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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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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pdf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1.2 编 制 依 据1.3 适 用 范 围1.4 工 作 原 则1.5 事 件 分 级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2.1 国 家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2.2 地 方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3 监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3.1 监 测 和 风 险 分 析3.2 预 警3.3 信 息 报 告 与 通 报4 应 急 响 应4.1 响 应 分 级4.2 响 应 措 施4.3 国 家 层 面 应 对 工 作4.4 响 应 终 止5 后 期 工 作5.1 损 害 评 估5.2 事 件 调 查5.3 善 后 处 置6 应 急 保 障6.1 队 伍 保 障6.2 物 资 与 资 金 保 障6.3 通 信 、 交 通 与 运 输 保 障6.4 技 术 保 障7 附 则7.1 预 案 管 理7.2 预 案 解 释7.3 预 案 实 施 时 间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机 制 , 科 学 有 序 高 效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保 障 人 民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环 境 安 全 , 促 进 社 会 全 面 、 协 调 、 可 持 续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等 ,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是 指 由 于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自 然 灾 害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因 素 , 导 致 污染 物 或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 大 气 、 水 体 、 土 壤 等 环 境 介 质 , 突 然 造 成 或可 能 造 成 环 境 质 量 下 降 , 危 及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 , 或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 或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 需 要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大 气 污 染 、 水 体污 染 、 土 壤 污 染 等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和 辐 射 污 染 事 件 。核 设 施 及 有 关 核 活 动 发 生 的 核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辐 射 污 染 事 件 、 海 上 溢 油 事 件 、 船舶 污 染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按 照 其 他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执 行 。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按 照国 务 院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4 工 作 原 则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为 主 、 协 调 联 动 , 快 速反 应 、 科 学 处 置 , 资 源 共 享 、 保 障 有 力 的 原 则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 地 方 人 民 政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立 即 自 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相 关 预 案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1.5 事 件 分 级按 照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1。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2.1 国 家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环 境 保 护 部 负 责 重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环 境 应 急 的 日 常 监 督 管理 工 作 。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发 展 态 势 及 影 响 , 环 境 保 护 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报 请国 务 院 批 准 , 或 根 据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指 示 , 成 立 国 务 院 工 作 组 , 负 责 指 导 、 协 调 、督 促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开 展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必 要 时 , 成 立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部 , 由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担 任 总 指 挥 , 统 一 领 导 、 组 织 和 指 挥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国 务 院办 公 厅 履 行 信 息 汇 总 和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 发 挥 运 转 枢 纽 作 用 。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组成 及 工 作 组 职 责 见 附 件 2。2.2 地 方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明 确 相 应组 织 指 挥 机 构 。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由 各 有 关 行 政 区 域 人 民 政 府共 同 负 责 , 或 由 有 关 行 政 区 域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对 需 要 国 家 层 面 协调 处 置 的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由 有 关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向 国 务 院 提 出 请 求 ,或 由 有 关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提 出 请 求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密 切 配 合 , 共 同 做 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成 立 现 场 指 挥 部 , 负 责 现 场 组织 指 挥 工 作 。 参 与 现 场 处 置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要 服 从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3 监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3.1 监 测 和 风 险 分 析各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日 常 环 境 监 测 , 并 对 可 能 导 致 突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风 险 信 息 加 强 收 集 、 分 析 和 研 判 。 