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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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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pdf

HJ□□-202□ 附件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2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eneral water treatment (征求意见稿) 202□-□□-□□发布 202□-□□-□□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202□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2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2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 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8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9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0 5 生产类排污单位 . 14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14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9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0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1 6 服务类排污单位 . 23 6.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3 6.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6 6.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8 6.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8 7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0 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2 9 合规判定方法 . 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 3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3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 37 HJ□□-202□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 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 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 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202□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或国家规定的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其他 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 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470.1 兵 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 物 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运行 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 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的设计与规定 HJ□□-202□ 2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 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 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 矿 类排污单位 mining and selec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矿业 B 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中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1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 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3.2 生产类排污单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 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不含电力供应和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及其他发电)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3.3 服务类排污单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 餐饮业 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O,教育 P,卫生和社会工作 Q 中 社会工作 涵盖的排污单位。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 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煤炭 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 、 选煤厂 和污水处理站 中心经纬度, 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 油气集中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 中心经纬度,气田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 天然气处理厂和 净化厂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非金 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HJ□□-202□ 3 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需选择所属主行业类别。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表 行业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内容 参数 煤炭采选 采掘场 /矿田 开采方式 露天 /井工 生产规模 t/a 选煤厂 处理能力 t/a 矸石场 库容 m3 汇水面积 m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油气 开采 开采方式 自喷 /注水 /注气 /注汽 /注聚 /其他 生产规模 104t/a 或 104m3/a 油气集中处理站 设计规模 t/a 或 104m3/a 储油库 设计规模 104m3/a 天然气处理厂 设计规模 104m3/a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 /非金 属矿采选 /其他矿采选 采矿场 开采方式 露天 /地下 /原地浸矿 /其他 开采矿种 名称 生产规模 t/a 废石场 库容 m3 汇水面积 m2 选矿厂 处理能力 吨 /年 选矿工艺 重力 /磁力 /浮选 /化学选矿 /其他 ( 2)产品名称 填写主要产品名称,包括煤炭(褐煤、烟煤、无烟煤、其他)、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黑色金属(铁、铬、锰、钒、其他)、常用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镉、铋)、贵金属(金、银、铂)、稀有稀土金属(钨、钼、其他)、非金属(氯化钠、硫 、磷、氯化钾、硼、石灰石、石膏、其他)等。 ( 3)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生产规模、开采矿种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 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4 主要辅料 ( 1)名称 填报采矿、选矿(净化)、污水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HJ□□-202□ 4 ( 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 3)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治理设施 ( 1)一般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 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煤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 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 、 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 油 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 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 /其他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 、矿坑涌水、废石场淋溶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 3)污染治理设施 a)物化法沉淀、混凝、过滤、中和、高级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闪蒸、汽提等。 b)生化法水解酸化、高效厌氧、好氧、缺氧好氧( A/O)、厌氧缺氧好氧( A2/O)、序批式活性污泥( 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 BAF)、 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 MBBR)、膜生物反应器( MBR)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按设计值进行填报。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后填报。 具体见表 2、表 3、表 4 和表 5。 HJ□□-202□ 5 表 2 煤矿采选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表 废水类别 执行标准 污染物项目 废水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 设计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GB 20426 pH 值、总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铁、总锰 a、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砷、总锌、氟化物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回用 /废水外排口 具体见 4.1.5 污水处理量( m3/h)、年运行时间( h) 环境水体 /污水 集中 处理设施 废水外排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b 不外排 /其他单位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时) c GB 8978 pH 值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环境水体 废水外排口 一般排放口 a 酸性采煤废水管控总锰。 b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 c 生活污水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其他单位时仅说明去向。 表 3 石油、天然气开采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表 废水类别 执行标准 污染物项目 废水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 设计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采出水 、 压裂返排液 GB 8978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 车间处理设施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回用/废水外排口 具体见 4.1.5 污水处理量( m3/h)、年运行时 间( h)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 油罐 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pH 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硫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有机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磷酸盐(以 P 计) 环境水体 /污水 集中 处理设施 废水外排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a 不外排 /地下注入 /蒸发 池 /其他单位 HJ□□-202□ 6 废水类别 执行标准 污染物项目 废水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 设计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时) b pH 值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环境水体 废水外排口 一般排放口 a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b 生活污水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其他单位时仅说明去向。 表 4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表 废水类别 排放标准 污染物项目 废水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 设计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矿井水 、 矿坑涌水、选矿废水、废石场淋溶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 生活污水 行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具体见表 5。 车间处理设施 具体见 4.1.5 污水处理量( m3)、年运行时间( h)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a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回用 /废水外排口 环境水体 /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废水外排 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b 不外排 /其他单位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时) c 行业 标准中废水类别包括生活污水时, 执行相应 行业 排放标准 , 具体见表 5 厂内污水处理设施 环境水体 废水外排口 一般排放口 其他执行 GB 8978 pH 值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 a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且废水中包含铅、汞、铬、镉、砷等五项重金属中一项及以上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 b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c 生活污水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其他单位时仅说明去向。 