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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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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pdf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支持防护救治. 1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1【政策依据】1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2【政策依据】2二、支持物资供应. 2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享受主体】2【优惠内容】2【政策依据】3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享受主体】3【优惠内容】3【政策依据】4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享受主体】4【优惠内容】5【政策依据】6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6【享受主体】6【优惠内容】6【政策依据】7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7【享受主体】7【优惠内容】7【政策依据】8三、鼓励公益捐赠. 8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8【享受主体】8【优惠内容】8【政策依据】9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享受主体】92【优惠内容】9【政策依据】10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0【享受主体】10【优惠内容】11【政策依据】12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享受主体】12【优惠内容】12【政策依据】13四、支持复工复产. 14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4【享受主体】14【优惠内容】14【政策依据】141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和 奖 金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包 括 各 级 政 府 规 定的 补 助 和 奖 金 标 准 。对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对 参 与 疫 情 防 控 人员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 , 比 照 执 行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政策依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10 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 得 单 位 发 放 的 用 于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的药 品 、 医 疗 用 品 和 防 护 用 品 等 实 物 ( 不 包 括 现 金 ) 的 个 人2【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单 位 发 给 个 人 用 于 预 防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的 药 品 、 医 疗 用 品 和 防 护 用 品 等 实 物 ( 不包 括 现 金 ) , 不 计 入 工 资 、 薪 金 收 入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政策依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10 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业 可 以 按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税 额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 是 指 与 2019 年 12 月 底 相 比 新 增 加 的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 由 省 级 及 省 级 以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定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适 用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3退 税 政 策 的 , 应 当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 完 成 本 期 增 值 税纳 税 申 报 后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 供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运 输 服 务 的 纳 税 人【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的 具 体 范 围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确 定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值 税 的 , 免 征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申 报 ,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存 备 查 。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4报 表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相 应 栏 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普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按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纳 税 人 已 将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 按 照 征税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增 值 税 申 报 的 , 可 以 选 择 更 正 当 期申 报 或 者 在 下 期 申 报 时 调 整 。 已 征 应 予 免 征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可 以 予 以 退 还 或 者 抵 减 纳 税 人 以 后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纳 税 人5【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生 活 服 务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 执 行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以 及 为 居 民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免 征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 进 行 免 税申 报 ,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留存 备 查 。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相 应 栏 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普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按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6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纳 税 人 已 将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 按 照 征税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增 值 税 申 报 的 , 可 以 选 择 更 正 当 期申 报 或 者 在 下 期 申 报 时 调 整 。 已 征 应 予 免 征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可 以 予 以 退 还 或 者 抵 减 纳 税 人 以 后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6〕 36 号 )(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企 业 为 扩 大 产 能 新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备 ,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本 费 用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 由 省 级 及 省 级 以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定 。7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适 用 一 次 性 企 业 所 得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在 优 惠 政 策 管 理 等 方 面 参 照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设 备 器 具 扣 除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公告 ( 2018 年 第 46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企 业 在 纳 税 申 报 时 将 相关 情 况 填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固 定 资 产 一 次 性 扣 除 ”行 次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享受主体】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进 口 的 直 接 用 于 防 控 疫 情 物 资【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 对 卫 生 健 康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进 口 的 直 接 用 于 防 控 疫 情 物 资 免 征 关 税 。免 税 进 口 物 资 , 可 按 照 或 比 照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20 年 第17 号 , 先 登 记 放 行 , 再 按 规 定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8【政策依据】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免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6 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等 国 家 机 关 对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行 捐 赠的 企 业 和 个 人【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企 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捐 赠 用 于 应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现 金 和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企 业 所 得 税 或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国 家 机 关 、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接 受 的 捐 赠 , 应 专 项 用 于 应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资 格 的 社 会 组 织 。 