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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行动方案(核定本)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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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行动方案(核定本)完整版.pdf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核定本)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目 錄 壹、 前言 .1 貳、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目標 .2 參、 國際間對綠色金融之相關作法 .2 肆、 我國綠色金融 行動方案 之 具體 推動措施 .6 伍、 預期效益 12 陸、 結語 創造金融 、實體產業與社會環境三 贏 12 附表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 具體推動措施彙總表 1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壹、 前言 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及生態環境之失衡,追求以乾淨 、 安全的綠色能源運用,維繫地球資源環境永續, 並以金融機制 引導經濟體轉型為綠色經濟( Green Economy),朝向低碳永續模式 運作,成 為國際 潮流趨勢。 尤其,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架構下的巴黎協定已於2016 年 11 月 4 日生效,將對各國未來產業結構與發展方向帶來重大影響。我國 雖未具聯合國代表權, 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巴黎協定,然 作為地球村成員 , 仍應分擔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並與國際 接軌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溫管法) 已 明定 我國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為 2050 年排放量降至 2005 年 之 50以下 , 政府 並定調 將以減緩、調適及綠色成長 3 大主軸, 加以 推動。其中誘因機制部分,溫管法第 8 條明定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綠色金融,行政院已 請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發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 、財政部等中央部會協力 辦理綠色金融事項, 引導我國朝向綠色低碳成長。 另一方面, 電業法 於 106 年 1 月修正, 納入非核家園政策 , 所配套之再生能源政策亦明確訂定 114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之目標 。依據經濟部之推估,單是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截至 114 年之設置資金需求,即分別高達新臺幣 1 兆元、 5,400 億元,相當龐大,有賴金融資金挹注。 金管會 鑒於 綠色金融已為 國際 上重要 趨勢,並 配合 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 需求 ,經邀集 綠2 能與 金融業者 以及專家學者討論,並洽商相關部會後,提出未來 須 跨部會執行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期能促進金融業資 源 挹 注綠色產業與 綠色消費 生活 , 落實 總統於 就職演說 所揭 讓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 貳、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目標 一、 短期目標 配合綠能 /綠電先行之施政方向,本方案之短期目標為協助綠能業者,尤其是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發電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之相關資金。故短期 推動 重點在於藉由強化培育瞭解綠能產業金融人才,推出加強授信、投資、籌資面向之金融措施, 促進金融市場可自行運作支持綠能產業。 二、 中長期目標 考量發展綠能產業或推動綠色金融都只是整體環境政策工具之ㄧ環,需要公私部門產業與民眾一同努力,才能圓滿達成長期 低碳永續的目標。故而, 以對環境友善的金融規範措施, 協助金融業認識綠色經濟的核心要素應當不只是「價格」 , 而應是追求永續,進而創造金融業存在的「價值」,促使金融機制可以引導各實體產業、投資人、消費者更為重視綠色永續,轉型為綠色經濟、綠色投資、綠色消費與生活,為本方案之中長期目標。 參、 國際間對綠色金融之相關作法 綠色金融 於我國溫管法 並無定義 。 國際間對於 綠色金融的定義或範疇概念不一,主係指使經濟個體 包括金融業者與其他 於進行融資、投資等行為決策時,將環境風險、成本與回報等因素,納入財務計算考量。