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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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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7823 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9-05-24发布 2019-07-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ICS 13.040.40 Z 60 (发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GB 37823 2019 iii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 性 引用文件 .1 3 术语 和 定义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7 6 企 业 边界 及 周边 污染监控 要求 .10 7 污染物监 测要求 .10 8 实施 与监督 .11 附录 A( 资 料性 附录 ) 常见医 药中 间体品种 .13 附录 B( 资 料性 附录 ) 原 料药 或 中 间体 生 产过程 中排放 的典型 大气污染物 15 附录 C( 资 料性 附录 )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 要求 .17 GB 37823 2019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境质量, 促进 制药工业 的技术进步 和 可持续 发 展 ,制 定本 标准。 本 标准 规定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监 测 和监督管理 要求 。 制药工业 企 业 或 生 产设施 排放 水 污染物、 恶臭 污染物、环境 噪声 适用相 应 的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的 鉴别 、 处 理和 处置 适用相 应 的 国家 固 体 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 标准为 首次 发布。 新建 企 业 自 2019年 7月 1日起 ,现有 企 业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 , 其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按照 本 标 准 的规定执行 ,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 综 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中 的相 关 规定 。 各地 可 根 据 当地 环境保护 需 要 和 经 济 与 技术 条 件 ,由 省级 人民 政府 批准 提 前实施本 标准。 本 标准 是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的 基 本要求 。 地方省级 人民 政府对 本 标准 未作 规定的 项 目 , 可以 制 定 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 标准 已作 规定的 项 目 , 可以 制 定 严于 本 标准 的 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 标准 附录 A、 附录 B和 附录 C为 资 料性 附录 。 本 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 司 、法 规 与标准 司 组织制 订 。 本 标准 主 要起 草单位 中国环境 科学研究院 、 同济 大 学 、 河北省 环境 科学研究院 、 台州 市环境 科学 设 计研究院 、中国 化学 制药工业 协 会 。 本 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年 4月 16日 批准。 本 标准 自 2019年 7月 1日起实施 。 本 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解释 。 GB 37823 2019 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监 测 和监督管理 要求 。 本 标准 适用 于 现有制药工业 企 业 或 生 产设施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 及制药工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 设施设 计 、 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 、排污 许 可 证核 发及 其投 产 后 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 标准 也 适用 于供 药物生 产的医 药中 间体企 业及 其 生 产设施 , 以 及药物 研 发机 构 及 其 实 验 设施的 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 标准 引用了 下 列 文件或 其 中 的 条款 。 凡是注明 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仅注 日 期 的版本适用 于 本 标准。 