安 全 监 管 、 交 通 运 输 、 公 安 、 住 房城 乡 建 设 、 水 利 、 农 业 、 卫 生 计 生 、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应 当 及 时 将 可能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信 息 通 报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落 实 环 境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定 期 排 查 环 境 安全 隐 患 , 开 展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 健 全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 当 出 现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情 况 时 , 要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3.2 预 警3.2.1 预 警 分 级对 可 以 预 警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按 照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 紧 急 程 度 和 可 能 造成 的 危 害 程 度 , 将 预 警 分 为 四 级 ,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用 蓝 色 、 黄 色 、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预 警 级 别 的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3.2.2 预 警 信 息 发 布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研 判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府 提 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建 议 , 同 时 通 报 同 级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的 相 关 部 门 , 及 时 通 过 电 视 、 广 播 、 报 纸 、 互 联 网 、 手 机 短 信 、 当 面 告 知 等 渠 道 或方 式 向 本 行 政 区 域 公 众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 并 通 报 可 能 影 响 到 的 相 关 地 区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监 测 到 的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有 关 信 息 , 及 时通 报 可 能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下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3.2.3 预 警 行 动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分 析 研 判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 及 时 对 预 警 信 息进 行 分 析 研 判 , 预 估 可 能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危 害 程 度 。( 2) 防 范 处 置 。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处 置 措 施 , 控 制 事 件 苗 头 。 在 涉 险 区 域 设 置 注 意事 项 提 示 或 事 件 危 害 警 告 标 志 ,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增 加 宣 传 频 次 , 告 知 公 众 避 险 和 减 轻危 害 的 常 识 、 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 健 康 防 护 措 施 。( 3) 应 急 准 备 。 提 前 疏 散 、 转 移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 责 令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 动 员 后 备 人 员 做 好 参 加 应 急 救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 并 调 集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 对 可 能 导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的 相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 4) 舆 论 引 导 。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事 态 最 新 情 况 ,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 组 织 专 家 解 读 。加 强 相 关 舆 情 监 测 , 做 好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3.2.4 预 警 级 别 调 整 和 解 除发 布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发 展 情况 和 采 取 措 施 的 效 果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 当 判 断 不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者 危 险已 经 消 除 时 , 宣 布 解 除 预 警 , 适 时 终 止 相 关 措 施 。3.3 信 息 报 告 与 通 报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 涉 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必 须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并 立 即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同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污 染 危 害 的 单位 和 居 民 。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 安 全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报 同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互 联 网 信 息 监 测 、 环 境 污 染 举 报热 线 等 多 种 渠 道 , 加 强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信 息 收 集 , 及 时 掌 握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情况 。 事 发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或 监 测 到 相 关 信 息 后 , 应当 立 即 进 行 核 实 ,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性 质 和 类 别 作 出 初 步 认 定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时限 、 程 序 和 要 求 向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并 通 报 同 级 其 他 相关 部 门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涉 及 相 邻 行 政 区 域 的 ,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环 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相 邻 行 政 区 域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 必 要 时 可 越 级 上报 。 接 到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时 , 环 境 保 护 部要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以 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应 当 立 即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 1) 初 判 为 特 别 重 大 或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2) 可 能 或 已 引 发 大 规 模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3) 可 能 造 成 国 际 影 响 的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4) 境 外 因 素 导 致 或 可 能 导 致 我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5)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认 为 有 必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4 应 急 响 应4.1 响 应 分 级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 将 应 急 响 应 设 定 为 Ⅰ 级 、 Ⅱ 级 、 Ⅲ级 和 Ⅳ 级 四 个 等 级 。 