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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污投入与排污权交易政策动态一致性的博弈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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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污投入与排污权交易政策动态一致性的博弈机制研究.pdf

第 3 0 卷 第 5 期 管 理 评 论 V o l . 3 0 , N o . 5 2 0 1 8 年 5 月 M a n a g e m e nt R e v i e w M a y , 2 0 1 8 企 业 治 污 投 入 与 排 污 权 交 易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的 博 弈 机 制 研 究 张 艳 楠 1孙 绍 荣 2 ( 1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旅 游 学 院 , 上 海 2 00234 ; 2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 上 海 2000 93 ) 摘 要 本 文 基 于 St a c ke l b e r g 博 弈 模 型 , 研 究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背 景 下 , 博 弈 双 方 企 业 产 量 的 确 定 、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的 决 策 问 题 。 引 入 政 府 部 门 查 处 或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非 法 排 污 的 概 率 , 构 建 一 种 以 控 制 排 污 总 量 为 标 准 的 治 理 模 型 。 分 析 不 同 行 动 顺 序 下 的 最 优 反 应 函 数 , 以 及 政 策 的 动 态 一 致 性 , 重 新 定 位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 全 面 权 衡 治 污 设 备 技 术 费 用 投 入 与 社 会 环 境 效 益 。 研 究 表 明 ,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可 以 提 高 企 业 的 治 污 水 平 ; 当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政 策 具 有 非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时 , 其 政 策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且 企 业 投 入 的 治 污 设 备 技 术 费 用 是 排 污 权 交 易 价 格 、 单 位 超 标 排 污 罚 金 、 政 府 部 门 查 处 或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企 业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概 率 的 递 减 函 数 。 该 结 果 可 作 为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的 参 考 。 关 键 词 排 污 权 ; S t a c ke l b e r g 博 弈 ; 治 污 投 入 ;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 环 境 损 益 收 稿 日 期 2 0 1 5 - 0 6 - 0 8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 7 1 7 7 1 1 5 1 ) 。 作 者 简 介 张 艳 楠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旅 游 学 院 讲 师 , 博 士 ; 孙 绍 荣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 引 言 目 前 , 伴 随 着 世 界 全 面 进 入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科 学 技 术 不 断 改 革 创 新 的 新 阶 段 , 企 业 已 经 逐 步 在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与 发 展 中 发 挥 中 坚 力 量 。 但 是 , 小 部 分 企 业 因 自 身 行 业 属 性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一 定 的 废 弃 物 [ 1 ] ,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社 会 产 生 了 危 害 。 这 部 分 企 业 主 要 集 中 于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基 础 产 业 , 因 此 需 要 针 对 该 部 分 企 业 的 排 污 问 题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一 套 治 理 机 制 [ 2 ] , 保 障 实 际 运 营 的 安 全 高 效 , 维 护 生 产 发 展 与 生 态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以 达 到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最 终 目 的 。 