凡是未注明 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 版本 ( 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用 于 本 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 2017 国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 GB/T 8017 石 油 产品 蒸 气 压 的测定 雷德 法 GB/T 13554 2008 高 效 空气 过 滤器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 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 化 氢 、 甲硫醇 、 甲硫醚 和二 甲 二 硫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 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 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 测定 与气态污染物 采样 方 法 HJ/T 27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硫氰酸汞 分 光光度 法 HJ/T 28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氰 化 氢 的测定 异烟酸 -吡唑啉酮 分 光光度 法 HJ/T 30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气 的测定 甲 基 橙 分 光光度 法 HJ/T 31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光 气 的测定 苯胺紫外 分 光光度 法 HJ 38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总 烃 、 甲烷 和 非甲烷 总 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42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 物 的测定 紫外 分 光光度 法 HJ/T 43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 物 的测定 盐酸萘乙 二 胺 分 光光度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 测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 污染 源 排气中二 氧 化 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 57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 废 气 二 口 恶 英 类 的测定 同位 素稀 释高分 辨 气 相 色谱 -高分 辨 质 谱 法 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监 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 废 气 氨 的测定 纳氏试 剂 分 光光度 法 HJ 547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氯 气 的测定 碘 量法 HJ 548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硝酸银 容 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 废 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 体 吸 附 /热脱 附 -气 相 色谱 法 GB 37823 2019 2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 /二 硫 化 碳 解 吸 -气 相 色谱 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 烃 、 甲烷 和 非甲烷 总 烃 的测定 直接 进 样 -气 相 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外吸 收 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吸 附 管 采样 -热脱 附 /气 相 色谱 -质 谱 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 、 酮 类化 合物 的测定 高 效 液 相 色谱 法 HJ 692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氮氧 化 物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外吸 收 法 HJ 693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氮氧 化 物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 HJ 732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 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固 相 吸 附 -热脱 附 /气 相 色谱 -质 谱 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罐采样 /气 相 色谱 -质 谱 法 HJ 819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总 则 HJ 836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低浓度颗粒 物 的测定 重 量法 HJ 944 排污 单位 环境管理 台 账 及排污 许 可 证 执行 报 告技术规范 总 则 ( 试 行 ) HJ 1012 环境空气和 废 气 总 烃 、 甲烷 和 非甲烷 总 烃便携式 监 测 仪 技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 HJ 1013 固 定 污染 源 废 气 非甲烷 总 烃连 续 监 测 系统 技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 污染 源 自 动 监控管理 办 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 28号) 环境监 测 管理 办 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 和 定义适用 于 本 标准。 