綠色金融有助環境外部性3 內部化,引導經濟轉型綠色低碳 。 一、 以政策性工具推動綠色投融資 如英國「綠色投資銀行 UKGIB」係由英國政府 2012 年10 月投資成立且百分之百持股,其名稱雖為銀行,實係為國家基金,專司綠色投資;或以國家開發銀行從事類似活動者,例如德國復興信貸開發銀行 KfW提供優惠貸款、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EBRD 成立「綠色能源特別基金」 辦理 投融資 。此外, 美國 能源部 再生能源融資政策措施 金融機構夥伴關係計 畫 , 有對 特定再生能源發電計畫 從事 放款保證 。 二、 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 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 一 赤道原則 Equator Principles, EPs 1. 赤道原則為授信機構的 自願性規範 。該原則要求 簽署銀行應 於專案融資 Project Finance授信過程中,識別、評估和管理該專案資金用途計畫對環境造成之風險,進行對社會負責之貸放,並訂有相關評估、諮詢機制,於借款戶能證明借款計畫之執行確實遵守赤道原則之前提下,銀行始提供融資;放款後,須持續監控借款資金用途及相關資訊揭露。 2. 依據赤道原則協會國際官網資料 ,目前全球已有 37 國共 91 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亞洲地區 計 有11 家銀行簽署該原則,我國國泰世華及玉山等 2 家銀行 係 於 2015 年簽署該原則。 二 責任投資原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 1. 指保險資金、退休基金等各類長期資金機構投資者,於從事投資決策時,將環境等非傳統財務性利益因素4 納入考量,也是自願性規範,於 2006 年由聯合國倡議發起。 目前已有 逾 1,700 家,橫跨 50 個國家以上, 管理資產超過 62 兆美元的投資機構簽署加入。 2. 常見之責任投資指數, 有 道瓊永續 指數 DJSI、FTSE4GOOD 指數 ,為 其典型代表。截至 105 年,我國有 18 家 台股 企業納入道瓊永續指數之成分股,產業範圍涵括金控 5 家 、半導體 3 家 等。 三、 綠色金融商品 一 綠色債券 Green Bonds 依據國際資本市場協會( ICMA)綠色債券原則 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綠色債券指將所籌資金用於氣候變化、自然資源枯竭、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汙染控制等綠色項目,或為這些綠色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主要在四個方面具有特殊性募集資金用途、綠色項目的評估與選擇程序、資金的追蹤管理以及要求出具相關年度報告等。發行機構應對投資項目嚴格篩選。 二 綠色指數及其衍生發展之綠色 ETF 等基金 目前國際上綠色指數,主要有標準普爾全球清潔能源指數、納斯達克清潔指數和 FTSE 日本綠色 35 指數等,各自都有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追蹤。 三 綠色保險 Green Insurance 主要指 環境責任險,以被保險人因汙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內容。意義有二一者,協助許多企業在汙染事件發生後,能夠賠償和修復環境;二者,對特定行業要求強制保險,能將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並減少投資過大環境風險的案件。歐盟於 2004 年5 通過環境責任指令將汙染者付費原則法制化後,帶動綠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德國 1990 年通過環境責任法,強制火力發電、採礦和石油等行業必須投保環境責任險。 四 綠色消費金融 包括綠色消費信用卡及綠色消費貸款等。以綠色消費信用卡為例, 南韓為鼓勵國民綠色 生活 消費, 其 環境部與環 境工業與技術協會 與民間金融機構合作推出 綠色信用卡 ,持卡人累積綠色積分可以換得政府或廠商提供之回饋金或利益。 四、 碳 金融 國際間碳金融的概念主要涵括碳稅及 碳 交易。 在被國際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 二氧化碳 為最大宗,故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統稱碳交易。碳交易在國際上區分成現貨及期貨等兩種交易型態。全球重要的 碳交易所 主要在 歐盟 、 英國 、 美國 、澳洲 及 中國 大陸 等 。 五、 編製環境影響指數( Environmental Impact Index) 以色列參考歐洲對企業進行環境法規遵循評比的作法, 由該國 環保部編製一套「環境影響指數」,其內涵包括二部分環境影響因素 廢棄物及廢水 產生及處理數量、有害物質使用風險、所在地之環境敏感度等 及環境法規遵循程度。環保部透過指數對於政府部門及上市公司評估其所造成之環境風險及管理作為。指數除作為進行環保檢查及相關措施之依據外,並對投資大眾公布其中涉及環境與財務風險的重要資訊,以比較大型上市公司的環保作為。 