初 判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分 别 启 动 Ⅰ 级 、 Ⅱ 级应 急 响 应 , 由 事 发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 初 判 发 生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启动 Ⅲ 级 应 急 响 应 , 由 事 发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 初 判 发 生 一 般 突 发环 境 事 件 , 启 动 Ⅳ 级 应 急 响 应 , 由 事 发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在 易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地 区 或 重 要 时 段 时 , 可 适 当 提 高 响 应 级别 。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后 , 可 视 事 件 损 失 情 况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调 整 响 应 级 别 , 避 免 响 应 不足 或 响 应 过 度 。4.2 响 应 措 施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 各 有 关 地 方 、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组 织 采 取 以 下措 施 。4.2.1 现 场 污 染 处 置涉 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要 立 即 采 取 关 闭 、 停 产 、 封 堵 、 围 挡 、 喷淋 、 转 移 等 措 施 , 切 断 和 控 制 污 染 源 , 防 止 污 染 蔓 延 扩 散 。 做 好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消防 废 水 、 废 液 等 的 收 集 、 清 理 和 安 全 处 置 工 作 。 当 涉 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生 产 经营 者 不 明 时 , 由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污 染 来 源 开 展 调 查 , 查 明 涉 事 单 位 ,确 定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范 围 , 切 断 污 染 源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组 织 制 订 综 合 治 污 方 案 , 采 用 监 测 和 模 拟 等 手 段 追 踪 污 染 气体 扩 散 途 径 和 范 围 ; 采 取 拦 截 、 导 流 、 疏 浚 等 形 式 防 止 水 体 污 染 扩 大 ; 采 取 隔 离 、吸 附 、 打 捞 、 氧 化 还 原 、 中 和 、 沉 淀 、 消 毒 、 去 污 洗 消 、 临 时 收 贮 、 微 生 物 消 解 、调 水 稀 释 、 转 移 异 地 处 置 、 临 时 改 造 污 染 处 置 工 艺 或 临 时 建 设 污 染 处 置 工 程 等 方 法处 置 污 染 物 。 必 要 时 , 要 求 其 他 排 污 单 位 停 产 、 限 产 、 限 排 , 减 轻 环 境 污 染 负 荷 。4.2.2 转 移 安 置 人 员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影 响 及 事 发 当 地 的 气 象 、 地 理 环 境 、 人 员 密 集 度 等 , 建 立 现场 警 戒 区 、 交 通 管 制 区 域 和 重 点 防 护 区 域 , 确 定 受 威 胁 人 员 疏 散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有组 织 、 有 秩 序 地 及 时 疏 散 转 移 受 威 胁 人 员 和 可 能 受 影 响 地 区 居 民 , 确 保 生 命 安 全 。妥 善 做 好 转 移 人 员 安 置 工 作 , 确 保 有 饭 吃 、 有 水 喝 、 有 衣 穿 、 有 住 处 和 必 要 医 疗 条件 。 4.2.3 医 学 救 援迅 速 组 织 当 地 医 疗 资 源 和 力 量 , 对 伤 病 员 进 行 诊 断 治 疗 ,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 安 全地 将 重 症 伤 病 员 转 运 到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救 治 。 指 导 和 协 助 开 展 受 污 染 人 员 的去 污 洗 消 工 作 , 提 出 保 护 公 众 健 康 的 措 施 建 议 。 视 情 增 派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和 卫 生 应 急队 伍 、 调 配 急 需 医 药 物 资 , 支 持 事 发 地 医 学 救 援 工 作 。 做 好 受 影 响 人 员 的 心 理 援 助 。4.2.4 应 急 监 测加 强 大 气 、 水 体 、 土 壤 等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污 染 物 种 类 、 性质 以 及 当 地 自 然 、 社 会 环 境 状 况 等 , 明 确 相 应 的 应 急 监 测 方 案 及 监 测 方 法 , 确 定 监测 的 布 点 和 频 次 , 调 配 应 急 监 测 设 备 、 车 辆 , 及 时 准 确 监 测 , 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决 策 提 供 依 据 。4.2.5 市 场 监 管 和 调 控密 切 关 注 受 事 件 影 响 地 区 市 场 供 应 情 况 及 公 众 反 应 , 加 强 对 重 要 生 活 必 需 品 等商 品 的 市 场 监 管 和 调 控 。 禁 止 或 限 制 受 污 染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的 生 产 、 加 工 、 流 通 和 食用 , 防 范 因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造 成 的 集 体 中 毒 等 。4.2.6 信 息 发 布 和 舆 论 引 导通 过 政 府 授 权 发 布 、 发 新 闻 稿 、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 组 织 专 家 解读 等 方 式 , 借 助 电 视 、 广 播 、 报 纸 、 互 联 网 等 多 种 途 径 , 主 动 、 及 时 、 准 确 、 客 观向 社 会 发 布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和 应 对 工 作 信 息 ,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澄 清 不 实 信 息 , 正 确 引导 社 会 舆 论 。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包 括 事 件 原 因 、 污 染 程 度 、 影 响 范 围 、 应 对 措 施 、 需 要公 众 配 合 采 取 的 措 施 、 公 众 防 范 常 识 和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等 。4.2.7 维 护 社 会 稳 定加 强 受 影 响 地 区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 严 厉 打 击 借 机 传 播 谣 言 制 造 社 会 恐 慌 、 哄 抢 救灾 物 资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加 强 转 移 人 员 安 置 点 、 救 灾 物 资 存 放 点 等 重 点 地 区 治 安 管控 ; 做 好 受 影 响 人 员 与 涉 事 单 位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和 法 律 服务 工 作 , 防 止 出 现 群 体 性 事 件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4.2.8 国 际 通 报 和 援 助如 需 向 国 际 社 会 通 报 或 请 求 国 际 援 助 时 ,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外 交 部 、 商 务 部 提 出 需要 通 报 或 请 求 援 助 的 国 家 ( 地 区 ) 和 国 际 组 织 、 事 项 内 容 、 时 机 等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由 指 定 机 构 向 国 际 社 会 发 出 通 报 或 呼 吁 信 息 。4.3 国 家 层 面 应 对 工 作4.3.1 部 门 工 作 组 应 对初 判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事 件 情 况 特 殊 时 , 环 境 保 护 部 立 即 派 出 工 作组 赴 现 场 指 导 督 促 当 地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 应 急 监 测 、 原 因 调 查 等 工 作 , 并 根 据 需 要 协调 有 关 方 面 提 供 队 伍 、 物 资 、 技 术 等 支 持 。