3.1 制药工业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GB/T 4754 2017中 规定的医 药制 造 业( C27), 包括化学 药 品原 料药制 造 ( C271)、 化学 药 品 制剂 制 造 ( C272)、中药 饮 片加 工( C273)、中 成 药生 产 ( C274)、 兽 用 药 品 制 造 ( C275)、生物药 品 制 品 制 造 ( C276)、 卫 生 材 料及 医 药 用品 制 造 ( C277)、药 用 辅 料及 包 装材 料制 造 ( C278)。 3.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production of chemical bulk drug 通 过 化学 合 成 、 微 生物发 酵 或 天然 动 植 物 提 取 等 手段 制 备 具 有药物 活 性 成 分 的 一 种 物质 或 物质 的 混 合物 的 生 产 活动 。 3.3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production of preparation 用 药物 活 性 成 分 和 辅 料 通 过 混 合、 加 工和 配 制, 形成 各 种 剂 型 药物 的 生 产 活动 。 3.4 中药制造 produ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以 药 用 植 物和药 用 动 物为 主 要原 料, 根 据国家药 典 生 产 中药 饮 片 和中 成 药 各 种 剂 型产品的 生 产 活动 。 3.5 兽用药品制造 production of veterinary medicine 用 于 动 物 疾病 防治 的 药物生 产 活动 。 3.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bio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利 用 生物 技术 制 造 生物 化学 药 品 、 基 因 工 程 药物和 疫苗 的 制剂生 产 活动 。 GB 37823 2019 3 3.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production of hygienic materials 卫 生 材 料、 外 科 敷 料 以 及 其 他 内 、 外 科 用医 药制 品的 生 产 活动 。 包括 外 科 敷 料、 橡皮膏 、药 棉 等 的 制 造 。 3.8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production of medicinal excipients 药 用 辅 料及 包 装材 料 的 生 产 活动 。 包括明 胶制 装 药 用 胶 囊 等 的 制 造 。 3.9 医药中间体 pharmaceutical intermediates 专门 用 来 生 产原 料药 或 药 品的 关 键 原 料 或产品 。 包括 纳 入 医 药工业 统 计 制 度 中 的 所 有 医 药中 间体品 种 , 参 见附录 A。 3.10 药物研发机构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从事 制药及药物 产品 研究 、 开 发等 实 验 活动 的实 验 室 、 测 试 室 、 研 发中 心 等机 构 。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 与大气 光 化学 反 应 的 有机 化 合物, 或 者 根 据有关 规定 确 定的 有机 化 合物。 在 表征 VOCs总 体 排放 情况时 , 根 据 行 业 特 征 和环境管理 要求 , 可 采 用 总挥发性有机物( 以 TVOC 表示 )、 非甲烷 总 烃 ( 以 NMHC表示 ) 作 为污染物控制项 目 。 3.12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 用规定的 监 测 方 法, 对废 气中 的 单 项 VOCs物质 进行测 量, 加 和 得到 VOCs物质 的 总量, 以 单 项 VOCs物质 的 质量 浓度 之 和 计 。 实 际 工 作 中, 应按 预 期分 析结果 , 对 占 总量 90以上的 单 项 VOCs物质 进行测 量, 加 和 得 出 。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 用规定的 监 测 方 法, 氢 火焰 离子 化 检 测 器 有 响应 的 除 甲烷外 的 气态有机 化 合物 的 总和, 以 碳 的 质 量 浓度 计 。 3.14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制药生 产 工 艺 过程 中排放 的 废 气, 包括 配 制、合 成 、 提 取 、 结晶 、 离 心 、 过 滤 、 干燥 、 精 制、 包 装 、 溶 剂 回 收 等工 艺 排气, 以 及 真 空 泵 等 辅助 设 备 排气等。 3.15 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 酵 类化学 原 料药生 产过程 中, 从微 生物发 酵 罐 排 出的 含 生物 代谢 物质 的 废 气, 也包括 发 酵 罐 清洗 、 消毒 过程 中 向 外 排放 的 含 污染物 的 蒸 汽 。 3.1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 不经过 排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放, 包括 开 放 式 作 业场 所 逸 散 , 以 及 通 过 缝隙 、 通风 口 、 敞开 门窗 和 类 似开 口 ( 孔 ) 的 排放等。 3.17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 不 与环境空气 接 触 , 或 通 过 密封材 料、 密封 设 备 与环境空气 隔 离 的 状 态 或 作 业 方 式 。 GB 37823 2019 4 3.18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 用 完整 的围 护 结 构 将 污染物质、 作 业场 所 等与 周围 空 间 阻隔 所 形成 的 封 闭 区 域 或 封 闭 式 建 筑 物。 