HJ□□-202□ 7 表 5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非金属矿采选废水污染物项目表 行业类别 执行标准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 水排放口管控污染物项目 废水外排口管控污染物项目 铁矿采选 GB 28661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锰、总锡、总铁、硫化物、氟化物 镁、钛金属矿采选 GB 25468 总铬、六价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总氮、氨氮、总铜 铜、镍、钴金属矿采选 GB 25467 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锌、石油类、总铜、硫化物 铝 土矿采选 GB 25465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锌、石油类 铅、锌金属矿采选 GB 25466 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 锡、锑、汞金属矿采选 GB 30770 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 稀土采选 GB 26451 钍铀、总镉、总铅、总砷、总铬、六价铬 pH 值、悬浮物、氟化物、石油 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锌 磷矿采选 GB 8978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 氟化物 其他 a GB 8978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 a芘、总铍、总银 pH 值、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其他 a 根据废水特性确定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 需要管控的污染物项目。 ( 4)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去向包括车间处理设施、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外排口和回用。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域等环境水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 5)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 排污单位 废水外排口为一般排放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中重点管理且废水中包含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重金属中一项及以上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 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放口 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HJ□□-202□ 8 并填报。 ( 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外排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1.6 图件要求 排污 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采矿、选矿工艺流程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件要求。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产排污环节 4.2.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 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 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4.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 值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废水不外排和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 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HJ□□-202□ 9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4.2.2.2 许可排放浓度 煤炭采选业排 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0426。 铁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8661。 镁、钛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5468。 铜、镍、钴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5467。 铅、锌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5466。 铝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5465。 锡、锑、汞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30770。 稀土矿采选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26451。 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8978。无法根据 GB 8978 确定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由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协商确定。油气田开采行业排污单位废水 注入地下 时,废水 水质应 满足 相应 标准要求。若行业废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从其规定。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 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2.2.3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矿类排污单位根据废水中所含重金属因子情况,明确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铅、汞、铬、镉、砷等五项重金属的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 1)计算。 -610ii , i,E Q C  许 可 许 可 ( 1) 式中 ,iE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i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t/a; iQ 废水排放量, m3/a,有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按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确定废水排放量;没有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 取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m3/a,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均排水量,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 ,jC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 第 j 项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mg/L。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3.1 一般原 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HJ□□-202□ 10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相关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排污单位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 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动态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4.3.2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A。 4.3.3 运行管 理要求 a)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 收集池,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 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g)采选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h)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应闭路循环,尾矿库 排水和渗滤液 、设备冲洗水和场地污染雨水应全部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i)油气田开采排污单位废水 注入 地下,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地下水的污染,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 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HJ□□-202□ 11 4.4.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 监测点 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4.4.3 自行监测要求 4.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4.3.2 废水排放口监测 采矿类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及频次分别按照表 6、 7、 8 执 行。 表 6 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外排口 a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b pH 值、总悬浮物 月 季度 总汞、总镉、总铬、总铅、总砷 季度 半年 石油类、总铁、总锰 a、六价铬、总锌、氟化物 半年 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月 其他污染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季度 a 酸性采煤废水需监测总锰; b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 、氨氮自动监测,其余按月监测。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雨水排放口 排水期间开展监测。 表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总有机碳、硫化物、磷酸盐(以 P 计) 月 季度 挥发酚、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 月 季度 HJ□□-202□ 12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其他污染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季度 a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其余按月监测。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雨水排放口 排水期间开展监测。 表 8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非金属及其他矿 采选排污单位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铁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锰、总锡、总铁、硫化物、氟化物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汞、总铬、总砷、总铅、总镉 周( 月 ) b 六价铬、总镍、总铍、总银 季度 镁、钛金属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石油类、总铜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铬 周( 月 ) b 六价铬 季度 铜、镍、钴金属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总锌、石油类、总铜、氟化物、硫化物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铅、总镉、总砷、总汞 周( 月 ) b 总镍、总钴 季 度 铅、锌金属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 季度 半年 HJ□□-202□ 13 行业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铅、锌金属矿采选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铬 周( 月 ) b 总镍 季度 铝土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氟化物、总锌、石油类 季度 半年 锡、锑、汞金属矿采选 废水 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锡、总锑、硫化物、氟化物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汞、总镉、总铅、总砷 周( 月 ) b 六价铬 季度 稀土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 月 季度 氟化物、石油类、总锌 季度 半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 镉、总铅、总砷、总铬 周( 月 ) b 六价铬 季度 钍铀 半年 磷矿采选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 月 季度 氟化物 半年 年 其他 废水外排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 a pH 值、悬浮物、磷酸盐(以 P 计) 月 季度 其他污染物 半年 年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 周( 月 ) b 烷基汞、六价铬、总镍、苯 并 a芘、总铍、总银 季度 所有行业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其他污染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季度 a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其余按月监测。 b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主要排放口的重金属按周监测,简化管理的 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主要排放口的重金属按月检测。 HJ□□-202□ 14 行业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雨水排放口 排水期间开展监测。 4.4.4 采样和测定方法 4.4.4.1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 353、 HJ 354、 HJ 355 、 HJ 356 等 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 HJ 212 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4.2 手工监测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 493、 HJ 494、 HJ 495 和 HJ 91.1 执行。 4.4.4.3 测定方法 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4.4.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5 生产类排污 单位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5.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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