4.3.2 国 务 院 工 作 组 应 对当 需 要 国 务 院 协 调 处 置 时 , 成 立 国 务 院 工 作 组 。 主 要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1) 了 解 事 件 情 况 、 影 响 、 应 急 处 置 进 展 及 当 地 需 求 等 ;( 2) 指 导 地 方 制 订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 3) 根 据 地 方 请 求 ,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应 急 队 伍 、 物 资 、 装 备 等 , 为 应 急 处 置 提 供支 援 和 技 术 支 持 ;( 4) 对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 5) 指 导 开 展 事 件 原 因 调 查 及 损 害 评 估 工 作 。4.3.3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应 对根 据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和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成 立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 主 要 开展 以 下 工 作 ( 1) 组 织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 专 家 组 进 行 会 商 , 研 究 分 析 事 态 , 部 署 应 急 处 置 工作 ; ( 2) 根 据 需 要 赴 事 发 现 场 或 派 出 前 方 工 作 组 赴 事 发 现 场 协 调 开 展 应 对 工 作 ;( 3) 研 究 决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请 求 事 项 ;( 4) 统 一 组 织 信 息 发 布 和 舆 论 引 导 ;( 5) 视 情 向 国 际 通 报 , 必 要 时 与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 国 际 组 织 领 导 人 通 电 话 ;( 6) 组 织 开 展 事 件 调 查 。4.4 响 应 终 止当 事 件 条 件 已 经 排 除 、 污 染 物 质 已 降 至 规 定 限 值 以 内 、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基 本 消 除时 , 由 启 动 响 应 的 人 民 政 府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5 后 期 工 作5.1 损 害 评 估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后 , 要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污 染 损 害 评 估 , 并 将 评 估 结 果向 社 会 公 布 。 评 估 结 论 作 为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 损 害 赔 偿 、 环 境 修 复 和 生 态 恢 复 重 建 的依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损 害 评 估 办 法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5.2 事 件 调 查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 可 会 同 监 察机 关 及 相 关 部 门 , 组 织 开 展 事 件 调 查 , 查 明 事 件 原 因 和 性 质 , 提 出 整 改 防 范 措 施 和处 理 建 议 。5.3 善 后 处 置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要 及 时 组 织 制 订 补 助 、 补 偿 、 抚 慰 、 抚 恤 、 安 置 和 环 境 恢 复 等善 后 工 作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保 险 机 构 要 及 时 开 展 相 关 理 赔 工 作 。6 应 急 保 障6.1 队 伍 保 障国 家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 大 型 国 有 骨 干 企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及 其他 相 关 方 面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等 力 量 , 要 积 极 参 加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 应 急 处 置 与救 援 、 调 查 处 理 等 工 作 任 务 。 发 挥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专 家 组 作 用 , 为 重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制 订 、 污 染 损 害 评 估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建 议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要 强 化 环 境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 加 强 环 境 应 急 专 家 队 伍 管 理 , 提 高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快 速 响 应 及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6.2 物 资 与 资 金 保 障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组 织 做 好 环 境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紧 急 生 产 、 储 备 调拨 和 紧 急 配 送 工 作 , 保 障 支 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和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 鼓 励 支 持 社 会 化 应 急 物资 储 备 , 保 障 应 急 物 资 、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生 产 和 供 给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当地 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信 息 的 动 态 管 理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经 费 首 先 由 事 件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提 供 资 金 保 障 。6.3 通 信 、 交 通 与 运 输 保 障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系 , 确 保 应 急 期 间 通 信 联 络 和 信 息 传 递 需 要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要 健 全 公 路 、 铁 路 、 航空 、 水 运 紧 急 运 输 保 障 体 系 , 保 障 应 急 响 应 所 需 人 员 、 物 资 、 装 备 、 器 材 等 的 运 输 。公 安 部 门 要 加 强 应 急 交 通 管 理 , 保 障 运 送 伤 病 员 、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物 资 、 装 备 、 器材 车 辆 的 优 先 通 行 。6.4 技 术 保 障支 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和 监 测 先 进 技 术 、 装 备 的 研 发 。 依 托 环 境 应 急 指 挥技 术 平 台 , 实 现 信 息 综 合 集 成 、 分 析 处 理 、 污 染 损 害 评 估 的 智 能 化 和 数 字 化 。7 附 则7.1 预 案 管 理预 案 实 施 后 , 环 境 保 护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预 案 宣 传 、 培 训 和 演 练 , 并 根 据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组 织 评 估 和 修 订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或 修 订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7.2 预 案 解 释本 预 案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负 责 解 释 。7.3 预 案 实 施 时 间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级 标 准2.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成 及 工 作 组 职 责附 件 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级 标 准一 、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1.