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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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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20□□ 代替 GB 18484 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二次征求意见 稿 20□ □ -□□ -□□ 发布 20□□ -□□ -□□ 实施 发 布 生 态 环 境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 2 目 次 前 言 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选址要求 . 5 5 技术要求 . 5 6 排放控制要求 . 6 7 运行要求 . 7 8 监测要求 . 8 9 实施与监督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11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保护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 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高温热处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测定均值、 1 小时均值、 24 小时均值和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 ; 修改了烟气停留时间的定义和焚毁去除率( DRE)的计算方法; 修改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技术性能要求中对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及助燃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取消了对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提高了颗粒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焚烧的相关内容。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 与交流 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 中心。 本标准 由 生态环境部 20□□ 年 □□ 月 □□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ii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 生态环境部 解释。 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监督管理。 有专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执行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的应急焚烧处置、危险废 物的其它高温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2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 子色谱法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 -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 -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 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65 危险废物 含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 3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 程。 3.3 高温热处理 high-temperature thermal treatment 指熔融、碳化、氧化还原等高温处理过程。 3.4 焚烧设施 incinerator 指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 主体 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等。 3.5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 指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危险废物的设计能力。 3.6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s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焚烧残渣、飞灰和尾气净化装 置产生的固体废物 。 3.7 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指焚烧残渣经灼 烧 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100  A BAP式中 P 热灼减率 , ; A 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 , g; B 焚烧残渣经 600℃ ( 25℃ ) 3 h 灼 烧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g。 3.8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 ≥1100℃ )的持续时间。 3.9 焚烧炉温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4 3.10 燃烧效率 combustion efficiency ( 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     10022  COCO COCE 式中 [CO2]和 [CO] 分别为燃烧后排气 中 CO2和 CO 的 浓度。 3.11 焚毁去除率 destruction removal efficiency ( DRE) 指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占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 DRE 的表达式如下 1 0 0- 0  iiW WWD R E 式中 Wi 为单位时间内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kg/h; Wo 为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与 Wi相应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kg/h。 3.12 二噁英类 dioxins 指多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 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的总称。 3.13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 TEF) 指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 具体数值见附录 A。 3.14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 TEQ) 指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毒 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噁英 类 同类物浓度 TEF 3.15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existing 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3.16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new 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后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3.1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温度在 273.15 K, 压力在 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 5 3.18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指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 在 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 3.19 1 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指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20 24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指 连续 24 个 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21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限值 ,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 V/V) 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1121 220 OO   式中 ρ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mg/m3; ρ′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φ0O2 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 。采用空气助燃时为 21; φ′O2 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 4 选址要求 4.1 危险废物焚烧 厂 的选址 不应选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4.2 在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内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危险废物焚烧 厂 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 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依据。 5 技术要求 5.1 焚烧物要求 6 5.1.1 焚烧废物的类别应符合焚烧炉设计的要求。 5.1.2 焚烧危险废物时,应 保证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稳定, 应 在焚烧前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分含量、 有机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满足焚烧设施的设计要求。 5.2 焚烧厂主体设施的技术要求 5.2.1 焚烧厂主体设施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焚烧设施排气筒等。 5.2.2 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5.2.2.1 危险废物 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中规定的要求。 5.2.2.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应考虑焚烧残渣和焚烧飞灰的暂存。 5.2.3 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 5.2.3.1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 1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温度( ℃ ) 烟气停留时间( s) 烟气含氧量 (干气)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 mg/m3) 燃烧效率( ) 焚毁去除率(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 ≥1100 ≥2.0 ≥6 1 小时均值 24 小时均值 ≥99.9 ≥99.99 < 5 ≤100 ≤80 5.2.3.2 危险废物焚烧炉应进行技术性能的测试,测试方法按照 HJ 561 执行。 