为 了 进 一 步 遏 制 我 国 环 境 不 断 恶 化 的 严 峻 趋 势 , 国 家 相 继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 法 律 规 定 , 实 施 以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 3 ] 为 标 准 的 管 理 方 法 。 现 阶 段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 4 ] 成 为 治 理 企 业 排 污 问 题 的 主 要 手 段 之 一 。 近 期 旨 在 通 过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效 应 推 动 污 染 物 减 排 而 出 台 的 推 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出 , 建 立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制 度 , 是 我 国 环 境 资 源 领 域 一 项 重 大 的 、 基 础 性 的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改 革 , 是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是 指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 允 许 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排 污 总 量 上 限 , 按 此 上 限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 内 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 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的 制 度 [ 5 ]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的 意 义 在 于 促 使 企 业 因 自 身 利 益 的 考 虑 而 提 升 治 污 积 极 性 , 使 污 染 治 理 的 政 府 规 制 行 为 变 为 企 业 自 觉 行 为 , 在 市 场 化 交 易 下 最 终 实 现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目 标 。 文 献 回 顾 H a m e d 等 [ 6 ] 运 用 博 弈 论 的 方 法 , 构 建 分 配 问 题 目 标 函 数 的 优 化 模 型 , 通 过 初 始 权 益 分 配 、 形 成 共 同 联 盟 、 公 平 的 利 益 分 配 、 损 失 最 小 化 四 个 步 骤 解 决 了 农 业 区 域 排 污 许 可 证 分 配 的 问 题 。 W a y ne 和 Shi m s h a c k [ 7 ] 认 为 环 境 监 测 和 执 法 活 动 可 以 有 效 地 减 少 企 业 违 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行 为 。 R i t a 和 M a n [ 8 ] 探 讨 了 全 球 非 法 排 污 问 题 的 严 重 危 害 , 同 时 从 成 本 效 益 、 博 弈 论 、 动 态 马 尔 科 夫 链 的 角 度 , 指 出 建 立 全 球 合 作 机 制 以 达 到 应 对 该 问 题 的 目 的 。 J a f f e 等 [ 9 ] 针 对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中 各 环 节 运 作 的 衔 接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发 现 通 过 进 行 总 量 管 制 与 建 立 减 排 信 用 系 统 可 以 有 效 减 少 合 规 成 本 、 提 高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 马 学 良 等 [ 1 0 ] 构 建 完 全 信 息 演 化 博 弈 模 型 , 分 析 用 水 农 户 和 政 府 双 方 在 生 态 水 资 源 管 理 中 的 策 略 问 题 。 陈 真 玲 和 王 文 举 [ 1 1 ] 分 析 环 境 税 征 收 机 制 中 地 方 政 府2 4 0 管 理 评 论 第 3 0 卷 与 中 央 政 府 的 委 托 代 理 模 型 、 企 业 与 政 府 的 演 化 博 弈 模 型 , 并 分 析 其 收 益 函 数 并 进 行 仿 真 模 拟 。 李 德 荃 等 [ 1 2 ] 建 立 节 能 减 排 申 报 机 制 的 信 号 博 弈 模 型 , 分 析 四 种 可 能 存 在 的 后 继 博 弈 精 炼 B a y e s N a s h 均 衡 策 略 。 杜 建 国 等 [ 1 3 ] 通 过 演 化 博 弈 理 论 , 分 析 政 府 与 第 三 方 治 污 的 演 化 支 付 矩 阵 , 讨 论 不 同 参 数 对 博 弈 的 影 响 。 朱 皓 云 和 陈 旭 [ 1 4 ] 全 面 分 析 我 国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企 业 参 与 现 状 , 通 过 对 政 府 政 策 、 市 场 机 制 、 企 业 决 策 三 个 环 节 进 行 研 究 , 以 提 高 企 业 参 与 度 为 目 的 , 从 完 善 政 府 职 能 、 健 全 市 场 机 制 、 提 升 企 业 能 力 这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 文 献 表 明 ,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存 在 如 分 配 障 碍 、 买 卖 不 公 、 重 交 易 轻 整 体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管 理 缺 陷 等 。 