6 肆、 我國 綠色金融 行動方案 之 具體 推動措施 因應我國 法制環境、產業發展 國情 , 並 經 參考 國際相關作法及發展趨勢,本案擬具我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具體推動內容含括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及其他 -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七大面向計 25 項措施,並涉經 濟部、財政部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國發基金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等部會權責以及國發會統籌之 「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 之跨部會溝通統整功能 請詳附件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 具體推動措施彙總 表 。 一、 授信面向 一 積極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 對於辦理再生能源電廠放款成效良好之銀行,給予個別獎勵,或提高獎勵層級。 二 協調銀行積極配合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之政策與優惠機制,辦理綠能產業授信。 三 促請有綠能貸款經驗之本國銀行 含外銀在臺子行 或外銀在臺分行 積極主辦聯貸,並鼓勵其他銀行參與聯貸,促進銀行資金運用與經驗學習。 四 研擬支持綠色融資市場運作之配套措施。包括 1. 請經濟部建構第三方認證等相關技術評估及綠能產業認證機制。 2. 鼓勵離岸風電廠商運用在地資金請經濟部於核定離岸風電廠商籌設許可時,將本國銀行參與融資比率納入考量,本國銀行參與融資達一定比率優先核可開發申請案 。 7 3. 請 經濟部提供離岸風電 開發廠商融資需求 等資料,金管會並定期統計掌握銀行辦理再生能源融資情形。 4. 配合經濟部規劃推動風力發電國產化政策、離岸風電政策等時程,舉辦再生能源金 融高峰會,邀請金融機構與再生能源業者之高層參與,並請國際業者經驗分享,促進交流。 5. 與經濟部合作,提供本國銀行有關太陽能和風力發電等綠能相關政策、產業技術發展、市場規模等商機資訊。 6. 請財政部督促公股銀行積極參與相關融資。 7. 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以提高本國銀行授信意願。 五 參考國際赤道原則 Equator Principles,EPs內容,採循序漸進方式調整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並鼓勵銀行簽署赤道原則 1. 督 請銀行公會 研議相關措施,以協助會員銀行提升辦理專案融資之能力 。 2. 督 請銀行公會參考赤道原則規範內容,研議調整銀 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3. 透過宣導或研討會,鼓勵銀行之授信決策過程,宜評估借款人所營事業對於環境之影響,以及其環境風險因素可能對於授信債權之影響。 4. 鼓勵銀行簽署赤道原則。 六 由國發會統籌建立 「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 ,就綠色金融跨部會事項,進行溝通協調,並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電廠投融資實際案例。 8 二、 投資面向 一 請經濟部可參考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作法,提供有關投資綠能產業單一窗口諮詢協調服務,定期發布各類綠能產業參與案件之商機。 二 研議 鼓勵 保險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 以及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 , 以及研議 開放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 之 基金。 三 研議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並將環境永續項目納入指數之相關評比指標,以提供機構投資人進行責任投資 。 四 研議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自律規範,要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決策宜考量盡職治理守則,例如被投資企業是否善盡國內環境保護、企業誠信及社會責任等。 五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私募股權基金業務,加速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得擔任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 協助綠能等實體產業發展。 三、 資本市場籌資面向 一 發展綠色債券 為導引資金促進永續發展,就綠色債券之籌資、管理與揭露機制,訂定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並透過非租稅誘因,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 。 二 督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交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櫃買中心 適時協助經濟部依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業者之產業特性,訂定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俾利渠等業者適用簡化之上市櫃作業規定。 