企 业 享 受 规 定 的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采取 “ 自 行 判 别 、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 方 式 , 并9将 捐 赠 全 额 扣 除 情 况 填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应 行 次 。个 人 享 受 规 定 的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年 第 99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9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物 品 的 企 业 和 个 人【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企 业 和 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的 物 品 , 允 许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或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时 全 额 扣 除 。捐 赠 人 凭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 接 收 函办 理 税 前 扣 除 事 宜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接 受 的 捐 赠 , 应 专 项 用 于 应 对10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企 业 享 受 规 定 的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采 取 “ 自 行 判 别 、申 报 享 受 、 相 关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的 方 式 , 并 将 捐 赠 全 额 扣 除情 况 填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应 行 次 。 个 人 享 受 规 定 的全 额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 按 照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慈善 事 业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 第 99 号 ) 有 关规 定 执 行 ; 在 办 理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填 写 个 人 所 得 税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扣 除 明 细 表 时 , 应 当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直接 捐 赠 ” 。企 业 和 个 人 取 得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 开 具 的 捐 赠接 收 函 ,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依 据 自 行 留 存 备 查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9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 偿 捐 赠 应 对 疫 情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11【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 委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 , 或 者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医 院 , 无 偿 捐 赠 用 于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教 育 附 加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的 截 止 日 期 将 视 疫 情 情 况 另 行 公 告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优 惠 的 , 可 自 主进 行 免 税 申 报 , 无 需 办 理 有 关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但 应 将 相 关 证明 材 料 留 存 备 查 。 在 办 理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增 值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相 应 栏 次 ; 在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当 填 写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本期 减 ( 免 ) 税 额 明 细 表 相 应 栏 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票 或 者 作 废 原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并 开 具 普通 发 票 。 纳 税 人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已 经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按 规 定 应 当 开 具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而 未 及 时 开 具 的 , 可 以 先 适 用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应 红 字 发 票 应 当 于 相 关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执 行 到 期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开 具 。纳 税 人 已 将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 按 照 征12税 销 售 额 、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的 , 可 以选 择 更 正 当 期 申 报 或 者 在 下 期 申 报 时 调 整 。 已 征 应 予 免 征 的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税 款 , 可 以 予 以 退 还 或 者 分 别 抵 减 纳 税 人 以后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税 款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9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享受主体】防 控 疫 情 捐 赠 进 口 物 资【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 适 度 扩 大 慈善 捐 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免 税 进 口 范 围 ,对 捐 赠 用 于 疫 情 防 控 的 进 口 物 资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1) 进 口 物 资 增 加 试 剂 , 消 毒 物 品 , 防 护 用 品 , 救 护车 、 防 疫 车 、 消 毒 用 车 、 应 急 指 挥 车 。( 2) 免 税 范 围 增 加 国 内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个 人 以 及 来 华 或 在 华 的 外 国 公 民 从 境 外 或 海 关 特殊 监 管 区 域 进 口 并 直 接 捐 赠 ; 境 内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捐 赠 。 捐 赠13物 资 应 直 接 用 于 防 控 疫 情 且 符 合 前 述 第 ( 1) 项 或 慈 善 捐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3) 受 赠 人 增 加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单 位 。 省 级民 政 部 门 将 指 定 的 单 位 名 单 函 告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及 省 级 税务 部 门 。财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6 号 项 下免 税 进 口 物 资 , 已 征 收 的 应 免 税 款 予 以 退 还 。 其 中 , 已 征 税进 口 且 尚 未 申 报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的 , 可 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出 具 的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增 值 税进 项 税 额 未 抵 扣 证 明 ,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还 已 征 进 口 关 税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手 续 ; 已 申 报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扣 的 , 仅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还 已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消 费税 手 续 。 有 关 进 口 单 位 应 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 前 向 海 关 办 理退 税 手 续 。免 税 进 口 物 资 , 可 按 照 或 比 照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20 年 第17 号 , 先 登 记 放 行 , 再 按 规 定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政策依据】( 1) 慈 善 捐 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102 号 发 布 )( 2)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进 口 物 资 免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6号 )14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享受主体】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 餐 饮 、 住 宿 、 旅 游 ( 指旅 行 社 及 相 关 服 务 、 游 览 景 区 管 理 两 类 ) 四 大 类 , 具 体 判 断标 准 按 照 现 行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执 行 。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须 占 收 入 总 额 ( 剔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投 资 收益 ) 的 50以 上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的 困 难 行 业 企 业 按 规 定 适 用 延 长 亏 损结 转 年 限 政 策 的 , 应 当 在 202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提 交 适 用 延 长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政 策 声 明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告 ( 2020 年 第 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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