该 封 闭 区 域 或 封 闭 式 建 筑 物 除 人 员 、 车辆 、 设 备 、物料 进出 时 , 以 及依法 设 立 的 排气 筒 、 通风 口外 , 门 窗 及 其 他开 口 ( 孔 )部 位应 随 时 保 持 关 闭状 态。 3.19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 标准 是 指 VOCs质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10的原 辅材 料、 产品 和 废 料( 渣 、 液 ), 以 及有机 聚 合物 原 辅材 料和 废 料( 渣 、 液 )。 3.2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 向 大气 释 放 VOCs的 符 合下 列条 件之 一 的 有机 液 体 ( 1) 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等 于 0.3 kPa的 单 一组 分 有机 液 体 ; ( 2) 混 合物中, 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等 于 0.3 kPa的 组 分 总质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20的 有机 液 体 。 3.2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 液 体 工 作 ( 储存 ) 温 度 下 的 饱 和 蒸 气 压 ( 绝 对压 力 ), 或 者 有机 混 合物 液 体 气 化 率 为 零 时 的 蒸 气 压 , 又 称 泡点 蒸 气 压 , 可 根 据 GB/T 8017等 相 应 测定 方 法 换算 得到 。 注 在常 温 下工 作 ( 储存 ) 的 有机 液 体 , 其 工 作 ( 储存 ) 温 度 按 常年的月 平均 气 温 最 大 值 计 算 。 3.22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 的边 缘 密封 浸 入 储存 物料 液 面 的 密封形 式 , 又 称 液 体 镶嵌 式 密封 。 3.23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 过 弹簧 或 配 重 杠杆使金属薄板垂 直 紧抵 于 储 罐罐 壁 上的 密封形 式 。 3.24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 边 缘 与 储 罐 内 壁 间设 置 两层 密封 的 密封形 式 , 又 称 双 封 式 密封 。下 层 密封 称为一 次 密封 , 上 层 密封 称为二 次 密封 。 3.25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 装 载 设施 与 储 罐 之间或 储 罐 与 储 罐 之间设 置 的 气 体 连 通 与 平衡 系统 。 3.26 开 式 循环冷却水 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 环 冷却 水 与大气 直接接 触 散热 的 循 环 冷却 水 系统 。 3.27 现 有 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 标准 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 投 产或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制药工业 企 业 或 生 产设施 。 3.28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自本 标准 实施之日起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制药工业 建 设 项 目 。 3.29 重 点地区 key regions GB 37823 2019 5 根 据环境保护工 作 要求 , 对 大气污染 严 重 , 或 生态环境 脆弱 , 或 有 进 一 步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需 求 等, 需 要 严 格 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 地 区 。 3.30 标准 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 度 为 273.15 K、 压 力 为 101.325 kPa时 的 状 态。 本 标准 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均 以 标准 状 态下 的 干 气 体 为 基 准。 3.31 排气 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 排气 筒 ( 或 其主 体 建 筑 构 造 ) 所 在的 地 平面至 排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 , 单位 为 m。 3.32 企 业 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 业 或 生 产设施的 法 定边界 。 若难 以 确 定 法 定边界 , 则指 企 业 或 生 产设施的实 际占 地 边界 。 4 有组织排放 控 制 要求 4.1 新建 企 业 自 2019年 7月 1日起 ,现有 企 业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 , 执行 表 1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 放 限值 及 其 他 污染控制 要求 。