5.2.3.3 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5.2.3.4 危险废物焚烧炉应设置助燃系统,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 1 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表 1 要求。 5.2.4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配有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每台危险废物焚烧炉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5.2.5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气筒要求 5.2.5.1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气筒高度应根据 GB 16297 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5.2.5.2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若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2.5.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气筒应按 GB/T 16157 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在采样口的正下方约 1 m 处设置不小于 3 m2的带护栏的监测平台,同时设置永久电源( 220 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6 排放控制要求 6.1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 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 GB 18484-2001 中规定的限值。 6.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7 表 2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取值时间 1 颗粒物( mg/m3) 30 1 小时均值 20 24 小时均值 2 一氧化碳( mg/m3) 100 1 小时均值 80 24 小时均值 3 氮氧化物(以 NO2计 , mg/m3) 400 1 小时均值 300 24 小时均值 4 二氧化硫( mg/m3) 200 1 小时均值 100 24 小时均值 5 氟化氢( mg/m3) 4.0 1 小时均值 2.0 24 小时均值 6 氯化氢( mg/m3) 60 1 小时均值 50 24 小时均值 7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 mg/m3) 0.05 测定均值 8 铊、镉及其化合物(以 TlCd 计 , mg/m3) 0.05 测定均值 9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 mg/m3) 0.5 测定均值 10 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计 , mg/m3) 0.5 测定均值 11 铬、锡、锑、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 CrSnSbCuMnNi 计 , mg/Nm3) 2.0 测定均值 12 二噁英类( ng TEQ/m3) 0.5 测定均值 6.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残余物应 按照 GB 18597 和 HJ 2025 的相关要求 进行收集、贮存和运输。如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应满足 GB 18598 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 GB 30485的要求。 6.4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水排放 控制按照 GB 8978 的要求 执行 。 6.5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噪声排放控制按照 GB 12348 的要求执行。 6.6 危险废物焚烧设 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 GB 14554 的要求执行。 7 运行要求 7.1 在启动焚烧设施时,应先将焚烧 炉 温度升至表 1 中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投入废物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废物处理量; 在焚烧设施启动阶段,焚烧 炉 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 1 要求,焚烧设施应在 6 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2 在关闭焚烧设施时,应在正常工况下逐渐减少废物的投入量,同时启动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废物完全燃烧, 焚烧炉温度应 满足本标准表 1 要求。 7.3 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启动备用设备,并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 问题无法解决,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 6 小时。 7.4 焚烧设施每年启动、关闭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 故障或者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8 时间累计不应超过 60 小时。 7.5 在本标准 7.1、 7.2、 7.3 和 7.4 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 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 1 小时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7.6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 运行 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 运行 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 种类和数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工艺控制参数、环境监测数据等。 运行 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 监测要求 8.1 危险废物焚烧厂 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2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3 对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 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HJ/T 365 或 HJ 75 的规定进行。 8.4 危险废物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T 365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5 危险废物焚烧 厂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 的 安装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动态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为 1 小时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 等。 8.6 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的测定方法采用表 3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表 3所列污染物 新的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焚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9 2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5 氟化氢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88 6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 量法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7 汞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8 镉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 -偶氮 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9 铅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0 砷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0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1 铬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 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 12 锡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13 铊、锑、铜、锰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4 镍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 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 -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 15 二噁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 8.7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10 8.7.1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按 HJ/T 20执行。 8.7.2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 3.7条 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9 实施与监督 9.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9.2 在任何情况下,危险废物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表 A.1 PCDDs/Fs 的毒性当量因子表 PCDDs( 1) TEF PCDFs( 2) TEF 2,3,7,8-TCDD 1 2,3,7,8-TCDF 0.1 1,2,3,7,8-PeCDD 0.5 1,2,3,7,8-PeCDF 0.05 1,2,3,4,7,8-HxCDD 0.1 2,3,4,7,8-PeCDF 0.5 1,2,3,6,7,8-HxCDD 0.1 1,2,3,4,7,8-HxCDF 0.1 1,2,3,7,8,9-HxCDD 0.1 1,2,3,6,7,8-HxCDF 0.1 1,2,3,4,6,7,8-HpCDD 0.01 1,2,3,7,8,9-HxCDF 0.1 OCDD 0.001 2,3,4,6,7,8-HxCDF 0.1 1,2,3,4,6,7,8-HpCDF 0.01 1,2,3,4,7,8,9-HpCDF 0.01 OCDF 0.001 注( 1)多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 ( 2)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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