同 时 , 对 排 污 权 交 易 的 研 究 主 要 集 中 在 政 府 部 门 确 定 排 污 权 相 关 政 策 的 单 一 环 节 , 没 有 将 企 业 对 政 策 决 策 的 反 馈 效 应 、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政 策 的 程 度 等 相 关 环 节 考 虑 在 内 , 且 忽 视 了 制 定 政 策 带 来 的 环 境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 无 法 解 决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业 之 间 动 态 博 弈 的 核 心 问 题 , 即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 此 外 , 一 些 分 配 问 题 目 标 函 数 优 化 模 型 假 设 过 多 , 难 以 应 用 于 管 理 实 践 ; 或 虽 研 究 条 件 有 所 放 宽 , 但 却 导 致 结 论 过 于 宽 泛 , 无 法 对 管 理 活 动 提 出 有 应 用 价 值 的 建 议 。 因 此 , 本 文 将 构 建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业 博 弈 双 方 的 博 弈 模 型 , 并 对 模 型 进 行 动 态 分 析 。 同 时 , 引 入 政 府 部 门 查 处 或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企 业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的 概 率 问 题 , 在 研 究 企 业 治 污 投 入 与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的 基 础 上 , 深 入 讨 论 并 重 新 定 位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 并 重 点 探 讨 以 下 问 题 第 一 , 博 弈 双 方 两 种 不 同 行 动 顺 序 下 , 企 业 选 择 的 最 优 策 略 生 产 量 、 政 府 部 门 确 定 的 最 优 策 略 规 定 企 业 单 位 产 量 的 排 污 水 平 ; 第 二 ,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与 非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两 种 条 件 下 ,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的 判 定 ; 第 三 , 企 业 投 入 的 治 污 设 备 技 术 费 用 与 政 府 部 门 关 注 的 社 会 效 益 与 环 境 效 益 的 权 衡 。 博 弈 模 型 的 描 述 以 排 污 权 交 易 政 策 为 背 景 , 针 对 企 业 排 污 问 题 本 文 基 于 St a c k e l be r g 博 弈 模 型 构 建 以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为 标 准 的 治 理 模 型 。 在 该 模 型 中 , 包 括 1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n 个 企 业 , 进 行 完 全 信 息 动 态 博 弈 。 1 、 前 提 假 设 假 设 1 某 一 特 定 地 区 存 在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和 n ( n > 1 ) 个 排 放 污 染 源 的 生 产 型 企 业 。 假 设 2 企 业 i ( i = 1 , 2 , , n ) 在 产 品 市 场 上 的 生 产 量 为 q i , 反 需 求 函 数 为 p i = a - b Q 。 其 中 , p i 为 市 场 价 格 , Q 为 该 特 定 地 区 的 生 产 总 量 ( Q = 􀰐 n i = 1 q i = 􀰐 k ≠ i q k + q i ) , a 为 市 场 规 模 , b 为 价 格 需 求 弹 性 。 且 a 、 b 为 满 足 a > 0 、 b > 0 、 a - b Q > 0 的 常 数 。 假 设 3 企 业 i 的 生 产 成 本 函 数 为 C i = C 1 q i + C 0 。 其 中 , C 1 为 单 位 产 量 可 变 生 产 成 本 , C 0 为 固 定 生 产 成 本 。 假 设 4 政 府 部 门 针 对 企 业 排 污 问 题 制 定 相 关 的 环 境 政 策 , 首 先 企 业 i 需 要 无 公 害 化 处 理 排 放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 其 次 企 业 i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需 要 限 定 在 某 一 限 额 中 。 考 虑 到 部 分 企 业 i 处 理 污 染 物 的 能 力 有 限 , 未 能 达 标 排 放 或 超 额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需 要 借 助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进 行 二 次 排 放 。 因 周 围 环 境 对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生 态 承 载 能 力 有 限 , 企 业 通 过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向 外 界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同 样 限 定 在 某 一 限 额 中 , 否 则 企 业 具 有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 需 要 接 受 罚 款 。 