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单位 mg/m 3序 号 污染物项 目 化学 药 品原 料药制 造 、 兽 用 药 品原 料药制 造 、 生物药 品 制 品 制 造 、 医 药中 间体 生 产 和药物 研 发机 构 工 艺 废 气 发 酵 尾 气及 其 他 制药工 艺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 位置 1 颗粒 物 30 a 30 2 NMHC 100 100 100 3 TVOC b150 150 4 苯系 物 c60 5 光 气 1 6 氰 化 氢 1.9 7 苯 4 8 甲醛 5 9 氯 气 5 10 氯 化 氢 30 11 硫 化 氢 5 12 氨 30 30 车 间或 生 产 设施 排气 筒 a 对于 特 殊 药 品 生 产设施 排放 的 药 尘 废 气, 应 采 用 高 效 空气 过 滤器 进行 净 化处 理 或 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高 效 空气 过 滤 器 应 满足 GB/T 13554 2008中 A类 过 滤器 的要求 , 颗粒 物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99.9。 特 殊 药 品 包括 青霉 素 等 高 致敏 性药 品 、 b-内 酰胺 结 构类 药 品 、 避孕 药 品 、 激 素 类 药 品 、 抗肿瘤 类 药 品 、 强 毒微 生物及 芽孢菌 制 品 、放 射 性药 品 。 b 根 据 企 业 使 用的原 料、生 产 工 艺 过程 、生 产的产品 、 副 产品 , 结 合 附录 B和有关环境管理 要求 等, 筛 选 确 定 计 入 TVOC 的 物质。 c 苯系 物 包括 苯 、 甲苯 、二 甲苯 、三 甲苯 、 乙苯 和 苯乙 烯 。 4.2 重 点 地 区的企 业 执行 表 2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 特 别 排放 限值 及 其 他 污染控制 要求 , 执行的 地 域 范围 和 时 间 由国 务 院 生态环境 主 管部 门 或 省级 人民 政府 规定 。 GB 37823 2019 6 表 2 大气污染物 特别 排放 限值 单位 mg/m 3序 号 污染物项 目 化学 药 品原 料药制 造 、 兽 用 药 品原 料药制 造 、 生物药 品 制 品 制 造 、 医 药中 间体 生 产 和药物 研 发机 构 工 艺 废 气 发 酵 尾 气及 其 他 制药工 艺 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 位置 1 颗粒 物 20 a 20 2 NMHC 60 60 60 3 TVOC b100 100 4 苯系 物 c40 5 光 气 1 6 氰 化 氢 1.9 7 苯 4 8 甲醛 5 9 氯 气 5 10 氯 化 氢 30 11 硫 化 氢 5 12 氨 20 20 车 间或 生 产 设施 排气 筒 a 对于 特 殊 药 品 生 产设施 排放 的 药 尘 废 气, 应 采 用 高 效 空气 过 滤器 进行 净 化处 理 或 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高 效 空气 过 滤 器 应 满足 GB/T 13554 2008中 A类 过 滤器 的要求 , 颗粒 物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99.9。 特 殊 药 品 包括 青霉 素 等 高 致敏 性药 品 、 β -内 酰胺 结 构类 药 品 、 避孕 药 品 、 激 素 类 药 品 、 抗肿瘤 类 药 品 、 强 毒微 生物及 芽孢菌 制 品 、放 射 性药 品 。 b 根 据 企 业 使 用的原 料、生 产 工 艺 过程 、生 产的产品 、 副 产品 , 结 合 附录 B和有关环境管理 要求 等, 筛 选 确 定 计 入 TVOC 的 物质。 c 苯系 物 包括 苯 、 甲苯 、二 甲苯 、三 甲苯 、 乙苯 和 苯乙 烯 。 4.3 车 间或 生 产设施 排气中 NMHC初始 排放 速 率 ≥ 3 kg/h时 , 应 配 置 VOCs处 理 设施 , 处 理 效 率 不 应 低 于 80。 对于 重 点 地 区 , 车 间或 生 产设施 排气中 NMHC初始 排放 速 率 ≥ 2 kg/h时 , 应 配 置 VOCs处 理 设施 , 处 理 效 率 不 应 低 于 80。 4.4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应 与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同 步 运 行 。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发生 故障 或 检 修 时 , 对应 的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应 停止运 行 , 待 检 修 完 毕 后同 步 投 入 使 用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不 能 停止运 行或不 能 及 时 停止运 行 的 , 应 设 置废 气 应 急 处 理 设施或 采 取 其 他 替 代 措 施 。 4.5 VOCs燃烧 ( 焚烧 、 氧 化 ) 装 置 除 满足 表 1或 表 2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要求 外 , 还 需对 排放 烟 气中 的 二 氧 化 硫 、 氮氧 化 物和二 口恶 英 类 进行 控制, 达 到表 3规定的 限值 。 利 用 锅炉 、工业 炉窑 、 固废 焚烧 炉焚烧 处 理有机 废 气 的 , 还 应 满足 相 应 排放标准 的 控制 要求 。 表 3 燃烧 装 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单位 mg/m 3序 号 污染物项 目 排放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1 SO 2200 2 NO x200 3 二 口恶 英 类 a 0.1 ng-TEQ/m 3燃烧 ( 焚烧 、 氧 化 ) 装 置 排气 筒 a 燃烧 含 氯 有机 废 气 时 , 需 监 测 该 指 标。 4.6 进 入 VOCs燃烧 ( 焚烧 、 氧 化 ) 装 置 的 废 气 需 要 补充 空气 进行 燃烧 、 氧 化 反 应 的 ,排气 筒 中 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 应按 式 ( 1) 换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为 3的 大气污染物 基 准排放 浓度 。 利 用 锅炉 、 工业 炉窑 、 固废 焚烧炉焚烧 处 理有机 废 气 的 , 烟 气 基 准 含 氧 量 按其 排放标准 规定执行 。 