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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019-V01 砖生产中的燃料转换、工艺改进及提高能效—方法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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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019-V01 砖生产中的燃料转换、工艺改进及提高能效—方法学.pdf

1/8 CMS-019-V01 砖生产中的燃料转换、工艺改进及提高能效 ( 第一版 ) 一、 来源 本方法学参考 UNFCCC-EB 的小规模 CDM项目方法学 AMS-III.Z Fuel Switch, process improvement and energy efficiency in brick manufacture 第 4.0版), 可在以下的网站查询http//cdm.unfccc.int/ologies/SSCologies/approved.html. 二、 技术方法 1. 本 方法学 适用于下列 一个或多个砖 1生产设施 中的 技术 /措施  改变 砖生产技术 /工艺 ;或者  使用可再生生物质 2完全 /部分 替代化石燃料(包括 诸如木屑之类的 生物质固体 废弃 物 和 食品行业的有机液体 废弃 物) 3; 或者  使用低碳化石燃料 2完全 /部分 替代高碳化石燃料。 4 三、 适用条件 2. 完全或部分 的 燃料替代 及其 相关活动也可能 提高 现有设施能源效率 ;但是如果 项目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 过能效 提高 措施实现减排, 须使 用 方法学CMS-008-V01“针对工业设施的提高能效和燃料转换措施 ”。因此,本方法学 在下列情况下 适用 a 基准线和项目情况 的 砖 产量 相同;或 b 项目情况 的 砖产量不同于基准线。原因是 由于原材料的改变、使用不同添加剂,和 /或由于 生产工艺的改变从而 减少或避免化石燃料 在 成型 、 烧结(焙烧) 或烘干、 或其他设施中的 使用 。 只要能够证明项目活动 能够提供与基准线 情景 同等的 服务 和产出 (见 本文 第 11条 ) ,就1本方法学中所指的砖包括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 实心砖和空心砖。 2根据 EB23次会议附件 18. 3脂肪酸来自石油开采、废油、废弃生物油脂(包括餐馆、农业和食品工业、屠宰或相关的商业部门产生的废油)。废油 /废脂的来源 /成因及其数量须在 项目设计文件 中予以确认,并清楚地记录。在本方法学内,非生物油脂的废油脂不能申请减排量。生物油脂须是指来自植物或动物的油脂,而不是来自矿物(化石)的非生物油脂。 4例如由天然气替代无烟煤。 2/8 可应用本方法学 。 例如 使用水泥或者石灰稳定法 5辗 压泥块(土块),和 通过 使用粉煤灰,石灰 /水泥和 化学石膏 使 免烧砖 达到强度要求。 3. 这些措施可以 替代 、 改进 、 翻 新 6现有设施或新设施的 系统 , 或增加系统的产能 。 4. 对新设施(新建项目)和涉及 增容 的项目,仅当 它 们符合 EB的 “小规模CDM方法学的 通用 指南 ”中对新建项目和 增容 项目 的 规定时,才适用于本方法学。 5. 须 按照 EB的 “小规模 CDM方法学的 通用 指南 ”的相关要求论证被替换设备的剩余寿命 。如果 所涉及的 系统的 实际 剩余寿命因为项目活动而增加,计入期 长度不能超过 预估的剩余寿命,即在没有项目活动 时 系统 将 被替换的 预计 时间。 6. 对现有设施, 须 使用 历史数据证明 是 将 被 改进 或 翻新 的砖生产系统 , 在项目实 施开始日期之前至少三年内 仅使用化石燃料(没有可再生的生物质)。 但可忽略 以实验为目的而 使用 的 少量生物质。 7. 项目活动使用的可再生生物质在燃烧之前不 能 进行化学处理(例如酯化 法生产生物柴油,脱胶和 /或 用 化学试剂 中和 ),但是可以 进行 机械加工(例如压 缩 ,过滤) /热加工(例如气化 法 生产合成气) 7。 8. 