假 设 5 企 业 i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单 位 产 量 的 排 污 水 平 为 k i , 单 位 产 量 的 治 污 水 平 为 γ i , 则 企 业 i 的 排 污 总 量 为 e i = k i - γ i q i , 企 业 i 的 治 污 成 本 函 数 为 E i 1 = X γ i q i 。 其 中 , X 为 单 位 治 污 成 本 。 假 设 6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企 业 i 通 过 完 全 竞 争 的 排 污 交 易 市 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上 限 为 ε i 。 当 e i ≤ ε i 时 , 企 业 i 的 排 污 权 交 易 成 本 函 数 为 E i 2 = p e e i = p e k i - γ i q i 。 其 中 , p e 为 单 位 排 污 权 交 易 价 格 。 当 e i > ε i 时 , 企 业 i 存 在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 若 该 不 法 行 为 被 政 府 部 门 查 处 或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 则 企 业 i 受 到 的 罚 款 数 额 为 F i = λ + μ - λ μ β e i - ε i = λ + μ - λ μ β k i - γ i q i - ε i [ ] 。 其 中 , β 为 单 位 超 标 排 污 罚 金 , λ 、 μ 分 别 为 政 府 部 门 ( G ) 查 处 或 社 会 公 众 ( S ) 举 报 企 业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的 概 率 , 且 有 P G ∪ S = P G + P S - P G S = λ + μ - λ μ 。 假 设 7 无 论 企 业 i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排 污 行 为 , 企 业 i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均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社 会 产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损 害 为 θ i = A e 2 i = A k i - γ i q i [ ] 2 。 其 中 , A 为 单 位 污 染 物 对 环 境 和 社 会 产 生 的 折 合 为 经 济 指 数 的 损 害 。 2 、 支 付 函 数 基 于 上 述 前 提 假 设 , 在 以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为 标 准 的 治 理 博 弈 模 型 中 , 企 业 i 的 支 付 函 数 为 第 5 期 张 艳 楠 , 等 企 业 治 污 投 入 与 排 污 权 交 易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的 博 弈 机 制 研 究 2 4 1 m a x U E = p i q i - C i - E i 1 - E i 2 - F i ( 1 ) 政 府 部 门 的 支 付 函 数 为 m a x U G = 􀰐 n i = 1 α i l o g θ i s . t 􀰐 n i = 1 e i ≤ θ - ( 2 )其 中 , α i 为 权 系 数 , 若 α i = α j i , j = 1 , 2 , , n , 则 环 境 政 策 具 有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 否 则 为 非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 θ - 为 某 一 特 定 地 区 周 围 环 境 能 够 承 载 的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的 损 害 。 因 政 府 部 门 的 环 境 效 益 具 有 边 际 递 减 规 律 , 因 而 将 其 支 付 函 数 取 对 数 表 示 。 当 企 业 的 排 污 行 为 符 合 政 府 部 门 的 规 定 时 , 企 业 支 付 函 数 只 存 在 排 污 权 交 易 成 本 E i 2 , 不 存 在 超 标 排 污 罚 款 , 即 F i = 0 ( 此 时 , 超 标 排 污 罚 款 函 数 中 的 监 管 举 报 概 率 λ 、 μ 取 值 为 0 ) 。 当 企 业 存 在 超 标 排 污 的 非 法 行 为 , 但 企 业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仍 是 经 过 治 污 处 理 后 向 外 界 排 放 的 , 因 此 支 付 函 数 中 存 在 排 污 权 交 易 成 本 E i 2 , 也 存 在 超 标 排 污 罚 款 F i 。 综 合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 将 企 业 的 支 付 函 数 进 行 统 一 。 将 前 提 假 设 中 的 函 数 表 达 式 代 入 ( 1 ) 式 、 ( 2 ) 式 , 得 企 业 i 的 支 付 函 数 为 m a x U E = a - b 􀰐 k ≠ i q k + q i [ ] q i - C 1 q i + C 0 - X γ i q i - p e k i - γ i q i - λ + μ - λ μ β k i - γ i q i - ε i [ ] ( 3 )政 府 部 门 的 支 付 函 数 为 m a x U G = 􀰐 n i = 1 α i l o g A ( k i - γ i ) 2 q 2 i s . t 􀰐 n i = 1 k i - γ i q i ≤ θ - ( 4 )由 上 述 支 付 函 数 的 表 达 式 可 知 , 企 业 i 的 策 略 是 确 定 产 量 q i , 支 付 是 经 济 效 益 U E ; 政 府 部 门 的 策 略 是 基 于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规 定 企 业 单 位 产 量 的 治 污 水 平 γ i , 支 付 是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U G 。 