通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交通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 ( T) 包括固定 设施配额 ( Ts) 和移动设施配额 ( Tm) 两 部分。计算公式如下,计量单位为吨。 T Ts TmTs Qm Im fm ( 11) 固定设施二氧化碳配额( Ts)计算方法同 本章 “ (二 ) 水泥、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 电 力供应 、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 除外)配额核定方法 ”; Qm为 履约年度 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 Im 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 fm 为控排系数, 详见 附件 1。 三 、 关于 配额发放 对于 既有设施配额 ,市生态环境 局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碳排放单位 的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 账户。 对于满足 新增设施和 配额调整条件 的重点碳排 单位 , 须按相关要求提出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和配额 调整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 根据 核查 和 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 单位 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 详见附 件 3 和 附件 4。 对于 热力生产 和 供应 、 其他行业 中的 电力供应 以及 水的生产和 供应、 发 电企业、交通运输 重点碳排放 单位 的移动排放设施配额 , 将根据 履约年度 经核查确认的 实际生产量或服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 相应调整 。 四 、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 重点碳排放 单位 ,其北京市碳市场 配额将在全国 碳市场 配额发放并 正式 履约后,根据国家安排统一考虑。 附件 1.火力 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基准值 2.2019年度和 2020 年度控排系数表 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nbsp;附件 1 火力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基准值 机组类型 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tCO2/MWh) 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 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tCO2/GJ) 燃气 F级机组 0.3694 0.6 0.0528 燃气 F级以下及其他机组 0.4341 0.6 0.0528 附件 2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控排系数表 行业 控排系数 2019 年 2020 年 热力生产和供应 99.5 99.0 石化 石化重点企业 * 95.0 90.0 其他石化企业 96.0 92.0 水泥 96.0 92.0 其他工业 和其他 发电 96.0 92.0 交通 公共交通 -移动 96.0 92.0 公共交通 -固定 99.5 99.0 轨道交通固定 和 移动 99.5 99.0 服务业 99.5 99.0 *注 石化重点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附件 3 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调整,总体上应 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 共同 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一) 核定方法 1. 水泥、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 对于 2018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大于 1万吨(含) 的单位 ,2019年 1月 1 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 该 新增设施的年度 二氧化碳 排放量超过 5000 吨或超过 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 2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对 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 5000 吨或 2018 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 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 核定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 2018 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不足 1 万吨 的单位 , 2019年 1 月 1 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 该 新增设施 的 年度 二氧化碳 排放量超过 2500吨或超过 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 10%的 ,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申请。经专家评审后, 对 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 2500吨或 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 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 核定 新增设施配额。 2、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其他行业中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 按照新增设施排放量 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 核定 配额。 ( 二 ) 监测方法 重点碳排放单位 新增设施 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或按科学计量方法监测二氧化碳 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 对于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或无法核证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的新增设施,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有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需求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 提出配额 调整 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 调整 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 基准年既有 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 (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 (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 (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 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 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 并将纸质 文件扫描后 做成 pdf文件,通过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 并将 相关 纸质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 附件 4 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排放配额 的 水泥、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 重点碳排放单位, 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 可以向市 生态环境局 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 ( 一 )配额核 增 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配额核增,总体上应 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 共同 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且 当年 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配额 核增, 包括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和其他配额调整 。 1.既有 设施配额 核 增 。 一是 重点碳排放单位于 2018 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 12个月。 二是 重点碳排放单位 2018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 2018 年底运行时间不足 12个月。 三是 2016-2018 年,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对于 2018 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大于 1 万吨(含) 的单位, 3 年最大排放量与 3 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 5000 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 20以上的;对于 2018 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不足 1 万吨 的单位 , 3 年最大排放量与 3 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 2500 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 10以上的。 对符合 既有设施 配额调整申请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 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 ,公式如下 nbsp;( 1) 公式中 G 为重点碳排放单位 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 , G2016、 G2017、 G2018分别为重点碳排放单位 2016、 2017、2018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其他 配额 核 增 。 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10 万吨(含)以上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如 果 履约 年度 初始 配额 亏缺 量相对于履约 年度 排放量占比超过 20(含), 则 可申请增加超过 20的 那部分配额,配额 核 增 计算公式为 T核增 E−T初始E ∗100 −20 ∗E( 2) 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10 万吨以下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如 果 履约 年度 初始 配额 亏缺 量相对于履约 年度 排放量占比超过 30(含), 则 可申请增加超过 30的 那部分配额,配额 核 增 计算公式为 T核增 E−T初始E ∗100 −30 ∗E nbsp; nbsp;( 3) 公式中( 2)、( 3)中计量单位为吨; E 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T初始 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 全部 配额。 ( 二 )配额核 减 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10 万吨(含)以上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如 果 履约 年度 初始 配额富余量相对于履约 年度 排放量占比超过 20(含), 则 需核减 超过 20的 那部分配额, 配额 核减 计算公式为 T核减 T初始 −EE ∗100 −20 ∗E( 4) 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10 万吨以下的 重点碳排放单位, 如 果 履约 年度 初始 配额富余量相对于履约 年度 排放量占比超过 30(含), 则 需核减 超过 30的 那部分配额,配额 核减 计算公式为 T核减 T初始 −EE ∗100 − 30 ∗E( 5) 公式中( 4)、( 5)中计量单位为吨; E 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T初始 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全部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对于 符合配额核增条件的 重点 碳排放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市生态 环境局将 根据 核查和抽查结果 ,核增相应配额。 一是 重点碳排放单位 配额调整 申请,包括本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 增 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 增 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 二是 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符合 本市产业 结构 调整的证明材料、 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 原因 证明材料等。 三是 符合申请条件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 。 如碳排放数据 变化 的 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 。 nbsp;以上材料 需 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 加盖 本单位和 核查单位公章。 并将纸质 文件扫描 后 做成 pdf文件,通过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 并将 相关 纸质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 (二)对于 符合配额核减条件的重点碳排放 单位 , 市生态 环境局将 根据 核查和抽查结果直接核减 其 相应配额 , 不需重点 碳排放单位提交材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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