若 项目活动使用可再生 的农作物 生物质作为燃料, 农作物 应该 来自专供项目活动 的种植园,并且 须 符合下列条件 ( a) 项目活动不会导致 “事前活动 ”转移至 项目边界外 进行 , 即 拟议项目活动 中 的土地 , 可以 继续 提供 至少与 其原本 所能提供的 数量 相同 的产 品和 服务。 [译者注 在项目活动不存在的情况下,项目边界内用于 种植作物 的土地的原有功能(如农业种植)被称为 “事前活动 ”。由于项目活动的实施, “事前活动 ”可能被转移至其他地方继续进行,例如在项目边界外的某处砍伐森林从而继续农业种植,称为 “事前活动 ”的变化。参见 EB的 “生物质项目活动中泄漏的通用指南 ”第 2页的相关内容 ] ( b) 种植园 的 土地 性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5可能涉及通过一个杠杆,开关,凸轮,枢转,球窝接头,活塞等机械和液压系统把能量传输到土块 6例如,更换和 /或修改现有加热和 /或 焙烧 设备,以 便能够使用生物质废弃物。 7合成气仅来自可再生生物质的气化,并且没有甲烷被释放到大气中,因此须证实合成气在项目设备中是充分燃烧的。 3/8 ( i)在项目实施 时已 被列为已退化的或者正在退化的土地, 参考EB的 “在实施 CDM造林 /再造林项目活动中识别退化或正在退化土地的工具 ”相关内容;或 ( ii)已经包括在一个 或者几个已备案的 造林 /再造林 自愿减排 项目活动的边界中 的土地 ; ( c) 即使已经符合上述条件 i 或者 ii,但 建立在泥炭地 带 的种植园 则不适用 。 9. 在项目活动使用 源自 可再生生物质的木炭作为燃料的情况下, 使用 本方法学 要满足下列要求 ( a) 生产 木炭 的炉窑 配备了 甲烷回收和 销毁 设施; ( b) 如果 生产 木炭 的炉窑 没有配备 甲烷回收和 销毁 设施, 须 考虑生产木炭产生的甲烷排放量。 10. 当项目活动改变 了 原材料(包括添加剂)时, 须 根据下列程序证明 添加 剂材料 的资源 在国家 /地区 内 是 丰富 的 步骤 1基于原材料的 历史 /或当前 消费量 准备一 份 需要 利用 的原材料 列表 ,相关数据应来源于文献资料和 /或专家 。 步骤 2 使用下列方法之一 评估 使用的 每种原材料的 当前供 应 情况并 证明 原材料资源是丰富的  方法 1 证明使用的原材料在项目活动地区没有被充分 利用 。为 此 ,要 证明 在项目实施之前至少一年内 , 此类材料的数量比需求量或替代材料数量至少 多出 25,;  方法 2 证明在项目活动地区,原材料的供应商 不会出现材料销售一空的情况 。 为 此 ,项目参与方 须 通过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证明 原材料的供应商 在该地区 拥 有 大量还未被销售和使用的材料(截 至 到该材料的销售结束时 为止 ) 。 11. 本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如下 a 项目活动 生 产的 砖 与基准线生产的砖相比具有同等甚至更好 的 产品 质量 , 即 在计入期内生产的砖,在性能水平上应和基准线 生产的 砖一致,或者 更高 (比如 在 干 抗压 强度,湿 抗 压强度,密度 等方面 )。应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确定砖的强度等级;低于 最低 抗压 强度 标准的砖4/8 不适用于本方法学。项目 活动生产的 砖 要 在国家认可的实验室 每 6个月(至少)做 一次监 测,并 在核查时提供 抗压强度测试证书。 b 现有设施 的改造 和 /或替换 对基准 线 产能 的影响不得超过 10%, 除非按照上述第 4条的 内容 证明 产能 增加后 的基准线 和现有 产能 是 相同的。 c 仅限于 年 减排量小于或等于 6万吨 CO2当 量的措施。 12. 如果 地方法规强制 要求使用拟议的技术或者原材料制砖,则 此类项目活动不适用于本方法学,除非证明 在当地普遍存在未遵守该法规的情况 (比如,国 内 50以上 的制砖 厂 没有遵守 该法规 ) 。 四、 项目 边界 13. 项目边界 是 基准线和计入期内 进行 砖生产 活动 的 物理、 地理位置。 也 包括受 燃料 替 代 影响的所有装置,工艺流程或者设备。 在 可再生生物质来源于专用种植园的情况 时 ,项目边界也包括种植园。如果 涉及生物质的 热机械加工(如木炭 、 成型燃料 、 合成气 ) ,则这些加工 点 也 须 包括在项目边界内。 五、 基准线 情景 和排放 14. 基准线排放是在没有项目活动情况 时 , 砖生产 设施 相关系统曾经使用 或者将使用 的化石燃料 产生 的排放(化石燃料消耗量乘以相应 的 排放因子) 。 ( a)对于涉及 更换 、 翻新 或 改造 现有设施系统的项目, 须 使用项目实施前 近 三年的化石燃料 历史 消耗量 的平均值 , 确定 基准线 年均化石燃料消耗量。 同样的, 须 使用前三年砖生产 的历史 数据(不包括 特殊年 份 ),确定 基准线年 均砖生产 率,以体积或者重量单位表示 。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计算, 须 使用可靠的当地或国家的数 值 。只有当国家或项目的具体数据无法获得或 被 证明很难获得时,使用 IPCC默认值; ( b) 对 于 在新设施 安装 系统 ,或者 增加 现有系统 产能 的项目, 基准线年均化石燃料消耗量和基准线年均砖生产率就等于在一 个 合理 的基准线情景 中 的消耗量和生产率 。如果按照上文第 4条 的 内容所识别的基准线情景包含能耗不同的多个替代技术 ,则 采 用排放强度 最低的替代方案 确定设施的 基准线 排放。 5/8 15. 排放量计算如下 yPJBLy PEFBE ,* 1 式中 yBE 第 y年(计入期内)被项目活动取代 的 化石燃料的 年 基准线排放量( tCO2e) BLEF 第 y年 砖 年产 量 的特定排放因子( tCO2/kg 或 tCO2/m3) yPJP, 第 y年设施的 净 年产量( kg或 m3) 16. 对于涉及 更换 、 翻新 或改造现有设施系统的项目活动, 砖年产量的特定 排放因子 EFBL须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事前计算 2 式中 jiBLFC,, 在砖生产 工艺 i中,燃料 j的 基准线年均 消耗量 ( 体积或者重量单位 )8NCVj 燃料 j的平均净热值 ( TJ/体积 或质量单位 ) EFCO2,j 在砖生产 工艺 i中,燃料 j的 CO2排放因子( tCO2/TJ) HyP 符合第 14( a) 条 要求的 基准线年均砖生产率 (质量或者体积单位, kg或 m3) 17. 对 在新设施安装系统或者增加 现有 产能 的项目活动 , 砖年产量的特定 排放因子 BLEF 须 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 a 使用制造商 提供 的 参数 ,比如砖生产 率 、 工艺 能耗; b 使用具有相似技术经济参数的同类 设施的数据 ; c 使用 参考工 厂 法 9。 8选择体积单位还是重量单位,取决于制砖工艺中哪一个能更好的反映燃料消耗需求 9须符合 EB的小规模方法学如 AMS-II.H给出的 “基准线参考工厂法 ”的定义。 Hyij jCOjjiBLBL PEFNCVFCEF   **, ,,, 26/8 六、 泄漏 18. 由于生物质从其他用途转为项目 所用(竞争使用)而导致的 泄漏排放 须 按照 EB的 “生物质项目活动中泄漏的 通用 指南 ”计算。 19. 在涉及生产 工艺 的改变或者原材料和 /或添加剂的类型或数量发生改变 (与基准线相比) 的项目活动中, 因砖 生产 、燃料 消 耗 以及原材料和 /或添加剂的运输 所 产生的 高于 基准线 相应 排放量 的增量, 都 必须 计为泄漏。 七、 项目活动排放 20. 项目排放应按照下式计算 yCHync u l t i v a t i oyt r a n s p o r tyf o s s i l f u e lye l e c PEPEPEPEPE ,4,,,,yPE  3 式中 yPE 第 y年的项目排放 量 tCO2 yelecPE, 第 y年由于电力消耗引起的项目排放 量 tCO2 yfossilfuelPE , 第 y年由于化石燃料消耗引起的项目排放 量 tCO2 ytransportPE , 第 y年可再生生物质从产地到砖厂的 运输产生的 项目排放 量 tCO2 yncultivatioPE , 第 y年种植可再生生物质产生的项目排放 量 tCO2 yCHPE ,4 第 y年 没有配备甲烷回收和 销毁 设施的 炉 窑 生产木炭产生的项目排放 量 tCO2e 21. yelecPE, 的计算 yelecPE, 包括与生物质处理和加工相关的电力消耗(包括辅助设施用电) 的排放 , 采用 EB的 “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 /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 ”计算。 