GB 37823 2019 7 21 21 O O rr - - 基 基 实 实( 1) 式 中 r 基 大气污染物 基 准排放质量 浓度 , mg/m 3 ; r 实 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 浓度 , mg/m 3 ; O 基 干 烟 气 基 准 含 氧 量, ; O 实 实测的 干 烟 气 含 氧 量, 。 进 入 VOCs燃烧 ( 焚烧 、 氧 化 ) 装 置 中 废 气 含 氧 量 可 满足 自 身燃烧 、 氧 化 反 应需 要 , 不 需 另 外 补充 空气 的 ( 燃烧 器 需 要 补充 空气 助 燃 的 除 外 ), 以实测 质量 浓度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依据, 但 装 置 出 口烟 气 含 氧 量 不 得 高于 装 置 进 口 废 气 含 氧 量。 吸 附 、 吸 收 、 冷 凝 、生物、 膜 分 离 等 其 他 VOCs处 理 设施 , 以实测 质量 浓度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依据, 不 得 稀 释 排放。 4.7 排放 光 气、 氰 化 氢 和 氯 气 的 排气 筒 高 度 不 低 于 25m, 其 他 排气 筒 高 度 不 低 于 15m( 因 安全考虑 或 有 特 殊 工 艺 要求的 除 外 ), 具体 高 度 以 及与 周围 建 筑 物 的相 对高 度 关 系 应根 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 定 。 4.8 当 执行不 同 排放控制 要求的 废 气合并排气 筒 排放 时 , 应 在 废 气 混 合 前进行 监 测 ,并 执行相 应 的 排 放控制 要求 ; 若 可 选择 的 监控 位置 只 能 对 混 合 后 的 废 气 进行 监 测 , 则 应按各 排放控制 要求 中 最严 格 的规 定执行 。 5 无组织排放 控 制 要求 5.1 执行 范围 与时 间 5.1.1 新建 企 业 自 2019年 7月 1日起 ,现有 企 业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 ,无组织排放控制 按照 本 标准 的规定执行 。 5.1.2 重 点 地 区的企 业 执行 无组织排放 特 别 控制 要求 , 执行的 地 域 范围 和 时 间 由国 务 院 生态环境 主 管 部 门 或 省级 人民 政府 规定 。 5.2 VOCs物料 储存 无组织排放 控 制 要求 5.2.1 除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外 ,制药 企 业 VOCs物料 储存 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应 符 合 GB 37822规定 。 5.2.2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控制 要求 5.2.2.1 储存 真 实 蒸 气 压 ≥ 76.6 kPa的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 应 采 用 低 压 罐 、 压 力 罐 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5.2.2.2 储存 真 实 蒸 气 压 ≥ 10.3 kPa但< 76.6 kPa且 储 罐 容 积≥ 30 m 3 的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之 一 a) 采 用 浮顶 罐 。 对于 内 浮顶 罐 , 浮顶 与 罐 壁 之间 应 采 用 浸 液式 密封 、机 械 式 鞋 形密封 等 高 效 密封 方 式 ; 对于 外 浮顶 罐 , 浮顶 与 罐 壁 之间 应 采 用 双 重 密封 , 且 一 次 密封 应 采 用 浸 液式 密封 、机 械 式 鞋 形密 封 等 高 效 密封 方 式 。 b) 采 用 固 定 顶 罐 ,排放 的 废 气 应收 集 处 理并 满足 表 1、 表 3的要求 , 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80。 c) 采 用 气 相 平衡 系统 。 d) 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5.2.3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特 别 控制 要求 5.2.3.1 储存 真 实 蒸 气 压 ≥ 76.6 kPa的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 应 采 用 低 压 罐 、 压 力 罐 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5.2.3.2 储存 真 实 蒸 气 压 ≥ 10.3 kPa但< 76.6 kPa且 储 罐 容 积≥ 20m 3 的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 以 及 储存GB 37823 2019 8 真 实 蒸 气 压 ≥ 0.7 kPa但< 10.3 kPa且 储 罐 容 积≥ 30 m 3 的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之 一 a) 采 用 浮顶 罐 。 对于 内 浮顶 罐 , 浮顶 与 罐 壁 之间 应 采 用 浸 液式 密封 、机 械 式 鞋 形密封 等 高 效 密封 方 式 ; 对于 外 浮顶 罐 , 浮顶 与 罐 壁 之间 应 采 用 双 重 密封 , 且 一 次 密封 应 采 用 浸 液式 密封 、机 械 式 鞋 形密 封 等 高 效 密封 方 式 。 b) 采 用 固 定 顶 罐 ,排放 的 废 气 应收 集 处 理并 满足 表 2、 表 3的要求 , 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90。 c) 采 用 气 相 平衡 系统 。 d) 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 。 5.2.4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运 行 维 护 要求 5.2.4.1 浮顶 罐 a) 浮顶 罐罐 体 应 保 持 完 好 , 不 应 有 孔 洞 、 缝隙 。 