9 四、 人才培育面向 強化培育瞭解綠能產業之金融人才 1. 持續督請周邊研 訓機構滾動評估、更新延聘具綠能產業或綠色金融實作經驗之師資,辦理相關課程或研討會,強化培育我國綠色金融人才 。 2. 以上研訓課程,受訓人員將納入經理級以上高層,或將開設高階主管專班,以利綠色金融相關業務及風險評估之推展 。 五、 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之面向 一 研議鼓勵銀行發展推廣綠色信用卡。 二 督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適時研議編製國內綠色股票指數及綠色債券指數。 三 研議鼓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國內綠色基金 含ETF之可行性。 四 研議發展我國綠色保險,以滿足我國發展綠能產業以及轉型綠色經濟之需要。 五 強化既有「產業價值鏈資訊平台」,廣納綠色產業資訊,協助投資人識別綠色投資標的督請櫃買中心每季定期檢視或更新產業資訊平台,持續加強內容建置,包括綠色產業部分。 六 鼓勵信評機構配合業界需求,提供綠色信用評等服務 1. 為促使上市櫃公司更為重視綠色信用紀錄 過往有無汙染環境之不當行為、環境法規遵循程度等 ,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專門評估發行人 不限綠色債券之發行人 的綠色信用紀錄、募投專案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 並進行單獨揭露 。 10 2. 請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研 議就綠色債券、非綠色債券及上市櫃公司,提供綠色信用評等之可行性。 七 配合環保署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計畫之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1. 協助環保署建置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平台系統。 2. 協助環保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溫管法 第 21條第 6 項規定,會商訂定排放額度帳戶登錄、交易等子法規。 3. 協助環保署釐清於溫管法架構下,有關排放額度之免費取得、交易、執行減量專案等,其相關會計處理與財報揭露表達作法。 4. 依據排放交易現貨實際運作之進展,適時研議發展碳權期貨或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可能性。 六、 資訊揭露面向 一 研議 強制金融機構於企業社會責任 CSR 報告書揭露 「綠色金融成效」 之可行性,以強化推動綠色金融。 二 跨部會資訊連結,供金融業者等外界查詢督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研議與其他部會資料庫連結,將ESG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相關資訊納入資料庫系統之中,供金融業者等外界查詢利用 七、 其他面向 -推廣綠色永續理念 一 對金融業者辦理綠色金融業務成效評鑑,促進金融業者協助綠能產業發展 1. 於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研訓院 菁 業獎「最佳社會責任獎」獎項,將「綠色金融推動績效」增列為評11 審項目之ㄧ,並督請研訓院研議增設「綠色金融推動績效獎」之可行性。 2. 督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保發中心 研議於108 年第 8 屆臺灣保險卓越獎,增列綠色保險相關獎項或將綠色金融有關活動納入相關獎項之評選考量因素。 3. 於財團法人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證基會 金椽獎論文甄選活動,採定主題徵稿,增加「綠色金融」列入「企業社會責任」徵稿主題,鼓勵研究。 4. 督請證基會研議於金彝獎增設綠色金融業務成效相關獎項。 二 對投資大眾宣導綠色永續理念及綠能發展、綠色金融等知識 1. 督請金融周邊機構辦理綠色金融知識有獎徵答或其他宣導活動,促進社會形成對於綠色經濟、綠能發展、綠色金融、綠色消費及綠色生活之公民共識 。 2. 督請台灣銀行家雜誌刊登綠能產業與綠色金融相關議題文章,推廣綠能與永續理念 。 3. 藉由全民金融知識巡迴列車活動,至全台各縣市宣導,提升社會大眾對綠色經濟、綠色金融的瞭解。 4. 督請保發中心「每年」金融知識 A巡迴講座,辦理與綠色金融相關知識有獎徵答或其他宣導活動。 5. 督請證基會規劃於辦理金融知識網路有獎徵答活動中,加入有關綠色金融、綠色經濟、綠能發展等之知識主題 。 12 伍、 預期效益 一、 協助綠能產業及能源轉型引導資金挹注再生能源相關產業,由國內金融機構掌握再生能源市場商機,預計透過 跨部會 運作機制,將於 108年 底前推動 離岸風電投 融資案例,合計 融資規模新臺幣 500 億元。 二、 發展綠色金融透過建置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等綠色指數措施、鼓勵銀行辦理綠能產業授信等措施,擴大我國綠色金融市場規模。將台灣打造為亞洲綠色金融的重要據點。 陸、 結語 創造金融 、實體產業與社會環境三 贏 綠色金融 體系 與指引的建立, 為 國家 經濟結構轉型, 環境 永續 之重要關鍵 。 金管會 將秉持以 金融支持實體產業發展兼顧環境低碳為主軸, 積極 在國發會的跨部會溝通平台機制下, 持續 推動 綠色金融各項 措施 , 除可支持實體經濟與綠色消費生活,並有助 提升 金融業 競爭力 , 與國際接軌。 