3 、 行 动 顺 序 在 实 际 生 产 活 动 中 , 政 府 部 门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博 弈 行 为 属 于 不 对 称 完 全 信 息 动 态 博 弈 , 因 而 在 博 弈 过 程 中 存 在 双 方 行 动 顺 序 的 问 题 。 如 果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 则 企 业 认 为 政 府 部 门 在 其 确 定 产 量 后 不 会 再 次 修 改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 企 业 会 依 据 治 污 水 平 政 策 要 求 选 择 产 量 , 即 为 政 府 部 门 先 行 动 , n 个 企 业 后 行 动 。 如 果 政 府 部 门 不 具 有 信 用 , 则 企 业 认 为 政 府 部 门 可 能 根 据 其 确 定 的 产 量 重 新 修 改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 企 业 不 会 理 会 治 污 水 平 政 策 而 随 意 选 择 产 量 , 即 为 n 个 企 业 先 行 动 , 政 府 部 门 后 行 动 。 均 衡 结 果 的 求 取 1 、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不 对 称 完 全 信 息 动 态 博 弈 的 目 标 是 求 取 子 博 弈 精 炼 纳 什 均 衡 , 即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企 业 单 位 产 量 的 治 污 水 平 和 企 业 选 择 的 均 衡 产 量 。 因 此 , 在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的 博 弈 中 , 将 定 义 博 弈 均 衡 为 假 定 各 个 企 业 的 支 付 函 数 , 政 府 部 门 的 选 择 是 最 优 的 。 ( 1 ) 企 业 i 的 均 衡 结 果 首 先 , 求 解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中 企 业 i 的 纳 什 均 衡 , 即 确 定 产 量 q i 使 下 述 问 题 最 优 m a x U E = a - b 􀰐 k ≠ i q k + q i [ ] q i - C 1 q i + C 0 - X γ i q i - p e k i - γ i q i - λ + μ - λ μ β k i - γ i q i - ε i [ ]根 据 一 阶 最 优 化 条 件 , 对 式 中 q i 求 一 阶 偏 导 , 并 令 ∂ U E ∂ q i = 0 , 得 a - b 􀰐 k ≠ i q i - C 1 - λ + μ - λ μ β + p e [ ] k i [ ] + λ + μ - λ μ β + p e - X [ ] γ i - 2 b q i = 0 ( 5 )根 据 ( 5 ) 式 , 求 得 2 4 2 管 理 评 论 第 3 0 卷 q ∗ i = M + N γ i 2 b ( 6 )其 中 , M = a - b 􀰐 k ≠ i q i - C i - λ + μ - λ μ β + p e [ ] k i , N = λ + μ - λ μ β + p e - X 。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 ( 6 ) 式 为 一 阶 条 件 下 企 业 i 关 于 选 择 产 量 策 略 的 最 优 反 应 函 数 。 因 每 个 企 业 选 择 的 反 应 函 数 均 独 立 于 其 他 企 业 , 因 此 q ∗ i i = 1 , 2 , , n 是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的 子 博 弈 精 炼 纳 什 均 衡 。 ( 2 ) 政 府 部 门 的 均 衡 结 果 其 次 , 求 解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中 政 府 部 门 的 纳 什 均 衡 , 即 确 定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γ i 使 下 述 问 题 最 优 m a x U G = 􀰐 n i = 1 α i l o g A k i - γ i 2 q 2 i s . t 􀰐 n i = 1 k i - γ i q i ≤ θ -政 府 部 门 获 得 企 业 i 的 反 应 函 数 , 将 ( 6 ) 式 代 入 支 付 函 数 。 即 上 述 问 题 转 化 为 求 解 带 约 束 条 件 的 ( 7 ) 式 的 目 标 函 数 。 m a x U G = 􀰐 n i = 1 α i l o g A k i - γ i 2 M + N γ i 2 4 b 2 s . t 􀰐 n i = 1 k i - γ i M + N γ i 2 b ≤ θ - ( 7 )针 对 ( 7 ) 式 , 构 造 L a g r a ng e 函 数 。 