yfossilfuelPE , 的计算 22. yfossilfuelPE , 包括 生产 过程以及生物质处理和加工相关的化石燃料消耗(包括辅助设施使用) 的排放 ,采用 EB的 “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计算工 具 ”计算 。 ytransportPE , 的计算 7/8 23. 如果可再生生物质从产地到砖厂的运输距离超过 200 km,则 ytransportPE , 须 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AK“生物柴油的生产和运输目的使用 ”中的程序 计算排放量 。少于 200 km时 排放可以忽略。 yncultivatioPE , 的计算 24. 如果 项目活动使用专用种植园的生物质,可再生生物质种植产生的项目排放 须 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AK“生物柴油的生产和运输目的使用 ”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yCHPE ,4 的计算 25. 没有配备甲烷回收和 销毁 设施的 炉 窑 生产 木炭 过程中产生 的甲烷排放 以及使用木炭产生的甲烷排放 ,须 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K“木炭生产由开放式转换为机械化,避免生产中的甲烷排放 ”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或者 , 可以使用经 同行 业 专家 评审 的 文献或者已 备案的自愿减排 项目活动中的保守排放因子 ,只要证明相关参数与项目活动的情况相 似 , 例如生物质来源 和 生物质的 特 性 如水分、含 碳 量, 炉 窑的类型和操作条件 (如 环境温度 ) 。 八、 减排量 26. 减排量 ERy是基准线排放减去项目排放和泄漏的 差值 ,按照 下式计算 Le a k a g ePEBEER yyy  4 式中 yER 第 y年的减排量 tCO2e/yr yBE 第 y年的基准线排放 量 tCO2/yr yPE 第 y年的项目排放 量 tCO2/yr yLE 第 y年的泄漏排放 量 tCO2/yr 九、 监测 27. EB的 “小规模 CDM方法学的 通用 指南 ”和 “CDM项目 和 PoA抽样调查标准 ”中的适用规定 也 是以下监测指南的不可分割部分, 因此项目参与方 须予以考虑 。 8/8 28. 计入期内的监测 须 包括 a 产量( kg 或 m3 /天); b 每月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采购量; c 每 6个月 测试 项目 生产的 砖的性能和规格 是否合格 ; d 按照 EB的 “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 /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 ”的 要求 , 监测 与 耗电相关的项目排放; e 按照 EB的 “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计算工具 ”的要求 , 监测 与 化石燃料消耗相关的项目排放; f 生产设施 每天消耗的生物质量。每种类型的固体 /液体生物质 须 分别 监测。 通 过 购 货 发票、送货单和库存 进行 交叉 核对 ; g 为了评估脚注 3规定的有机液体 废弃 物 符合 适用性 要求 , 须 监测 与 有机液体 废弃 物的来源 相关的 数据; h 每种化石燃料的热值和密度,每种生物质燃料的质量 比例 和含碳量; i 在 确定来自 可再生生物质的种植和超过 200 km的可再生生物质运输 的项目排放 时 所需 的参数 , 须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AK的 规定进行 监测; j 确定 生产木炭的炉窑在 没有配备甲烷回收和 销毁 设施 时 产生的 项目排放 所需 的参数 , 须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AK相关 程序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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