期 望達成 以綠色產業帶動綠色金融發展,形成正向循環,創造金融 、實體產業 與社會 環境 三贏的局面。 1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 具體 推動 措施 彙總 表 一、 授信面向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積極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 對於辦理再生能源電廠放款成效良好之銀行,給予個別獎勵,或提高獎勵層級。 106.12.31 第 1 期 107.12.31 第 2 期 金管會 二 協調銀行積極配合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之政策與優惠機制,辦理綠能產業授信 。 持續辦理 金管會 三 促請有綠能貸款經驗之本國銀行 含外銀在臺子行 或外銀在臺分行 積極主辦聯貸,並鼓勵其他銀行參與聯貸,促進銀行資金運用與經驗學習。 持續辦理 金管會 四 研擬 支持綠色 融資 市場運作 之 配套措施 。 包括 1. 請經濟部建構第三方認證等相關技術評估及綠能產業認證機制。 2. 鼓勵離岸風電廠商運用在地資金 請經濟部於核定離岸風電廠商籌設許可時,將本國銀行參與融資比率納入考量,本國銀行參與融資達一定比率優先核可開發申請案。 3.請 經濟部提供離岸風電 開發廠商融資需求 等資料,金管會並定期統計掌握銀行辦理再生能源融資情形。 4.配合經濟部規劃推動風力發電國產化政策、離岸風電政策等時程,舉辦再生能源金融高峰會,邀請 金融機構與再生能源業者之高層參與 ,並請國際業者經驗分享, 促進 交流 。 5.請經濟部 提供本國銀行有關太陽能和風力發電等綠能 相關政策、產業技術發展、市場規模持續辦理 經濟部 經濟部 金管會 經濟部 金管會 金管會 經濟部、 國發會、國發基金、財政部 經濟部 金管會 附 件 2 二、 投資 面向 等商機資訊。 6.請財政部督促公股銀行積極參與相關融資。 7.請 國發基金 參與投資,以提高本國銀行授信意願。 財政部 國發基金 五 參考國際赤道原則 Equator Principles,EPs內容,採循序漸進方式調整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並鼓勵銀行簽署赤道原則 1. 督 請 銀行公會 研議 相關措施, 以 協助會員銀行提升 辦理專案融資之 能力 。 2. 督 請銀行公會參考赤道原則規範內容 , 研議調整銀行公會 會員 授信準則。 3. 透過宣導或研討會,鼓勵銀行之授信決策過程,宜評估借款人所營事業對於環境之影響,以及其環境風險因素可能對於授信債權之影響。 4. 鼓勵銀行簽署赤道原則 。 106.12.31 金管會 六 由國發會統籌建立 「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 , 就綠色金融跨部會事項,進行溝通協調,並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電廠投融資實 際 案例。 持續辦理 國發會 經濟部、國發基金、財政部、 金管會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請經濟部可參考財政部 推動 促參司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作法,提供有關投資綠能產業單一窗口諮詢協調服務,定期發布各類綠能產業參與案件之商機 。 持續辦理 經濟部 二 研議鼓勵保險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以及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 以及研議 開放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 之 基金。 1.106.12.31 2.配合國發基金 之規劃 期程 ,適時辦理 金管會 3 三、 資本市場籌資面向 三 研議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並將環境永續項目納入指數之相關評比指標,以提供機構投資人進行責任投資 。 106.12.31 金管會 四 研議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自律規範,要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決策 宜 考量盡職治理守則,例如被投資企業是否善盡國內環境保護、企業誠信及社會責任等。 106.8.31 金管會 五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私募股權基金業務,加速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得擔任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協助綠能等實體產業發展。 106.8.31 106.8.3已完成 金管會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發展綠色債券 為導引資金促進永續發展,就綠色債券之籌資、管理與揭露機制,訂定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並透過非租稅誘因,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 持續辦理 金管會 二 督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適時協助經濟部依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業者之產業特性,訂定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俾利渠等業者適用簡化之上市櫃作業規定 。 