L = 􀰐 n i = 1 α i l o g A k i - γ i 2 M + N γ i 2 4 b 2 + ψ θ - - 􀰐 n i = 1 k i - γ i M + N γ i 2 b ( 8 )根 据 一 阶 最 优 化 条 件 , 分 别 对 ( 8 ) 式 中 γ i , ψ 求 一 阶 偏 导 , 并 令 ∂ L ∂ γ i = 0 、 ∂ L ∂ ψ = 0 , 得 ∂ L ∂ γ i = 2 N α i M + N γ i - 2 α i k i - γ i + ψ N 2 γ i - k i 2 b + ψ M 2 b = 0 ( 9 ) ∂ L ∂ ψ = θ - - 􀰐 n i = 1 k i - γ i M + N γ i 2 b = 0 ( 10 )由 ( 9 ) 式 消 去 ψ M 2 b , 得 2 N α i M + N γ i - 2 α i k i - γ i + ψ N 2 γ i - k i 2 b = 2 N α j M + N γ j - 2 α i k j - γ j + ψ N 2 γ j - k j 2 b ( 11 )求 解 ( 1 0 ) 式 、 ( 11 ) 式 可 求 得 政 府 部 门 的 最 优 选 择 γ ∗ i 。 虽 求 解 过 程 较 为 困 难 , 但 是 由 后 面 的 分 析 可 知 不 需 要 求 解 具 体 的 解 析 解 即 可 进 行 相 关 分 析 。 2 、 政 府 部 门 不 具 有 信 用 在 政 府 部 门 不 具 有 信 用 的 博 弈 中 , 将 定 义 博 弈 均 衡 为 假 定 政 府 部 门 的 支 付 函 数 , 企 业 i 的 选 择 是 最 优 的 。 ( 1 ) 政 府 部 门 的 均 衡 结 果 首 先 , 求 解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中 政 府 部 门 的 纳 什 均 衡 , 即 确 定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γ i 使 下 述 问 题 最 优 m a x U G = 􀰐 n i = 1 α i l o g A k i - γ i 2 q 2 i s . t 􀰐 n i = 1 k i - γ i q i ≤ θ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 构 造 L a g r a ng e 函 数 。 L = 􀰐 n i = 1 α i l o g A k i - γ i 2 q 2 i + ψ θ - - 􀰐 n i = 1 k i - γ i q i [ ] ( 12 )第 5 期 张 艳 楠 , 等 企 业 治 污 投 入 与 排 污 权 交 易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的 博 弈 机 制 研 究 2 4 3 根 据 一 阶 最 优 化 条 件 , 分 别 对 ( 1 2 ) 式 中 γ i , ψ 求 一 阶 偏 导 , 并 令 ∂ L ∂ γ i = 0 、 ∂ L ∂ ψ = 0 , 得 ∂ L ∂ γ i = ψ q i - 2 α i k i - γ i = 0 ( 13 ) ∂ L ∂ ψ = θ - - 􀰐 n i = 1 k i - γ i q i = 0 ( 14 )由 ( 1 3 ) 式 消 去 ψ , 得 α i k i - γ i q i = α j k j - γ j q j ( 15 )即 γ j = k j - α j q i k i - γ i α i q j ( 16 )将 ( 1 6 ) 式 代 入 ( 1 4 ) 式 , 得 k i - γ i q i + 􀰐 n j = 1 , j ≠ i α j q i k - γ i α i = θ - ( 17 )根 据 ( 1 7 ) 式 , 求 得 γ i q 1 , q 2 , , q n = k i - α i θ - q i ( 18 )其 中 , k i q i ≥ α i θ - 。 ( 2 ) 企 业 i 的 均 衡 结 果 其 次 , 求 解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中 企 业 i 的 纳 什 均 衡 , 即 确 定 产 量 q i 使 下 述 问 题 最 优 m a x U E = a - b 􀰐 k ≠ i q k + q i [ ] q i - C 1 q i + C 0 - X γ i q i - p e k i - γ i q i - λ + μ - λ μ β k i - γ i q i - ε i [ ]企 业 i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的 反 应 函 数 , 将 ( 1 8 ) 式 代 入 支 付 函 数 。 即 上 述 问 题 转 化 为 求 解 ( 19 ) 式 的 目 标 函 数 。 m a x U E = a - b 􀰐 k ≠ i q k + q i [ ] q i - C 1 q i + C 0 - X k i q i - α i θ - - p e α i θ - - λ + μ - λ μ β α i θ - - ε i ( 19 )根 据 一 阶 最 优 化 条 件 , 对 式 中 q i 求 一 阶 偏 导 , 并 令 ∂ U E ∂ q i = 0 , 得 ∂ U E ∂ q i = a - b 􀰐 k ≠ i q k - C 1 - X k i - 2 b q i = 0 ( 20 )根 据 ( 2 0 ) 式 , 求 得 q ∗ ∗ i = a - b 􀰐 k ≠ i q k - C 1 - X k i 2 b ( 21 )将 ( 2 1 ) 式 代 入 ( 1 8 ) 式 , 求 得 γ ∗ ∗ i = k i - 2 α i b θ - a - b 􀰐 k ≠ i q k - C 1 - X k i ( 22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 ( 2 1 ) 式 、 ( 22 ) 式 为 一 阶 条 件 下 企 业 i 、 政 府 部 门 关 于 选 择 产 量 策 略 、 单 位 产 量 治 污 水 平 策 略 的 最 优 反 应 函 数 。 因 此 q ∗ ∗ i 、 γ ∗ ∗ i i = 1 , 2 , , n 是 动 态 博 弈 第 二 阶 段 的 子 博 弈 精 炼 纳 什 均 衡 。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分 析 作 为 宏 观 经 济 学 的 概 念 , 政 策 动 态 一 致 性 与 微 观 经 济 学 的 概 念 子 博 弈 精 炼 纳 什 均 衡 相 对 应 。 