浮顶 边 缘 密封 不 应 有 破损 。 b) 储 罐 附件 开 口 ( 孔 ), 除 采样 、 计 量、 例 行 检 查 、 维 护和 其 他 正 常 活动外 , 应 密 闭 。 c) 支柱 、 导 向装 置 等 储 罐 附件 穿 过 浮顶 时 , 应 采 取密封 措 施 。 d) 除 储 罐 排空 作 业 外 , 浮顶 应 始终漂 浮 于 储存 物料 的 表 面 。 e) 自 动 通 气 阀 在 浮顶 处于 漂 浮状 态 时 应 关 闭 且 密封 良好 , 仅 在 浮顶 处于 支撑 状 态 时开 启 。 f) 边 缘 呼 吸 阀 在 浮顶 处于 漂 浮状 态 时 应 密封 良好 ,并 定 期 检 查定 压是 否 符 合 设定要求 。 g) 除 自 动 通 气 阀 、 边 缘 呼 吸 阀 外 , 浮顶 的 外 边 缘板 及 所 有 通 过 浮顶 的 开孔 接 管 均 应 浸 入 液 面 下。 5.2.4.2 固 定 顶 罐 a) 固 定 顶 罐罐 体 应 保 持 完 好 , 不 应 有 孔 洞 、 缝隙 。 b) 储 罐 附件 开 口 ( 孔 ), 除 采样 、 计 量、 例 行 检 查 、 维 护和 其 他 正 常 活动外 , 应 密 闭 。 c) 定 期 检 查 呼 吸 阀 的定 压是 否 符 合 设定要求 。 5.2.4.3 维 护与 记 录 挥发性有机 液 体 储 罐 若 不 符 合 5.2.4.1条 或 5.2.4.2条 规定 , 应 记 录 并 在 90 d内 修 复 或 排空 储 罐 停止 使 用 。如 延迟 修 复 或 排空 储 罐 , 应 将 相 关 方 案 报 生态环境 主 管部 门确 定 。 5.3 VOCs物料 转移 和 输送 无组织排放 控 制 要求 制药 企 业 VOCs物料 转移 和 输送 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应 符 合 GB 37822规定 。 5.4 工艺 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 控 制 要求 5.4.1 工 艺 过程 控制 要求 5.4.1.1 VOCs物料 的 投 加 和 卸 放、 化学 反 应 、 萃 取 /提 取 、 蒸 馏 /精 馏 、 结晶 、 离 心 、 过 滤 、 干燥 以 及 配 料、 混 合、 搅拌 、 包 装 等 过程 , 应 采 用 密 闭 设 备 或在 密 闭 空 间内 操 作 , 废 气 应 排 至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无法 密 闭 的 , 应 采 取 局部气 体 收 集 措 施 , 废 气 应 排 至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5.4.1.2 真 空 系统 应 采 用 干 式 真 空 泵 , 真 空排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若使 用 液 环( 水 环) 真 空 泵 、 水 ( 水 蒸 气) 喷 射 真 空 泵 等,工 作 介 质 的 循 环 槽 ( 罐 ) 应 密 闭 , 真 空排气、 循 环 槽 ( 罐 )排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5.4.1.3 载 有 VOCs物料 的设 备 及 其 管 道 在 开 停 工( 车 )、 检 维 修 、 清洗 和 消毒时 , 应 在 退 料 阶 段 将 残 存 物料 退 净 ,并 用 密 闭 容 器 盛 装 , 退 料 过程 废 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清洗 、 消毒 及 吹扫 过 程 排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5.4.1.4 动 物 房 、污 水 厌 氧 处 理 设施 及 固 体 废 物(如 菌渣 、药 渣 、污 泥 、 废 活 性 炭 等) 处 理 或 存 放 设 施 应 采 取 隔 离 、 密封 等 措 施 控制 恶臭 污染,并 设 有 恶臭 气 体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恶臭 气 体 排放 应 符 合 相 关排 放标准 的规定 。 5.4.1.5 工 艺 过程产 生 的 含 VOCs废 料( 渣 、 液 ) 应按照 5.2条 、 5.3条 要求进行 储存 、 转移 和 输送 。 盛 装 过 VOCs物料 的 废包 装 容 器 应 加 盖 密 闭 。 GB 37823 2019 9 5.4.1.6 企 业 应按照 HJ 944要求 建 立 台 账 , 记 录 含 VOCs原 辅材 料名称、 使 用 量、 回 收 量、 废 弃 量、 去 向 以 及 VOCs含 量等 信息 。 台 账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年 。 5.4.2 工 艺 过程特 别 控制 要求 重 点 地 区的企 业 除 符 合 5.4.1条 规定 外 , 还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 a) 液 态 VOCs物料 应 采 用 密 闭 管 道输送 方 式 或 采 用 高位 槽 ( 罐 )、 桶 泵 等 给 料 方 式 密 闭 投 加 , 高位 槽 ( 罐 ) 进 料 时 置 换 的 废 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或 气 相 平衡 系统 。 b) 涉 VOCs物料 的 离 心 、 过 滤 单 元 操 作应 采 用 密 闭 式离 心 机、 过 滤 机等 设 备 , 或在 密 闭 空 间内 操 作 ; 干燥 单 元 操 作应 采 用 密 闭 干燥 设 备 , 或在 密 闭 空 间内 操 作 ; 密 闭 设 备 或 密 闭 空 间 排放 的 废 气 应 排 至 VOC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统 。 c) 实 验 室 若使 用 含 VOCs的 化学 品或 VOCs物料 进行实 验 , 应 使 用 通风 橱 ( 柜 ) 或进行 局部气 体 收 集 , 废 气 应 排 至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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