持續辦理 經濟部 金管會 4 四、 人才 培育面向 五、 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 發展 之面向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強化培育瞭解綠能產業之金融人才 1. 持續 督 請周邊研訓機構滾動評估、更新延聘具綠能產業或綠色金融實作經驗之師資,辦理相關課程或研討會,強化培育我國綠色金融人才。 2. 以上研訓課程,受訓人員將納入經理級以上高層,或將開設高階主管專班,以利綠色金融相關業務及風險評估之推展。 持續辦理 金管會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研議鼓勵銀行發展推廣綠色信用卡 。 持續辦理 金管會 二 督 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適時研議編製國內綠色股票指數及綠色債券指數 。 持續辦理 金管會 三 研議 鼓勵 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募集發行國內綠色基金 含 ETF之可行性 。 持續辦理 金管會 四 研議發展我國綠色保險,以滿足我國發展綠能產業以及轉型綠色經濟之需要 。 106.12.31 金管會 五 強化 既有「產業價值鏈資訊平台」 ,廣納綠色產業資訊,協助投資人識別綠色投資標的 督 請櫃買中心每季定期檢視或更新產業資訊平台,持續加強內容建置,包括綠色產業部分。 持續辦理 金管會 六 鼓勵 信評機構配合業界需求,提供綠色信用評等服務 1. 為促使上市櫃公司更為重視綠色信用紀錄 過往有無汙染環境之不當行為、環境法規遵循程度等 ,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專門評估發行人 不限綠色債券之發行人 的綠色信用紀錄、募投專案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務 信用等級的影響, 並進行單獨揭露。 持續辦理 金管會 5 六、 資訊揭露 面向 七、 其他 面向 -推廣綠色永續理念 2. 請中華信 用 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 研議就綠色債券、非綠色債券及上市櫃公司,提供綠色信用評等之可行性。 七 配合環保署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計畫之規劃, 辦理 下列事項 1. 協助環保署建置 溫室氣體 排放交易平台系統 。 2. 協助環保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溫管法 第 21 條第 6 項規定,會 商 訂定排放額度帳戶登錄、交易等子法規。 3. 協助環保署釐清 於 溫管法架構下 ,有關 排放額度之免費取得、交易、執行減量專案等,其相關 會計處理與財報揭露表達作法 。 4. 依據排放交易現貨實際運作之進展,適時研議發展碳權期貨或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可能性。 配合環保署之規劃,適時辦理 環保署 經濟部、 金管會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研議 強制金融機構於企業社會責任 CSR 報告書揭露 「綠色金融成效」 之可行性,以強化推動綠色金融 。 106.12.31 金管會 二 跨部會資訊連結,供金融業者等外界查詢 督 請 財團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 中心研議與其他部會資料庫連結,將 ESG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相關資訊納入資料庫系統之中,供金融業者等外界查詢利用。 106.10.31 金管會 具體推動項目或作法 完成期限 主 協 辦單位 一 對金融業者辦理綠色金融業務成效評鑑,促進金融業者協助綠能產業發展 1. 於研訓院菁業獎 「最佳社會責任獎」獎項,將「綠色金融推動績效」 增列為評審項目之ㄧ,1.107.12.31 金管會 6 並 督 請研訓院研議增設 「綠色金融推動績效獎」 之可行性 。 2. 督 請保發中心研議於 108 年第 8 屆臺灣保險卓越獎,增列綠色保險相關獎項或將綠色金融有關活動納入相關獎項之評選考量因素 。 3. 於證基會金椽獎論文甄選活動,採定主題徵稿,增加「綠色金融」列入「企業社會責任」徵稿主題,鼓勵研究。 4. 督請 證基會研議於 金彝獎增設 綠色金融業務成效 相關獎項。 2.108.6.30 3.107.12.31 4.108.12.31 二 對投資大眾宣導綠色永續理念及綠能發展、綠色金融等知識 1. 督 請 金融 周邊機構辦理綠色金融知識有獎徵答或其他宣導活動,促進社會形成對於綠色經濟、綠能發展、綠色金融、綠色消費及綠色生活之公民共識。 2. 督 請 台灣銀行家雜誌刊登綠能產業與綠色金融相關議題文章,推廣綠能與永續理念。 3. 藉由全民金融知識巡迴列車活動,至全台各縣市宣導,提升社會大眾對綠色經濟、綠色金融的瞭解。 4. 督請 保發中心「每年」金融知識 A巡迴講座,辦理與綠色金融相關知識有獎徵答或其他宣導活動。 5. 督 請 證基會規劃於辦理金融知識網路有獎徵答活動中,加入有關綠色金融、綠色經濟、綠能發展等之知識主題。 持續辦理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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