即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政 策 不 仅 在 前 期 的 制 定 阶 段 是 最 优 的 , 而 且 在 后 期 的 执 行 阶 段 同 样 保 持 最 优 。 现 实 生 活 中 , 很 多 政 策2 4 4 管 理 评 论 第 3 0 卷 只 能 保 证 在 最 初 的 制 定 阶 段 最 优 , 无 法 继 续 保 证 在 执 行 阶 段 仍 是 最 优 , 这 种 政 策 则 不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命 题 1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可 以 提 高 企 业 i 的 治 污 水 平 。 即 如 果 X - p e - λ + μ - λ μ β > 0 成 立 ,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的 均 衡 结 果 将 优 于 其 不 具 有 信 用 的 均 衡 结 果 。 证 明 若 满 足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的 均 衡 结 果 将 优 于 其 不 具 有 信 用 的 均 衡 结 果 , 有 q ∗ i - q ∗ ∗ i > 0 将 ( 6 ) 式 、 ( 2 1 ) 式 代 入 , 得 q ∗ i - q ∗ ∗ i = X - p e - λ + μ - λ μ β [ ] k i - γ i 2 b > 0 ( 23 )又 k i - γ i > 0 、 2 b > 0 , 得 X - p e - λ + μ - λ μ β > 0 ( 24 )证 毕 。 命 题 1 说 明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可 以 提 高 企 业 的 治 污 水 平 。 对 于 政 府 部 门 而 言 , 更 倾 向 于 在 公 共 管 理 中 具 有 信 用 , 以 达 到 树 立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威 信 的 目 的 。 相 应 地 , 当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 企 业 倾 向 于 加 大 单 位 治 污 成 本 X 的 投 入 , 使 企 业 自 身 避 免 产 生 排 污 权 交 易 成 本 和 超 标 排 污 造 成 的 罚 款 , 此 时 X - p e - λ + μ - λ μ β > 0 。 企 业 加 大 治 污 投 入 , 不 仅 与 政 府 部 门 环 保 治 理 政 策 目 的 相 一 致 , 同 样 提 升 了 企 业 的 社 会 声 誉 , 产 生 巨 大 的 无 形 效 益 。 1 、 平 均 主 义 政 策 倾 向 命 题 2 当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政 策 具 有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时 , 其 政 策 不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证 明 若 政 策 具 有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 有 α i = α j 若 政 策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企 业 i 在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条 件 下 的 最 优 选 择 q ∗ i , 既 满 足 政 府 部 门 具 有 信 用 条 件 下 的 最 优 化 一 阶 条 件 ( 1 1 ) 式 , 也 满 足 政 府 部 门 不 具 有 信 用 条 件 下 的 最 优 化 一 阶 条 件 ( 15 ) 式 。 将 ( 6 ) 式 代 入 ( 15 ) 式 , 得 2 b α i k i - γ i M + N γ i = 2 b α j k j - γ j M + N γ j ( 25 )联 立 ( 2 5 ) 式 、 ( 11 ) 式 , 得 当 且 仅 当 k i = k j 、 γ i = γ j , ( 25 ) 式 、 ( 1 1 ) 式 同 时 成 立 , γ ∗ i 满 足 动 态 一 致 性 要 求 。 然 k i 表 示 企 业 i 单 位 产 量 的 排 污 水 平 , 现 实 生 活 中 无 法 满 足 k i = k j , 得 γ ∗ i 不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此 时 q ∗ ∗ i , γ ∗ ∗ i 为 子 博 弈 精 炼 纳 什 均 衡 解 , γ ∗ ∗ i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证 毕 。 命 题 2 说 明 如 果 政 府 部 门 通 过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 限 制 其 对 政 策 进 行 随 意 修 改 , 可 使 得 γ ∗ i 具 有 动 态 一 致 性 , 政 府 部 门 相 应 地 在 社 会 环 境 效 益 上 获 得 更 多 的 收 益 。 但 实 际 上 , 当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具 有 平 均 主 义 倾 向 的 政 策 时 , 对 每 个 企 业 对 环 境 的 损 害 具 有 相 同 的 限 定 要 求 , 这 与 现 实 不 相 符 也 不 合 理 。 同 时 这 也 挫 伤 一 些 较 好 治 污 水 平 企 业 的 积 极 性 , 导 致 治 污 水 平 良 好 的 企 业 选 择 逐 步 降 低 治 污 投 入 , 这 与 政 府 部 门 的 目 的 相 违 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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