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100 人 以 上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2.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 转 移 人 员 5 万 人 以 上 的 ;3.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亿 元 以 上 的 ;4.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丧 失 或 该 区 域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物 种 灭 绝 的 ;5.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城 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6.Ⅰ 、 Ⅱ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 失 控 并 造 成 大 范 围 严 重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的 ; 放 射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3 人 以 上 急 性 死 亡 的 ; 放 射 性 物 质 泄 漏 , 造 成 大 范 围辐 射 污 染 后 果 的 ;7.造 成 重 大 跨 国 境 影 响 的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二 、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1.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中 毒 或重 伤 的 ;2.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 转 移 人 员 1 万 人 以 上 5 万 人 以 下 的 ;3.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的 ;4.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或 该 区 域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植 物 种群 大 批 死 亡 的 ;5.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县 级 城 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6.Ⅰ 、 Ⅱ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的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3 人 以 下急 性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上 急 性 重 度 放 射 病 、 局 部 器 官 残 疾 的 ; 放 射 性 物 质 泄 漏 , 造 成较 大 范 围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的 ;7.造 成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影 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三 、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1.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中 毒 或 重伤 的 ;2.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 转 移 人 员 5000 人 以 上 1 万 人 以 下 的 ;3.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4.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动 植 物 物 种 受 到 破 坏 的 ;5.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乡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6. Ⅲ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的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10 人 以 下 急性 重 度 放 射 病 、 局 部 器 官 残 疾 的 ; 放 射 性 物 质 泄 漏 , 造 成 小 范 围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的 ;7.造 成 跨 设 区 的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影 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四 、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1.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2.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 转 移 人 员 5000 人 以 下 的 ;3.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4.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纠 纷 , 引 起 一 般 性 群 体 影 响 的 ;5. Ⅳ 、 Ⅴ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 被 盗 的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人 员 受 到超 过 年 剂 量 限 值 的 照 射 的 ; 放 射 性 物 质 泄 漏 , 造 成 厂 区 内 或 设 施 内 局 部 辐 射 污 染 后果 的 ; 铀 矿 冶 、 伴 生 矿 超 标 排 放 , 造 成 环 境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的 ;6.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 尚 未 达 到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级 别 的 。上 述 分 级 标 准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 “ 以 上 ” 含 本 数 , “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附 件 2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组 成 及 工 作 组 职 责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主 要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 中 央 宣 传 部 (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 、 中 央网 信 办 、 外 交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公 安 部 、 民 政 部 、 财 政 部 、 住 房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 农 业 部 、 商 务 部 、 卫 生 计 生 委 、 新 闻 出 版 广 电总 局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 林 业 局 、 气 象 局 、 海 洋 局 、 测 绘 地 信 局 、铁 路 局 、 民 航 局 、 总 参 作 战 部 、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 武 警 总 部 、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等 部门 和 单 位 组 成 , 根 据 应 对 工 作 需 要 , 增 加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部 设 立 相 应 工 作 组 , 各 工 作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一 、 污 染 处 置 组 。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牵 头 , 公 安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 农 业 部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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